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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采购招标文件范本

第一章招标公告

红河州河口县2013年-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河口百年·紫檀苑)电梯采购项目

二次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红河州河口县2013年-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河口百年·紫檀苑)电梯采购项目”已由红发改投资﹝2013﹞74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金平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分公司,建设资金为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

本项目土建招标已结束,现对该项目的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提出投标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服务地点:

河口县城;

2.2招标规模:

乘客电梯28台;

2.3总投资额:

约1200万元;

2.4计划工期:

一年;

2.5招标范围:

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投标要求申请人如为生产商须持有《特种设备(电梯)制造许可证》资质A级和《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资质A级;申请人如为代理商则需提供生产商《特种设备(电梯)制造许可证》资质A级和《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资质B级,且代理商需有生产商针对本项目授权书。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注:

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包范围对应的资质等级)。

4.资格审查方式: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5.投标文件的获取:

5.1请投标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31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08:

00时至11:

30时,下午14:

00时至17:

30时(北京时间),到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蒙自市红河州工业园区8号路红河州政务服务大楼1楼政务大厅)持单位介绍信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购买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000元,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09:

30时,提交地点为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蒙自市红河州工业园区8号路政务大楼3楼)。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开标:

开标时间:

2016年11月16日09:

30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址:

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蒙自市红河州工业园区8号路政务大楼3楼)。

8.发布公告的媒介:

9.联系方式:

招标人:

金平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分公司

联系人:

高永星

招标代理:

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蒙自市文昌街12号

联系人:

王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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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5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招标人

金平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分公司

2

1.1

项目名称

红河州河口县2013年-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河口百年·紫檀苑)电梯采购项目

3

1.1

项目地点

河口县城

4

1.1

投资规模

约1200万元

5

1.1

安装质量标准

符合《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标准,安装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6

1.1

免费维保期

2年

7

2.1

招标范围

电梯设备的采购及安装

8

2.2

工期要求

一年

9

3.1

资金来源

银行贷款及自筹

10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本次投标要求:

本次投标要求申请人如为生产商须持有《特种设备(电梯)制造许可证》资质A级和《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资质A级;申请人如为代理商则需提供生产商《特种设备(电梯)制造许可证》资质A级和《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资质B级,且代理商需有生产商针对本项目授权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注:

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包范围对应的资质等级)。

11

4.2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2

5.1

踏勘现场

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13

14.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4

15.1

投标保证金

24万元

15

15.1

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不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资格,保证金汇款回单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16

16.1

投标文件份数

正副本各壹份,电子版格式副本1份(U盘),中标方需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补充投标文件副本贰份。

16

18.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

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点:

蒙自市红河州工业园区8号路政务服务大楼3楼

时间:

2016年11月16日09:

30时

17

18.1

装订要求

本项目不区分技术部分及商务部分,顺序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顺序依次装订,编制目录并附页码。

不得采用活页夹,应在密封袋上清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及“标段(如划分标段的)”。

电子标书、报价电子文档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及标段号并密封于正本中(用红河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用封壳密封,标书厚度超过专用封壳厚度的,可自制密封壳)。

18

23.1

开标

开标时间:

2016年11月16日09:

30时

地点:

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9

30.3

评标方法及标准

综合评估打分法

20

34.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银行保函;√银行汇款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中标金额的10%

2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须提供下列各种证件的原件到开标现场交验:

1.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3.营业执照副本;4.本次投标要求申请人如为生产商须持有《特种设备(电梯)制造许可证》资质A级和《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资质A级;申请人如为代理商则需提供生产商《特种设备(电梯)制造许可证》资质A级和《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资质B级,且代理商需有生产商针对本项目授权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注:

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包范围对应的资质等级)。

5.项目负责人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6.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7.投标保证金收据。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6项。

2.招标范围、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

4.2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踏勘现场

5.1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述时间,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云计价格[2002]382号)。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五章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7.2除投标须知第7.1条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可于2016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31日到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蒙自市红河州工业园区8号路红河州政务服务大楼1楼政务大厅)处购买招标文件。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5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10天以前,以书面的形式递交至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对澄清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通过书面形式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解答,若涉及到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将以补遗书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潜在投标人发布,投标人须在1日内,在邮箱内给予“收到”的回复,须回函确认,超过澄清截止时间不再接受任何澄清要求。

