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报批稿含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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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报批稿含编制说明

(售后服务)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报批稿(含编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

(报批稿)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2011年11月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9

第一章总则9

第二章系统规划与建设9

第三章系统运行与信息管理10

第四章信息内容与采集11

第五章信息报送与传输12

第六章路网协调管理12

第七章路网应急处置13

第八章公路出行信息服务13

第九章跨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14

第十章附则14

第二部分暂行技术要求15

第一章总体框架与功能要求15

1.1一般规定15

1.2总体框架15

1.3总体功能构成16

1.4功能基本要求18

1.5建设与运行要求21

1.6技术保障与系统检测22

第二章公路网运行状态监测指标23

2.1公路网运行状态监测指标体系23

2.2公路网运行状态监测指标的测算23

第三章公路网信息采集要求31

3.1公路网信息采集内容31

3.2路网监测点布设要求31

3.3公路网运行信息采集基本参数要求33

3.4公路网运行信息采集要求35

3.5监测设施布设要求36

第四章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软件40

4.1软件总体要求40

4.2软件核心功能要求41

4.3数据字典45

4.4平台支撑软件45

4.5应用中间件及构件管理47

4.6软件开发工具48

4.7应用软件开发48

第五章联网及数据接口技术要求50

5.1组网方式50

5.2传输内容51

5.3数据传输周期52

5.4接入控制器53

5.5IP地址规划57

第六章公路出行信息发布技术要求60

6.1公路出行信息服务基本要求60

6.2可变情报板功能要求与技术要求62

6.3公路出行信息服务网站技术要求68

第七章系统安全技术与检测要求70

7.1系统安全建设总体要求70

7.2部、省级路网平台信息安全要求71

7.3路网监测点信息安全要求81

7.4检测要求83

第三部分技术附件89

附录A术语与符号89

附录B视频监测设施技术要求95

附录C交通运行状态监测设施技术要求97

附录D气象监测设施技术要求102

附录E数据交换技术要求104

附录F部、省级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数据字典132

附录G信息安全密码设备技术要求139

《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报批稿)

编制说明

2010年3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发函(《关于委托编制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的函》交工便字(2010)57号)委托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编制“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旨在通过制定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全国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

函中明确指出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的内容应包括建设、管理、维护以及服务等各个环节,涵盖公路沿线设施、通信传输、系统集成等各个方面,编制格式可参考《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

一、主要编制过程

2010年4月8日,部公路院召开编制工作第一次会议,确定了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相关要求,成立了编制工作组,并制定了编制工作计划。

会后,编制工作组立即开展工作,制定了编制大纲,内容包括管理办法、技术要求和技术附件三部分内容。

2010年4月15日,部公路局邀请全国公路行业相关专家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编制大纲研讨会,李华局长出席了。

会议明确了“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定位于政策性技术文件,包括公路网运行监测和服务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适用范围包括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不仅包括道路本身,也包括服务区、维修站等服务设施。

会议明确了编制工作应遵循五个基本原则:

(1)坚持公路网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把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作为一个整体考虑;

(2)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区别对待,分别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搭建统一高效的管理平台;(4)与相关的信息系统和相关的政策文件统筹衔接;(5)总体设计从上到下,分布实施自下而上。

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编制工作组按照进一步完善的编制大纲明确的基本原则,遵循“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编制思路,于2011年5月完成“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的征求意见稿。

2011年6月至9月,编制工作组多次讨论并征求行业内专家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同时按照部发布的《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最新精神,结合近年来各地方在《全国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建设指导意见》指导下,开展的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具体工作和实践经验,形成了“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送审稿)。

2011年10月-11月,在送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现在的报批稿。

二、编制思路与核心内容

由于“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的编制时间跨度经过近1年半,特别是这段时期恰逢‘十一五’收官和‘十二五’开端。

因此,编制工作组在今年6月调整了暂行技术要求部分编制思路,将强调技术稳定性、功能基础性和业务关联性等核心思路融入到报批稿的编制过程中。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方面突出强调了系统服务功能的稳定性,按照制定系统最基本的功能单元和技术要求,规范和设计系统各项技术指标;

(二)提出建立国家公路网运行监测体系,特别是拟建立国家级、省级和其他级路网监测点的三级信息采集体系,为部、省两级路网平台开展路网监测与服务工作奠定信息基础与数据来源;

(三)提出建立全国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指标体系,通过选择代表公路网运行实时状态评估的基本指标,定义指标算法与定性评级,从而为宏观掌握公路网运行实际态势设立直观数据指标;

