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重要变化汇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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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重要变化汇总Word格式.docx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注:

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3、避难层(间)

老规范规定1%,新标准修订加倍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4、挡烟垂壁

梁底或吊顶下不小于500mm

新标准没有直接提挡烟垂壁数据,而是参照储烟仓厚度对比做出要求,另需满足清晰高度(净高-储烟仓厚度):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4.2.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2.2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

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6.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

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

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准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4.6.9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1/2,其他区域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Hq 

=1.6+0.1*H 

′ 

(4.6.9)

式中:

Hq——最小清晰高度(m);

H′——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

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m)。

5、可开启外窗

新标准对可开启外窗做法提出了具体要求。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3.2.4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6、排烟量

老规范要求:

自然排烟2%,机械排烟60m3/(h·

m2)

新标准按照净高分小于等于6m和大于6m两种场所加以细化。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4.6.3

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h·

m2)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3 

/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条~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数值,或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4.6.3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

7、走道排烟

自然排烟2%,机械排烟60m³

/(h·

新标准根据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设置排烟两种情况分别做出规定。

3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³

/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4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

m2)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³

/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8、避难走道

除长度小于60m两端直通室外的避难走道外,避难走道的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新标准对避难走道的要求更加严格了。

而针对这一修改,无论是选择题,还是案例题,都是很好的考点,一定要加以理解掌握。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3.1.9

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9、中庭排烟

自然排烟5%,机械排烟根据换气次数4次/h或6次/h

新标准根据周围场所设置排烟系统的情况分别做出规定。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4.6.5

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m3/h;

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2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的规定,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3/h;

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4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10、楼梯间

楼梯间不做防烟系统时,要求前室的开窗面积有变化。

3.1.3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 

,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

(注意这里是分别不小于)

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最高部位有开窗的要求(3.2.1)。

设有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有开固定窗的要求(3.3.11)。

楼梯间地上地下部分能否合用加压送风系统,还要看建筑地下部分的功能(3.3.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3.11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

3.3.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11、前室面积

前室,每层2.0㎡;

合用前室,每层3.0㎡

新标准对名称改为独立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共用前室(二合一)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12、固定窗

老规范没有固定窗概念,新标准增加固定窗要求,需要指出的是,达州6.2大火等一系列火灾表明排烟固定窗在现实中的重要性愈发显现。

防烟固定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

排烟固定窗

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丙类厂房(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4.4.14按本标准第4.1.4条规定需要设置固定窗时,固定窗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2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4.4.15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4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4.16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13、排烟窗

老规范规定上悬窗不能用于自然排烟窗

新标准指出只要排烟窗开启形式有利于烟气的排出,各类形式均可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4.3.3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5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14检修门

新标准对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及排烟管道的管道井隔墙耐火极限及检修门做出了明确规定。

3.3.9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4.11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

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5排烟机房

新标准明确排烟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送风机、排烟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4.4.5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5款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

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附件: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

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

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上海迈联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王 

炯 

张洁玉 

寿炜炜 

刘激扬 

沈 

纹 

张 

马 

恒 

李彦军 

朱 

鸣 

夏令操 

刘文利 

徐稳龙 

尹 

航 

周 

强 

韩 

峥 

王 

钊 

彭 

琼 

朱晔盛 

袁 

昕 

廖坚卫 

张 

兢 

刘卫江 

李德品 

盛伟军 

刘建宏 

黄德祥

主要审查人:

罗继杰 

倪照鹏 

刘国祝 

马伟骏 

周 

敏 

金丽娜 

王厚华

张 

旭 

赵克伟 

易 

岚 

薛亚群 

祁晓霞 

张兴权 

张树平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11月20日以第1741号公告批准发布。

建筑防烟、排烟设计是建筑防火安全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内外的多次火灾表明,火灾中产生的烟气,其遮光性、毒性和高温的影响是造成火灾人员伤亡的最主要因素。

为确保人员的安全疏散、消防扑救的顺利进行,组织合理的烟气控制方式,建立有效的烟气控制设施是十分必要的。

此前,我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尚无建筑防排烟系统的专项技术标准。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要求,经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制定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制订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采用了防烟排烟技术的实验成果,并广泛听取了设计、生产、科研等单位及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本标准条文也与其他现行国家标准相协调。

本标准共有条文182条,强制性条文19条。

本标准共分九章,主要内容为:

1. 

概括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意义,本标准适用的范围,以及说明本标准是根据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烟气流动特点进行建筑防烟排烟设计。

2.对防烟、排烟系统和设施、烟羽流类型的分类,以及设计所需要的计算用符号等进行了定义。

3.对不同类型的建筑如何进行防烟系统设计做出规定,包括自然通风方式和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选择、设施设置以及风量计算等,并为常见类型的建筑提供了方便选取使用的送风量设计数据表。

4.对不同类型的建筑如何进行排烟系统设计做出规定,包括自然通风的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的选择、排烟和补风系统的设施设置以及排烟量计算等,并为常见类型的建筑提供了方便选取使用的排烟量设计数据表。

5.对防烟排烟系统的风机、挡烟垂壁等设施与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进行规定。

6.对防烟排烟系统的进场检验和构件安装做出了规定。

7.对防烟排烟系统的单机调试和联动调试等做出了规定。

8.对防烟排烟系统的验收材料和验收方法做出了规定。

9.对防烟排烟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做出了规定。

在本标准附录中给出了计算所需的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排烟量表,提供了质量管理和工程验收所需的表格。

为便于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本标准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1.0.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1.0.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1.0.1本条是制定本标准的意义和目的。

建筑物中存在着较多的可燃物,这些可燃物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热和有毒烟气,同时要消耗大量的氧气。

烟气中含有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等多种有毒有害成分,对人体伤害极大,致死率高;

高温缺氧也会对人体造成很大危害;

烟气有遮光作用,使能见度下降,这对疏散和救援活动造成很大的障碍。

因此为了及时排除烟气,保障建筑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展开,合理设置防烟、排烟系统,并规范系统的施工、调试、验收及维护保养,制定本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1.0.2本条规定了适用本标准的建筑类型和范围。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当设置防烟排烟系统时,均要求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对于部分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一些特殊性的措施和要求可按国家相关专业标准执行,但本标准中的通用性条文仍可参照执行。

1.0.3本条规定了执行本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火灾烟气发展规律与火灾规模,建筑的高度、结构、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等密切相关,所以在设计防烟、排烟系统时应综合考虑各因素的相互关联和影响,以达到安全可靠的设计目的。

“安全可靠”是以安全为本,要求必须保证达到预期的目的;

“技术先进”是要求设计合理有效,理论科学,应用可靠;

“经济合理”则是要求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前提下,力求经济上的合理性。

1.0.4防烟、排烟系统组件的质量是保证系统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求设计中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防烟、排烟系统中,部分组件属于消防产品,按照现行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认证方可使用。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1.0.5本标准主要对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提出具体的要求。

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等。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2符号

2.1.1 

防烟系统smokeprotection 

system

通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火灾烟气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内积聚,或通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阻止火灾烟气侵入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的系统,防烟系统分为自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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