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工程技术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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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沿海大部分地区的

大田耕地土壤中持久性毒害物质大量积累,2000年太湖流域农田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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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成为制约区域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大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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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随着城市发展转型步伐加快,土地功能转性再开发过程中暴露

城市土壤的概念与基本性质

城市土壤(urbansoil):

是指在地带性自然土壤背景下,在城市化过程中受人类活动影响而形成的一种特殊土壤,是保留着原有土

壤基本属性并遭受强烈改变的土壤总称。

城市土壤出现在城市或城郊地区,受到人类活动强烈影响的、非农用的并且由于土地的混合、填埋或污染而形成的厚度大于50cm的城区或郊区土壤(不同于农业土

壤受农事活动干扰或自然因素影响的耕作层厚度一般仅在15〜

20cm。

城市土壤性质主要取决于城市建设用地类型,工业仓储、居住、道路交通、公用市政、公共服务、园林绿地、河道水域等不同城市用地功能的土壤理化性状及其环境质量差异极大。

由于地质结构和

污染特性等因素,在考虑城市土壤环境问题时,地下水往往与其密不可分。

城市土壤具有的基本特征:

(1)复杂的土壤组分和时空变异性;

(2)混乱的土壤剖面和发育形态;

(3)丰富的人为附加物;

(4)变性的土壤物理结构;

(5)受干扰的养分循环和土壤生物活动;

(6)高度的污染特征。

城市土壤污染物主要来源:

一是工业污染。

我国城市化伴随着工业化发展,据统计全国工业生产80%集中在城市及近郊,工业污染物以“三废”形式向城市土壤环境排放,长期积累使企业场地污染物浓度远远高于其他区域土壤。

二是交通污染。

各类车辆排放的废气污染物最终以大气沉降形式进入城市土壤环境,交通运输引起的土壤污染呈带状分布。

三是燃煤污染。

长期的燃煤释放重金属污染沉降至土壤环境。

四是市政公用设施。

城市地区众多的加油站、油库、市政管网、危险品仓库、废物堆场/处理处置厂等,因渗漏或其他不当原因,对场地环境构成了威胁。

其中,工业污染是城市土壤污染的最大来源。

以石油烃为原料的燃油供应业、将土壤作为废物(垃圾、废渣、污水等)处理场所的废物处理业、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储业等都可能造成城市土壤污染。

突发性污染事件也是城市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

我国城市土壤污染的总体情况可以用“四个增加”来概括:

土壤污染物的含量在增加,土壤污染物种类在增加,土壤污染的面积在增加,土壤污染的类型在增加。

城市土壤污染在全国各级城市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中科院调查数据显示,工业区附近的土壤污染远远高于农业土壤,多氯联苯、多环芳烃、塑料增塑剂、除草剂、丁草胺等,这些高致癌的物质可以很容易在重工业区周围的土壤中被检测到,而且超过国家标准多倍。

市区和郊区土壤中多环芳烃(PAHS类污染物调查结果表明,市区是土壤PAHs含量超标最严重的地区。

以我市为例,几个重点工业区如大渡口、沙坪坝和长寿,受污染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为同期对照区含量的数倍至几十倍。

据长期跟踪监测,即使在工业污染源搬迁后(目前这些地区的土地部分已转变为市政设施、商业建设和房产开发等)的一、二十年中,土壤中的

些重金属含量依然远高于土壤背景值。

此外,我市星罗棋布的加油站、大中型油库、各类化工行业的危险品仓库、固体废物堆场和填埋场等,由于泄漏、渗漏和废物处置不当等原因,对城市土壤环境构成威胁。

尤其是近年来,随着老城区的改造和工业污染源的搬迁,大量地块在重新开发过程中,污染情况不明,而且也缺乏必要的评判标准与处置修复措施,给周围环境和城市居民健康造成了潜在危害。

