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操作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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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操作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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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操作规程(试行).doc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居民住房装修融资的需要,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装修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装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住房装修贷款可用于支付家庭装潢和维修工程的施工款、相关的装修材料款、厨卫设备款等。

  第三条住房装修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住房装修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凡申请住房装修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装修的房屋是自住房屋;

  

(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四)与装修企业签订有《家庭装修工程合同》,或与装修材料供应商签订有《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有家庭装修预算书;

  (五)在建设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

  (六)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住房装修贷款起点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5万元(含15万元)。

其中:

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财产价值的80;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贷款最短期限为半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第九条住房装修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规定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住房装修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表》(附式1),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建设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收入证明;

  (三)与装修企业等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以及家庭装修预算书;

  (四)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以抵押和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六)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贷款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各项资料后,经办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限定在10个工作日内并给予借款人答复。

具体调查内容如下:

  

(一)借款人按规定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借款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材料之间是否吻合;

  (三)借款人的资信及收入状况是否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是否有保证能力;

  (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属于抵押人或出质人,是否已设定抵(质)押及其他相关情况;

  (五)保证是否符合《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五章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具体意见,并填写《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审批表》(附式2),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建设银行告知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质物或抵押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

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人消费信贷材料清单》回执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采用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到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经办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依据《借款合同》,将贷款划转到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储蓄存款账户。

  第六章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住房装修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

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人自有财产进行抵押的,建设银行要与借款人或第三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抵押合同》。

  抵押物必须经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的公证、保险手续,其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中应明确第一受益人为建设银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借款人以自己或者第三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进行质押的,建设银行要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质押合同》,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包括:

  

(一)有价证券。

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AAA级企业债券;

  

(二)建设银行签发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

  (三)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资产。

  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质押权利凭证的到期日。

  第十九条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的形式是连带责任的保证,建设银行要与保证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保证合同》。

保证人必须是法人或公民。

  法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公民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济管理部门和金融企业职工。

  第二十条在资产抵押期间,借款人有维护、保养、保证抵押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监督检查。

未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馈赠或重复抵押。

  第七章贷款的管理与回收

  第二十一条贷款行应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对每一位贷款客户建立个人档案,登记有关情况作为历史资料留存;对借款人的贷款材料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妥善保管,实行借阅登记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借款人的个人资料。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行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收入状况、贷款的使用情况、抵押物价值变化情况、性能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实行保证方式的应对保证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协助。

  检查结果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贷款的偿还。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贷款支用的次月起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计算公式如下:

  

还款总期数

月利率#215;(1+月利率)

每月等额还款额=--------------------#215;借款金额

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1

  第二十四条建设银行扣收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每个借款人只可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还款。

  

(一)贷款银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从活期储蓄账户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

若扣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则借款人应重新提供扣款账户。

  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则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建设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20日之内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财产或权利等凭证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七条住房装修贷款不得展期。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自约定还款日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建设银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

在逾期贷款偿还之前,经办行每月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及时发送书面催收通知,直至贷款本息收回。

  第八章违约与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保证人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

变更协义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借款行应主动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的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经办行应当及时处分抵押物和质押财产。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

  (三)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的;

  (四)未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六)违反本办法或《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有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三)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质押财产,清偿贷款本息;

  (五)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六)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三条经办行应当按照本规程及时办理贷款,由于经办行的责任影响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经办行应当按日息万分之四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并按照建设银行有关规定追究行内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贷款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因住房装修质量与装修企业发生纠纷以及因建材或厨房设备质量与销售商发生纠纷时,双方应自行协商解决,与贷款行无关。

借款人及担保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开办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业务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式1: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书

附式2: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审批表

附式1: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书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书

NO:

编号

-------------------------------------------

|一、申请人情况|

|-----------------------------------------|

|姓名||出生年月||性别||

|-----|----------------------|------|-----|

|身份证号||婚姻状况||

|-----|----------------------|------|-----|

|-----|----------------------|------|-----|

|现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

|二、拟装修住房的情况n[1][2][3]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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