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建材厂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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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建材厂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型建材厂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型建材厂是新型建材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矿井新型建材的开发和矿物的综合利用。

工作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现场管理。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落实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4条 编制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生产计划。

第5条 监督落实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6条 负责对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7条 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按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8条 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9条 组织本单位新入厂人员签订师徒合同、劳动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0条 负责本单位的设备(设施)、车间、场地、库房的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新型建材厂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新型建材厂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新型建材厂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编制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生产计划的,新型建材厂负新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本单位各岗位持证上岗情况未监督,新型建材厂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不善,新型建材厂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未按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新型建材厂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新型建材厂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组织本单位新入厂人员签订师徒合同、劳动合同,新型建材厂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本单位的设备(设施)、机房、库房的安全管理出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新型建材厂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

新型建材厂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型建材厂厂长是新型建材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矿井喷浆配料供应、电厂粉煤灰开发利用、处理的生产管理,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负责组织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条 组织编制本厂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生产计划、检修安全技术措施、生产作业规程,批准后贯彻实施。

第5条 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动态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6条 负责所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7条 搞好设备的定期、日常检修工作,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转。

第8条 按时参加矿安全生产会议,定时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9条 组织本单位新入厂人员签订师徒合同、劳动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0条 负责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1条 组织搞好本单位的设备(设施)、车间、场地、库房的安全管理。

第12条 组织落实贯标工作,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第13条 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按程序汇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第14条 不断学习和掌握安全管理的新知识、新方法,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15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16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进行安全管理交接。

第17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0条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组织编制本厂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生产计划及检修安全技术措施、生产作业规程,未贯彻或落实不到位的,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实施动态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的,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组织本单位新入厂人员签订师徒合同,劳动合同的,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按时参加矿安全生产会议,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问题的,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造成经济损失,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6条 未组织对设备进行定期、日常检修,造成事故的,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7条 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新型建材厂厂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 本单位的设备(设施)、车间、场地、库房管理出现安全问题,新型建材厂厂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 未组织落实贯标工作,影响矿井审核的,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对发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新型建材厂厂长降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事故原因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3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新型建材厂厂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上级部门安全检查,安全审查中,新型建材厂厂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新型建材厂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给予新型建材厂厂长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新型建材厂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型建材厂副厂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助厂长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搞好考核工作。

第3条 协助厂长落实职工安全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学习,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

第4条 组织厂内生产,按计划完成生产任务,加强成本管理。

第5条 在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采取措施预防。

第6条 监督、检查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第7条 落实设备的定期、日常检修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转。

第8条 监督现场工作人员按章作业,杜绝“三违”现象。

第9条 落实矿、本单位安全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10条 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监督、落实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11条 落实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工作。

第12条 做好本单位的设备(设施)、车间、场地、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新型建材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新型建材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落实职工安全培训计划的,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按计划完成生产任务、成本超标的,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监督、检查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副厂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对设备的定期、日常检修,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的,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现场工作人员违章作业,出现“三违”现象的,副厂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未落实矿、本单位安全会议精神,不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副厂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3条 本单位的设备(设施)、车间、场地、库房的安全问题,副厂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新型建材厂副厂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5条 发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副厂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新型建材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新型建材厂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型建材厂技术员是本单位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技术工作负责。

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协助考核。

第3条 搞好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条 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各种设备技术资料及检修档案。

第5条 深入现场,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第6条 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推广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利用新成果提高生产率,改善设备技术状况,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第7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8条 参加厂内各类事故的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负责制定预防措施。

第9条 监督、检查厂内产品生产,对产品质量提供技术资料,确保质量合格。

第10条 指导工作人员按章作业,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新型建材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新型建材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新型建材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未按要求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各种设备技术资料及检修档案的,新型建材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到生产现场解决技术问题的,新型建材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开展技术革新,新型建材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的,新型建材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参加厂内各类事故的处理并分析事故原因的,新型建材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监督、检查厂内产品生产,对产品质量提供技术资料的,新型建材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新型建材厂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1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新型建材厂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新型建材厂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型建材厂班组长是本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班组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必须掌握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5条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及时汇报,危及安全及危害职工身体健康时应停止生产,立即采取措施。

第6条 保证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及工作质量。

第7条 负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8条 带领全班人员组织参加班前会。

第9条 本班组生产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安排人作业。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新型建材厂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新型建材厂班组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新型建材厂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新型建材厂班组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出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汇报整改的,新型建材厂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新型建材厂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本班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新型建材厂班组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班组成员无故不参加班前会的,新型建材厂班组长负直接责任或管理责任。

第19条 生产中安全设施不完善,粉尘超标而不停止作业的,新型建材厂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新型建材厂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1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新型建材厂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新型建材厂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新型建材厂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质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型建材厂质检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的配比检测工作。

必须熟悉《产品质量法》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遵守产品检测操作规程,产品经质检员检测合格后,出具产品合格证。

第4条 负责新型建材厂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5条 保管、维护好检验用具,保证正常使用。

第6条 在生产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汇报,不得隐瞒。

第7条 做好安全自保、互保工作,正确行使职工“六项权利”。

第8条 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9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0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质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质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出具产品虚假合格证的,质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进行监测,致使不合格产品出厂,对用户造成事故及经济损失的,质检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检验用具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或不能使用的,质检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做好安全自保、互保工作,正确行使职工“六项权利”的,质检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按要求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质检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质检员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质检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质检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质检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操作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型建材厂操作工是新型建材厂生产设备的操作者,负责生产过程中设备的操作运行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4条 熟悉厂设备的结构、性能及运行原理,掌握《操作规程》。

第5条 熟悉生产工艺流程,熟练掌握生产设备控制系统的使用要求,严格按照不同产品的配比要求进行生产。

第6条 执行运行巡视制度,如出现故障,按停机程序及时停机,汇报处理后及时恢复生产。

第7条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汇报,不得隐瞒。

第8条 协助维修人员搞好维修,能够准确提供设备运行情况,确保维修工作顺利进行。

第9条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10条 做好自保、互保工作,正确行使职工“六项权利”。

第11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操作规范的,操作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操作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操作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不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及运行原理,未掌握《操作规程》,技术考试不合格的,操作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熟悉生产工艺流程,未掌握生产设备控制系统的使用要求,造成设备损坏、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操作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执行运行巡视制度,出现故障,未按停机程序及时停机,造成的一切损失,操作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不汇报的,操作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检修工作中,操作工未能准确提供设备运行情况,延误检修时间的,操作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造成事故伤害的,操作工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1条 未做好自保、互保工作,不正确行使职工“六项权利”的,操作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违章操作,导致自身或他人受伤害的,操作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型建材厂销售员负责新型建材产品和电厂粉煤灰的销售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按时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4条 负责新型建材厂产品的销售工作。

第5条 掌握产品的品种,熟悉产品的性能及使用范围。

第6条 在销售工作中,对客户要热情、服务周到。

第7条 按章办事,正确行使职工“六项权利”。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销售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销售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按时参加业务培训的,销售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1条 未完成销售任务的,销售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销售员未掌握产品性能、误导用户使用,造成损失的,销售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销售工作中对客户进行刁难,造成的一切后果,销售员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未按章办事,未正确行使职工“六项权利”的,销售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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