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集中统一监管体制推进招标投标健康发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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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市2000年率先在全省建立了招标投标大市场,随后体制经历了“四年治乱、三年治散、四年治本”的三步集中整治的过程。

第一步,1996年至2000年,通过全省的建设工程专项整治,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成立了招标办,行使行业招标投标管理职能;

第二步,2000年至2003年,组建了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立了招标投标中心,形成了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大市场,各行业招标办驻场办公。

第三步,2003年6月至今,在市纪委、监察局的牵头下,不断创新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在机构精简、人员缩编的情况下,组建了东台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市政府派出的正科级直属部门,履行全市招标投标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

原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招标办全部撤消,其招投标管理职能和编制整体划归中心,监管职能整合。

同时,设立招标采购交易市场,行使服务职能。

中心、市场职能清楚,管理、服务职能分开,有效地实现了运作与监管机制的配套,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的转变,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的分离,基本解决了部门同体监督乏力的问题,形成了“区域集中,统一监管”的招标投标监管模式。

目前,中心核定编制13名,分别为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中层干部4名,另6人为事业聘用人员。

中心内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公共采购服务部、综合信息服务部,下设招标采购交易市场。

市纪委执法室副主任任中心副主任,常驻中心办公。

他们对于招投标的监管,主要实行“六统一”和“七公开”。

即统一招标工作程序、统一招标公告内容、统一信息发布媒体、统一招标文件格式文本、统一评标定标办法和统一标前运作方式;

公开招标信息、公开招标评标程序、公开评标办法、公开资格审查结果、公开投标报价、公开中标结果以及公开举报投诉电话。

淮安市:

2002年至2004年,该市以土地招拍挂保证金、出让金等为突破口,查处了大量的涉及招标投标领域的经济案件,几年时间查处这些领域的案件达362件,涉及乡科级以上干部168人。

通过深入剖析,发现招标投标体制存在着制度性的缺陷和改革不到位的实际情况。

为此,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招投标工作,明确由市纪委负责,在组织调研学习的基础上,从制度创新入手,下决心改革招投标管理体制,于2004年4月成立了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为市政府派出的正处级行政机构,承担全市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等职能。

招管办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15人,其中按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10人、合同制性质进行管理5人。

招管办设综合处、业务处、法规处三个处。

同时,对原有的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交易、医药采购、机电设备、产权交易、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等13类分散在各部门的交易项目进行整合,组建全市集中统一的招投标交易中心,核定事业编制6人。

投资2600多万元建成中心大楼并于2006年3月启用。

目前,在原有交易门类基础上,已拓展到广告位招租、房屋拆迁、不动产租赁、园林绿化等。

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中心设立驻场机构,对相关的招投标交易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和执法。

市纪委常委、执法室主任任招管办主任,常驻中心办公;

市监察局派驻监察机构负责对整个招投标交易活动实施执法监察;

招管办负责对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他们对于招投标的监管,主要是靠制度管人、靠机制管人。

坚持“六统一”制度管理,即:

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专家评委库、统一收费管理、统一考勤考绩,使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实现由分散、隐蔽、无序向集中、公开、规范转变。

此外,运用科技监督机制,投资200多万元,自主研发了招投标统一业务监管软件系统、计算机自动抽取评委及语音通知系统、评委进场IC卡自动识别系统、变声询标询价系统、视(音)频全程监控系统,固化招投标程序,把制度防腐与机制防腐有效结合,实现“以机管人”,最大限度地减少以往依靠人管人、人盯人方式落实制度的弊病。

淮安市的做法,得到了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冯敏刚的充分肯定,称之“不是全省最早,但目前是全省最好”。

二、我市招标投标监管基本情况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2005年,市政府将市招标投标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由原隶属于市行政服务中心划至市发改委,确立了我市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体制。

即在市招标投标管委会领导下,由市发改委综合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具体的招标投标监管。

几年来,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逐步规范运作,招标人的招标意识比以前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市招管办组织了全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培训,制订了招标投标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外出参观考察学习,逐步推行工程招标电子评标系统,积极参与协调有关项目招标投标的矛盾和投诉的处理,督促水利、交通两部门进场单独设立窗口办公。

总体上看,我市招标投标工作经过几年的运作,已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但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为:

(一)关于监管体制问题。

2005年,市纪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去仪征、宿迁等地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我市调整了招标投标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修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和两种运作模式。

虽然市纪委、监察局、发改委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部门自身利益以及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改革进程步履维艰。

目前,国土招拍挂办有关招拍挂报名工作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药品采购招标的监管与交易至今没有分离,仍然是一套班子。

机电设备采购、产权交易等没有单独进场或没有形成竞争态势。

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招标中心隶属于市行政服务中心,现仅对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地等相关服务,没有作为独立的事业法人承担招标投标有形市场日常交易活动的服务。

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安排和监管等程序仍是相关行业招标办在运作,而交易中心仅收取有关招标投标服务费用。

