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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电源空调维护管理规定

移动通信电源、空调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通信电源、空调系统设备是为各种通信设备提供不间断交流、直流供电保障和运行环境保障的重要基础设备。

为了规范我省通信电源、空调及其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保障通信电源系统的稳定、可靠、节能运行和优质供电,确保通信设备的运行环境,结合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电源、空调维护管理规定(2014版试行)》,特制定本维护管理规定,作为维护、管理安徽移动通信电源、空调与监控系统的依据。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通信电源系统、空调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包括高低压变配电系统、发电机组、不间断直流电源系统、不间断交流电源系统、机房空调系统、机房环境集中监控系统、防雷及接地系统、各类节能设备等。

第三条维护工作的基本任务:

1.保证通信设备的供电不间断,供电质量符合标准。

2.保证通信机房环境满足通信设备的要求。

3.保证通信电源系统的电气性能、机械性能、维护技术指标符合标准。

4.加强设备验收入网和维护管理,做好预防性维护和厂家技术服务管理及后评估工作,保证通信电源设备稳定、可靠地运行。

5.做好容量预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6.完善应急保障方案,减少故障历时。

7.积极采用新技术,改进维护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8.合理调整系统配置,提高效率,延长通信电源设备使用寿命。

9.加强通信生产用电全程管理,降低能耗,节约运行维护费用。

10.保持设备和环境整洁。

第四条本规定按照《中国移动网络运行维护规程》框架编制,未详尽描述部分参照《中国移动网络运行维护规程》执行。

第五条各级网络维护管理单位和维护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网络部。

第二章维护组织

第一节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通信电源、空调及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省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各分公司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通信电源、空调及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公司网络部的主要职责:

11.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总部通信电源、空调与监控维护管理规定,负责编制通信电源、空调设备维护规定实施细则,指导地市公司开展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

12.落实总部制定的质量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组织省内考核评比。

13.在总部指导下,负责全省设备、软件和资源管理,定期分析设备运行状况,组织网络及容量预警工作,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改造、优化措施。

14.负责进网系统设备的入网技术审核及性能验证、报废技术审批工作,组织设备运行质量与售后服务评估工作。

15.负责审批全省重要电源设备割接计划和割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

16.负责省内设备运行安全,指导地市公司制定应急保障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7.负责管理本省通信电源、空调的代维管理工作,负责对代维公司的选拔、考核、监督等工作和管理本省厂家技术服务。

18.定期组织本省维护技术人员的交流和培训工作。

19.组织制定全省维护作业计划模板,监督全省维护作业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运行与维护质量问题,组织制定改进措施。

第九条省公司网管中心的主要职责:

20.贯彻网络维护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全省动力专业集中监控与分析、集中故障管理、集中性能管理等工作。

21.处理本省重大故障及重大安全事件,并向总部和上级通信主管部门汇报;事后总结经验,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22.负责7×24小时集中监控全省通信电源、空调系统的运行情况,负责对全省通信电源故障的处理跟踪与监督。

23.负责组建本省动力专业专家团队,负责组织和开展全省集中验收、集中健康度评估、技术支援等工作。

24.负责编报全省电源、空调设备大修、更新和改造计划。

25.参与全省工程建设方案讨论、设计评审和工程质量验收。

26.负责故障集中管理后的全省动力环境设备的故障分析及预警分析,并指导地市分公司提高系统和设备运行质量与运行安全,解决本省动力系统和设备维护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第十条地市公司网络部的主要职责

27.贯彻落实总部和省公司的通信电源、空调设备维护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28.落实省公司制定的质量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29.根据省公司网络维护部门制定的维护作业计划模板,制定并执行本地市的维护作业计划,定期分析维护作业执行情况并上报,及时研究运行与维护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

30.在省公司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设备、软件、资源管理,定期分析设备运行状况,组织网络及容量预警工作,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改造、优化措施。

31.负责处理本地区重大故障及重大安全事件,并向省公司汇报;事后总结经验,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32.负责制定本地区应急保障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3.负责本地区通信电源、空调系统及其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定期检修、故障处理和资源调度工作。

34.负责编报本地区通信电源设备的大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35.按照省公司要求开展进网设备的入网技术性能验证、报废技术评估,及售后评估工作。

