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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现实的形态,这种定在,就是法治。

2近代民主与法治的历程

21两种不同的模式

从美国的情况来看,独立革命胜利后,制宪会议从《独立宣言》的民主立场上退下来,选择了法治,有意地削弱了民主,成为一场缺少民主的宪政革命;

与此相反,法国革命选择了民主,却没有形成民主的制度化,进行了一场没有宪政秩序的民主革命。

总的看来,西方政治现代化早期以民主和法制的对立,从两个方向塑造了西方政治文明发展的雏形。

回顾这段历史,我们会发现,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形成的“民主优位”和“法治优位”两种模式各自“进补”,在19世纪到20世纪初期的这段时间里形成了一种反方向的思想运动。

在时间不尽相同,但却基本类似的运动中,民主与法治不断地走向融合:

在英美,新自由主义运动的全面展开,人们迫不及待地撕下“原子”个人主义的冷漠面具,热情地拥抱民主;

在欧洲大陆,保守主义的潮流却使欧洲思想界一片冷清,陷入了对法国大革命的长久反思,渴望着法治秩序的建立。

就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它所昭示的正是以冲突为动力、以“对立一互动”为特征的演进模式。

22两种模式的互动演进

通过以上的历史回顾,我们看到,西方政治文明就是在民主与法治的冲突与融合中不断演进的。

从这一视角来看,法国革命选择了民主,但却没有形成民主的制度化,是一种“民主优位”的革命;

美国革命选择了法治,却相对弱化了民主的声音,是一种“法治优位”的革命。

两种模式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开始向各自的反方向运动,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实践了“民主融合法治”和“法治融合民主”的互动演进模式。

就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冲突与均衡不仅是西方政治文明形成的一个核心问题,而且,它还决定了当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基本样式。

23宪法与民主、法治

民主的主体是社会人的个体,这些个体之间是一种平等、相互协作又公平竟争的关系。

由于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需要,个体结合在一起组成社会。

社会由先行共同确立的规则来加以规范,因而呈现出有序性。

这种有序性就是我们的法治的结果。

在民主和法治之间有一个最佳的连结点,那就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原因就在于它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

我们说它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参与宪法的制定,但是参与制定宪法的人一定是代表人民的。

怎样才能保证参与制定宪法的人真正地代表人民的意愿呢只能靠选举制度和言论与结社自由的原则。

只有坚持这一制度和原则,选出的代表才能真正地代表人民的意愿,人民的权利才能切实地得到维护。

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民主。

若没有法治,公民的民主权利就有可能随时被剥夺,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有可能破坏社会稳定,民主进程就有可能导致秩序的失控。

法治包含法制,但不等于法制。

法治意味着健全的法制和严格依法办事,但法治的实质意义,是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生活的最高权威。

任何个人和任何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样的一种法治,只有在民主政治条件下才能真正实行。

因此,法治的真谛在于民主。

说有民主就无法治,要法治就不能要民主,这是危言耸听。

3总结

31法治是民主的基础

对于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托克维尔有深刻的认识。

他指出在法国大革命时“民主革命在社会的实体内发生了,但在法律、思想、民情和道德方面没有发生为使这场革命变得有益而不可缺少的相应变化。

因此,我们虽然有了民主,但是缺乏可以减轻它的弊端和发扬它的固有长处的东西;

我们只看到它带来的害处,而未得到它可以提供的好处。

”这种认识深刻揭示出:

第一,没有法治及相关的意识形态建设,民主政治无法立根,甚至会走向反面;

第二,法治的确立有助于培养与民主相适应的思想、民情和道德。

对此,我国学者也有深刻认识,林毓生先生曾在考察西方历史的基础上认为“西方较优良的民主国家,如英国和美国,它们的民主是从法治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并言简意赅地指出:

“中国原没有法治的传统,而法治是实行民主的首要条件。

”他还强烈呼吁要弄清民主与法治的含义。

再反思“五四”一代思想家与保皇党的论战中,以及对我国国情的分析都是颇有启示的。

32中国的民主与法治

民主与法治都是人类文明进步所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

人们不能抛开民主片面地强调法治,更不能因一时的冲动而使法治受到毁损。

尤其是对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才是民意所在,才是最大的民主。

为此,民主必须体现其法治的要求——树立法律权威,确立法律信用;

