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解读doc吉林省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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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解读doc吉林省成

第二部分《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解读

《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是实施成本监审的一般行为准则和标准,是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布前实施成本监审应当遵循的规定。

《规范》共分二十六条。

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条阐明了《规范》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审核确定定价成本的一般技术规范。

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规定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本条规定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的三个原则。

合法性是指计入定价成本核算的所有费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合法的费用支出,既不能计入会计成本,更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合法性是审核确定定价成本的前提。

相关性是指计入定价成本核算的所有费用项目,必须与定价的产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一个企业通常不会只生产一种产品,当生产多种产品的时候,有些与定价产品无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剥离出去,有些属于共同的费用应当采取一定的办法进行分摊。

合理性是指核定的定价成本水平是合理的。

因为定价成本是社会平均成本,而审核的经营者定价产品或服务多集中在垄断性行业,由于缺乏充分竞争,其成本就不存在社会平均水平。

成本水平合理的前提是核算方法和核算标准要合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要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认。

合理性是审核确定定价成本的核心,是定价成本核定应当特别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经营者成本是指根据经营者财务会计报告确认的成本、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核算得到的某种商品或服务实际生产经营成本。

经营者成本不得直接作为定价成本。

本条在形式上规定了核定定价成本的依据,阐明了经营者成本的含义。

成本监审与财务审计不同,财务审计侧重于合法性审计,看是否符合国家会计制度;而成本监审是以合法性为前提,侧重于合理性审核。

所以成本监审核定定价成本,首先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经营者成本是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成本,不是定价成本。

因此,成本监审要把经营者成本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不能把经营者成本直接做为定价成本。

第五条在同一市场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生产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应当在监审核定每一个经营者(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进行监审)成本的基础上,汇总计算所有被监审经营者的平均成本,再根据相关规定对平均成本进行审核后确定定价成本。

在同一市场区域内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调整并核定该种商品或服务的定价成本。

本条对定价成本的核定方法作了原则规定。

按照42号令的规定,政府定价原则上要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服务的所有经营者进行监审,但从客观实际情况来说很难做到。

我们可以选择一定比例有代表性的经营者进行监审。

如物业服务、出租车等,可以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企业监审。

第六条职工人数按下列方法核定:

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定员标准确定;

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的,应按照定员标准范围和实际生产(供给)能力据实核定。

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下限核定;

职工人数没有定员标准或者原行业定员标准不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的,可以参照一定范围内或其他地区同类可比企

业人均劳动生产率等综合确定

本条规定了职工人数的核定方法。

第一款讲的是职工人数原则上应按规定的定员标准确定。

如学校,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了生师比或生师比的计算办法。

第二款是没有具体定员标准的,但存在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的,应按定员标准范围和实际生产(供应)能力确定。

这里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上限核定,也就是最高不能超过上限,目的是限制企业过多用人;另一种是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下限核定,也就是最低不能低于下限,目的是鼓励企业节省人员。

有些行业没有具体的人数规定,但行业规范里一般规定了按供热面积或生产能力需要多少人,如5-7人,我们就可以参照这个范围,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确定一个合理的人数。

第三款是不符合上述两款情况或行业定员标准过时的,可以采取类比的办法,也就是比较同类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综合确定。

如吉林省的有限电视网络公司可以参照黑龙江省的。

第七条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平均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以下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

(1)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2)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行业工资系数的乘积。

行业工资系数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核定。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列入管理费。

本条规定了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的核定方法。

本条的含义是:

首先据实核定工资,然后把这个据实核定的工资水平与以下两个标准比较,如果低于以下两个标准,就以据实核定的工资作为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如果高于以下两个标准,就取其中的较低值作为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高出部分不予承认。

这两个标准,第一个是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第二个是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行业工资系数的乘积。

假如有甲、乙两个同行业被审企业,甲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是25000元,乙企业是32000元,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是30000元,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22000元,行业工资系数是1.2,乘积就是26400元(22000*1.2),则甲企业的工资25000元由于低于两个标准,被确认计入定价成本。

乙企业的工资由于高于两个标准,则取两个标准的较低值26400元计入定价成本,其中的5600元(32000-26400)予以核减。

这里有三个问题简单解释一下:

一是为什么不能直接据实核定工资,还要与两个标准进行比较?