36.协助省公司对代维公司进行管理和管理本区域内厂家技术服务。

37.定期组织本地区维护技术人员的交流、培训。

38.负责本地区通信电源、空调设备的各类原始记录和技术档案资料管理。

39.负责本地区分级保障实施方案制订,及时根据网元变化情况修订方案。

第二节维护界面划分

第十一条电力机房至各专业机房末级配电设备(列头柜、列尾柜、高阻柜、PDF)受电端子(含受电端子)及之间的设备和线缆,由通信电源专业负责维护,该端子以后部分由各相关专业负责维护。

  

第十二条分散在各专业通信生产机房内的电源、空调设备的维护由通信电源专业负责,非通信电源专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专业机房值守人员发现电源、空调运行问题应及时通知通信电源专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机房内的监控主机、监控交换机、智能采集设备以及相关的传感器、摄像头及其他环境监控设备由通信电源专业负责维护,非通信电源与动环监控专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

第十四条通信电源专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通信生产防雷与接地系统及各专业机房接地母线,负责审核各专业设备的接地连接规范性。

各专业应严格按照机房设备接地技术要求,规范专业设备的安装及接地连接。

第十五条通信电源专业根据供电质量标准及机房运行环境质量标准,向其他专业机房提供电源及环境的保障;其他专业机房对供电与环境的保障需求超出通信电源专业的质量标准的,应提前向通信电源专业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各专业机房应按照通信电源专业要求规范用电,不得自行拉接电源;各专业需要增加用电需求或对通信生产设备进行上电、下电操作时,必须向通信电源专业提出申请,由通信电源专业根据电源、空调的容量余度和热负荷分布等因素进行审批并实施。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为完善对电源、空调及监控系统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应建立各级检查体系。

做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层层到位,把好质量关。

40.省公司网络部按照总部网络部的要求,建立本省通信电源、空调与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质量考核制度,负责定期汇总、分析本省通信电源、空调与监控系统各项运行维护质量指标,组织优化并上报总部网络部。

41.地市公司网络维护部门根据省公司质量考核要求,分析、优化本地通信电源、空调与监控系统的各项指标,提升运行维护质量。

第十八条对各项运行维护质量指标的考核评定以运行维护考评体系的规定为准。

第二节供电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直流供电质量标准

42.直流电源电压变动范围和全程最大允许压降应符合下表要求:

标准电压

(V)

通信设备受电端子

上电压变动范围(V)

供电回路全程

最大允许压降(V)

-48

-40~-57

3.2

-24

-19~-29

2.6

+24

+19~+29

2.6

43.直流供电回路接头压降(直流配电屏外)应符合下列要求,或温升不超过40℃。

(1)1000A以下,每百安培≤5mV。

(2)1000A以上,每百安培≤3mV。

第二十条交流供电质量标准

44.交流市电电源供电标准应符合下表要求:

标称电压(V)

机房设备受电端子电压变动范围(V)

基站设备受电端子电压变动范围(V)

频率标称值(Hz)

频率变动范围(Hz)

功率因数

≤100kVA

>100kVA

220

187~242

165~275

50

1

≥0.85

≥0.90

380

323~418

285~475

50

1

≥0.85

≥0.90

45.交流发电机组供电标准应符合下表要求

标称电压

(V)

受电端子电压变动范围(V)

频率标称值(Hz)

频率变动范围(Hz)

功率因数

230

215~245

50

1

≥0.8

400

380~420

50

1

≥0.8

46.三相供电电压不平衡度不大于4%。

电压波形正弦畸变率不大于5%,电流谐波允许值参见国家标准GB/T1454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5.1。

第二十一条各类通信局站联合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表要求:

通信局(站)名称

接地电阻值()

一类通信局站

<1

二类通信局站

<1

三类通信局站

<3

四类通信局站

<10

五类通信局站

<10

注:

1一类通信局站:

包括集团级通信机楼、省级通信机楼、国际出入口局、大区客服中心等。

2二类通信局站:

包括地市级通信机楼、省级客服中心等。

3三类通信局站:

包括县市级通信机楼、省际传输中继站/光放站、超级通信基站等。

4四类通信局站:

包括省内传输中继站/光放站、城域传输网骨干节点机房、城域传输网汇聚站等。

5五类通信局站:

包括通信基站、接入(网)机房、城域传送网中继站/光放站等。

第三节环境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通信机房温、湿度要求

机房类型

环境温度

相对湿度

传输、交换机房

数据、IDC机房

23℃~27℃

(宜25℃以上)

