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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九部委)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几年与招投标和施工合同有关的新文件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13年4月修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七部委)制定。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发布,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原(GF-1999-0201)同时废止。

4.《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以建标[2013]44号文件发布,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标[2003]206号)同时废止。

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6.《2013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电力[2013]289号文件发布,2014年1月1日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电力工程建设预算的费用构成与计算、费用性质划分、建设预算项目划分、建设预算编制方法及建设预算的计价格式等。

第一节建设工程招投标

一、招标信息

在标准文本中分别给出3种发布招标信息方式的文件格式:

(1)采用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以资格预审公告的方式发布招标信息;

(2)采用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需要发布招标公告;

(3)邀请招标则向邀请投标对象直接发投标邀请书。

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发布的招标信息,均应使投标人能够获得较完整招标项目的概况,以便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前两部分与资格预审公告相同,也应包括项目的招标条件、工程概况和招标范围,后面内容改为招标文件的获取和投标文件的递交等说明。

【问题】:

招标人在上述发布招标公告过程中要注意有哪些?

为什么?

【评析】

1、在不同发布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应一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13年4月修订)第十四条规定“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2、潜在投标人须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因此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只能收取招标文件的成本费用和图纸押金。

二、资格审查方式

1.资格审查的含义

资格审查是用来衡量投标人一旦中标,是否有能力履行施工合同的一种重要手段。

对投标人的企业资格和实施招标工程能力的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形式,两种方法审查的内容基本一致,仅是时间的先后,但招标成本支出截然不同。

资格预审是在招标文件发售前,招标人通过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进而决定投标人名单的一种方法;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对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提交的资格申请文件进行的审查。

2.资格审查方法的选择

施工招标不同于其他类型招标:

(1)一般需要提供设计图纸,招标人成本支出较其他类项目招标大;

(2)除少数高尖端项目及项目处在一些特殊地域外,潜在投标人普遍掌握项目的施工工艺,潜在投标人较多;

(3)投标人需要组织人员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编制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需要一定花费。

这些特点,决定了一个施工招标项目是选择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

3.资格审查的方法

(1)采用资格预审的,可以采用两种办法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一种是合格制,即符合资格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另一种是有限数量制,即审查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标准的申请文件按照公布的量化标准进行打分,然后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数量和资格申请文件得分,由高到底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2)采用资格后审,一般采用合格制方法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

4.施工招标资格审查主要内容:

(1)具有独立订立施工承包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问题】

(1)工程招标标段应如何设置?

(2)针对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资格审查方法?

(3)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设置资格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

【评析】

1.工程规模中标段设置不合理。

虽然目前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工作实际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

(1)充分结合招标人的要求;

(2)要有系统性分标段;(3)要利于项目管理(从降低成本、便于操作考虑入手等);(4)结合工程特点。

该项目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的工程量多,且施工工期、施工内容不同,如施工前期的施工准备、五通一平是在主体施工前进行,主体施工有建筑和安装,选择施工单位也不同,因此工程按一个标段不科学也不合理。

2.该项目适合采用资格审查方法。

根据该项目施工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的多少来决定的资格预审方法,潜在投标人过多,造成招标人的成本支出和投标人的投标花费总量大,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时,招标人需要组织资格预审。

反之,则可以组织资格后审。

该项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较多,潜在投标人能参与本工程投标的不多,招标人适用组织资格预审。

3.设置资格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

该项目特点是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较多、场地宽阔,潜在投标人普遍掌握其施工技术,故为了降低招标成本,招标人应采用有限数量制办法组织资格预审,择优确定投标人名单。

资格审查标准分为初步审查标准、详细审查标准和评分标准三部分内容。

三、招标过程

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有约束力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人编制并发售给投标人的招标文件,还包括招标人对投标人质疑的澄清文件;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发给每位投标人的会议纪要文件,以及招标人对已发售招标文件的主动修改文件。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采用通用技术施工,项目的性能标准为规范中的一般水平,或者招标人对施工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对于施工能力满足基本要求的投标人,在报价的基础上按照预先确定的规则调整到同一基准水平形成评审价格,以经过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者中标。

综合评分法适用于较复杂工程项目的评标,由于工程投资额大、工期长、技术复杂、涉及专业面广,施工过程中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对投标文件评审比较的主导思想是选择价格功能比最好的投标人,而不过分偏重于投标价格的高低。

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和打分量化后,按投标人得分高低进行排序,进而提出推荐中标候选人。

通常情况下,邀请招标推荐两家,公开招标推荐三家作为中标候选人。

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经过签约前的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问题】

1、工程项目招标中应注意那些问题?

2、招标工作的内容及正确顺序。

3、工程项目的标底可以采用什么方式编制?

