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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合同大批量装修

 

合同编号:

 

长春恒大精装室内精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名称:

长春恒大精装房室内精装修工程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长春恒大精装房室内精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长春恒大精装房室内精装修工程

二、工程地点:

长春市恒大地产项目

三、工程内容:

乙方负责按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变更通知对住宅室内、首层电梯大堂及电梯间、标准层电梯间装修工程。

其它工程内容:

无内容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一、承包范围:

长春恒大地产住宅室内、首层电梯大堂及电梯间、标准层电梯间精装修工程的施工。

具体内容包括各区域地面、天棚、墙面的装修,入户门、室内护窗栏杆制安、卫生洁具、卫生间挂件、橱柜、地柜、开关插座、灯具、抽油烟机、煤气炉、消毒碗柜安装等。

其它内容:

外门廊

不包含在本工程承包范围的毛坯房和已施工的样板房:

毛坯交房:

首层为底住毛坯交楼,首层为底住毛坯交楼

二、承包方式:

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损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税金的形式承包本项目。

三、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报建相关的资料,并配合甲方进行报建的相关工作,如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报建及验收的进度,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其它约定:

无内容

第三条:

工程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按国家、地方现行相关规范及通用条款第9条执行,并达到合格。

第四条:

验收及移交

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以及协议书第三条、第七条的约定进行验收。

第五条:

质量保修期

本合同防水工程保修期为五年,室内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两年。

其余未提及的均按照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第六条:

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

具体开工日期以建设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发的开工令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二、合同工期:

(下列几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总工期:

恒大地产精装房两栋各130日历天

三、竣工日期:

具体竣工日期以建设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发的开工令日期及合同总工期确定。

各楼栋竣工日期:

无内容

四、节点工期要求:

甲方可以根据现场的施工条件,合理安排本合同工程项目进行分段施工,乙方应按甲方现场管理代表下发的分段施工指令组织施工。

第七条:

材料的供应及计价

一、由乙方自行选择供货商进行采购的材料由乙方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建设方确认的设计图纸要求注明的颜色、质量、质感、规格、品牌送实物样品供建设方确认,经建设方方确认后,作为实物样板封存,并由乙方按建设方方确认的实物样板自行采购。

二、乙方应根据材料需进场的时间,在图纸下发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属于代供代扣代付的材料进场计划报工程师审核,计划须包含品种、规格、等级、数量、品牌及进场时间等内容。

如设计变更需取消原材料计划,应在变更下发后3天内通知建设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已按计划进场后,因建设方设计变更所导致的相关责任均由建设方承担)。

如因乙方未及时提交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进场计划或提交错漏计划,导致建设方方不能及时进行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采购或采购错漏时,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进场未满足乙方提交的材料进场计划的要求,属建设方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因此延误的工期责任经建设方确认后,由建设方承担;

三、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由建设方负责运到工地,乙方在送货单上核对并签认,并由乙方负责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卸车、场内运转、清点、验货、接收、保管、切割磨边加工等一切后续工作,以上工作(包括期间的损耗、损失)涉及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四、建设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品牌、型号、价格以施工现场收货单为准,建设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价格按本合同附件15《住宅套内及其公共配套装修工程建设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单价清单》及附件16《超豪华型住宅套内及其公共配套装修工程建设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单价清单》暂定。

建设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总损耗率见本合同附件11~附件13、附件5~附件10、附件14,本合同附件11~附件13、附件5~附件10、附件14的总损耗率结算时不作调整。

乙方领用建设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总数量=施工项目工程量×(1+总损耗率),超出此数量范围的甲乙双方重新核定后乙方方可领用,超出部分的材料费用(含采保费和税金)由乙方承担。

五、所有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送检由乙方负责,检测费用由建设方承担,乙方先行垫付,由建设方现场管理代表在相关收费票据上签字确认后与最近的进度款一并支付。

六、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送检不合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建设方承担,且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八条:

合同价

一、暂定总价(含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

人民币伍仟伍佰肆拾陆万伍仟陆佰零叁元陆角零分(¥5000000000元)。

二、计价方式

1、住宅套内装修工程(不包括:

毛坯交房:

首层为底住毛坯交楼,楼首层为底住毛坯交楼,不装修)

