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02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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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02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目次

前言23

1范围24

2规范性引用文件24

3术语和定义24

4职责24

5管理内容与方法24

6报告和记录29

7检查与考核29

1前言

本制度根据西双版纳供电局标准化工作需要,为规范本局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各岗位工作而制定。

本制度由西双版纳供电局人事部提出并归口。

本制度主要起草部门:

西双版纳供电局人事部。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

田林。

本制度主要审核人:

李绍奎、田林。

本制度由杨波批准。

本制度由西双版纳供电局人事部负责解释。

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西双版纳供电局职工工作制度及考勤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考勤工作的管理。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职责

14.1 人事部

负责职工劳动考勤管理标准的制定、修改、贯彻和考核。

负责各部门每月上报考勤表的备案,并督促各部门考勤员认真履行职责。

督促实施并负责审批职工的有关请假手续。

14.2 各部门

负责落实劳动考勤管理标准做好本单位本部门考勤工作。

按时向人事部上报考勤情况。

15 内容与方法

15.1 工作时间

运行职工(包括轮班岗位职工)根据不同情况,按局制定的轮班方式,确定工作与休息时间。

按国家规定,常白班人员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公休日。

根据规定常白班工作时间:

上午:

9:

00---12:

00,下午:

14:

00---18:

00。

15.2 法定休假及其它休假

元旦节一天,一月一日。

春节三天,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

国际劳动节三天,五月一日至三日。

国庆节三天,十月一日至三日。

国际妇女节,三月八日(全局妇女放假半天)。

国家规定的特殊人员休假,少数民族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地区性节日休假,地区性少数民族节日休假,按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每年4月15日泼水节放假一天(傣族职工由部门所队自行安排),但由于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计补休一天。

若泼水节在公休日时不计补休。

15.3 年休假

根据云电劳(1991)16号文规定,职工以年度为休假周期,凡在职职工除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每年安排一次休假。

职工休假,原则上根据工作年限分别享受下列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

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年休假7天。

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

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年休假的享受以满周年计算。

上半年满的按应休天数安排休假;下半年满的,从次年开始按应休天数安排休假。

休假时间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职工休假时,确因单位工作需要而暂停休假,实休假日不足本规定休假天数的,不足的天数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另行安排补休。

职工按上级有关规定,当年已享受休养、疗养的不再享受休假。

若休养、疗养的天数不足本规定休假天数,可按休假期补足。

若已休假,一般不再安排其他休养、疗养。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当年病伤假或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的;

当年产假九十天的或其他计划生育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

当年发生旷工三天及以上的;

a)待岗三个月以上的;

b)受行政留用查看处分或受党(团)查看处分或受刑事处分的(指当年受处分或在处分期内的人员);

c)当年享受休假后,若发生上述情况之一者,下一年度则不再享受年休假。

d)对因政治、经济或其他问题尚在审查或停职的人员,暂不安排年休假。

e)当年外系统调入及由国家统配的转复军人,凡符合休假条件的一律从第二年开始享受休假待遇。

系统内调动的职工凭调出单位证明确定是否在当年享受年休假。

f)在年休假期间,如本人需探亲、访友、疗养或旅游,所需费用自理。

g)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绩效奖和福利待遇不变。

h)单位和部门要根据全年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初作出本单位部门休假,统一安排计划,并通知职工本人,在生产工作任务繁忙时,一般不要安排职工休假。

i)年休假只能当年一次审批使用,跨年作废。

已安排休假,本人不休的,视为自动放弃。

j)职工休假应服从组织安排,凡不服从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在休假期间如遇本单位、本部门有急事暂停休假时,接通知后应立即回到生产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

k)职工在办理休假手续时,先由本人填写一式二份请假单,经班组、部门签字同意、人事部、局领导逐级审批后方可休假。

l)中层干部副职休假由本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中层干部正职由局长审批,并报党委工作部登记备案。

m)凡未正式办理休假批准手续,擅自离开生产岗位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15.4 婚假及生育待遇

男年满25周岁,女满年23周岁结婚为晚婚,可给晚婚奖励假18天,未到晚婚年龄的给婚假6天,对象在异地的可按实际路程增加路程假,但不报销费用。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婚假自职工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请假有效,超过时限不请则视为自动放弃。

女职工生育按云电劳(1997)35号文执行不少于90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婚增加产假15天,晚育(24岁以上生育)增加15天,其产假工资由生育基金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符合生育规定条件,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

职工请产假需由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填写一式三份假单(一份本部门留存、一份人事部备案、另一份附生育保险报销单后),经部门、人事部审批后方可休假。

15.5 计生假

女职工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给予42天假期;不满四个月则给予15-30天假期。