30%~70%

汇聚机房

5℃~30℃

15%~95%

基站机房

5℃~35℃

15%~95%

注:

6特殊客户要求的IDC机房洁净度可考虑B级为直径大于0.5μm的灰尘粒子浓度≤3500粒/升,直径大于5μm的灰尘粒子浓度≤30粒/升。

灰尘粒子不能是导电的,铁磁性的和腐蚀性的。

具备洁净度控制条件的机房洁净度可考虑C级为直径大于0.5μm的灰尘粒子浓度≤18000粒/升,直径大于5μm的灰尘粒子浓度≤300粒/升。

7采用空调的通信机房其室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出现结露状态。

直接放置在程控或计算机等机房内的局部空调设备应有地湿报警装置,并在加湿进水管侧的地板上设置地漏。

8因受外部条件限制无法采取加除湿措施的基站、节点等机房不受此限制。

9若外租IDC机房的客户对机房温湿度有特殊要求,可适当调整。

10对于采用冷热通道隔离的原有机房,要求设备进风口温度为18℃~27℃(宜23℃以上);对于采用冷热通道隔离或新型空调末端(列间空调、热管空调、水冷冷门等)的新建机房,要求设备进风口温度为23℃~27℃。

11在保障机房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应以降低制冷系统能耗为原则设置运行温度。

第二十三条通信电源机房环境要求

47.温、湿度要求

机房名称

温度(℃)

相对湿度(%)

油机室

5~40

C级(10~90)

电力室

10~30

C级(10~90)

电池室

15~30(注)

C级(10~90)

空调室

5~40

C级(10~90)

注:

阀控式密封蓄电池对室温要求较高,宜放置在有空调的机房。

48.环境噪声要求

发电机组产生的噪声在城市区域内的最大影响应不超过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值(见下表)

类别

区域

昼间(dB)

夜间(dB)

0

疗养区、高级别墅和宾馆区

50

40

1

居住、文教机关区

55

45

2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60

50

3

工业区

65

55

4

4A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

70

55

4B

铁路干线两侧

70

60

注:

所测量点选在离任一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1m,传声器距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2m处。

49.防火、防尘及其他要求

(3)通信电源机房防火要求应符合邮电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YD5002-94《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及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一类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定”。

重要通信局(站)和无人值守的通信电源机房注重搞好消防设施,安装的火灾自动检测和告警装置及配备的灭火装置始终完好、正常。

(4)机房内应无爆炸、导电、电磁的尘埃、无腐蚀金属、破坏绝缘的气体。

(5)变电站和其他通信电源机房门窗、地槽、孔洞及线管等所采取防止小动物进入室内的措施完好。

(6)在地震区的通信局(站),通信电源设备安装所采取的抗震加固措施符合YD5059-200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节质量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维护单位必须建立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对供电质量、环境质量进行测试,形成测试报告并组织进行分析,对不达标的质量指标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维护单位应定期对电源空调设备能耗及节能情况进行检查和对比分析,并组织实施相应的节能降耗措施。

第二十六条省公司网络维护部门应逐步建立基于动环监控系统、EOMS系统的故障管理信息化手段,及时掌握动力设备的运行质量和评估数据。

第二十七条实行省公司新建电源项目集中验收及专家组诊断制度,新建或改造电源项目由省公司统一组织专家组现场验收,定期对生产楼动力系统健康度进行专家组诊断评估,检查动力系统运行指标是否符合相关维护规程、规定及质量标准要求,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入网管理

第一节关键性能指标验证

第二十八条网络维护部门应在项目规划、设计等项目前期参与技术把关,对关键技术性能指标进行验证与评估,基本标准如下表:

验证内容

标准

备注

设备及整个系统配置及结构布局检验并核对质保期

设备招标的技术规范书、厂家投标应答及设备采购配置清单

结合使用单位提出的实际使用需求进行核对,

关键性能指标验证

设备入网标准、招标技术规范书、厂家投标应答中的关键技术条款

根据企业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现场测试

一般性能指标验证

设备入网标准、招标技术规范书、厂家投标应答中的一般技术条款

节能指标验证

符合产品节能级别标准、厂家有关节能的承诺

根据能耗标准进行测试

第二十九条电源产品入网验收管理

50.建设部门发起验收流程后,省公司网络维护主管部门根据技术标准,参与对入网设备相关功能、性能及设备的符合性,进行现场验证测试。

51.应在安装完成后进行满载试验,性能验证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现场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应安排人员到厂家进行满载测试。