(四)明确提出采取“公专结合”的联网方式,确保部、省两级路网平台的实时通信与数据传输;

(五)将第一部分由原“管理办法”更名为“总体要求”,对路网中心机构、职责及业务事权等问题进行了相对简化处理,以便更好地突出系统功能技术要求。

报批稿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部分:

对暂行技术要求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进行说明,对各级路网中心的路网监测、协调指挥、应急处置等业务内容进行的初步规定,重点对公路网运行信息的获取、处理、分析与发布工作,相关外场监测设施(路网监测点采集设备),以及部、省两级路网平台的功能及系统组网方式等进行了原则要求和明确规定。

第二部分:

对系统的总体框架和功能进行规定,确定了系统建设的核心要求和关键指标;提出了全国干线公路网运行状态监测的6个单项指标和1项综合指标;明确规定了公路网运行信息采集的内容、方式和方法,以及路网监测点布设原则及相关监测设施布设要求;对部、省两级路网平台软件的设计与功能要求进行详细的规定,并对系统数据传输的组网与联网方法提出具体要求,详细规定了数据传输、交互与共享的技术方法与格式规范;从发布内容、方法及具体发布方式等方面,对公路网出行信息发布技术进行规定;最后,明确提出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二级保护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安全保护体系,并采用行业统一的密钥安全认证服务体系对信息交互进行保护。

第三部分:

主要规定了公路网运行监测设施设备的具体功能和技术参数,部省两级平台数据库及数据交换的接口规范,信息安全密码设备技术要求,以及系统检测的具体指标与要求等。

三、有关章节及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中有关组织机构及职责问题

由于部路网中心机构职责尚未最终确定,故在编制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相关内容时,对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业务事权等问题进行了简化处理,保留了关键内容和基本要求。

建议此部分待部公路局相关政策明确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关于路网运行监测指标体系与道路服务水平评价的关系

本技术要求提出利用公路网运行监测指标体系对公路网运行状态进行实时评价,这部分内容与道路服务水平评价有联系也有区别,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对即时状态进行评价。

道路服务水平相对侧重评价与体现一段历史时期公路交通负荷状况,且对于公路网运行的实时状态评价没有给出直接的结论。

本技术要求中提出的公路网运行状态监测指标体系更侧重于对公路网运行即时状态与驾驶感受进行评价,特别是在某路段实时运行状态指标的基础上形成公路网运行状态评价指标集。

两者在部分评价指标有相似处,但部分评价指标的深层含义和核心算法存在一定差别。

例如:

本技术要求中拥挤度的基本含义与道路服务水平中的拥挤度定义相似,拥挤度等级划分的阈值也与服务水平等级划分的阈值具有相关性。

不同之处在于本技术要求的拥挤度评价主要采用时间平均速度作为主要指标,而道路服务水平一般选择车流密度作为主要指标。

此外,本技术要求提出的公路网运行状态监测指标体系还包括了公路突发事件对公路网运行状态的影响评价,这与道路服务水平有较大差别。

(三)关于“信息”与“数据”的含义差别

本技术要求将“数据”定义为可通过各类监测设施自动采集的,可存储于部、省两级路网平台数据库中或用于平台之间交换与共享的“数据”。

本技术要求将“信息”定义为通过人工报送的公路突发事件、通过交换与共享平台获取的预报预警及灾害性结果“信息”,以及通过各类发布方式对公众进行发布的出行服务“信息”等。

此外,“信息”一词作为统称,在特定语境及词汇中包含数据的含义。

例如“公路网信息”、“公路网运行信息”等,其内涵包括上述“信息”与“数据”的综合含义。

四、下一步编制工作建议

本技术要求经过大纲编制、技术稿件编制、意见征求、送审稿编写等流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报批稿。

望获得部公路局审核后,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终稿编制工作,并发布实施。

五、主要编写人员

王笑京李爱民董雷宏王琰盛刚孙丹李宏海李琳王珣沈湘萍蒋海峰龚民李丁江运志李长城施强周洲苏鹏蔡蕾于加晴宋向辉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2011年11月16日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保障全国高速公路和重要国省干线公路以及重要公路设施的稳定运行,加强国家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科学管理,提升国家干线公路网安全性能和服务质量,提高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实现国家干线公路网全网、全时的“可视、可测、可控”的发展目标,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畅通、便捷、绿色的公路出行服务,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统一高效的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组织机构,承担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任务,建立值班接警、信息处理、路网监测、调度指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出行服务等相关管理机制,配备稳定的岗位编制,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一)交通运输部主管国家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其设立的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国家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主管省域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其设立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技术要求定义的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简称“系统”,包括:

(一)部级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简称“部级路网平台”;

(二)省级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简称“省级路网平台”;

(三)路网监测点外场设施,简称“设施”;

(四)相关支撑系统。

第四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和已投入运行的部、省两级路网平台、设施及相关支撑系统的建设和完善。

地市级路网平台、设施及相关支撑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可参考本技术要求。

第二章系统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开展规划与建设,并与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技术的发展相协调。

(一)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总体规划由部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并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设施及相关支撑系统总体规划由省级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路网平台的总体设计由省级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组织编写,并报部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备案后组织建设。

第六条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须符合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功能要求与技术指标,并遵循满足应用、成本合理、性能稳定、维护方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系统的建设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现有条件,充分利用公路现有联网监控和联网收费中心功能,综合利用已建信息采集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资源,补充必要的公路网运行状态监测手段和传输通道,加强与养护管理、收费管理、路政管理、治超管理、机电系统管理、交通情况调查等系统的集成应用,并充分利用社会信息基础设施和资源,遵守现行国家、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技术标准。

第七条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应与公路网建设与信息化发展程度相适应,分阶段逐步建设路网监测点的外场采集设施,实现省级路网平台与部级路网平台的联网,并逐步扩大系统覆盖范围,丰富数据采集内容,实现全国高速公路、重要国省干线公路以及重要公路设施运行监测与服务的规划目标。

第八条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路网监测点的布局与采集设施:

(二)部、省两级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

(三)相关支撑系统及安全认证平台。

其中,国家干线公路网的监测点包括:

国家级路网监测点(I级监测点)、省级路网监测点(II级监测点)和其他路网监测点(III级监测点)三个层级体系。

第九条按照公路网运行日常监测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业务相结合、公路网运行管理与公众出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公路网日常运行监测与协调管理、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与应急处置以及综合出行服务为一体的公路网运行综合管理平台。

第十条新建高速公路应按照本技术要求布设路网监测点信息采集设施,实现信息的安全传输与存储;已建成高速公路应按照本技术要求完善路网监测点布局与采集设施。

重要国省干线公路应结合路网改造与养护工程,按照本技术要求规范监测点布局与信息采集设施。

第十一条国家级路网监测点采集设施与部、省两级路网平台之间,省级路网平台与部级路网平台之间进行入网或并网的,须接受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负责对其系统功能、设施指标与安全性能进行检测。

第三章系统运行与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授权的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管理、数据管理和安全管理,建立系统运行的规章制度,保障部、省两级路网平台正常运行与互联互通,确保外场设施及相关支撑系统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根据公路网运行管理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应及时补充和更新系统设施,完善系统功能,提升系统性能,确保系统满足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的各项要求。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系统安全保护体系,采用行业统一的密钥安全认证服务体系对数据交互进行保护,确保交互数据的真实性和抗抵赖性。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授权的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各类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的管理与对外发布工作,XX其他机构不得擅自发布。

第四章信息内容与采集

第十五条公路网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路基础信息;

(二)公路应急资源信息;

(三)公路网运行信息等。

公路基础信息、公路应急资源信息的获取与管理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并作为系统的重要基础信息纳入系统应用与管理范畴。

公路网运行信息的采集、处理与应用是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重要建设内容。

第十六条公路网运行信息指以文字、语音、图像、数字等形式反映出来,通过网络传输与系统处理的各种表明公路网运行状态内容的总称。

国家干线公路网运行信息主要为路网监测点所采集的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交通运行数据,包括:

断面交通量数据:

指实测通过干线公路及重要节点的断面车辆数。

其中,收费站交通量应含车辆出入收费站时间、出入收费站地点和行驶里程等。

车辆速度数据:

指实测干线公路及重要节点的断面地点车速(含方向)和时间平均速度等。

视频图像数据:

主要包括各道路主线、互通立交、桥梁、隧道、收费广场、服务区、停车区、治超站点等公路节点的视频图像。

(二)公路交通突发(阻断)事件信息,包括:

重特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

达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二级响应级别以上(含二级)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

指符合《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规定的公路交通中断和阻塞信息。

(三)重要基础设施运行数据,主要包括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大型互通立交等重要公路基础设施运行的监测数据。

(四)路网环境信息,包括:

环境采集数据:

主要包括干线公路及重要节点的断面气象数据,如能见度、温度、湿度、结冰、降水、风速等气象环境数据。

环境共享信息:

主要包括与气象、国土等部门共享交换的有关气象参数信息、公路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等各类环境信息。