虽然涉及招投标的部门大部分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窗口,驻场办公,但同体监督的问题随之产生,“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的弊端渐现,没有实现真正的“同城合一”。

监管机构体制、机制上存在条块分割、同体监管的矛盾,亟需监管资源的整合优化。

(二)关于过程监管问题。

事前监管:

现行的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报名、资格预审与确定投标入围单位、业主和招标代理的场外活动等程序中,缺乏严格的制约和保密机制,极易造成招标人违规、投标人相互串标等现象。

部分项目以领导要求高、工期紧的名义,把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邀请招标,把应该邀请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使得监管部门难以答复。

采购项目招标人客观强调满足自身的需要,未经审批,任意扩大自身权力,所发布的招标文件有内定品牌的现象,一定程度上限制和排斥了其他供应商投标的权利。

事中监管:

如工程建设项目的借资质、串标、围标等;

采购项目由于其特殊性谈判标准难以掌握;

个别省补资金项目未按基建项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即组织开、评标等。

事后监管:

项目招标后,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监管难以到位。

如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变更、项目经理的变更、项目管理人员的在位情况、工程的分包转包、资金的拨付等;

采购项目标的的性能、质量、售后服务等。

以上三个过程的监管,按照现行的监管体制,实际上各行业招标办仅对事中监管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事前、事后的监管难以实施到位,也没有执法权。

而事前、事后正是滋生腐败和难以监管的症结所在,必须从体制、机制上加以预防和控制。

(三)关于借资质投标等问题。

此项问题为全国性的招标投标中的共性问题。

突出表现为个别项目经理为了获取工程,有意借用别的企业资质;

一些招标人在项目招标时,人为地要求提高投标单位的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区域业绩,或利用资格审查设置许多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造成一些项目经理故意借用或挂靠别的企业的资质进行投标,而实际上仍是低资质的队伍在施工;

有的则是一家投标,多家赞助围标;

部分项目中标后,中标单位未经业主和监管部门同意,随意变更项目经理;

业主要求中标单位分包,或者中标单位自己非法转包,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其结果是工程质量和安全得不到保障等等。

(四)关于擅自组织招标问题。

目前我市部分镇区仍有不少的项目在擅自组织招标,个别镇几年都没有招投标项目,招标项目不公开,更谈不上公平、公正,从而导致矛盾和纠纷,甚至出现投诉上访等现象。

(五)关于评标专家管理问题。

一方面,由于目前评标专家需经考核合格后报省确定,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交通、水利、采购等专业专家偏少的现象,极易造成业主或投标单位串通评委的现象发生。

另一方面,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仍然存在。

采购类评委基本上是采购单位指定,评标过程前的个人行为监管部门无法掌握,还有少数工程项目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评分,因而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人为的因素,评标专家的管理、评标办法有待完善和创新。

(六)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管理问题。

此项问题仅涉及到工程建设领域。

目前,本市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共有4家,外地在我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有3家。

从近几年招标代理的情况看,存在着代理行为欠规范、超资质范围承接代理业务和挂靠等现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如有的招标代理机构过分迎合业主意愿,暗中为业主规避招标、肢解发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出谋划策,或无原则地迁就业主的不正当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缺乏行业自律的约束,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三、建立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几点建议

为健全和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强化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结合我市实际,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现就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全市集中统一的招标投标监管体制。

体制问题是当前我市招标投标监管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亟需解决。

按照机构设置集约化、监督管理规范化、交易活动程序化、装备设施科技化的要求,实行集中统一的政府招标投标监督平台,已成为全国招标投标行业的共识。

目前,外省如浙江、湖北全省各地(县)级市,安徽合肥市、安庆市,湖南株州市,本省南通、盐城、淮安、宿迁等市均已成立了招管办(招投标局或招投标管理中心)。

我市2005年推行的招标投标体制改革的初衷也是建立集中统一的招标投标监管平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也明确实行三级管理服务体制和两种运作模式,三级管理服务体制即市招标投标管委会、招管办(包括各行业招标办)、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包括政府采购招标中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中心),分别为领导层、监管层、服务层;

两种运作模式即驻会常任制和非驻会常任制。

相对集中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权就是将目前分散在多个行政机关行使的招标投标执法监督职能,集中归并到一个行政机关行使。

这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符合党的十七大关于行政机关改革的方向,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推进招标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完善招标投标监督体制的重要环节,也是解决招标投标“同体监督”问题,在招标投标领域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有力举措。

建议建立全市集中统一的招标投标监管平台,按照“机构分立、职能分设、人员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把工程招标(包括建设、交通、水利、市政、电力、电信)、采购招标(包括政府采购、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机电设备采购)、土地招拍挂和产权转让四类交易机构从原主管部门剥离,组建全市集中统一的监管和交易服务平台,成立独立的招投标管理中心(局),作为政府常设机构(正科级),履行招标投标的综合行政监督、指导和协调职能,撤消原属于各部门的招标办,以彻底解决现行体制下各行业招标投标“同体监督”的弊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裁判员”与“运动员”各自职能的有效归位,以达到“同城合一”的目的。

