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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文书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很多种不同的类型:

1.根据文书制作主体名义的不同

可以分为以个人名义制作的文书和以机关名义制作的文书。

所谓以个人名义制作,是指以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名义制作,由制作人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正确性负责,如《调查笔录》;

以机关名义制作,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以机关的名义制作的文书,由该机关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正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等。

2.根据制作主体级别的不同

可以分为上级机关制作的文书和基层机关制作的文书。

上级机关制作的文书,如《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如《案件办理报批书》、《行政复议答辩书》等。

3.根据文书内容的不同

可以分为描述事实的文书和表示意思的文书。

描述事实的文书,是指制作人只对看见的、了解的、掌握的事实进行客观的记录,不掺杂任何个人意思,不做任何主观评价的文书,如《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表示意思的文书,是指制作人对事实情况,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等。

4.根据文书外在表现形式的不同

可以分为表格类文书、填空类文书和笔录类文书。

表格类文书如《立案审批表》、《送达回证》等;

填空类文书如《当场处罚决定书》等;

笔录类文书如《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

5.根据文书使用范围的不同

可以分为内部使用的文书和外部使用的文书。

内部使用的文书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如《立案审批表》等;

外部使用的文书,是指对制作机关以外的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的文书,如《封存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外部使用的文书,具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

6、根据办案需要分为必用类文书和择用类文书两大类。

其中:

立案的必用文书共12种,包括:

(1)行政执法案卷封面;

(2)卷内文件目录;

(3)现场检查笔录;

(4)立案审批表;

(5)调查笔录;

(6)通知书;

(7)案件审理记录;

(8)行政处罚告知书;

(9)行政处罚决定书;

(10)送达回证;

(11)结案报告。

当场处罚案件的必用文书共5种,包括:

(4)当场处罚决定书;

(5)结案报告。

其余各种文书均为择用文书,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二、行政处罚用文书的种类(49)

行政处罚用文书共49种,包括11类:

1.受案、立案类

2.调查类

3.产品鉴定检验类

4.强制措施类

5.案件审理类

6.听证类文书

7.行政处罚类

8.罚没财物处理类

9.行政处罚执行类

10.立卷与归档类

11.其他行政执法文书

三、行政复议用文书简介

行政复议文书共13种:

四、行政赔偿用文书简介

行政赔偿用文书共2种:

第三节 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

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规范性

(一)格式统一,结构固定

填空类、表格类文书必须严格按照文书格式、要求填写。

对于笔录类文书,行文结构一般分首部、正文和尾部。

首部包括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时间、地点等;

正文是文书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事实、理由、证据和结论等;

尾部包括署名、日期和签字等。

这样制作出来的文书眉目清楚,一目了然,便于执行。

(二)特定用语规范化

要求使用统一规范性用语。

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使用的文书用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

质量技术监督局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几句话就是统一规定的。

(三)事项特定化

不能随意更改或增删。

二、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的要求

一是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规范化,二是行政执法文书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对于行政执法文书就显得尤其重要。

有时一个错别字、一个标点符号、一个歧义句都有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

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要求分为“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两类。

对“一般要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1.文书的印刷规格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尺寸,即长297毫米,宽210毫米。

2.文书的填写要求

行政执法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立的栏目,要逐项填写。

摘要填写应当简明、完整、准确。

3.文书中的印章

依法不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应当以其所属机关的名义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并应当印制其所属机关的名称。

(如市纤维检验所纺织执法)

5.文书中的附页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行政案件听证笔录》等文书首页内容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6.文书中的记录内容

记录的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或者语言,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7.文书文号填写

行政执法文书文号应当按照“机关代字”、“办案部门简称”、“文书名称简称”、“文书制作年份”、“文书的顺序号”等五个部分依次填写。

8.当事人签名

多联式文书中当事人签名栏,由当事人填写并注明具体日期,作为送达的依据,。

9.文书复写

在使用《封存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等文书时,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10.文书存根

在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后应当集中保管。

11.常用栏目的填写

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调查笔录内容的记录以问答的形式进行。

记录时,每段应当以“问”、“答”为句首开始,回答的内容以第一人称“我”记录。

“数量”栏填写每种物品的数量,应用大写。

“规格”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和型号。

“特征”栏填写物品的颜色、新旧、质地等特点。

表格填写完剩下的空格,应当用对角线的方式划去。

法律依据的填写应当写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条、款、项的正确引用:

一般来讲,一部法律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在适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章、节。

①“条”

法律规范的“条”,又称“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

一件(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

法律规范条文的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

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

②“款”

“款”是“条”的组成部分。

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

“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

每个自然段为一款。

款前均无数字。

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③“项”

一般来讲,“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

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

“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

各项前都冠以

(一)、

(二)、(三)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项”的适用。

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

根据立法技术的不同需要,“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以依附于款。

即条中可以有项,款中也可以有项。

第四节 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与表达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

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特点是以实用为基本出发点和最高准则。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规范要求:

(一)庄重性

语言要严肃、慎重、不随意,做到庄严凝重。

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语言要体现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坚定性和强制性

如在一份《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中有这么一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4条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于2004年7月15日前,将7月5日生产的全部火腿肠标签上的生产日期由7月12日更正为7月5日”。

2.要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

所使用的词、句应该具有确切的含义,即一个词只能表达一个概念,一个句子只能表达一个判断。

3.要恰当使用专用语和具有行政执法文书语体风格的语言

语言简要、精练、庄重,被人们普遍接受,基本上定性化、规范化,具有特定涵义。

如“责令”、“并处”、“本局”等。

(二)确切性

1.熟悉并正确使用行政执法专业术语

如“抽样取证”、“行政处罚决定”等这些专业术语,一方面具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大地增强行政执法文书的法律性和严肃性。

2.注意行政执法专业术语的区别

有些专业术语,一字之差,内涵和外延就完全不同。

如“终止”和“中止”就属于这种情况。

3.注意准确使用有关数字和概念,避免语义的不确定性

如封存时间为“三个月”不能写成“90天”、向人民法院起诉期为“60天”不能写成“两个月”。

4.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不允许出现歧义

(三)专用性

专用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体现在行政执法文书内容上的合法性,

二是体现在行政执法文书语言的简练。

此外不能滥用简称,注意符合规范化要求。

(四)朴实性

它要求一是一,二是二,是非分明,不夸大,不缩小。

一是选用含意确定、自己明白的词语;

二是选用通俗易懂的词语。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表达方式

记叙、说理和说明是行政执法文书中常用的表达方式。

(一)记叙

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常用记叙的方式来记写案件的事实。

记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案情,选用适当的叙事方法

行政执法文书中叙事方法主要以时间为序。

2.写明必备的要素

记叙违法事实,应当写明违法的时间、地点、行为过程、危害结果、当事人事后的态度、认定事实的证据等要素。

3.人称要得体

行政执法文书在记叙事实时一般用第三人称。

(二)说理

1.以事实为根据

2.以法律为准绳

3.说理应当有针对性

用无可辩驳的事实说明理由。

(三)说明

1.说明当事人的情况

2.说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说明有关规定

三、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用语

在文书中第一人称用“我”而不用“本人”,第二人称用“你”而不用“对方”,第三人称用“该”而不用“他”等。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在调查询问结束时,《调查笔录》应当交由被调查人核对,并要求其在笔录的末尾写明对笔录的意见,即“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调查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由案件承办人员代为书写“以上笔录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由其本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在现场检查活动结束时,《现场检查笔录》应当交由被检查人核对,并要求其在笔录的末尾写明对笔录的意见,即“检查情况属实”,并签名或者捺指印。

在当事人提供书证复印件时,应当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要求其在复印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签名或者捺指印。

通知当事人行使听证权利时,应当告知当事人:

“如委托他人前来,请携带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请你(单位)届时凭本通知准时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

第二章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与使用规则

第一节 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规则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客观。

是则是,非则非。

(二)坚持遵守法制的原则

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要符合实体法的要求,二是要符合程序法的要求。

(三)坚持效率的原则

要遵循法律对办理案件提出的时限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

(一)文书主旨要鲜明

文书的主旨,是文书的目的和中心意思所在。

任何一份行政执法文书都有其内在的主旨。

(二)文书内容要规范

对行政执法文书内容进行规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文书结构应当固定。

(2)文书事项应当完备。

(3)有关主体称谓应当一致。

如《调查笔录》中,对当事人,不能一会儿用第一人称“我”,一会儿用第三人称“他”;