第十七条公路网交通运行数据、重要基础设施运行数据和气象环境数据主要通过各类感知设备及传感器系统自动采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不断加强路网监测点自动采集系统建设,确保各类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客观、连续地采集。

第十八条公路交通突发(阻断)事件信息主要通过人工采集利用系统上报,并辅以交通事件自动感知技术自动采集与上报。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大公路巡查力度,建立公路交通突发(阻断)事件信息采集员与发布员制度,确保突发(阻断)事件信息的准确采集与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相邻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应加强相互协作,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相邻区域公路网运行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章信息报送与传输

第二十条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应实行24小时值班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具体时限与报送要求,充分利用系统资源和人工手段,及时、连续、全面报送或传输国家干线公路网运行信息。

第二十一条路网监测点自动采集系统获取的公路网交通运行数据、重要基础设施运行数据和气象环境数据等,应采用网络传输方式自动实时或定时传输。

其中,国家级路网监测点自动采集的数据应在传输省级路网平台的同时,通过省级路网平台传输至部级路网平台,并不得通过非本系统数据传输链路等第三方平台或网络进行传输。

第二十二条公路交通突发(阻断)事件信息以及无法通过自动感知设备获取的其他人工采集信息,应通过系统人工填报或利用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向部、两级路网平台报送。

具体报送时限和要求应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传输网络应充分利用行业内外各类通信传输资源,按照“公专结合”方式组网和联网。

第六章路网协调管理

第二十四条部、省两级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应按照职责和管辖范围负责公路网运行的实时监测与日常协调管理,对采集的公路网运行信息进行处理与分析,汇总形成公路网运行状态指标,下达或执行协调指令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路网协调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协调统一实施国家级和省级路网监测点的布设与信息采集管理;

(二)统一实施公路网运行参数与指标管理,定期发布公路网运行指标;

(三)按照职责开展公路网运行日常协调管理,报送或下达协调指令信息,做好协调指令落实工作;

(四)指令协调相关路段利用车道告示牌、可变情报板、自备广播等系统设施采取同步信息告示;

(五)开展公路网通信传输通道和运行信息共享的协调管理;

(六)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实施其它的日常协调指令。

第七章路网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部、省两级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应利用公路网运行信息,以及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开展公路网运行态势评估、预测预警等工作,科学制定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等公路网运行预报预警内容和级别,并提供国家干线公路网运行趋势预报和特定区域公路网运行中短期预测预警服务。

第二十七条部、省两级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应围绕应急预案开展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具备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获取和汇总、预案组织管理、抢通方案制定、路网调度指挥、应急资源调配等应急处置功能,科学开展封闭(开启)公路路段、收费站的决策支持工作,必要时按照指令负责公路网实施调度指挥的具体执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局部拥堵路段进行交通分流和疏导,保障全国干线路网运行畅通。

第二十八条部、省两级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应根据应急预案和流程,实现公路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处理、综合显示、信息分发和指令下达;实现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的辅助调度和部署;实现应急处置指令跟踪、执行反馈、过程监督和效果评估等功能;实现对应急管理机构、应急队伍、物资设备、通信保障等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信息管理,包括资源监控(应急资源跟踪反馈、应急资源分布、应急资源状态等)以及物资储备、配置、调度和编码管理等功能。

第八章公路出行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面向公众出行发布对公路出行具有参考作用的路径规划、实时路况信息、占路施工信息、公路气象信息、预报预警信息、交通诱导信息等。

应充分利用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公路出行服务网站、交通服务热线、广播、电视、车载终端以及移动网络终端等多种手段,开展公路网运行状态与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内容应满足社会公众对公路交通“出行前”和“出行中”不同阶段的需求。

第三十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授权的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应建立健全公路出行信息服务制度,负责公路出行信息的发布工作,制定面向公众的公路出行信息服务标准,以及信息审批、发布等相关管理规定和奖惩制度,并设立专门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接受公众对公路出行信息服务的咨询和投诉;应将公路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纳入公路网运行管理日常业务范围,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的目标内容之一。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公路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建设适应本辖区公路交通特点的公路出行信息服务网站或栏目,并与交通运输部主管的“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切实改善公路出行信息服务环境,积极探索与实践形式多样的信息发布形式和服务内容。

在提供公益性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社会公众和客货运输企业提供实用、便捷、高效的公路出行增值信息服务。

第九章跨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各级人民政府及气象、国土、地震、民政、防汛、国防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积极建立有效的合作与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交互与共享,为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与运行提供必要支撑。

第一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技术要求的主要编制依据与参考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四)《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五)《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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