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笔记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5684402 上传时间:2023-05-05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总论笔记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经济法总论笔记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经济法总论笔记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经济法总论笔记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经济法总论笔记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经济法总论笔记Word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页
经济法总论笔记Word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页
经济法总论笔记Word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页
经济法总论笔记Word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页
经济法总论笔记Word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经济法总论笔记Word格式.docx

《经济法总论笔记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总论笔记Word格式.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经济法总论笔记Word格式.docx

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

●经济法的理念:

以人为本、平衡协调、社会责任本位

1、以人为本(核心要素):

以人为本属于经济法具有的内在价值;

经济法尊重人权特别是基本人权、贯彻经济民主和管理经济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

2、平衡协调(标志性要素):

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

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

3、社会责任本位(强制性要素):

经济法维护人权的必然要求;

经济法贯彻经济民主的必然要求;

经济法调整和管理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的必然要求。

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是指体现在这个法律部门中的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

社会责任的含义有两种:

一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应予完成的义务(积极责任或角色责任);

二是指由于法律关系主体未履行或是未完全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或是必须接受的否定性评价(消极责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法的社会本为原则:

社会经济总体优先,兼顾社会公平

2、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

实现市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互补、互动和平衡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3、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

社会本为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本位思想;

平衡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力求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公平;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不仅体现了经济法追求的秩序、效率的价值,而且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契合和联结点。

三项原则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社会公正,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自由与效率的统一。

●经济法责任是与民法责任、刑法责任和行政法责任等相并列的独立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

所谓经济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从事或管理生产经营、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依法成立或合法存在并能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是依照经济法规范成立或者由经济法规范确认其合法存在资格的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结构:

经济法的主体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三类

●消费者主体(经济法的核心主体)

1、经济法中的消费者,是指为了日常生活或公共产品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公共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享受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个体。

主要包括为了满足生活消费或公共产品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公共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也包括有上述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简单来说,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2、经济法中的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主要是指生活消费(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即以劳动力的再生产为目的的生活资料的消费。

●消费者主体在经济法主体体系中的地位

应以消费者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主体体系

1、“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以消费者为本”,消费者的保护应是经济法的第一要义。

2、从经济学的理论出发,消费者也应该得到优先的保护。

消费是生产的出发点,是生产的目的。

只有消费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才能刺激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从而增加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目标。

3、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应该给予特殊的保护。

(经济法平衡协调理论)

◆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中,经营者所承担的是经济风险,消费者除了承担经济利益还必须承担生存风险

◆在消费品交易中,经营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即时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只能在交易完成、获得并使用消费品后才能得到满足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掌握程度严重不对称

●消费者的一般权利

1、自主消费权:

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主体得以存在的前提

2、保障安全权:

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

主观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客观标准(即实践标准)

3、知悉真情权:

知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

4、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生产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

核心权利(侵权:

搭售、强卖甚至谩骂打人)

5、公平交易权:

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拒绝强制交易权(存在的问题:

乱涨价、“搭车涨价”、变相涨价以及牟取暴利)

6、获得赔偿权:

依法请求并获得赔偿的救济性权利

7、依法结社权:

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改善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

◆消费者组织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成立消费者社会团体的实际意义)

◆有利于国际合作

8、知识获取权:

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9、维护尊严权:

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应得到尊重的权利

10、监督批评权:

对经营者的行为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马克思

●消费者的一般义务

1、支付相应对价的义务:

支付对价;

履行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

2、节约资源的义务:

贯彻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政策

3、理性消费的义务:

主动学习获取知识和接受相关教育;

学习辨别产品性能和质量

4、理性维权的义务:

必须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和途径维权

5、遵守法律的义务:

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

●经营者主体

经营者(即生产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合伙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作为经济法主体所具有的基本法律特征:

1、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

2、经营者是一个经济实体;

3、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

4、经营者必须具有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依法获准进入市场的经济活动主体(法律资格特征);

5、经营者行为的价值取向反映了典型的经济法特征。

(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

●经营者的分类

1、根据人数的多少

◆组织生产经营者:

法人组织生产经营者和非法人组织生产经营者(合伙、联营)

◆个体生产经营者

2、根据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独立承担责任的生产经营者:

法人组织生产经营者

◆非独立承担责任的生产经营者:

非法人组织生产经营者和个体生产经营者

3、根据所有制类型的不同

◆全民所有制生产经营者

◆集体所有制生产经营者

◆民营生产经营者

◆混合所有制生产经营者

4、根据从事行业的性质不同

◆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者:

特殊企业

◆一般竞争性行业生产经营者:

普通的公司、企业

●经营者的一般权利

1、所有权及其他物权:

投入和获得的财产所有权及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2、自主生产经营的权利:

不接受指令性计划和任务;

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

3、依法自主定价的权利

◆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4、拒绝摊派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经营者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

5、依法结社的权利:

依法组成自己的维权组织的结社自由

6、享有平等竞争、公平交易的权利

7、获得救济的权利:

有权依法投诉、起诉和要求赔偿

●经营者的一般义务

1、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义务

2、遵守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遵守商业道德的义务

3、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

4、依法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义务

5、提供符合法定要求或合同约定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6、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应保证其商品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说明真实情况、做好警示、说明正确使用方法、标明防止危害的方法

◆“说明”“标明”应能够让一般知识水平的消费者所能理解和接受

◆当经营者发现其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必须立即且同时履行报告义务(向有关行政部门)、告知义务(告知购买的消费者)、采取防治措施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对消费者搜身、搜物,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7、维护市场秩序和开展公平竞争的义务

8、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购物或接受服务的发票、保修单等

9、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10、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从经营者的约定义务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还存在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之互相照顾、通知、保密、保护等与主合同内容相关的附随义务。

考察经营者是否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主要看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等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是否达到了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经济管理者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即管理者),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能的当事人。

主要是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设立的,由宪法及相关法律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

也包括由国家或法律授权,承担某种政府的或社会的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

具体可分为:

国家经济决策主体、国家经济执行主体、国家经济监督主体

●经济管理者主体的一般职权和职责

1、经济职权:

指法律赋予经济管理主体在实施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等行为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力——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力

◆经济决策权:

宏观经济调控决策权、规划决策权、货币发行权、基准利率决定权、汇率调节决策权、税率决定权

◆经济执行权:

经济禁止权、经济许可权、经济取消权、经济处罚权

◆经济监督权:

主要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各级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物价、质量、工商、审计、国资监管、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等行使

2、经济职责:

经济管理主体在依法实施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行为过程中,所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国家经济决策主体

经济法的国家经济决策主体,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决策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最高决策主体:

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地方各级决策主体:

主要是指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国家经济执行主体

国家经济执行主体主要是指行使国家经济职权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经济执行主体可分为中央国家经济执行主体、地方各级国家经济执行主体,主要包括国务院、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设的管理部门,以及管理部门下属的职能机构。

◆综合管理主体:

各级发改委、财政部门、中央银行、商务部门、国资部门等

◆部门管理主体:

中央各经济主管部(局)以及地方主管经济的局等

◆专业管理主体

●国家经济监督主体

国家经济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社会经济活动和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享受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行使专项监督权的专门机关。

◆权力监督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要划分为最高权力监督主体和地方各级权力监督主体

◆行政监督主体

●一般性行政监督主体

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系统内部之间的经济法律监督

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其所主管的经济工作所进行的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主体:

行政监察主体和审计监督主体

●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主要是来自法律的授权和有关组织章程的规定。

◆宪法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根本依据

◆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重要依据

◆有关法律特别是经济法律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主要依据

◆有关行政法规,特别是专项和综合性的经济法规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依据

◆企业章程和有关社会实体的组织章程应视为在法律规定外取得资格的依据

●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经济管理者主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本方式

2、通过核准登记注册的方式而取得

——经营着主体是依这种方式而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

3、个人经营者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进行某种经营活动的资格

4、因经营者主机构的设立,其内部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派生而取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