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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济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工作,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更好地为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1年6月)、《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3月)和《中共济南市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济发[2004]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不断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大力推进应用决策研究,加快发展新兴学科、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为“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

第三条济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简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下设济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提出规划项目指南草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立项和资助方案,具体管理项目资助经费,督察项目执行情况,协调社会科学研究力量开展重大项目研究。

第二章选题与申报

第四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指南的制定,以济南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五年规划为指导,在向社会特别是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项目的基础上,委托各学科组提出建议,经市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选题,根据国家和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指南,突出济南地方特色和区域优势,重点选择济南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以及带有综合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进行立项研究。

第六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设立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青年项目为经费资助项目,一般项目为经费自筹项目。

重大项目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或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任务设立,采取公开招标或委托方式进行。

重点项目、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在年度项目指南发布的选题范围内自行设定。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或专著,完成时间为1年。

第七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面向全市,公开接受有条件进行研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

市社科规划办自年度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接受申报,具体受理期限以每年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八条申请人可通过市社科规划办指定网站下载《申请书》、《活页》及有关材料,如实填写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活页》和情况统计表(含电子版),分袋包装、编号,袋外注明编号、单位、项目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申请一般项目,必须出具单位经费资助证明。

第九条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热爱祖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

2、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中级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研究能力的人员可联合科研单位开展项目申报。

3、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项目。

4、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参与其他项目不得超过两项,上一年度社科规划项目未完成的,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

由于主观原因项目被撤销或项目成果未通过鉴定,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能申请新的项目。

第十条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所填内容,特别是对前期研究成果的真实性、选题和论证的可行性、申请人的研究能力、完成研究必备条件等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评定与审批

第十一条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

设立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评审专家库,按学科划分为学科评审组,每年抽取一定数量专家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每年可根据需要作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市社科规划办在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评审。

1、初步审核。

市社科规划办依照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对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提交会议评审。

2、会议评审。

先由学科评审小组评选提出建议立项名单,然后在该学科评审组全体会议上介绍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获得学科评审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项目方能立项,学科评审组组长签署建议立项意见。

3、复核审批。

市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综合平衡,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批准立项的,由市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发布立项通知书。

第十四条评议、审批涉及学科组成员、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市社科规划办工作人员申请的项目时,本人应予回避。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1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到市社科规划办办理,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市社科规划办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先期拨付60%的资助经费,按时通过结项后,拨付40%的资助经费,延期结项的后期资助经费不予拨付。

对于结项评定优秀的研究成果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论文发表版面费、误餐费等。

第十九条项目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1、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2、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单位的。

3、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的。

4、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凡有以上情况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市社科规划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条 对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市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终止研究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一般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鼓励地方、部门和单位对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青年项目以及项目评审、成果鉴定和奖励优秀项目。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项目研究正常进行,按时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负责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遵守各项承诺,履行约定义务,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

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促进项目组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市社科规划办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后变更: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变更或增补项目组成员。

7、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8、中止项目协议。

9、撤销项目。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社科规划办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结项未能通过,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5、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六章结项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市社科规划办实行统一结项,原则上不受理个人单独结项。

因工作特殊需要急需结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申请,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评审,费用由项目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凡立项的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均应对其研究成果进行结项。

项目负责人须向市社科规划办提供最终成果、成果评议意见书、资助经费结算表(含电子版),报送材料装袋编号,研究最终成果正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

第二十九条评审原则上以会议形式进行。

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

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

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所参与项目的评审专家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加评审专家组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三十条专家组在认真评审的基础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

市社科规划办汇总鉴定意见,填报《济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书》,发放《济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组及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对项目成果的发表、出版和决策应用等情况,有义务向市社科规划办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市社科规划办对研究成果有优先使用权,并与项目负责人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或内部选用,均要注明“济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

第三十二条市社科规划办、项目所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刊物等媒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服务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市社科规划办对结项的研究成果,组织优秀成果评奖。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影响的优秀研究成果,以结集或内参的形式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荐。

第三十四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均可参评“济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奖”,被评为“济南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奖”的项目推荐评选“济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三十五条鼓励并推荐项目优秀成果申报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成果评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行。

原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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