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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重点4

租赁货物

  

(一)概念

  1、含义

  租赁是指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即资产所有者(出租人)按契约规定,将租赁货物租给使用人(承租人),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租金并享有对租赁物件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

  2、范围

  国际租赁大体有两种:

一种是金融租赁,另一种是经营租赁。

  金融租赁带有融资性质,采用这种租赁方式进境的货物,一般是不复运出境的,租赁期满,出租人会以很低的名义价格转让给承租人,租金是分期支付,租金的总额一般都大于货价。

  经营租赁进口的货物一般都是暂时性的,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租金的总额一般都小于货价。

  

(二)报关程序

  1、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1)按货物的完税价格缴纳税款

  海关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税费后放行。

放行后,不再对货物进行监管。

  

(2)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

  海关审查确定第一期租金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有关的税费,放行,对于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的货物,海关放行后,还需要对货物进行监管。

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向海关申报。

  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结海关手续。

  2、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租金小于货价,所以纳税义务人只会选择按租金缴纳税款。

按海关审查确定的第一期租金或租金总额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

海关放行后,还需要对货物进行监管。

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向海关申报。

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结海关手续。

汇付的种类

  汇付的种类可以分为:

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

  1.信汇(mailtransfer,m/t)

  2.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t/t)

  3.票汇(remittancebybanker'sdemanddraft,d/d)

  

(二)汇付的性质:

属于商业信用性质;顺汇性质

  (三)汇付的使用:

通常用于预付货款、货到付款,还可用于定金、货款尾款、佣金的支付

  仲裁

  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一)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即在争议发生前,合同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表明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付仲裁解决。

  ※另一种仲裁协议:

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争议发生后订立的提交仲裁的协议。

  这两种仲裁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仲裁协议的作用

  

(1)表明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自愿提交仲裁

  

(2)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可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这三个作用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

  

(二)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一般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执行,而不能就同一问题再诉诸法院。

当事人只有认为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仲裁有程序性问题,才可以要求法院对仲裁予以审查,法院一般不审查仲裁的实体问题。

运输包装

  又称大包装或者外包装,其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

  1.包装的方式

  2.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

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三种:

  

(1)运输标志:

  标准化运输标志包括:

  ①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收货人代号)

  ②目的地或目的港

  ③参考号(合同、订单、发票号码)

  ④件号

  

(2)指示性标志

  是指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而要注意的事项,一般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故有人称其为操作标志。

  (3)警告性标志

  又称危险品包装标志,是指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原产地规则定义:

  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二)原产地规则类别:

  从适用目的的角度划分,原产地规则分为两大类:

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1、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以优惠贸易协定通过双边、多边协定形式或者由本国自主形式制订的一些特殊原产地认定标准,因此称为协定原产地规则。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

也叫“自主原产地规则”。

  (三)原产地认定标准:

  在认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种是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另一种是货物由两个及以上的国家(地区)生产制造。

  无论是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都要确定这两种货物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1、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以产品的种植、开采或生产国为原产国,这种原则叫“完全获得标准”

  2、当一种产品经过几个国家货物(地区)加工、制造的,以最后完成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这种标准成为“实质性改变标准”。

“实行性改变标准”包括: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混合标准等。

  1、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参见教材P278。

  

(2)从价百分比标准(重要考点)

  我国签署的各项优惠贸易协定主要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是:

  ①《亚太贸易协定》(6个国家签定:

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中国)

  ※非成员国原产的原材料等总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的55%

  即:

成员国的材料要达4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

  ※原产于孟加拉国的货物,非成员国的原材料不超65%

  即:

孟加拉国及协定成员国的材料的比例达到3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孟加拉国。

  ②《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

  (东盟成员国:

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

  ※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的材料、零件不超过60%

  即:

原产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物的成分占40%及以上;并且最后的工序是在成员方境内完成,则认定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

  ③CEPA香港、澳门

  要求港澳产品的增值标准为30%及以上,则原产地为香港、澳门

  ④《中巴自贸协定》

  ※要求货物巴基斯坦原产成分不小于40%,则原产地为巴基斯坦。

  ※制成品中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的成分累计不低于40%,则进口的货物原产地认定为巴基斯坦

  ⑤特别优惠关税的原产地规则

  ※受惠国对非该国原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小于所得货物价值的占40%

  ⑥《中智自贸协定》

  ※非成员国的原产材料小于60%;

  即成员国的原产材料要达40%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

  (3)直接运输标准

  (参见教材278-279,熟悉)

  2、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内容(参见教材288,熟悉)

  

(2)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或制造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①税则归类改变:

指产品经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改变

  ②制造或者加工工序:

