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车辆保费分期付款业务操作流程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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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车辆保费分期付款业务操作流程管理规定.docx

文件编码KYQB/BX/0500

页码/总页数7/9

社会车辆保费分期付款业务操作流程管理规定

KYQB/BX/0500

【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开元汽车各中心、事业部、省公司及单位。

2.目的:

为规范社会车辆保费分期付款业务流程的操作,维护开元汽车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职责】

1.开元汽车负责监督省公司及单位办理社会车辆保费分期业务。

2.省公司负责督导所辖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办理办理社会车辆保费分期业务。

3.省公司、单位负责依据本规定具体实施。

【范围】

1.业务范围:

适用于开元汽车正式文件中所列的全面推行保险专业代理业务的省份。

2.客户范围:

办理社会车辆保费分期付款业务的客户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1仅限年龄满22周岁但不满56周岁,身体健康、信用良好的自然人(法人企业、单位除外)客户。

2.2客户应同意通过开元保险代理办理车辆投保。

3车辆范围:

办理社会车辆保费分期付款业务的客户,所投保车辆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1仅限自有车辆以外的且没有登记在开元汽车单位名下的机动车辆。

3.2客户所投保车辆的商业险保费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

4单位范围:

仅开元汽车单位可以向客户办理社会车辆保费分期付款业务,各中心、事业部、省级公司对各单位的相关工作予以协助,但不可正式办理社会车辆保费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保费分期业务)”。

【业务办理原则】

1.客户办理保费分期业务须与单位签订《借款合同》(表格编号:

XZ291),借款以“汽运公司”名义出借

直接支付至保险代理省分公司账户,用于《借款合同》所约定车辆的商业险保费。

2.客户借款金额为投保车辆商业险保费金额取整后的80%,分8个月还清单位。

2.1客户与单位签订《借款合同》之前,须将商业险保费自付款支付至保险代理省分公司账户。

2.2客户的商业险保费自付款计算方式:

自付款=商业险保费金额取整后的金额×20%+(商业险保费金额-商业险保费金额取整后的金额)

2.3客户借款的计算方式:

2.3.1借款金额=商业险保费金额取整后的金额×80%;

2.3.2首次月还款金额=借款金额÷8(取计算结果的商数)+借款金额÷8(取计算结果的余数,如该算式可以整除余数默认为“0”);

2.3.3剩余7个月每月还款金额=借款金额÷8(仅取计算结果的商数,不考虑余数);

2.4客户还款日期的要求:

2.4.1还款日:

当月28日前(含28日)签订《借款合同》的,还款日为每月合同签订日;当月29(含)日至31日签订《借款合同》的,还款日为每月28日;

2.4.2首次还款月:

签订《借款合同》当月后的第一个自然月;

2.4.3最后还款月:

签订《借款合同》当月后的第八个自然月。

2.5客户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每逾期1日按未缴清欠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

3.《借款合同》中所约定车辆如投保交强险,保费由客户全额承担将款支付至保险代理省分公司账户。

4.客户名下有多辆车同时办理保费分期业务的情况,每辆车单独测算商业险保费,单独签订《借款合同;》“一主一挂”可按照一部车计算,商业险保费合并计算,单独签订《借款合同》。

5.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后还须签订《承诺书》(表格编号:

XZ290),同意将投保车辆商业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约定为“汽运公司”,同意《保险单》、“保险发票”由单位保存,承诺办理保费分期业务时该车辆无事故、无纠纷、不涉诉。

6.客户如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逾期10日仍未足额缴纳当期借款及违约金的,开元汽

车将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退保所得款项优先冲抵客户全部借款及违约金。

7.如果客户投保车辆的实际登记人不是其本人,客户应向单位提供该车辆实际登记人所出具的《车辆产权证明》(表格编号:

XZ294)。

(车辆的实际登记人指:

车辆《行驶证》或《车辆合格证》所记载的姓名/名称)

【业务操作流程】

1.准备工作:

[在“保险ERP”操作]

1.1单位与客户进行沟通,向客户介绍开元保险代理业务、合作保险公司及承保险种等信息,并在保险ERP-“保险业务”-“客户管理”-“客户咨询管理”模块中录入客户姓名、联系方式等客户信息。