因为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多为公共事业和垄断行业,其工资还是远高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如果直接计入显然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二是为什么不按当地该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原因是除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一般都高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外,不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也不尽相同,一般行业的平均工资是社会平均工资的1.2倍,电力、通讯行业的就高些,有的是1.6倍,有的甚至是2倍,按照各自的行业工资标准核定,会引起行业之间的相互攀比,抬高成本,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是为什么不能都按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这样不是对谁都公平吗?

其实这样对垄断行业也不太公平,因为垄断行业技术水平较高,职工素质、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如果简单地把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垄断行业的工资水平也不尽合理,不利于企业吸引高技术人才。

怎么办呢?

那就是把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乘一个系数,作为垄断行业工资计入定价成本。

这个系数就是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测算的。

因于全国南北差距较大,国家不便规定一个系数标准,所以本条规定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条的指导思想是控制过高的工资,使核定的成本更加合理。

此外,因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费用不能一次性计入成本,应当按照一定年限分摊列入管理费,目的是使各年的成

本相对稳定,也便于通过控制管理费用达到控制成本的目

的。

第八条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应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

非货币性福利不计入定价成本。

本条规定了以工资为计算基数的各项费用的核定方法。

本条需要把握四点:

一是以第七条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作为计提基数,而不是经营者的实际工资。

二是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计提,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计提,超过规定计提比例部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是由于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已经计提,因此应在其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比如把本应计入工会经费科目的文体活动的相关费用支出列入办公费等。

四是非货币性福利不计入定价成本,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第九条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单位产品消耗数量和管网损耗率等主要技术指标按照行业标准或一定范围内行业内可比企业平均水平确定。

没有行业标准或同行业内各企业之间技术指标不可比的,应适当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区域差异等因素,并参照企业历史水平综合确定。

原材料、燃料等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其进货成本。

本条规定了原材料、燃料、动力单位产品消耗数量和管网损耗率等主要技术指标的核定方法。

第一款是量的规定。

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行业标准或一定范围内行业内可比企业平均水平的,按其标准或水平确定;另一种是没有的,应适当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区域差异等因素,并参照企业历史水平综合确定。

如长春市自来水公司管网损耗率就很高,主要原因是老城区管网多是日伪时期建造的,核定成本时应适当考虑这种实际情况和新老城区差异因素。

第二款是价格规定。

原材料、燃料等购进价格原则上不能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否则将不被确认。

第十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成本的确定应

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资产价值确认;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确定资产成本;其他情况下资产价值均应按照历史成本确定。

本条规定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成本的确定方法。

原则上按历史成本确定。

下列两种情况例外,一是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价值确认;二是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的,可按有关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交通等行业可以采用工作量折旧法)。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可使用年限时,成本监审时可以根据价格政策目标按照实际可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

本条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的核定方法。

首先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采用年限平均法,一般不允许按照加速折旧方法,原因是定价成本核算的目的是要综合考虑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承受能力。

而税法出于考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只规定了不同种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只要不低于这个年限,企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这也是定价成本与会计成本核算方法区别的主要表现之一。

其次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由于技术进步,新材料不断被应用,有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比原来延长许多。

如自来水管道由铁管换成PVC管,使用年限会大大延长。

第三规定了企业确定年限如果明显低于实际可使用年限就要进行调整。

虽然新的会计准则给予了企业很大的自由度,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己确定折旧年限,但核定定价成本不能完全按照企业确定的折旧年限。

因为有些行业固定资产价值很高,特别是高技术机器设备,如医疗设备,其折旧年限长短对成本水平影响很大。

消费者最为关注的可能是垄断行业的高工资、高福利,但实际上固定资产折旧对成本水平的影响更大。

成本监审有两种指标需要特别关注,一种是敏感指标,是社会最为关注的,职如工人数、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费等指标;另一种是关键指标,是对成本影响很大的指标,如固定资产折旧。

如果把固定资产折旧审核合理了,企业的成本水平就会得到控制。

第十二条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第十一条规定

确定折旧年限。

本条规定了特许经营情况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核定方法。

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假如某市招商引资建城市燃气供应厂,合同约定特许经营期为30年,经营期满燃气供应厂整体资产无偿移交市政府。

经营者投资购置了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实际可使用年限为50年,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超过了特许经营期,但由于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要无偿移交,为保证经营者资产成本能够得到合理补偿,并获取合理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就应按30年确定。

另一种情况是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虽然资产没有折完,但经营者可以通过转让资产收益得到补偿,这种情况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就按照实际可使用年限来确定。