一会儿用企业名称,一会儿又称其为“当事人”。

(三)文书语言要准确

(四)文书效力要稳定

对外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一经宣布,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消或随意停止执行。

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定的执行效力,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必须严格执行。

如果行政机关在发出行政执法文书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必须正式发文将原文书收回。

待收回原文书后,方可制作新文书。

第三章 受案、立案类文书制作和使用

第一节 立案审批表

一、概述

《立案审批表》仅在行政机关内部使用,对案件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意义和执行效力。

二、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立案审批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案由

要求写明违法主体和违法事实。

其规范的组成结构为:

当事人名称+涉嫌+当事人违法行为名称+案。

如“×

市刀具厂涉嫌生产销售以假充真刀具案”。

2.案件来源

(1)如果是在监督管理(如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的情况,应当写明检查人员姓名和检查时间、地点。

(2)如果是群众举报案件,应当写明举报案件的举报人、举报时间、举报地点、举报方式(举报人陈述或者书写举报信)等。

(3)有关部门移送,应当写明移送机关和移送时间;

(4)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

(5)其他需要立案的。

3.案情摘要

主要包括涉嫌违法主体、违法事实以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4.承办人意见

对案情作必要的分析并明确提出申请立案的理由,对如何处理提出可行性建议。

明确指出此违法事实违反了什么法律,并根据案件的情况,提出办案重点。

承办人员意见不是对案件定性的建议,更不能写成处罚意见。

5.审批意见

行政机关或者办案机构负责人根据案件承办人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立案的意见。

审批意见要明确。

审批意见与承办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简要说明理由。

可以提出执法工作的指示意见。

三、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1.案件来源要具体

应写清楚举报案件的举报人、举报时间、举报地点、举报方式等有关内容,而不能在案件来源栏只填写“群众举报”字样。

2.案情摘要中有关要素要齐全

对于案件承办人员来讲,这部分内容是写作的重点,审批人撰拟审批意见时,主要就是根据案情摘要,来判断是否同意立案。

3.承办人签署的意见必须具体、准确

承办人应该明确签署“建议立案调查”的意见,不能模棱两可。

应当写明立案的法律依据,不能笼统的只写“违反有关规定”。

处罚方式和幅度等内容不应该写出。

4.《立案审批表》的填写

案件审理期限三个月是从立案时间算起

第四章 调查类文书制作和使用

第一节 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的任务是查明违法行为发生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均具有法律意义。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处罚法》第37条、《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20条和《特别规定》都明确规定了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权利。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意义在于:

(1)客观、真实地记录行政执法检查对象、检查现场的情况;

(2)为以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或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提供客观依据;

(3)为今后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供有利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检查单位(人)

要求写明当事人全称。

被检查单位(人)的地址、代码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被检查单位代表人、职务、证件号等,要求依次准确填写。

被检查单位(人)可以是被检查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或者是被检查场所的隶属单位(人),也可以是实际占用、使用单位(人)。

2.见证人

指在执法检查现场与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均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愿为执法检查过程作出证明的人。

应当记载见证人的职业和身份证明文件等。

3.检查时间

要求写明检查的起讫时间,具体到分钟。

4.检查场所

要求具体地写明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的场所。

可以是生产、销售地点,也可以是行政机关接受投诉、举报的办公地点。

5.检查情况

这是《现场检查笔录》的主体部分,应涵盖8个方面内容:

(1)检查活动参加主体的情况。

包括: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人)有关人员是否到场,是否有证人见证检查活动等;

(2)检查的缘由。

指组织检查的原因或理由,如有人举报,被检查人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技术等;

(3)检查的物品。

指被检查的对象,可以是生产、销售的产品,也可以是包装物、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标识以及有关生产活动的账册资料、合同等物品;

(4)检查场地环境。

指开展检查活动是在库房内、车间内或者在露天场所;

(5)物品放置情况。

指物品的码放位置和码放方式;

(6)检查活动的组织形式。

指行政执法检查单位、技术机构等人员在检查现场的工作分工,及具体检查工作实施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7)抽样情况。

如果决定抽样送检的,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写明抽样情况,包括抽样方案的制定及实施过程、抽样实施人、抽样器具、样品数量及封存形式、抽样单编号等信息;