8.2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的任何疑问,视为接受招标文件所有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可不予答复。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主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请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密切关注。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变更公告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现代汉语。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组成。

11.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8安装调试方案;

11.2.9投标人售后服务体系及维保方案;

设备技术参数及简要说明一览表;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⑴产品详细介绍、说明和样本。

⑵在云南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⑶投标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等费用的凭证和收据。

⑷投标人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⑸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

以上证书、表格、发票、收据须加盖单位公章。

11.3投标书封底封条样式示意图(封条为棉纸或白纸、企业公章及法人章为骑缝章)。

12.投标报价

12.1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完成发包范围各项专业工程支付金额的总和。

12.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投标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12.3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控制要求进行报价。

投标报价依据投标人自己的企业定额,并结合项目所在地当前市场价格、风险及自身管理水平等确定报价。

12.4本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为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所述。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项目的设备(材料)成本,运输费、辅料(含配件)费、操作人员培训费、现场技术指导费、包装费、劳务费、保险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的到达工地现场的综合报价(进口设备、配件、材料按完税额报价)和安装调试完成达到验收合格以及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检验、注册、登记等的所有费用及质保期内售后服务费等。

13.投标货币

13.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如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须知第15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按有关规定提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收据和银行汇款凭证(彩色复印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采用下列形式:

(依据《红河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第23条),并持银行票据原件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到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换取保证金收据,并在开标时提供所换收据。

收款单位:

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兴州路分理处

账号:

24063701040009638

联系人:

周旭

联系电话:

15.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5.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投标须知第35条规定签订合同办理备案并按投标须知第34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15.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⑴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⑵未按规定提交招标代理费和履约保证金的;

⑶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⑷中标后将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⑹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6.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分别密封,装订格式为订本式(不得采用活页式装订格式进行装订)。

正本、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3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和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7.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文件装订格式为订本式,不得采用活页式装订格式进行装订,否则遗失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按照红河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制的格式进行密封,并加盖公章(具体格式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中给定的投标书密封格式)。

17.2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⑴招标项目编号:

HTZBGC2016007

⑵工程名称:

红河州河口县2013年-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河口百年·紫檀苑)

电梯采购项目

⑶2016年11月16日09:

30时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⑷招标单位:

金平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分公司

若不一致,招标人将拒收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提交

18.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9.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

19.2招标人可按投标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9.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招标人在投标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投标须知第17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2.资格审查资料

22.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复印件、本次投标要求申请人如为生产商须持有《特种设备(电梯)制造许可证》资质A级和《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资质A级;申请人如为代理商则需提供生产商《特种设备(电梯)制造许可证》资质A级和《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资质B级,且代理商需有生产商针对本项目授权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注:

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包范围对应的资质等级)。

22.2财务要求:

提供2015年经过会计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的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会计报表加盖公章确认);

22.3项目负责人:

应附资质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22.4、项目负责人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2.5“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2013年至今至少有一个与招标项目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相同或相似的项目业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22.6“正在安装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格式自拟)

(五)开标

23.开标

23.1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驻红河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监督部门对开标过程进行程序指导和监督。

23.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投标须知第24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3.3开标程序:

23.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3.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4.投标文件有效性

24.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4.1.2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的封面和规定部分、技术部分的封面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且投标文件只能采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和复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亲笔签名(封面可不签名、扉页可不签名、本业正文内容已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在投标文件中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24.2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标

25.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5.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照现行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5.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

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6.评标过程的保密

26.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人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6.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投标须知第29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8.投标文件初步评审

28.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着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纠正这些显着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8.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8.3当投标文件经过资格评审后,有效投标书不足3家的,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继续评标。

29.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9.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依据建设部七部委第30号令)

29.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书面同意后,调整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投标人不同意,将作为废标处理。

30.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0.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投标须知第28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0.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0.3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评标办法推荐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0.4评标方法和扣分标准:

30.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31.合同授予标准

31.1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投标须知第30.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1.3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32.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2.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低于成本的投标人。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3.中标通知书

33.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红河州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3.2红河州招标办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4.履约保证金

34.1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把履约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不计息退还。

3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5.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5.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2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5.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处以合同金额的2%的罚款。

35.3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5.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5.4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36.其它

36.1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期根据国务院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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