而法治也同时体现其民主要求——权力分立,权利保障。

只有这样,民主与法治才能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才能真正得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得到最终保障。

33当代中国民主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法治的基石和核心,在当代中国要正确处理民主和法治的关系,还必须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处理好宪法与民主的关系:

首先,要以宪法来接应实体意义民主制度的建构和发展。

正如英国著名宪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所言:

所谓民主政治就是当行使国家权力时,要尽量使多数人的意见参与统治过程的制度。

从实体角度来规定民主制,应关注国家权力成立的正当性。

民主制的基本内容和宗旨应该是使人民在政治关系及相应的政治国家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一切权力归于人民是政治国家的民权力的表现和规定。

在现代社会下要表现这种权力的渊源和所属关系,实现、保护、扩展人民的民主权利,合理地规定人民与政治国家关系的尺度,必须借助于宪法这个人意志最普遍、最集中的表现形式;

其次,要以宪法促进和完善程序意义的民主。

程序意义的民主,表征了民主制的外在方面,即民主自我实现和实际运行的原则、形式和机制。

其功能一方面在于通过各种程序和制度规定国家获得权力和行使权力必须遵循的规范、步骤和方法,力求把公共权力机关的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始终接受人民的有效监督,而不能滥用权力;

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各种程序和制度把人民唤醒和组织起来,使人民实际地感受并充分行使各种民主权利,为真实、具体的民主、自由而斗争。

作为一种完善的民主程序,它本身构成严密的系统,具有各层次的具体规定。

这就是作为民主程序内核和灵魂的民主精神,作为民主程序框架和骨骼的民主原则,作为民主程序物化表现的民主体制。

宪法必须从以上各个环节,全面、均衡地促进其制度建构的稳妥性和运行的合理性。

民主法治的认识篇二法的信仰是民主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

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社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受到政治、经济、文化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其中,尊法尚法的法的信仰作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对民主法治社会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法的信仰作为民主法治的核心理念,具有强大的导向功能,引导人民群众作为国家主人,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民主法治的实质是确保人民当家做主,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

法的信仰是民主法治的核心理念,它的最重要功能,就是指引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民主法治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充分认识民主法治作为公民权利义务制度化法律化保障体系和机制的重大意义,养成对法律的深厚情感和信任依赖,使民主法治真正成为人们普遍崇尚的国家制度、治国原则、社会运转形式和一种生活方式。

一旦法的信仰成为人们信仰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法治才能从“外在的强制”变成“内心的认同”,从纯粹理念变成精彩实践,从不完善走向完善。

法的信仰作为民主法治的价值认知,具有强大的规范功能,引导人民群众作为法律主体,正确表达利益诉求,保障合法权益。

民主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一方面是用通过民主所制定的法律化措施来清晰界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和内容,另一方面是依法保护公民民主权利不被侵犯,并在受到损害时,及时予以有效救济。

而这一切都仰赖于公民法的信仰的规范。

法的信仰是一种文化现象,是社会公众对法律价值认识的最高境界。

法的信仰一旦形成,会对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的认知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从而规范社会公众的行为,引导人们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依靠法定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的信仰作为民主法治的精神支撑,具有强大的凝聚功能,引导人民群众作为社会主体,积极维护法律秩序,捍卫民主法治的权威。

信仰是一个人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根本准则和态度,是一种无形而巨大的精神力量。

因此,法的信仰一经产生,构成了行为主体坚定的行为准则和行动指南,引导人们立足公平正义,在以法律规范约束自身行为并仰赖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将表现为以社会公众的群体意识极力追求法律规范背后所蕴藏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精神,强化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从而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尊严,为民主法治创造深厚的社会基础。

法的信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是一项长远的系统工程。

以法的信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是民主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培育公民法治文化。

培育法治信仰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

要充分发挥文化武装人、引导人、塑造人、鼓舞人的功能,以社会主义法治为统领,大力开展全民学法普法教育活动,积极培育公民法治文化,积极营造民主法治的社会氛围。

要通过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运用新兴媒体,建立普法教育基地,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要把法治文化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之中,用制度、行为、观念等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潜移默化,让法律知识和现代法治精神入脑入心,使人们心中接受法律、认同法治,进而在内心深处信仰法律。