放眼全国,

其他大中型城市同样面临城市土壤污染问题。

北京、南京、武汉、湖南等工业历史悠久的省市在城市土地转性开发过程中,有的工厂企业和其他污染行业遗留的场地没有得到及时修复,甚至在原来危险废物贮存地上建造商品房,由此引发的环境安全事件和社会稳定性问题已相继发生。

2010年的武汉“毒地”事件就是其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以来,江苏省常州外国语学校疑似因化工厂污染地块中毒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另外,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短缺,污染土地的重新开发利用是城市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而城市土壤污染制约着城市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据专家介绍,一个10公顷的厂房用地如被污染,可能需要上亿元资金来修复,可见城市土壤污染的经济损失巨大。

2.2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同时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

我国城市土壤污染已经对生态环境、人民健康和社会经济等都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从对城市土壤污染的认识到逐步控制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而这些问题却在我国

近几年开始集中爆发。

现阶段,无论在人才技术、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还是产业化规模方面的发展水平均无法满足我国城市土壤污染防治的需求。

1)服务国家环境战略需求:

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监管,是我国“十二五”以来环境保护的新重点。

近年来,国家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

“十二五”规划指出,要紧扣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解决重金属污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和土壤污染等问题,在实践中继续探索环保新道路,开创环保事业发展新局面。

因此,围绕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紧锣密鼓开展。

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政策立法层面。

虽然现阶段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门的土壤法,但部分省市为了指导当地的土壤修复工作,在固体废物管理条例补充了土壤相关条款,发布了一些用于指导当地土壤工作的文件和地方性的技术规范。

在处理土壤污染问题时,以前引用最多的两个环保部的文件

环办

为: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4】47号)2004年6月1日”和“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2008年6月6日”。

2016年5月28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6〕31号),已成为最新指导文件。

规范标准层面。

国家层面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已在修订过程中。

场地土壤污染管理与修复是重点关注领域,环境保护部已组织制

订了场地土壤相关的1个暂行办法和6个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企业拆迁过程中场地环境污染防治技术导则》以及《污染场地技术术语标准》。

规划层面。

2010年,环保部启动了“十二五”全国土壤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任务,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目标,各省市业已启动“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其中工业场地土壤是现阶段各省市土壤污染管理与修复的重点对象,关注企业搬迁遗留土地,尤其是作为居住和商业用地开发。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显示,在“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投入20亿元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将积极促进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科技专项的开展。

部分省市出台了地方性管理办法和规范文件,加大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强化污染场地土壤修复与治理。

其中,北京、**、江苏、浙江、沈阳、上海等尤为突出。

由此可见,随着国家和社会对土壤污染问题的逐渐重视,政府将不断完善管理对策和措施,鼓励技术研发和行业发展,但土壤污染控制技术在总体上还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土壤环境保护的需要,缺少先进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高效的产学研机制。

通过建立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加快提升技术能力,并实现先进研究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推广应用,对我国土壤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该工程技术中心也是落实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

十一五”专项规划》、《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和《重金属污染

综合防治规划》等重要规划和决定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技术成果在土壤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和发展、解决城市土壤污染治理难题、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土壤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2)研发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迫切需求:

促进城市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科研技术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提高核心竞争力。

近年来,国内很多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在城市土壤污染控制技术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行业力量过于分散,业技术创新能力薄弱,技术水平不高,研究开发投入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土壤污染治理事业的发展。

如何整合和高效利用我国城市土壤污染控制相关领域的存量资源,为我国土壤治理创造良好的条件,突破目前制约该领域高效发展的“瓶颈”,是摆在我们面前十分现实的问题。

建设“**市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工程技术中心”可以集中力量组织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项目任务,攻克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中存在的共性关键技术难题,为国家构建和完善该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指南、规范标准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撑和保障,并将进行全国范围的技术示范和推广。

3)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建立创新技术试点工程和示范基地,逐步辐射全国,推动行业发展。