第十三条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

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当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本条规定了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固定资产的核定方法。

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

产,如煤气(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过去的电话初装费等,消费者少则交几百元、多则交几千元初装费建造的管网形成固定资产,这是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经营者计提折旧进入成本,还向消费者收费,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又如学校、医院等,政府补助或无偿投资或善款捐助建楼、提供大型设备,经营者把大楼和设备计提折旧进入成本,再向消费者收费,这同样也是不合理的。

因此,本条规定上述情况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如维修、保养等可以计入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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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

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均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

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如政府明文规定允许特许经营权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计入;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计入。

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年摊销。

本条规定了无形资产计入定价成本的核定方法。

无形资产采取按年度分摊的方法计入定价成本。

这个年度就是它的有效使用期。

其中,土地使用权费注意计入地面建筑物提取折旧的,不再按年度分摊。

特许经营权费,原则

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如城市出租车、车牌号、电话号码等

特许经营权,理论上讲不属于成本,属于经营者应当承担的

风险,应从利润中补偿,如城市出租车特许经营权有的城市

从几万炒到几十万,上海拍卖的车牌号也越炒越高。

但本条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如果政府明文规定允许计入定价成本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修理费据实核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

上;

(二)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三)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如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

(四)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

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

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本条规定了计入定价成本的修理费的核定方法。

修理费应当据实核定,但符合本条所列四种情况之一的,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这里注意固定资产是租赁的,还是自有的,租赁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自有的计入固定资

产。

第十六条管理费用中,除职工薪酬按上述有关规定审核外,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水电费等所有其他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财务制度和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据实核定,但其总额占营业成本(营业成本指总成本减去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余额,下同)的比例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平均管理费用(扣除职工薪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有关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了管理费用比例的,按照规定比例核定。

第十七条销售费用中,除职工薪酬按上述有关规定审核外,其他销售费用原则上按照财务制度和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据实核定,但其总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平均销售费用(扣除职工薪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有关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了销售费用比例的,按照规定比例核定。

以上两条原则性规定了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核定方法。

成本监审在核定定价成本时,一般要把营业成本(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或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单独核算,目的是控制期间费用不能过大。

这两条也是定价成本审核难把握的问题。

审核时要分两块:

一块是管理费和销售费中的工资部分,按本《规范》第六条和第七条核定。

另一块是会议费等其他管理费用、其他销售费用,原则上按财务制度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规定的内容据实核定,但每项费用总额或两项费用合计额不得超过审核后营业成本的一定比例。

这个比例,有关价格管理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利用统计年鉴公布的该行业管理费、销售费和营业成本数据计算出本县(市)或本省前三年的比例。

第十八条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

(六)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七)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八)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虽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十)其他不合理支出。

本条规定了十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支出。

第十九条允许列入定价成本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没有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可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公允水平。

本条规定了以上各条未包括,但允许列入定价成本的其他费用的核定方法。

简单说就是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据实核定,但应符合公允水平,也就是大家认同、公平得当的水平。

第二十条经营者获得的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第十三条规定核算;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本条规定了政府补助在核定定价成本中的三种确定方法。

一是如果政府补助购置固定资产了,原则上不应计入定成本;二是如果用于专门项目了,政府补助直接冲减该项目费用,项目剩余费用才可计入定价成本;三是有些政府补助没有明确规定用途,则直接冲减总成本,总成本剩余部分计入定成本。

不能把政府补助一面计入定成本,一面又通过价格向消费者收费,这和前面第十三条的思想是一致的。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生产经营多种产品或服务时,应采

取合理的方法分配或分摊多种产品或服务共同发生的费用

本条注意的是分配或分摊共同费用的方法要合理。

如审核热电厂供热成本时,就应按热电比分配共同费用。

第二十二条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指从事监审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值(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按收入比例、直接人员数量(工资)比例、资产占用时间(面积)比例或其他方法合理确定;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为负值的,直接将其他业务支出冲减总成本。

本条规定了其他业务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取收入或政策性收益的,其收入净值的一定比例应冲减总成本。

如学校用教师、教室办短期培训,他的收入就应按一定比例冲减学校的教育成本。

第二十三条没有正式营业的,成本监审时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参考已正式营业的其他企业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合理测算、核定定价成本。

依据的可研报告数据,一般不可直接使用,因为可研报

告预算一般都较实际投资高些,审核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打个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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