弘扬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包括平等精神、宽容精神、民主精神、自由精神与人权精神等,它的核心是维护每个人作为人的尊严,从而建立公平、正义与宽容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

要注重把法治精神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属性明确下来,作为一切法治实践所奉行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让每个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权利,以法律规范作为个人社会行为准则,以法的精神作为个人社会活动的底线原则,使法治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加强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环节。

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自觉把党的领导纳入到国家法治化的轨道。

要大力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进程,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体系。

要大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障法律法规执行。

要大力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对法制干部培养,全面提高法制干部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忠实履行职责。

法律信仰的动力支撑。

领导干部、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都掌管着权力,他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影响着社会,成为风向标。

为此,领导干部要做模范守法的典范。

国家行政机关要做依法行政的典范,行使权力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在严格监督下履行职责,绝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司法部门要做严格公正司法的典范,确保法律神圣而不被侵犯,对侵犯法律的行为要依法惩治,做到公平正义。

只有保障平等与人权,实现公平与正义,才能引导人们自觉守法、切实信法。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民主亟待法制保障。

这一切都需要以法的信仰为前提。

没有法的信仰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没有法的信仰更不会实现真正的法治。

我们要以法的信仰,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民主法治的认识篇三民主与法治本质上分属于不同的理论范畴。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意为人民,系指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

民主治国俨然成为近现代政治发展的基本趋势。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民主自由权利。

”从根本法的高度,提出了民主政治要求。

而法治则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基本含义可概括为“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司法公正”。

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在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得到正式确认。

民主与法治是现代宪法机制良性运作的双翼。

两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统一的。

体现为:

民主为法治奠定基础,法治为民主提供保障,这也正是现代民主法治所追求的目标。

具体来讲,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创造一个可操作的、稳定的运行和发展空间,把民主容易偏向激情的特性引导至理性的轨道,为民主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法治则通过对一切私人的、公共的权力施以必要的法律限制,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民主秩序;

同理,民主也为法治注入新的内容和动力,以民主机制形成的法律制度,更能体现公共利益的导向,使法治为保障人权、自由及促进人们的幸福生活服务。

民主与法治也非绝对的天然盟友。

缺乏民主的法治,法律往往沦为工具,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成为“形式法治”。

而缺乏法治的民主,由于缺欠宪法与法律制约,往往借“民主”之名,实施多数人暴政,人权无法得到保障,难免走向另外一种极端。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以法治支持民主秩序,并借助民主来完善法治。

综观世界各国民主与法治的发展经验,并不存在绝对普适的制度构建模式。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发达的法治制度,但却缺乏民主表达机制。

或者有发达的民主机制,但却未形成完善的法治。

中国是个大国,利益格局复杂,加之改革开放正处于推进的关键时期,积极稳妥将民主与法治协调推进是一种务实的做法。

民主与法治协调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经验

推进民主与法治协调发展,是我国政府所确立的施政方略。

邓小平同志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同志指出:

“民主法制建设要抓紧进行。

”胡锦涛指出: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民主与法治视为同等重要,两者不可偏废。

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优越性。

它是一套由中国人民自己摸索的,以最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体制。

继续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坚定不移的目标。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和国家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效显著。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截至2022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机制,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司法公正。

“民主法治15条”充分体现了民主与法治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民主法治正处于历史发展新时期。

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社会矛盾日趋复杂。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与扩大人民民主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发挥人民创造精神方面还存在不足。

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民主法治,创新实施途径,完善民主法治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通过更加完善法律制度保障,进一步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出来,以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业兴旺发达。

“民主法治15条”既反映了民主政治要求,也提出了法治发展思路,兼顾民主与法治协调发展。

“民主法治15条”的具体内容,是按照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关于民主法治的表述逻辑并结合重庆工作实际状况,新实践,集中表达了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

民主方面有民意表达、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内容;

法治方面有民生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法为民、全民守法等内容。

这些内容,贯彻了中央精神,体现了重庆特点,反映了群众需求,既有成功经验,又有制度创新,既有原则要求,又有具体举措,是重庆民主法治实践的制度化、规范化,符合时代潮流背景,适应当前民主法治发展新要求。

民主法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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