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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1、加强实验室安全的科学管理,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临床样本、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实验室人员的人身安全、科室的财产安全,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安全、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法规,结合学校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实验室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由医院领导主管,科主任负责制,

3、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

 

作规程,并应悬挂公示。

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消防安全、用电

安全、危险生化物品安全及治安防盗等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到室,

责任落实到人的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各制度应坚持“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

 

预案

 

4、各安全制度负责人可设置各实验室兼职的安全员,负责本

 

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安全员应经过相关知识培训,具备一

 

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安全员对该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

 

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5、实验室应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和完善;发生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并及时上报,不

得隐瞒事实真相。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人员安全制度

 

1、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

 

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

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

 

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对首次进行实验操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2、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

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形成制度,积极表彰先进,严肃查处事故。

 

3、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

 

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4、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如需进入实验室参观,必须有人

 

陪同。

任何人在实验室工作都应严肃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实验室规则。

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果皮

 

5、实验室钥匙或门禁开通由实验室负责人和技术平台共同管理,钥

 

匙的配、发要向实验室负责人和技术平台备案,不得私自配制钥匙或给他人使用。

 

(二)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1、实验室的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坚决杜绝火灾隐患,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应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知识及消防安全知识,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并接受医院保卫部门的监督。

 

2、实验室人员要做到三懂:

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措施,懂得救火方法,同时做到三会:

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级火灾。

 

3、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

易燃易爆

物品要远离电源和热源。

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任何物品,废旧物品应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要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

 

4、实验室内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灭火器材,有专人保管,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三)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试剂库设在检验科内,由专人、专柜存放保管,领用时应符合审批手续,并详细登记领用日期、用量、剩余量,并有领用人签字备案,并符合危险品的管理要求,剧毒物品应两人保管,双锁控制,存放于保险箱内。

建立易燃、易爆、剧毒品的使用登记制度。

 

2、普通化学品存放在各室制定部位,建立试剂使用登记制度,使用时详细登记领用日期、用量、剩余量,并有领用人签字备案,

 

(四)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为了加强实验室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校内凡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教学、研究等活动的实

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第四十七条实验室的设立应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批复材料交由实验室所在学院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学校接受国家相关主管机构按照批准的实验室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并配合做好相关的督促和检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实验室及所在学院应负责承担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十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准从事实验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实验室信息安全制度

 

第三条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

 

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

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

 

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对首次进行实验操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第四条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

 

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形成制度,积极表彰先进,严肃查处事故。

 

第五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每6个月最少进行一次)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七条实验室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实验室是科研的重要基地,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如需进入实验室参观,必须有人陪同。

任何人在实验室工作

 

都应严肃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实验室规则。

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果皮

 

第九条实验室钥匙或门禁开通由实验室负责人和技术平台共同管理,钥匙的配、发要向实验室负责人和技术平台备案,不得私自配制钥匙或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

 

齐,布局合理。

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四防、四关、一查(防火、

 

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窗、水、气;查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了解各类有关易

 

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

 

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各种安全设施

 

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严禁

 

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严格杜绝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严禁超负荷用电;

 

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

 

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如需

 

改装用电,请按流程向技术平台申请。

 

第十三条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

 

危险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避免放射性物质

 

进入体内和污染身体;尽量减少人体接受外部辐射的剂量;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的危害;对放射性废物要储存在专用污物筒中并定期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

 

各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

 

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十七条对实验动物、植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

 

动植物管理措施。

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第十八条对细菌、病毒疫苗,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

 

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

对实验剩余的要立即做好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

 

第十九条细菌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

 

的单位销毁处理。

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二十条各实验室或使用部门必须将产生的有毒有害废

 

液、固废生物样品、医疗废弃物等分类收集存放,标记主要成分运送到指定位置,做好记录,由技术平台定期交由环保公司处理。

 

第二十一条废液桶、利器盒等存放包装或容器由技术平台有偿

 

提供,桶内废液存放至五分之四时,请置换新桶。

针头、刀片、玻璃

 

制品等锐器必须放置于利器盒内,避免造成医疗废物的外泄和感染。

 

所有的医疗废物均使用外表面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专用黄

 

色包装或容器,袋装3/4时严密封闭袋口。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

 

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

 

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章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要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环境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必须配合技术平台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

 

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

 

录。

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由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一般不准自行拆卸。

 

第二十七条要注意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具体负责人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管理,仪器设备负责人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技术平台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三十条个人领用或借用并由个人保管的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等),领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三十一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部门或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

 

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院方有权停止其实

 

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

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

 

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十四条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

 

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

 

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技术平台主管

 

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

 

严处理。

 

第三十五条技术平台及相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

 

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

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

 

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

 

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六条对于一贯遵纪守法,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

 

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院方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安全卫生考核范围包含先进院全部实验室。

安全卫生考核指标作为实验室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季度总结、年终总评制。

检查包括:

技术平台巡查组、技术平台主任、院领导三个方面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安全卫生管理实行检查扣分(加分)制,对存在集中性、代表性或突出性问题的实验室,出具《实验室安全卫生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下发实验室,一份交由技术平台存档,并做跟踪处理,直至解决问题。

通知书上责令整改时间,如在限期内不作任何整改,将出具罚款通知书,每扣1分罚运营经费10000元。

 

第三十九条安全卫生考核结果纳入实验室年度考核和实验室

 

负责人考核范畴,考核年度前3名将给予表彰和一定金额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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