第三十条主要动力设备入网后的质保期(保修期自终验稳定运行后)按下表执行,应写入产品采购合同。

产品应满足关键部件年故障率或性能指标。

 

设备分类

最低整体质保期

关键部件或性能指标

关键部件年故障率

高、低压变配电设备

3年

断路器、补偿电容

≤1%

开关电源

3年

整流模块、监控模块

≤2%

传统UPS

3年

整流模块、逆变器

≤1%

模块化UPS

3年

UPS模块、监控模块

≤1%

普通空调设备

3年

压缩机、操控面板

≤3%

中央空调设备

3年

压缩机、操控面板

≤3%

发电机组

3年

发动机、发电机

≤1%

动环设备(IT类)

5年

监控主机、服务器

≤3%

动环设备(底端采集类)

5年

FSU、传输、传感器

≤3%

蓄电池(2V1类)

5年

容量

年递减率≤2.5%

蓄电池(2V2类)

3年

容量

年递减率≤3%

蓄电池(2V3类)

3年

容量

年递减率≤3%

蓄电池(12V1类)

5年

容量

年递减率≤2.5%

蓄电池(12V2类)

3年

容量

年递减率≤3%

蓄电池(12V3类)

3年

容量

年递减率≤3%

通风设备

3年

控制器、风机

≤2%

热交换设备

3年

控制器、风机

≤2%

一体化空调

3年

压缩机、控制器、风机

≤3%

蓄电池保温箱

3年

压缩机、操控面板

≤3%

第二节新设备入网

第三十一条新设备入网

52.新设备是指:

尚未纳入集团一级集采、省内二级集采或本省内尚未正式使用过的电源、通信专用空调、环境监控等设备。

53.新设备必须符合中国移动企业生产安全等条例。

新设备试用前,厂家必须提供详细的使用环境、范围、对象等说明,并签订声明对试用期间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负责,经省级网络维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入网试用。

54.新设备必须在节能方面符合中国移动设备能耗标准的有关规定,新设备单位能耗应不高于原设备。

55.在设备调试完成后设立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试用期。

对空调类设备,试用期应至少包括6~9月份内的一个月。

若因设备自身原因发生不良后果,试用方应立即终止或暂停试用,待查明问题原因且改进后方能继续试用。

在试用期内,新设备不得为主用网络提供服务。

56.维护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验收结果及试用期运行情况评估新设备是否满足正式入网条件。

新设备必须经省级网络维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正式入网使用。

第三节动环监控系统入网管理

第三十二条动环监控入网

57.供电设备及动力空调设备的动环监控系统建设,应先于或同步于动力设备开通入网,并应逐项对照监控系统提供的功能列表验证各项动环功能。

58.监控系统应根据设备及环境等因素的实际情况来选取监控点,监控点选取要符合《中国移动机房动力环境监控系统技术规范》有关监控系统的对象及内容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中国移动相关动环监控系统整治相关要求。

59.动环系统中增加“工程标示”功能,能够通过网管支撑系统进行网调事件上报。

60.监控系统的监控功能应符合集中化管理的要求,满足省中心集中故障派单、集中性能统计管理的相关要求。

61.监控系统的监控功能应符合动环标准化相关要求。

第五章设备维护管理

第一节设备管理

第三十三条设备分类

62.电源设备主要包括:

交流高、低压变配电设备、直流配电设备、交流稳压器、整流器、UPS、DC-DC变换器、逆变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发电机组、太阳能电池、防雷接地系统和电缆、磷酸铁锂电池、高压直流电源、直流远供设备等。

63.空调设备包括:

集中式(中央)空调设备、专用空调和普通空调及其它空气调节设备等。

64.监控设备包括:

监控主机、监控交换机、智能采集设备以及相关的传感器、摄像头及其他环境监控设备。

第三十四条设备的管理原则

65.设备管理基本原则是要经常保持所有电源、空调设备处于完好,其标准是:

(7)机械性能良好。

(8)电气特性符合标准要求。

(9)远程监控功能正常。

(10)运行稳定、可靠。

(11)技术资料、原始记录齐全。

66.新装或大修后的设备,均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67.设备的技术改造,应拟定技术方案,经地市网络维护部门同意后上报省公司审批。