上述流产假年内第一次视为出勤,年内二次以上按病假处理。

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续当天起休假7天;取出宫内节育器,自手续当天起休假3天;皮下埋植避孕术休假3天,输卵管结扎可休假30天。

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5天。

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上述假期的享受需由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填写一式二份假单,经部门、工会、人事部审批。

15.6 护理假

职工因病或工伤住院,由人事部根据医院的书面要求及病人的自理情况提出意见,配偶在本单位的可派往护理,配偶不在本单位的由部门派人护理,由于工作不能安排护理的,按劳务市场价外聘一名护理人员。

夫妻双方均属我局职工且晚育者,在女职工生育期间可给配偶护理假7天。

男、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特殊情况凭医院证明给对方护理假2天。

职工直系亲属病危住院期间,凭病危通知书给护理假5天。

独生子女生病住院需护理时,人事部根据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提出护理意见,可给父母其中一方享受不超过4天护理假,如出现病危期间,凭病危通知书可给父母两人各5天护理假。

我局配偶在外单位住院需前往护理的,在工作离得开的情况下,由对方承担本人工资,我局可同意前往护理并按出勤对待。

护理亲属期间计算出勤,但不计加班、补休等。

护理假需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填写一式二份假单(一份由部门保留,一份交人事部备案),并经部门、人事部、局领导逐级审批后方可休假。

15.7 病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诊治或休息而不能上班者须请病假。

请病假在3天以内(包括3天)填写一式二份假单(一份本部门留存,一份附考勤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休假;请病假在3天以上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病假证明,填写一式二份假单(一份本部门留存,一份附考勤表),并经部门、人事部、局领导逐级审批后方可休假。

如因病情危急未能事先请假的,也应在病休后二日内办好请假手续,运行人员有紧急情况的在上班二小时向当班值班长请假。

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弄虚作假向医生索要病假条的,其休假时间亦作旷工处理。

职工在外地患病需请假休息的,应及时来函来电请假,病情较急的也应在病休后二日内向本单位领导电话请假,回单位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并经部门及单位领导签字认可后才能有效。

否则,其休假时间一律作旷工处理。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突发急病,确实不能按时返局而需要在当地医院治疗者,应持有当地医院的急诊病假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星期,急诊后应立即返局。

遇有住院等特殊情况时,需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急诊病情介绍,休假证明和必要的化验、透视报告,连同出院证一并交单位(科室),经批准,方可按病假处理。

但一般最多不得超过15天。

职工请事假或其他假回家期间发生急病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职工因病就诊时间超过四小时的,均应计算为病假时间(局统一安排职工身体健康检查例外)。

因病需住院治疗的,需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凭医院有关诊断说明书到人事教育进行确认并办理请病假手续,填写一式二份假单(一份本部门留存、一份附考勤表),病假起止时间凭出院证确定。

15.8 事假

职工因私事需占用工作时间进行处理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方能离岗。

因工作暂时不能离开的,单位有权不同意事假。

一般职工请事假在3天以内(包括3天)需填写一式二份假单(一份本部门留存,一份附考勤表),由部门审批后可休假;请事假在3天以上需填写一式二份假单(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人事部备案),由部门、人事部、局领导逐级审批后方可休假。

中层副职请假在3天以内由正职签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人事部办手续,3天以上由正职签意见,局长审批;中层正职请假由局长审批。

并报党委工作部登记备案。

凡经请假批准的职工,离单位前应与考勤员联系,回单位后及时办理手续,作为考勤的依据。

事假的假期不包含公休假日及法定节日,探亲假、产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休假日在内。

职工请事假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休息。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a)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有关领导批准,而不上班者。

b)假期已满,未按时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经批准,自行不到岗者。

c)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或调动工作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者。

d)伪造事实或盗窃,涂改请假条者。

e)出勤后无故不干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任务者。

f)因违反治安处罚条例或其他不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扣押拘留者。

15.9 探亲假待遇

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父母的任何一方都不在同一地居住,且距离60km及以上者,均可享受探亲假。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休假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休假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二十天,在四年中任何一年,均可享受。

以上探亲时间不包括往返的实际路程时间。

职工探望配偶,只能夫妇其中一方享受探亲假;配偶与父母居住一地,只能享受探配偶待遇;父亲和母亲分居两地的,只能享受其中一方待遇。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生、实习生在见习期、实习期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假,期满时间在上半年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期满时间在下半年的,次年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职工领取结婚证当年若已享受一年一度的探父母假,则一年一度的探配偶假自次年开始享受。