通过工程技术中心在领域内的深入研究和工程积累,形成成熟可

靠的成套技术、装备和规范。

通过工程技术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辐射西部城市群,并将系列成果逐步在全国大中小城市内推广应用。

为带动我国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行业的产业化发展提供动力源,从整体上提高我国的行业竞争力。

4)培养人才队伍的需要: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土壤环境工

程领域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在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方面,我国在技术、工程实施能力、相关规范标准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工程技术中心可以作为一个高端平台,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筛选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从而缩短国内外相关技术产业化进程上的差距,促进国内行业发展水平的快速提升。

我国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工作刚刚起步,具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人才紧缺。

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可以学习国外人才培养先进理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高端技术人才、创新人才与管理人才的培养体系。

综上所述,加快建设**市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工程技术中心,便在**市环境保护局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依托优势单位,充分整合我市土壤污染控制领域的相关资源,推动高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解决该领域存在和将要面临的重大环境科技问题,提高行业自身效率和技术供给的有效性,同时为政府、行业协会或联盟、企业等提供各种咨询和技术服务,努力提升我市在该领域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推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一项必要而紧迫的任务。

三、国内外及同行单位在相关领域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3.1国外在本领域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上世纪70年代以来,经过百年工业发展所积累的污染土壤的大量出现,成为发达国家面临的严峻环境问题。

由于土壤污染控制和管理不善引发的严重污染事件也层出不穷,如“美国拉夫运河事件”、

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等,引起政府和民众的广泛关注。

在随后的30多年中,发达国家逐步建立了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明确了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建立了资金筹措机制,相关处理技术与设备也日益成熟,城市土壤污染问题逐步得到控制和解决。

(1)明确职责,法律先行

污染土壤环境管理涉及土地使用责任者、政府部门和周边居民等多个利益相关者。

通过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明确污染场地预防与修复过程利益相关方的职责,是推动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重要先决条件。

对于现有土壤污染的环境责任,发达国家均采用“污染者付费原则”。

在历史遗留污染场地的责任确定方面,美国采用了“严格、连带和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责任。

荷兰按照清晰的等级认定污染场地的责任,首先是污染者,其次是土地所有者,最后才是政府,避免了“企业赚钱、民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奇特现象。

美国、欧洲及亚洲国家均先后颁布了城市污染土壤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1980年颁布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案》(CERCLA,)就是通常所说的超级基金,是为解决美国废弃危险性废物场地问题而制定。

随后,该法几经修正,包括1986年的《超级基金修正与重新授权法案》及2002年的《小规模企业责任减轻和棕地振兴法案》。

经过30多年的实践,美国已经建立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

社区及商业组织多方治理结构体系,该体系通过制定可持续发展计划,将经济发展、社区复兴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由公共部门与私人机构共同治理棕色地块。

加拿大政府将污染场地看作工业化留给现代社会的遗产与机会。

1989年,加拿大环境委员会(CCME启动了《国家污染场地修复计划》(NCSRP。

)该计划强调“污染者付费”原则,建立“污染场地的评估和修复国家分级系统”,对污染场地进行分级并确定场地修复的优先次序。

1998年加拿大环境与经济国家圆桌会议(NRTEE)总结治理污染场地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污染场地治理工作将致力于以下几个方面:

运用战略性公共投资减少污染场地治理的前期成本以吸引更多开发商参与污染场地治理工作;

建立一个关于环境责任及风险管理的有效公共管理政策;

提高公众对污染场地再开发的接受能力。

德国工业场地开发利用走过了污染—治理—预防的道路,即由技术性和应急性转为政策性和预防性的场地开发政策。

工业场地再开发政策及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由环保活动家、大企业、学术界、地方及联邦各级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由一个国家级综合的监测体系监督执行。

与工业场地再开发利益相关的各方不仅有权利了解政策,而且也将参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监督。