设备的技术改造后,应经过试运行,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图纸资料应及时记入机历簿。

68.在机房进行扩建、更新或大修工程时,网络部维护部门应指派专人随工监护,确保安全供电。

69.割接电源设备时应制定周密的割接方案和应急措施。

一级干线等重要机房割接电源设备时需要提前上报总部网络部;涉及BSC以上网元的供电系统的割接,应提前上报省公司网络维护部门审批。

70.设备和主要仪表应建立机历薄,调拨时应随机转移。

设备的结构、性能需要更改时,其图纸、资料应记入机历薄。

71.加强运行维护管理,提高设备运行效率,降低能耗,节约运维费用。

72.按照网络综合资源命名规范配置资源信息,做好管辖范围内资源数据录入、更新、核查工作,保证资源管理系统中资源数据命名准确、规范、统一。

第二节维护配备仪表

第三十五条通信电源空调维护需配备的主要仪表工具:

类别

名称

备注

仪表

电力测试

高压、低压试电笔;交流钳形电流表;相序表;万用表;直流电压表;交流电压表;数字式直流钳形电流表;电力质量分析仪;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仪;双踪示波器;杂音计等

标配

电池维护

容量检测设备(容量测试仪或电池电导/内阻测试仪);充放电活化设备;放电测试设备等

标配

环境测试

室内温湿度计;红外线测温仪;温、湿度仪;风速仪;高低压气压表(双头表);红外温度成像检测仪;噪声计;微压差计等

维护工具

绝缘拉杆;绝缘扳手;绝缘靴;绝缘手套;高压接地线;台虎钳;钳工台;台钻;电烙铁;开线钳;各种绝缘扳手(活动扳手、套筒扳手、呆扳手);各种锉刀;手提式应急灯;吸尘器;真空泵;查漏仪等

标配

第三节日常维护

第三十六条维护作业计划的编制

73.各省公司都应按照总部网络部要求进行通信电源、空调与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相关作业计划的编制。

74.各地市参照本规定及省公司实施细则中的测试项目、周期和要求,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

第三十七条通信电源、空调与监控系统的相关维护技术要求详见附录2。

第三十八条机房、基站通信电源与空调环境监控系统投运后,通信电源专业的日常维护检测应侧重加强对监控系统的准确性、可靠性的核对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测试类维护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和采用远程动环测试方式。

第四十条各类设备的周期性维护检测项目及周期详见下表,主要适用于各类通信局站的配套电源空调设备。

测试周期频次原则上不得低于本规定要求。

设备类别

维护检测项目

周期

一、二、三类通信局站

四类通信局站

五类通信局站

蓄电池

1.全面清洁

1.检查连接处有无松动、腐蚀现象

 

2.检查连接处有无松动、腐蚀现象

2.检查电池壳体有无渗漏和变形

 

3.检查电池壳体有无渗漏和变形

3.检查极柱、安全阀周围是否有酸雾酸液逸出

 

4.检查极柱、安全阀周围是否有酸雾酸液溢出

 

 

1.测量各单体电池电压和环境温度(可通过动环系统测量)

1.测量各电池电压和环境温度(可通过动环系统测量)

1.检查连接处有无松动、腐蚀现象

季度

 

 

2.检查电池壳体有无渗漏和变形

 

 

3.检查极柱、安全阀周围是否有酸雾酸液逸出

 

 

4.测量各电池电压和环境温度(可借助动环系统)

1.测量馈电母线、电缆及软连接头压降

1.测量馈电母线、电缆及软连接头压降

1.测量馈电母线、电缆及软连接头压降

2.核对性放电试验

2.全容量试验(二年一次)

2.全容量试验(二年一次)

3.校正仪表

3.动环监控值校正性的检测

 

4.容量试验(三年一次)

 

 

整流及直流配电设备

1.检查告警指示、显示功能

1,检查开关电源模块风扇运行是否正常

 

2.接地保护检查

2.检查系统防雷保护及保护接地

 

3.采用红外成像仪检测设备,测量直流熔断器压降或温升

 

 

4.检查继电器、断路器、风扇是否正常

 

 

5.负载均分性能

 

 

6.清洁设备

 

 

 

1.检查系统参数设置(可通过动环系统测量)

1,检查开关电源模块风扇运行是否正常

 

2.测量直流熔丝和节点温升

2.检查系统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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