探亲假只能在规定期限内有效。

若确因工作关系,单位在使用期限内不能给予探亲假期的,经本人书面申请,部门领导、人事部、局领导签字同意由人事部备案后可将此期限的探亲假积累至下期限两次合并使用,但只给一次路程时间和报销一次路费。

但不能预先使用下期限的假期,也不能累积两次以上的探亲假期。

已婚职工探配偶每年给假一次,若因配偶在农村,经职工申请,部门领导同意后可分两次使用,但只给一次路程时间和报销一次路费。

探亲对象不在农村的,探亲假不能分开使用。

凡符合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填写一式三份请假单(一份本部门留存、一份人事部、一份附探亲差旅费用报销单后),经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审批同意,并由人事部签字确认后方可休假。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报销探亲路费须凭探亲假条,经人事部审核登记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经人事部签署意见后,按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文《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执行。

探亲假期和路程假均应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15.10 丧假

职工的父亲、母亲(含岳父、岳母、公公、婆婆)、配偶、子女去世,给予丧假6天,对象在异地的可按实际路程增加路程假,但不报销费用。

丧假自对象去世之日起一月内请假有效,超过时限不请视为自动放弃。

丧假须填写一式二份假单(一份本部门留存,一份人事部备案),经部门、人事部、局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

15.11 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基层单位应即时报告局劳动鉴定委员会。

伤员需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并出具病伤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后作出工伤证明,人事部方可根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诊治,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确定,方可按工伤待遇执行。

工伤的治疗、处理按云电劳(1997)9号文执行。

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医疗期限(1-24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假需填写一式三份假单(一份本单位留存,两份人事部备案),由部门、人事部及局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

15.12 其它

职工内部调动,按实际工作情况由相关部门考勤;借调职工办理借调手续后,借调时间在15天以内由原部门考勤,15天以上由借调部门考勤。

变电站实行大倒班工作制的职工,轮休期间由变电管理所按长白班方式考勤。

职工请假需按请假程序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运行职工须提前24小时),审批后将假单交至相关部门后方可休假。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本人有条件请假而托人请假者;非特殊情况事后补假者;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其他不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者;不服从分工者;上班时间打架斗殴者,一律以旷工论处。

上述所有假除年休假、事假、病假、丧假外,遇有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均应连续计算。

出差人员须填写一式二份出差审批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交一份至考勤员作为考勤依据,非特殊原因超过批准期限的,一律按事假论处。

15.13 有关假期的工资待遇

年休假、探亲假、丧假、产假、独生子女奖励假和晚婚晚育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护理假,岗位工资照发。

实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岗位工资为加班、病、事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事假工资按日扣减岗位工资。

根据云劳[1995]118号文的有关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期间,病假工资在医疗期间,岗位工资按下表所示比例计发,超过医疗期自下月起执行一岗一薪岗位工资。

本单位工作年限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医疗期

比例

医疗期

比例

五年以下

3个月

60%

6个月

65%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6个月

65%

9个月

70%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12个月

75%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18个月

80%

二十年以上

24个月

85%

精神病、麻疯病、恶性肿瘤的职工,工资待遇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5.14 迟到、早退、旷工

职工应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15分钟以内到岗为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到岗以旷工计算;工作时间结束前15分钟内离岗为早退,超过15分钟以上离岗以旷工计算。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内擅自不上班者为旷工。

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三次以旷工半天论。

15.15 加班与补休

为确保职工的休息权,除因工作确实不能中断或事故抢修、抢险外,一般情况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机关工作人员除法定节假日外,原则上加班不计补休)。

对于公休日仍需继续工作的岗位,各种值班岗位等,一律实行轮休,不计加班。

一般情况下,按每个工作日8小时计算,8小时后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月加班加点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每个工作日超过8小时,加点累计3—4小时记半天补休,6—8小时记一天补休。

外出开会、学习、培训、参观考察人员以及管理人员出差工作期间,假日仍工作的一律不记加班。

未转正定级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加班。

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及运行人员加班(轮班休息人员),必须于节日前三天由本人填报加班审批单经部门同意后人事部、工会、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加班,事后经人事部核实,实际加班人员按300%计发加班工资,运行轮班休息人员按200%计发加班工资。

公休日加班和平时加班一律记补休。

实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后,岗位工资为加班、病、事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按300%计发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岗位工资÷20.92×300%×天数。

各部门须在加班之后适时安排补休,补休期限从加班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三个月之内不补休的,补休自行作废。

16 报告和记录

序号

附录号

编号

名称

保存地点

保存期

1

考勤表

人事部

10年

2

请假审批单

人事部

10年

3

加班审批单

人事部

10年

17 检查与考核

17.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人事部检查,提交考评委员会考核。

17.2 考核依据执行《西双版纳供电局经济责任制总则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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