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③从价百分比是:

是指一个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占所得货物价值的30%及其以上。

  判断题

  所谓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4位数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达到30%以上。

  答案:

(四)申报要求(了解)

  1、《亚太贸易协定》规则

  除了要提交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2、《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规则

  进口的时候向申报地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并提交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3、CEPA香港规则和CEPA澳门规则

  纳税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申报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零关税税率。

并提交符合CEPA项下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作为报关的随附单证。

  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应主动向海关申报适用中巴自贸协定税率。

并在有关货物进境报关时向海关提交巴基斯坦指定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5、“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受惠进口货物

  应当主动向进境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特别优惠关税。

并提交出口受惠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签发的由该国海关于出口时加盖印章的原产地证书。

  6、《中智自贸协定》

  ※进口时申明货物适用中智自贸协定税率。

并提交智利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总司在货物出口前签发的或者出口后30天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

  ※价格不超过600美元且不属于为规避有关规定而实施的货物,免交原产地证书。

  (五)原产地证明书

  1、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1)《亚太贸易协定》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交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货物征税放行后,纳税义务人自货物进境之日起90日内补交原产地证书的,经海关核实,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2)《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原产地证书应当自东盟国家有关机构签发之日起4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经过第三方转运的,提交期限延长为6个月。

  ※原产于东盟国家的进口货物,如果产品的FOB价不超过200美元,无须要求我国的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进口方)提交原产地证书。

但是要提交出口人对有关产品原产于该出口成员方的声明。

  ※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交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货物征税放行。

东盟成员国的货物,应当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且在原产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经海关核实,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3)CEPA的原产地证明书

  ※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海关因故无法进行联网核对的,应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按照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者暂定税率征收相当于应缴纳税款等值保证金后先予以放行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海关应当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其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情况,根据核查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转税手续。

  (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所用文字为英语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或实际出口后15日内签发。

  未能在规定的日期签发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申报地海关提交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签发的注明“补发”字样的原产地证书。

  如果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毁坏,在该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签发经证实的原产地证书真实复制本。

  ※除不可抗力外,原产地证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如果经过第三方转运的,提交期限延长为8个月。

  (5)“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180日,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

  ※应提交正本及第二副本

  ※海关对证书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可向受惠国海关或发证机构提出核查要求,并要求其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90内予以答复。

在上述期限内为收到答复,则不得享受特别优惠关税税率。

  (6)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所用文字为英语,并加盖有“正本(ORIGINAL)”字样的印章。

  ※原产地证书的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海关对证书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可向智利有关部门提出核查要求。

在提出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海关未收到智利有关部门核查结果,则不得享受关税税率优惠待遇。

  2、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了解)

  

(1)对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2)对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六)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进口鲜水果、农产品实施零关税

  ※对原产于台湾地区15种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

  ※对原产于台湾地区19种进口农产品实施零关税。

  (七)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对其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

  ※提交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能说明将要进口货物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

  3、说明该项交易情况的文件材料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海关应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

  ※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时,与预确定决定货物相符,且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二、税率适用

  税率适用原则

  1、进口税率

  基本原则是“从低适用”,特殊情况除外。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上述之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2)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国(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

  (3)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以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其所适用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5)(6)(8)参见教材P288(了解)

  (7)执行国家有关税率减征政策时,首先应当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有关税目的减征税率,然后根据进口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将这一税率与同一税目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税率从低执行。

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

  ★教材P288归纳的表要掌握。

  2、出口税率适用原则

  出对于口货物,在计算出口关税时,出口暂定税率优先于出口税率执行。

一、关税

  ※关税的概念:

  1、关税是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公布实施的税法及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向纳税义务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关税的征税主体是国家及代表国家的海关。

  3、征税的对象是:

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

  判断题

  我国关税征收的客体也就是征税的对象是各类进出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

  答案:

错误

  解释:

各类进出境人员不属于征税对象,运输工具所征收的不是关税,而是船舶吨税。

  ※关税的种类

  从报关业务的角度来看,关税分为:

进口关税、出口关税

  

(一)进口关税

  1、进口关税的含义:

是指一国海关以进境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关税。

  2、进口关税的种类

  ★从征收关税的标准来看,进口关税分为:

  

(1)从价税

(2)从量税(3)复合税(4)滑准税

  

(1)从价税:

以货物的价格作为计税标准。

  公式:

从价税应征税额=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税率

  ※价格和税额成正比例关系的关税。

  

(2)从量税:

以货物的计量单位作为计税标准(例如说重量、数量、容量等)。

  公式:

从量税应征税额=货物计量单位总额*从量税税率

  采用此税率的货物有:

原油、啤酒、胶卷、冻鸡

  (3)复合税:

一个税目中的商品同时使用从价、从量两种,按两种税率合并计征。

  公式:

复合税应征税额=从价部分的关税额+从量部分的关税额

  =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税率+货物计量单位总额*从量税税率

  采用此税率的货物有:

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非家用型摄录一体机、部分数字照相机等

  (4)滑准税

  ※当商品价格上涨时采用较低税率,当价格下跌时则采用较高税率。

  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实行5%-40%的滑准税。

对划准税率低于5%的进口棉花按0.570元/千克计征从量税。

  当关税配额外进口棉花完税价格高于或等于11.397元/千克时,按0.570元/千克计征从量税。

  ★从征税的主次程度来,进口关税可分为:

进口正税和进口附加税

  

(1)进口正税:

是按海关税则法定进口税率征收的进口税。

  

(2)进口附加税:

是对进口货物除征收正税之外另外征收的进口税。

  进口附加税一般具有临时性,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等。

  只有符合反倾销、反补贴条例规定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才可以征收。

  

(二)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是以出境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

  征收出口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限制、调控某些商品的出口。

  (三)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口关税

  1、第二类暂准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出境之日适用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按月征收税款。

  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税款。

  2、暂准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缴纳剩余税款。

  3、计征税款的期限为60个月,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

  公式:

每个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1÷60)

  每个月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1÷60)

来_源:

考试大_报关员资格考试__考试大 二、进口环节税

  进出口环节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

  1、增值税:

是以商品的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所创造的新增价值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2、消费税:

是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增值税

  1、其他环节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环节税由海关征收。

  2、起征额为人民币50元,低于50元的免征,基本税率为17%

  3、按13%征收增值税的商品有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粮食、实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注意石油、汽油、柴油不按13%进行征税)

  ③图书、报纸、杂志(图书)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与农业生产有关)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二)消费税

  1、与增值税一样。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消费税由海关征收。

  (单选题)

  我国的进出口消费税由()征收。

  A、国家税务局B、财政部

  C、国家及代表国家的海关D、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答案:

C

  2、起征额为人民币50元,低于50元的免征

  3、征收的范围:

  目前国家规定应征消费税的商品共有四种类型:

  第一类:

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的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烟、酒、酒精、鞭炮、焰火)

  第二类:

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须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

  第三类:

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

(小轿车、摩托车、)

  第四类:

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类消费品。

(汽油、柴油)

  另外进出口钻石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办理报关手续,其他口岸不得进出口钻石

 三、船舶吨税

  1、船舶吨税是由海关代为在设关口岸对进出、停靠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

  凡征收了船舶吨税的船舶不再征收车船税,对已经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船舶,不再征收船舶吨税。

  2、分为:

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与我国签定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适用优惠税率,未签定的适用普通税率。

  3、征收范围:

(重要考点)

  ①在我国港口行使的外国籍船舶

  ②外商租用(程租除外)的中国籍船舶

  ③中外合营海运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外国籍船舶

  ④我国租用的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多选题

  在下列船舶中,应征收船舶吨税的有:

  A、在青岛港口行使的日本油轮

  B、在厦门港口航行的美国货轮

  C、航行于广州港口被马来西亚商人以期租船方式租用的中国籍船舶

  D、航行国外兼营沿海贸易的被中国商人租用的韩国籍船舶

  答案:

ABCD

  4、我国现行规定,凡同时持有大小吨为证书的船舶,不论实际装货情况,一律按大吨位计征吨税。

船舶吨税按净吨位计算。

  吨税的有效期限规定为两种:

90天和30天,期限不同,税率也不同,由纳税人申报纳税时自行选择。

  5、交款期限:

应当自海关填发的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征0.5‰的滞纳金。

  四、税款滞纳金

  

(一)征收范围

  1、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

  2、起征时间:

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进口税费。

  3、征收标准:

0.5‰

  对逾期缴纳税款应征滞纳金的其他情况,参见教材262

  

(二)征收标准

  滞纳金起征额为50元,不足50元的免予征收。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进口环节税滞纳金金额=滞纳进口环节税税额×0.5‰×滞纳天数

1.含义: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

  2.范围

  

(1)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进口货物;

  

(2)保税货物;

  (3)在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4)暂准进境货物;

  (5)其他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3.处理

  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放弃进口货物的所得价款,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按比例支付。

  超期未报关货物:

掌握超期未报关货物的概念(含义、范围)及处理

  1.含义: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2.范围

  

(1)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2)在海关批准的延长期满仍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溢装货物、误卸货物;

  (3)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保税货物;

  (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暂准进境货物;

  (5)超过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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