德国工业场地再开发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赔偿、预防和合作原则。

荷兰是欧盟成员国中最先制定土壤保护专门立法的国家之一。

荷兰于1983年开始土壤修复的立法,1987年荷兰《土壤保护法》生效。

荷兰土地政策首先制定法律标准(即干预值),以此作为多功能修复方法的一部分规范土壤修复工作。

荷兰的土壤政策在随后的20年里逐渐发展,主要发展进程包括:

修复标准的修订、土壤质量目标和风险评估程序的制定、增加地方当局管理污染场地的灵活性、鼓励当地居民参与决策过程、土壤污染在迁移和稳定情况下的区别、以及刺激土壤修复的私人融资。

日本是最早在土壤保护方而立法的国家之一,其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其他国家相似,也是从农地土壤污染防治开始的。

日本早在1970年就颁布了有关防止农用地土壤污染的法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律》,并根据此法将镉、铜、砷3个项目指定为特定有害物质。

日本政府和民众在1975年东京都铬渣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场地污染开始重视。

之后在市区的化工厂和实验场地等地均发现土壤存在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这些污染场地置换后不经过污染治理或进行简单填埋后,直接开发为商住用地或公共用地,严重威胁公众的人身健康及环境安全。

1986年日本环境厅制定《市街地土壤污染暂定对策方针》,将土壤污染防止的范围从农村扩大到城市。

2002年颁布实施《土壤污染对策法》,规定工厂、企业废弃和转产时进行城市场地再开发必须进行污染调查。

2003年日本政府出台房地产估价新标准,强制场地所有者清除土壤污染,不论污染者是否明确或有无资力,场地所有者都应承担补充责任,承认无过失责任和溯及责任。

2)基于风险的土壤分级管理

美国和欧洲等国家的经验表明,基于污染物被永久去除的环境质量目标实施城市污染土壤修复,不但可操作性差,而且耗资巨大。

些发达国家根据分级管理的理念,逐步建立起“基于风险管理”的修复目标,即充分考虑未来土地利用和场地特点设定不同级别的土壤修复目标。

分级管理的方式可以减少修复的工作量,并显著节约修复费用。

美国环境保护署于1996年发布了《土壤筛选导则》(Soil

ScreeningGuidance,SSG),该导则由一系列促进污染场地评估和

修复的标准化指南组成。

《土壤筛选导则》为场地管理者提供了分层次的管理框架,用来确定基于风险管理和场地的土壤筛选水平(Soil

ScreeningLevels,SSLs)或指导值。

2002年英国环境部在“污染土地评价与再开发准则(ICRCL59/83)”的基础上,颁布了“污染场地风险评价技术规范”,其重要内容是基于污染物的毒理学和生物受体的暴露途径,建立土壤污染指导性标准,以有效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价,指导污染场地的修复工作。

根据2008年1月生效的《荷兰土壤质量法令》,荷兰建立了新的土壤质量标准框架。

该框架在人类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农业生产基础上,设立10种不同的土壤利用功能,简化为三大类:

农业/自然区、居住区和工业区,分别制定不同的修复标准。

荷兰的土壤环境质量目标值—行动值是基于人体健康风险和生态毒理风险研究结果和有关数据而确立的,其中,目标值主要用于指示土壤与地下水未受到污染,代表了国家最终的土壤质量目标,目标值与行动值的数学平均值则用于考察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发生污染,行动值则是需要采取治理措施的上限值。

日本早在1970年就颁布了土壤质量环境标准和分析方法,并于1991、1994、2001年修订。

目前,日本土壤质量标准列出了25种化学物质的标准值,可供环保部门对土壤质量进行评估。

可见,现在多数发达国家提出的指标值不作为强制性的环境质量标准,而成为土壤环境质量筛选值、指导值或目标值。

多数发达国家认为指导值主要用于对特定场地/土壤的质量状况进行初步判断和识别,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特定场地/土壤的详细调研,最终场地污染程度的识别则是基于风险评估的评价结果。

3)修复技术先进规范、配套设备成熟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外发达国家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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