原各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加强招标投标事后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同时,将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招标中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招标中心合并,统称“市招标投标采购交易中心”,划归市招投标管理中心(局),承担全市招投标有形市场交易活动的服务。

招管中心(局)拟设综合管理科、工程管理科、采购管理科和监察室三科一室,主任、副主任、监察人员统一配备,其余人员在原有基础上择优聘用,编制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办公场所暂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三楼。

(二)强化全过程监管。

在以上招投标监管体制问题解决的基础上,市招管中心(局)需及时明确三科一室的职能和招标投标采购交易中心的服务内容,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添置电脑、监控等必要硬件设备,适时开发招标投标专用软件,积极主动参与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监管,严把“四关”:

即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审查备案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关、中标通知发放关、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关。

一是主动介入事前监管。

试行投标资格后审制度,在招标报名过程中允许所有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采取不记名领取招投标资料、不记名出售标书、不集中组织投标预备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等措施,对投标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经招管办严格审查后方可在指定的纸质媒介或网站公开发布,扩大招标范围,打破地域界限。

招标文件采用统一文本格式,防止招标人为投标人“量身定做”,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是重点加强事中监管。

开标后由评委现场审查入围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技术标、商务标,现场公布开标结果和所有评分,并在中心公示2个工作日以上。

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除监管人员参加外,委托公证的项目须有公证人员现场公证,并保留好现场的监控影像资料。

三是落实跟踪事后监管。

招管中心(局)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施工实施动态管理,定期交流工程招标项目中标企业、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项目经理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监控有无非法转包、挂靠和借资质现象,对项目经理现场检查核对,如发现与招标投标时不一致以及企业不诚信行为,市招管中心(局)将联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进行通报,同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中。

招管中心(局)定期与采购单位、卫生监督、物价、技监、税务等部门沟通联系,跟踪了解项目采购后的售后服务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

(三)加大对串标等违规的打击力度。

一是严格招标文件审查,有效规范招标人行为。

招标人不得任意提高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确需提高的须经市招管中心(局)审查同意。

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审查过程中,不仅进行符合性审查,同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款,须责成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改正。

二是统一招标信息发布。

扩大信息公开度和投标人知晓度,规定信息发布格式,统一公布平台或网站。

三是严格报名程序,切断投标人相互串通纽带。

通过网上发布招标信息,使投标人相互之间不得见面。

采用合格制审查办法,将限制投标人数改为全数入围。

改资格预审为资格后审,减少接触机会。

标前公布最高限价,防止哄抬造价。

实行中标悔约追究制度,防止恶意抢标。

四是严格资格身份审查,做到“八个一致”。

要求投标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投标保证金银行出票单位、人行基本户许可证、投标文件印章、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缴款单位必须一致,达不到要求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五是事前规定疑似串标行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疑似串标的作废标处理。

六是增加串标成本,提高投标保证金比例。

规定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同一单位银行基本户中转账汇出,不得收取现金。

七是报名、投标、开标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建立不出借资质承诺金制度。

八是对评标专家较少的项目,实行异地评标或网上评标,实施网上变声答疑。

九是严格诚信档案建设。

随着国家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建立和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开通,加快建立我市招标投标诚信管理体系,对一些在招标投标中有借资质、串标、围标等行为的企业,记入黑名单并公示,限制投标,情节严重的逐出本市交易市场。

(四)严格禁止场外交易。

国家法律、法规对招标形式早已有明确的规定,按要求目前我市没有一家部门或企业符合自行招标的条件,即使是小型工程建设投资项目(50万元以下),也须按《姜堰市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部进入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交易。

建议除市招管中心(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执法外,市纪委、监察局将各镇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之中。

(五)建立评标专家综合考评制度。

鉴于江苏省自今年元月1日起实行电子评标、网上招标投标监管系统,且取消县级市评标专家分册的实际情况,建议由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做好评委库的衔接工作。

依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苏建招[2007]360号)文件规定,建立评标专家综合考评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强化本市评标专家的选聘、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重点考评评标专家的业务培训、道德修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社会反映等情况,有关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六)强化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一是建立工程招标代理企业登记考核制度。

对本市的招标代理企业发放《项目代理登记考核手册》和从业人员颁发《业绩信用登记手册》,代理任务完成后手册交由招标人和监管机构进行业绩登记,并给予合理评价记录。

如在招标中有失误或违规现象,在手册中评价栏载明,作为影响企业的诚信与考核;

对外地招标代理企业进入本市进行招标代理的,凭有效文书到市招管中心(局)进行登记备案注册,发现违纪违规行为,除严肃查处外,视情况给予停止代理或逐出本市招标代理市场,并通报其违纪违规行为。

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重点是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项目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

尽快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的现象。

二是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严格按照《姜堰市经济监证类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标准收费,严格查处违反规定乱收费或将代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等行为。

三是组织开展“诚信中介机构”、“双满意招标代理机构”等创建活动,不断规范代理行为。

四是制定《姜堰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推动招标投标行业诚信自律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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