【评析】

1、招标中的不当之处体现在:

(1)征地工作尚未完成,《招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因此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一个工程不能编制两个标底。

依据2012年2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所以,一个项目不可以编制两个标底。

(3)招标条件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

(4)标保证金设定应规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要符合投标保证金按招标项目估算的2%的规定。

另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六十三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履约保证金控制的标准要符合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另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担保;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6)公正处人员无权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招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公正处人员无权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7)评标委员会人数要符合规定。

《招投标法》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所以,评标委员会必须是5人以上的单数,招标人代表以外的专家人数仍未达到2/3的要求。

另外,评标委员会中非招标人代表中的资深专家才能担任负责人。

(8)承包商的投标文件若由项目经理签字,应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招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所以,项目经理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后签字方能生效。

(9)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业主不得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

《招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所以,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任何一天,承包商都可以递交投标文件,也可以对投标文件作出补充与修正,业主不得拒收;

(10)开标工作应由业主主持。

《招投标法》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因此,开标工作应由业主主持,而不应由招投标管理机构主持;

2、招标工作内容中的不正确之处为:

(1)不应发布投标邀请函,因为是公开招标,应发招标公告

(2)应进行资格预审,而不能进行资格后审,施工招标的正确排序为:

1)发投标邀请函;2)进行资格后审;3)发放招标文件;4)组织现场勘察;5)召开投标质疑会议;6)接收投标文件;7)开标;8)评标;9)确定中标单位;10)发出中标通知书;11)订施工合同

3、标底编制可以采用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编制方法。

工料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为直接工程费单价,以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后的合计为单位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汇总后另加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生成施工图预算造价。

综合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其内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在GB50500-2013中综合单价是指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之和,即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费用的总合。

 

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一、签约状态的审查

1、是否具有签约能力。

无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无权签订合同。

2、资质情况

最高院《解释》第一条规定为无效。

在实践中,如果是承包商故意隐瞒资质情况,发包人对此并不知情,应由承包商赔偿发包人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发包人明知承包商资质不够,默许甚至与承包商一起隐瞒真相,则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商业信誉

【问题】

1、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区别?

2、A公司对发包人公司及发包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某公司1、某公司2是否能有诉权?

【评析】

1、实际施工人是相对于非实际施工人(名义上的施工人)而提出的一个概念。

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之所以突破债权相对性的限制,允许债权人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债权就是因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名义上的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不一致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履行了名义施工人的义务,但却不能得到名义施工人的权利(尤其是向发包方主张债权的权利)。

所以才有了现在的《解释》。

而本案A公司是合法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其实际履行了合同,所以本案并不存在名义上的施工人,A公司不能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提出起诉。

所以代理人认为,A公司对B公司及B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某公司1、某公司2不享有诉权。

2、A公司对发包人公司及发包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某公司1、某公司2不能有诉。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处理合同争议的过程中,争议双方要十分熟悉合同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和规定,尤其是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这些规定来明确责任归属。

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从内涵上说实际施工人是一个与总承包人、分包人有并列关系的概念,在外延上没有交叉关系,互不相容。

因此,分包人不能以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而取得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因此本案A公司对B公司及B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某热电厂、某发电厂没有诉权。

二、签约项目的审查

1.强制招标的范围

《招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非法分包或转包

转包:

承包商将承包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分包:

总承包商将一部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承包的行为。

分包应符合四项条件:

1、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不得再分包;3、必须分包给资质的单位;4、不得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

3、双方符合建设施工条件

有无土地使用权或征文、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等(此类项目在实务中也非常常见,应区别对待)

a如果仅仅是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b如果是违反城市规划,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施工合同也无效。

对此类合同无效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承包次要责任

【问题】

1、无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评析】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不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因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的法定义务。

该义务是否履行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与建设工程本身的效力无关,建设单位违反此规定仅是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进行施工,如果施工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是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不能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合同义务的行为。

因此,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的选择

1.合同范文本的选择

优先选择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并根据企业自身特点、需要加以修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构成对业主和承包商有约束力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如果上述组成合同的各文件中出现含义或内容的矛盾时,除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情况外,上述序号为优先解释的顺序。

2.合同中几个文件的含义

(1)合同协议书是合同组成文件中唯一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时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书。

标准化文本中规定的专用格式,除了明确规定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组成文件外,具体招标工程项目订立合同时需要填写明确的内容仅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施工的工程或标段;签约合同价;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和项目经理的人选。

(2)中标通知书。

是招标人接受中标人的书面承诺文件,具体说明内容包括承包的施工标段、中标价、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和中标人的项目经理名称。

中标价应是在评标过程中对报价的计算或书写错误进行修正后该投标人的评标基准价格。

(3)投标函。

标准化文本合同文件组成中的投标函,不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投标书及其附件的规定,投标函是投标人保证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按照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承诺文件。

投标函附录是投标函内承诺的部分主要内容的细化,包括项目经理的人选、工期、缺陷责任期、分包的工程部位、公式法调价的基数和系数等的具体说明。

3.合同中应特别注意的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争议解决方式、管辖;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合同无效及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五种情况: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但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

如发包人对导致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承担返工、修理、停工、窝工等损失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有过错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应予支持。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工程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分包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问题】

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评析】

1、承包商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由两种,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到合同未订立时的状态,如买卖合同如被确认无效,则买方返还卖方货物,卖方返还买方货款;二是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建设工程的施工工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工程。

基于这一特性,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一般工程款),故而无法适用无效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

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

一、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现场代表

1.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人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承包人的规定有: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

2.风险:

项目经理的不同情况:

(1)本身是企业直属项目中的代表;

(2)因挂靠、违发分包、转包而产生的项目经理;(3)企业为招揽工程和收取管理费,临时吸纳的一些项目部。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虽无权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风险表现形式:

(1)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以企业或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3)对外以工程需要为名义借款

(4)出具欠款凭证

3.控制时措施:

(1)完善规定制度、严格监管公章、委托书等;

(2)强化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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