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春季劳动法离线考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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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考核

《劳动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服务期条款

答:

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待遇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期满,期限内部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2、工资

答:

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

3、劳动合同的成立

答:

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4、津贴

答:

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

5、最低工资

答:

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

二、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1、简述劳动争议的分类。

答:

(1)以劳动争议标的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

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2)以劳动争议的职工人数多少,可划分为:

单个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3)以争议当事人不同,可划分为:

个别争议和团体争议;

(4)以争议发生的法律依据,可划分为:

合同争议和法律劳动争议。

2、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答:

(1)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

(2)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3)领导和监督仲裁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的工作,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

(4)总结并组织交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经验。

3、简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允许即时告辞的情形。

答: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系刑事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

4、简述我国用人单位的含义和范畴。

答:

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依照本法执行。

”可以知道《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5、简述劳动合同按照期限进行的分类。

答: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以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三、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试论述商业秘密的含义及特征?

答: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应当符合四个要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试比较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

答: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都是与就业相关的,但有本质上的区别。

就业协议书是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所在高校三方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是在毕业生派遣之前签订的;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定的关于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受劳动法的约束与保护,并且是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签定的。

云滇人才网小编提醒,不论有何区别,但在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一经签定,都具备法律效力,不论是毕业生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内容不同:

在毕业生就业协议当中,毕业生的义务是向用人单位如实地介绍自己的情况,并按时到用人单位进行报到。

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如实向毕业生介绍自己的情况,负责办理毕业生有关手续。

学校的义务则是负责完成有关的派遣工作,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分配的具体体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主体不同就业协议书主体有三方,毕业生、用人单位、高等院校。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是人才市场上的平等主体,双方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而达成协议。

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法律依据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无名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这个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要变动这个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取得另外两方面的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劳动合同是有名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范。

签订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找工作过程中落实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就业协议的签订在学生离校前。

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订立的。

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工资待遇、住房等方面有事先约定,可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注明,附后补充**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此内容应予以认可。

适用的人员不同

劳动合同可以适用与各类人员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一经录用都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只适用与高校毕业生。

纠纷解决方式不同

毕业生因就业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若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如当事人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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