1.2单位在保险ERP-“保险业务”-“客户管理”-“保费估算”模块中,选择车辆信息、投保险种及保额等信息,为客户测算保费,如果“商业险保费≥1万元”,即可办理保费分期业务。

1.3客户认可开元保险代理业务政策、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险种、保额及保费等内容,单位首先告知客户投保所需材料,将客户提交的投保资料扫描并留存扫描件,然后在“保险ERP”中正式录入保单,为客户所投保车辆核保。

2.上报投保资料、核保及打印投保所需资料:

[在“保险ERP”操作]

2.1单位登录“保险ERP”,按照《保险专业代理业务操作流程管理规定》中“社会车辆操作流程-保单录入”的要求进行操作。

2.1.1录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资料时,均按照客户提供的资料如实录入,不需要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汽运公司”名称。

2.1.2确认“基本信息”和“险种及保额”内容录入无误后,在“保存并申请核算保费”按钮上面的“是否全款”选项栏中点选“否”,然后再点击“保存并申请核算保费”按钮,完成保单的提交等待核保。

2.2单位在保险ERP-“保险业务”-“正式投保”-“保单查询”界面下查看保险核保状态为“已核保”后,需要记录下系统生成的“业务编号”。

2.3.1记录下“业务编号”,目的用于在“汽车ERP”查询时使用;

2.3.2如果是“一主一挂”按一部车签订《借款合同》的,必须同时记录下主车和挂车的“业务编号。

2.3单位进入保险ERP-“保险业务”-“正式投保”-“打印”界面,查找已核保通过的保单,下载《客户告知书》、《保监局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机动车辆交强险保险投保单》、《机动车辆商业险保险投保单》。

2.3.1单位依次打印《客户告知书》、《保监局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机动车辆交强险保险投保单》、《机动车辆商业险保险投保单》,打印纸使用A4纸。

2.3.2单位在《机动车辆商业险保险投保单》(该投保单上登记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汽运公司”名称)上盖章确认,同时还需要在《客户告知书》和《保监局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上盖章确认。

2.3.3如果客户投保交强险,还需在《机动车辆交强险保险投保单(》该投保单上登记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客户名称)上签字确认,同时还需要在《客户告知书》和《保监局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上签字确认。

2.3.4单位将确认完毕的《客户告知书》、《保监局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机动车辆交强险保险投保单》、

《机动车辆商业险保险投保单》扫描,留存扫描件。

2.4收取客户自付款:

2.4.1单位在保险ERP-“保险业务”-“正式投保”-“保单查询”界面下查看客户投保车辆核保的金额,按照商业险保费客户自付金额和交强险保费金额和车船税金额的总计金额,通过“代扣系统”或“pos机”等方式收取客户应由其自付的那一部分保费款。

2.4.2单位足额收取客户自付款后,在保险ERP-“保险业务”-“正式投保”-“收款确认”模块下进行收款确认操作。

2.4.3收款凭证要求:

2.4.3.1单位通过POS方式收取客户自付款的,POS小票须有客户签字。

2.4.3.2单位通过代扣方式收取客户自付款的,代扣凭证上须有“电子回票专用章(”红章或黑章均可)。

3.办理借款手续:

[在“汽车ERP”操作]

3.1单位在汽车ERP-“保费分期业务”-“保费分期签订合同”模块下点击“新增”按钮,进入“添加合

同”界面。

3.2单位在“添加合同”界面,通过录入“业务编号”的方式导出《借款合同》模板。

3.2.1客户单独对一辆车办理保费分期业务的,只需在“业务编号1”栏中录入车辆“业务编号”,“业务编号2”栏填不需填写。

3.2.2客户将“一主一挂”按一部车办理保费分期业务的,在“业务编号1”栏中录入主车的“业务编号”,在“业务编号2”栏录入挂车的“业务编号”。

3.3单位在《借款合同》模板中填写完毕以下信息,审核无误后,点击“保存,”等待审核。

(客户的身份证扫描件从“保险ERP”中“投保人”的附件中自动勾稽产生,单位无需在此处上传)

3.3.1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信息:

3.3.1.1《借款合同》编号。

3.3.1.2甲方名称、地址和乙方名称栏中的需填写信息。

3.3.1.3客户投保车辆车架号栏中的需填写信息。

3.3.1.4《借款合同》正文条款“第一条”至“第六条”中的需填写信息。

3.3.2需要单位录入的信息:

3.3.2.1乙方地址、电话、身份证号栏中的需填写信息。

3.3.2.2客户投保车辆车牌照号栏中的需填写信息。

(如客户投保车辆为新车,此栏可填写“无”)

3.3.3单位保存《借款合同》模板后,《借款单》、《承诺书》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

3.4《借款合同》审核通过,单位在汽车ERP-“保费分期业务”-“保费分期签订合同”模块下查找到合同点击进入,点击最下方的“打印”按钮,通过预览功能分别核对《借款合同》、《借款单》、《承诺书》,确认无误后,使用空白合同纸打印。

3.4.1《借款合同》、《借款单》同打印在一张合同纸上,一式二份。

3.4.2《承诺书》打印在一张合同纸上,一式一份。

3.5单位将打印出的《借款合同》、《借款单》、《承诺书》交与客户签字,客户留存《借款合同》、《借款单》第二联,单位留存《借款合同》、《借款单》第一联和《承诺书》。

3.5.1客户在《借款合同》乙方签字处签字,并捺手印;在《借款单》借款人处签字,并捺手印;在《承诺书》承诺人处签字,并捺手印。

要求所签字的字迹端正、清晰可辨,所捺手印的印记可见指纹纹路,要求在姓名的右侧按下,不能压住签名。

3.5.2单位在《借款合同》在甲方加盖“汽运公司”公章,并在经办人处签字;在《借款单》经办人处签字。

要求所加盖的公章清晰、端正,所签字的字迹端正、清晰可辨。

3.6《借款合同》作废:

3.6.1由于客户的原因,《借款合同》未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单位可以自行作废该《借款合同》,在汽车ERP-“保费分期业务”-“保费分期签订合同”模块下查询到该合同,点击进入,点击最下方的“作废”按钮即可。

3.6.2如果《借款合同》已审核通过,由于各种原因客户不再做该笔借款,单位须上行文申请作废该《借款合同》。

3.7付款申请:

3.7.1单位将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单》第一联、《承诺书》、《身份证》、《车辆产权证明》(如果有)扫描并留存扫描件。

3.7.2单位在汽车ERP-“保费分期业务”-“付款申请”模块下录入“保费分期合同号”点击“确定”按钮,查看系统调取的借款金额无误后,依次将《借款合同、》《借款单》第一联、《承诺书》、《身份证》、《车辆产权证明》(如果有)扫描件粘贴到一个WORD文档中作为附件上传,点击“保存”。

3.7.3业务中心评审部审核“付款申请”,审核通过后填写《付款审批表》交财务中心待将客户借款转入保险代理省分公司账户。

3.7.4单位通过汽车ERP-“保费分期业务”-“付款情况查询”模块下选择“付款状态”下拉菜单中“已

付款”选项,查询到借款审核通过后,转入“保险ERP”进行操作。

4.申请付款:

[在“保险ERP”操作]

4.1申请付款:

单位点击保险ERP-“保险业务”-“正式投保”-“申请付款”模块,进入“申请付款”界面,将客户签字确认的自付款收款凭据(代扣凭证或POS小票)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点击“保存”按钮,完成“申请付款”的提交。

(如果“汽车ERP”中“借款申请”审核未通过,单位无法进行此步骤的操作)

4.2业务中心评审部对“付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财务中心付款。

4.3财务中心按照业务中心评审部提交的付款申请向保险公司足额支付保费,并在保险ERP-“财务管理”

-“付款管理”-“财务已付款”模块对已付款的保单进行付款确认。

4.4单位通过保险ERP-“财务管理”-“付款管理”-“付款情况查询”模块查询保单的付款状态。

5.材料组卷、保单领取及移交:

5.1单位将以下投保资料进行组卷。

5.1.1将单位盖章确认的《机动车辆商业险保险投保单》、《保监局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组卷;

5.1.2如果客户投保交强险,还需将客户签字确认的《机动车辆交强险保险投保单》、《保监局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组卷。

5.2资料留存:

5.2.1《保监局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一式二份,单位留存一份,移交保险公司一份。

5.2.2《机动车辆交强险保险投保单》、《机动车辆商业险保险投保单》一式一份,单位留存扫描件,原件移交保险公司。

5.3保单领取及移交:

5.3.1单位将《保监局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和《投保单》提交保险公司,索取《保险单》原件及“保险发票”原件。