(8)对有关证据予以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等情况。

6.被检查单位(人)对检查情况的意见

如对检查情况的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写明“检查情况属实”;

如有不同意见的,要写明不同意见的理由。

在行政执法文书中,《现场检查笔录》有着重要的地位,这是由行政执法现场的特点所决定的。

一是客观性。

在行政执法现场,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证据效力高;

二是可知性。

现场事实取决于人的认识和技术水平,证据真实度高;

三是易变性。

现场具有不可再生性,会因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因此,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有五个方面的要求:

一要及时。

制作笔录要和现场检查同步进行,边检查边记载,记载的顺序应和实际检查的顺序一致,避免紊乱、遗漏和重复;

二要全面。

制作笔录要全面记录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形式和内容,检查的范围和方式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意见等与检查有关的事实;

三要细致。

检查时要特别重视细节问题,如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应以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内容为依据,而不能使用简称或字号;

四要客观。

如实记录现场事实,无关的不需要记录,记录的内容要客观、准确、严密,为亲眼所见,不允许出现分析、推断、感知以及未被证实的内容;

五要合法。

检查的手续完备,检查人要有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通知检查事项,必要时邀请见证人参加检查,告知当事人法定的义务和权利,这些都要在笔录中记载。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制作人员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较高的写作技巧。

制作时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人员首先要巡视现场,心中有数,集中重点场所,确定《现场检查记录》所记载的检查范围、检查顺序和检查重点。

笔录的体裁是记叙文,如实记载现场的情况,看到什么就记录什么,不需要分析,也不能运用修辞手法,用语科学,不允许夸大渲染,不能使用“也许、大约、可能、旁边”等不确定的词语。

笔录的文字结构要详略得当,通俗易懂,与案情有关的内容尽可能具体详细,无关的简略一点。

二是笔录内容务求客观再现现场实况。

要按检查的顺序客观、具体、准确、完整地记录,确保笔录的证据价值。

检查人员的分析、判断、推测等主观意见,禁止记入笔录,以确保《现场检查笔录》的特性———客观性、真实性。

三是《现场检查笔录》要注意其整体性。

《现场检查笔录》必须与现场绘图、拍照、摄像等相一致,以互相印证、互为补充,共同反映现场实况,使之成为一个整体。

彼此间不能互相矛盾,否则就失去了证据作用。

四是注重《现场检查笔录》的合法性。

被检查单位在场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检查笔录有效性,但要在笔录中记明情况,证明程序合法。

笔录签字后不允许更改,需要改正的应当重新制作补充笔录。

(1)要注意查验和记载在场人员的身份、职务情况。

在实施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陪同检查的人员,可能是单位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等。

弄清陪同检查人员的身份、职务及所负责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如果财务人员在现场,那么获取的生产、销售情况将更加客观、真实;

如果检验人员在现场,那么他对抽样方法、检验标准、抽样基数等情况的认同,将提高证明力。

(2)现场检查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来源,办案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免贻误战机。

提取的物证、书证一定要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现场检查笔录》上也要作相应的记录。

对票据、账册复印时,要由当事人确认“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公章。

(3)按照对现场检查的顺序用准确、清楚的语言客观记录,不包括办案人员对现场及案件情况的分析评判。

注意记明获取现场相关数据的途径、方式。

当事人口述的,要写明据什么人介绍;

现场清点的,要记明清点方式、参与人;

查看账册、单据的,要记明查看的什么账册或什么单据并记明编号,必要时制作复件。

散装物品的计量,要记明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状态及计量过程,计件物品的数量要精确到个位数,不能估算。

(4)现场检查时,如果必须暂扣有关物品的,可以使用《封存决定书》。

对于检查现场发现的或收集的产品标识、包装等,应当制作成相应的物证或书证等证据形式,使用《证据提取单》提取,附在《现场检查笔录》后。

《现场检查笔录》的空白部分应记明“以下空白”。

(5)现场检查时,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必要时可以录像。

现场照片必须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

要拍摄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等照片。

必要时,办案人员还可以对检查现场和检查过程进行录像,以更清楚地反映客观情况。

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的情况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注明。

四、常见错误

第二节 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属于记录性文书。

主要记录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记录调查的内容。

另一方面,记录调查的过程。

《调查笔录》是对外使用的,对于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均有法律意义。

《调查笔录》一经核实,就成为行政机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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