5.3.2取得《保险单》原件及“保险发票”后,将《保险单》及“保险发票”原件进行扫描,并留存《保险单》、“保险发票”扫描件。

5.3.3《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单》和“保险发票”原件由单位保管存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保险发票”原件移交给客户。

6.完善电子档案。

[在“保险ERP”操作]

6.1单位在保险ERP-“保险业务”-“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维护”模块中,录入“业务编号”调取保单信息。

6.2根据从保险公司领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单》的内容,在电子

档案维护模块中填写保单的详细信息。

6.3从业人员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单》和“保险发票”原件、客户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投保单》原件、《保监局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原件和《客户告知书》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档案维护”模块项下的相应位置。

6.4单位确认“电子档案维护”模块下的内容录入无误后,保存提交业务中心评审部审核。

7.客户偿还借款:

[在“汽车ERP”操作]

7.1客户依据《借款合同》向单位按时足额还款。

单位在汽车ERP-“财务管理”-“收款管理”-“保险专代收款”模块下,选择打印《收款通知单》。

《收款通知单》一式三联,客户凭第三联到单位交款。

7.2单位按《收款通知单》内容收取客户还款。

单位在汽车ERP-“财务管理”-“收款管理”-“保险专代收款”模块下,选择打印《营业收据》。

《营业收据》一式三联,交客户第三联。

7.3客户逾期向单位还款的,每逾期1日按未缴清欠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还款顺序依次为违约金、借款。

8.退保管理:

8.1客户如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逾期10日仍未足额缴纳当期借款及违约金的,由单位负责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退保所得款项优先冲抵客户全部借款及违约金。

8.2如果客户在履行《借款合同》还款义务期间,因车辆发生事故但保险公司不理赔等原因须办理退保的,

退保所得款项优先冲抵客户全部借款及违约金。

8.3采取社会车辆保费分期办理的保险代理业务,如果发生退保,开元汽车不再给予单位保险代理的佣金奖励,已发放的佣金奖励,从将来支付给单位的保险代理佣金奖励中扣除。

【说明】

1.《借款合同》编号规则:

1.1合同编号由表示合同类别的“单位编码”“英文字母代码”“年份号”“数字流水号”四部分组成,举例:

冀石正定BFFQ201200001。

1.2“单位编码”:

为单位所在省的“省份简称”、“地级市名称”及所在县的“县名全称”构成。

1.2.1“省份简称”,如:

省份

河北

山西

山东

河南

内蒙

陕西

天津

北京

简称

1.2.2“地级市名称”为:

1.2.2.1如单位所在地为地级市,则名称为市名的全称,如保定市全称:

保定。

1.2.2.2如单位所在地为县城,则地级市名称为市名的第一个汉字,如保定市简称:

保。

1.2.3“县名全称”:

为所在县名称的汉字全称。

1.3“英文字母代码”:

为“BFFQ”,即“保费分期”拼音的首个大写字母组成。

1.4“年份号”:

为四位数的年份号,如表示今年的年份号是“2012”。

1.5“数字流水号”:

为五位阿拉伯数字,当月的第一笔业务用“00001”表示,第二笔业务用“00002”表示,依次类推,直至下一个月开始第一笔业务重新用“00001”表示,再依次类推。

2.《借款合同》《借款单》及相应的《承诺书》的编号一致,业务中心评审部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

【罚则】

1.在开展保费分期业务过程中,单位员工弄虚作假,主动或被动参与伪造《借款合同、》《借款单》、《承诺

书》等系列文书签字的行为将被视为舞弊,开元汽车将按照《反舞弊调查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F级处罚。

2.在开展保费分期业务过程中,如单位人员从客户处谋取不当利益,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E2-E4级

处罚,并给予单位经理A5级处罚。

3.相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给开元汽车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民事、刑事责任。

4.本规定所指员工处罚分类等级见开元汽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发布的最新版本《开元汽车管理规定涉及处罚

分类及实施办法》。

【附则】

1.自2012年5月1日起,开元汽车停止执行《社会车辆保费分期付款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2.本规定由开元汽车保险事业部负责解释,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管理标准编码

起草部门

审核人

批准人

批准日期

KYQB/BX/0500

保险事业部

高林

王振虎

2012年4月25日

本次修订原因

附件一:

社会车辆保费分期业务操作流程图

步骤 客户 单位(保险ERP)

单位(汽车ERP)

总部 保险公司

保费 使用“保费估算”模块测算

保费,如“商业险保费≥1万 是

测算 元”,即可办理分期业务。

上报

1、按照客户提供的资料如实录入投保信息、上传投保资料附件。

2、根据投保人要求添加保险

投保

公司、险种、保额。

完成

资料

3、点选“是否全款”中“否”按钮,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并申请核算保费”按钮



审核 是



1、“商业险”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照“汽运公司”名称录入系统;

2、“交强险”投保人、被保

险人按照“客户”名称录入系统。

完成

1、查询核保结果,记录下系统生成的"业务编号";

核保

2、打印《保监局投保提

示》、《客户告知书》、 是

《交强险投保单》、《商业险投保单》。



复核 是 核保

办理

1、在《保监局投保提示》、

借款

《客户告知书》、《交强险投保单》签字、按手印,交还单位。

手续

2、在《借款合同》、《借款

单》《承诺书》签字、按手印,交还单位;



完成

1、收取客户自付部分款;

2、在"正式投保"栏内"收款确认"处,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

完成



1、录入保险ERP生成的"业务编号",系统将客户的借款信息导入到《借款合同》模板中;

2、录入其它空白信息;

完成3、客户身份证扫描件从"保 完成 审核险ERP"中“投保人”的附件

中自动勾稽产生,无需在此

处上传;

4、点击保存,《借款单》、

《承诺书》信息自动生成。

打印《借款合同》《借款

单》《承诺书》。

完成

手续办理完毕,即可离店,等候单位送交保单。

支付保费



完成

在“正式投保"栏内"申请付款"处,上传客户自付款的”收款凭证”,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

(如果”汽车ERP“审核不通过,无法进行此步骤的操作)



1、将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单》、《承诺书》的扫描件,在"付款申请

"处指定的位置上传附件; 完成 审核

2、借款金额系统自动生成,单位财务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完成 审核

完成 将保费成功转入后,在"保险ERP"确认付款成功。

保单

1、调取相应投保车辆的《商业险投保单》、《交强险投保单》、《客户告知书》、《保监局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使用A4纸打印,在上面盖章确认;

2、持所有的《保监局机动车

移交

保险投保提示》、《投保单》原件,到保险公司机构换取

《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3、单位留存《商业险保险

单》和“保险费发票”;客户留存《交强险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

完成

案。

按照开元汽车规定完善电子档 完成 审核

完善电子

档案 完成业务办理的操作,一个月

后开始收取客户月还款。

附件二:

表格编号:

XZ290

承诺书

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本人自有车辆(主车牌照号:

车架号:

;挂车牌照号:

车架号 )一部,因资金紧张,特向贵公司借款用于购买该车商业险,本人保证按照年月日与贵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借款合同》之约定按时、足额还款,为此,本人对贵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已经对该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险种、险额以及商业险保费金额确认完毕,同意按照本人确认的商业险保费金额向贵公司办理借款,如果《保险单》金额与本人确认金额发生误差,本人亦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本《承诺书》之承诺履行义务。

2、本人自愿委托贵公司将本人的借款全额支付至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人购买该车商业险的部分款额,不足金额由本人自付补足至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

如因本人未及时补足余款或未足额补足余款,由此导致《保险单》不能生效或延期生效而所造成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3、因本人系向贵公司借款办理车辆商业险,故本人自愿将该车投保人、被保险人约定为贵公司。

4、在本人足额还清全部借款前,车辆保单、批单、保险发票原件由贵公司统一存档管理。

5、截止本《承诺书》签订之日该车辆无事故、无纠纷、不涉诉。

如果承诺不实,贵公司可随时退保,退保所得款项优先冲抵本人全部违约金及借款。

6、如本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逾期10日仍未足额缴纳当期违约金及借款的,贵公司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退保所得款项优先冲抵本人全部违约金及借款。

7、保险期间内,该车发生事故后,本人承诺于48小时内及时报案,并积极向贵公司及保险公司提交保险理赔所需全部材料。

若本人在《借款合同》项下有欠款,本人同意保险公司直接将保险理赔款支付给贵公司并优先冲抵本人全部违约金及借款,若因本人未及时报案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贵公司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

8、因本人违反《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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