(1)采用每平米套内面积单价包干的方式,具体每个户型的每平方米套内面积包干单价见本合同附件2。

每个户型的每平米套内面积包干单价的造价分析见本合同附件11~附件13。

(2)工程量的计算按下列第1种情况

第1种情况:

结算按实际完成户型的套内面积乘以对应户型的合同单价结算。

套内面积计算规则为:

各套公用墙(包括各套之间、各套与公共建筑间的分隔墙及外墙)的中心线所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中心线以外的飘窗台面积不计算装修面积);阳台装修面积(含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净面积(不含外墙)的一半计算,露台不计算面积。

第2种情况:

结算按实际完成户型的套内面积乘以对应户型的合同单价结算。

套内面积计算规则为:

本合同附件无内容、附件无内容中的套内装修单元的单套套内装修面积结算时不作任何增减调整,结算时各户型的装修总面积按各户型的装修套数乘以本合同附件无内容、附件无内容中的相应户型的单套套内装修面积据实结算。

(3)套内面积包干单价已经包含了该项工程项目施工图中所有的及施工图中没有说明但在施工过程中为完成该项工程必须完成的所有工作,如该项工程描述存在漏项、测误亦视为已经包含在该项包干单价中,不得另增加费用。

(4)住宅套内面积包干单价不含入户门、入户门槛石、弱电的管线(除有线电视线外)及插座面板(除宽频电视插座外)、入户总电箱等。

其它不包含内容:

无内容

2.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包括首层入户大堂及首层电梯间、标准层电梯间、入户门槛石,其它包含的内容:

外门廊)

(1)采用含税单项单价包干方式。

具体的包干单价详见附件5~附件10、附件14。

(2)计算规则为:

各单项子目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

(3)单项包干单价已经包含了施工图或报价清单中没有说明但在施工过程中为完成本项工程必须完成的所有工作,如有测误亦视为已经包含在清单包干价中,不得另增加费用。

3、按以上计价方式计算的工程造价包含的内容:

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含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卸车、场内运转、清点、验货、接收、保管等一切后续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在内)、搭拆脚手架工料费用、石材磨边、材料加工(含甲供块料加工)、开槽、防污、防水、以及幕墙防污防腐防火防水防雷、钢型材除锈防腐费、吊装费、工程及材料(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所须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包含幕墙的“四性”试验检测费和实验的试件材料费及安装人工费)、各种材料损耗费、卸车费、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负责其它专业承包人施工收边收口产生的费用、技术处理费、保管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措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雨季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不含冬季施工费)、成品保护费、垃圾清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堆放费用、工程完工验收前清洁费、远程施工增加费、现场经费、综合管理费、利润、税金及其他一切费用。

4、包干单价不含主体配合费,由建设方另行支付给主体单位。

5、主体单位的配合内容为:

详见第十一条

6、若由建设方提供水、电源,则水电费按甲方实际代缴数额由建设方从乙方的每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7、乙方负责其它专业(土建专业除外)的楼板或墙体穿洞的收边收口等工作,此部分费用包含在清单包干价中,甲方不予另行签证。

8、建设方只负责提供施工现场堆放材料的场地,乙方可以利用甲方现有的施工及管理人员住宿办公场所,甲方不予收取费用。

9、建设方只提供现有的垂直运输设备至所有装修工作面移交完成后三个月,乙方务必在此规定时间之前完成湿作业,至少完成相关材料的运输,在此规定时间之后乙方自行解决运输问题,甲方及建设方不予补偿费用。

若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建设方不能提供垂直运输设备的,则建设方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审核确认的材料运输组织方案承担垂直运输设备的租赁费用和垂直运输设备的进出场及安拆费用。

垂直运输的保修费、维护费及操作人员的工资由乙方承担。

10、乙方进场前,由建设方组织甲方、乙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土建、装饰施工界面进行勘测、交验、核对,并形成书面文字备案;若建设方未及时组织五方进行界面交验,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建设方确认后,可以顺延工期。

11、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对试压验收合格的供水及地暖管道须在确保带压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若施工工期跨冬季施工的,对于北方寒冷地区的项目,乙方需将供水及地暖管道中的水放掉,在来年再施工时须进行增加一次试压验收,并确保在带压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12、乙方在施工期间若有冬季施工费的情况发生时,则建设方按工程所在地的定额及相关政府文件计取冬季施工费另行补偿支付给乙方。

三、调价方法:

(一)住宅套内装修工程

1、除建设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建设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变更外,本合同执行期间,面积包干单价不因任何因素而作调整。

若因建设方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本合同附件11~附件13已有的项目按合同附件11~附件13的项目单价执行,合同附件11~附件13外的项目,由双方协商对变更部分的造价增减进行约定。

2、若因建设方原因变更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则附件11~附件13栏目中除主材基价按双方签字确认的工地收货单上的价格调整外,其它费、取费表不作调整,建设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总损耗率除材料规格变化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不作调整。

3、结算时,若建设方、甲方相关人员经现场勘察发现乙方未经建设方、甲方同意未按施工图施工的项目(即施工图上有而现场没有做的项目及现场实际做法没有按施工图要求去做的项目),则建设方、甲方有权根据现场勘察情况调整面积包干单价,并从结算款中扣除乙方未按施工图施工项目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且甲方保留追究乙方因上述违约而引发其它违约责任和损失的权力。

(二)公共部分装修工程

1、除建设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外,本合同执行期间,包干单价不因任何因素而作调整。

若因建设方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本合同附件5~附件10、附件14已有的项目按合同附件5~附件10、附件14的项目单价执行,合同附件5~附件10、附件14外的项目,由甲方签证,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变更部分的造价增减进行约定。

2、若因建设方原因变更建设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品种、规格或者价格时,则附件5~附件10、附件14栏目中除主材基价按双方签字确认的工地收货单上的价格调整外,其它费、取费表不作调整,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总损耗率除材料规格变化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不作调整。

(三)本合同适用于下列第1种情况

第1种情况:

本合同附件11~附件13中的组成套内装修单元面积包干单价的“各户型单套工程量”和附件2的“单套套内面积”及附件11~附件13、附件5~附件10、附件14中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中的抛光砖和瓷片的“材料总损耗率”为暂定,待详细图纸下发后双方在2个月内根据施工图纸重新核对“各户型单套工程量”、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中的抛光砖和瓷片的“材料总损耗率”和“单套套内面积”,并根据核对后的结果以补充协议书的形式调整本合同造价。

(本条适用于未出详细图纸情况)

第2种情况:

本合同附件无内容中的组成套内装修单元面积包干单价的“各户型单套工程量”和附件无内容的“单套套内面积”已核对完毕,除甲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甲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价格变更外,本合同执行期间,各套内户型清单子目数量及面积包干单价不因任何因素而作调整。

(本条适用于已出详细图纸情况)

第9条:

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一、乙方向甲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6.6%管理费,此项费用甲方在乙方的在每期的进度款中扣除。

二、合同签订,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人民币50万作为合同履约金,待湿作业完成后甲方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三、乙方进场施工后7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暂定总价并扣除建设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款后金额的10%作为工程备料款。

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甲方按分期分批施工部分合同暂定价扣除建设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款后金额的10%作为工程备料款。

其它约定:

无内容

四、乙方每30天申报一次进度款,经核实后7天内甲方按乙方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含签证)扣除已使用(包括损耗)的建设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款后的70%作为工程进度款,当期领用但未使用的建设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款项应在领用之日起第60天后申报的第一笔进度款中按70%的比例扣除完毕,不足扣的在下一笔进度款中扣完,在最后一次进度款中,扣除乙方已领用的全部建设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款(含乙方库存部分)的剩余金额,进度款不足抵扣的,在结算款中扣除。

即:

当期实际支付的进度款=(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当期使用(包括损耗)的建设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款-当期满足扣减条件的领用但未使用的建设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款)×70%。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应在30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办理结算后30天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实际工程结算价的97.5%,甲方应支付的款项应扣除建设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款、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

六、工程结算价的2.5%作为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建设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支付2.3%,其余0.2%待防水工程五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建设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

七、乙方在领取每一次工程款时须向甲方提交建安发票,发票金额为包含建设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在内的装修造价,建设方同时向乙方提交建设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等额材料发票,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工程发票的累计金额为含建设方代付代扣材料款在内的工程总价。

第十条:

现场移交标准

场地移交标准:

1、内墙抹灰、卫生间沉箱回填及找平完成。

2、垃圾清理干净,楼面不得留有浮渣。

3、铝合金门窗的门窗框安装完成。

第十一条:

施工配合和总包服务内容

1、总承包单位提供现有室内外垂直运输及室外脚手架供乙方运输材料、设备、机械(大、中型设备、机械除外),将保留垂直运输设备至所有装修工作面移交完成后三个月,乙方对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须服从甲方的整体安排,乙方须在其使用期间对室内垂直运输设备进行保护,由乙方承担因室内垂直运输设备保护不利造成的损失。

2、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垃圾及余泥外运。

乙方将垃圾及余泥堆放至总承包单位指定的地点(但甲方与总承包单位指令出现矛盾的,以甲方的为准),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外运;若发现乙方的建筑垃圾乱堆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在甲方工程师的见证下,总承包单位有权派人将作业面清理,对于所发生的人工、机械等费用,甲方可以在乙方当期进度款中转扣给总承包单位。

3、总承包单位每栋每单元提供水电源点(如不能提供水电源点,也可按总承包单位现有水电源点情况适当提供,但须满足本工程施工接取水电源的需要),乙方需自行安装水表、电表并承担水、电费(须分摊总表线路损耗),将由乙方自行缴交给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若乙方不按时足够缴交水电费,则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任何一笔款项中代扣代缴。

4、总承包单位及时提供装修工作面以及符合要求的标高线(水平线)及轴线(垂直线)。

5、乙方进场施工时,在甲方或委托的监理组织下,乙方应与总承包单位办理场地移交手续,以明确所移交场地的范围、条件及相互责任。

6、总承包单位负责土建修补工作,因乙方原因而需要重复打凿所产生的修补或由于乙方的错误而导致的返修、返工等引起的修补,由乙方自行修补并承担费用。

7、乙方在进场前,须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及临水临电供应协议书,否则,总承包单位有权拒绝乙方的进场,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8、乙方所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排栅、场地等,应按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搭建(施工现场不许搭建生活设施)。

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临时设施需要拆除或迁移时,乙方应服从并负责拆除或迁移,其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合同价中,不另计取。

第十二条:

双方现场代表

一、甲方授权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二、乙方委派为项目经理。

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三、乙方应每栋楼至少任命一位称职的管理人员常驻工地,作为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此项人选必须经甲方审批。

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乙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天离开工地现场超过4小时,必须向甲方驻现场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乙方项目经理离开期间,乙方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履行项目经理的义务。

六、乙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个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日历天;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当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超出三天的,每超出一天,乙方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此后每天的违约金按2000元递增;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力指令乙方撤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或班组,乙方必须服从并执行。

七、乙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名单见合同附件1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可更换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同时甲方保留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特殊情况须经甲方同意。

甲方在施工现场设立指纹考勤机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一、乙方在投标过程中已仔细察看过招标样板,并熟知甲方对相关的材料的要求,如乙方提供的材料样板无法达到甲方的要求,乙方承诺按照甲方提供的招标样板施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不作调增。

二、乙方必须做好现场已完工项目成品保护工作,重点做好入户门、地毯、地板、石材地面部分完工项目成品保护工作,若成品保护措施不到位出现问题,乙方需无条件服从甲方要求整改、修复或赔偿甲方委托第三方单位修复费用。

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甲方要求增加施工人员,则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执行。

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已在相应的单价中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不另行增加。

四、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甲方要求,向建设方提供符合国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资料,并确保通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取得符合验收备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五、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六、乙方承诺就建设方代供代扣代付材料与甲方及代供代扣代付材料供应商签订《代付代扣材料物资款三方协议》,此合同作为建设方受乙方委托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物资款给代供代扣代付材料供应商的依据。

七、代供代扣代付材料供应商每月收到乙方委托建设方代付的材料物资款后,代供代扣代付材料供应商应于收款时开具等额发票给乙方,此发票由甲方转给乙方。

八、乙方认同《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内容,并作出慎重承诺,具体内容详见:

附件10。

九、乙方负责清除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垃圾,包括设计修改、增加工程产生的垃圾,按甲方的要求将垃圾运送并堆于工地内自然地面上的指定地点。

工程竣工前负责完成场地清理(包括建筑物周围的余泥及其他堆积物,临时的施工和生活设施拆除)。

乙方须在甲方要求时间前完成场地清理,逾期未完成,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承担一切费用。

十、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通用条款”进行了协商。

乙方对于“通用条款”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整地包括在本协议书中。

双方自愿遵守“通用条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协议书。

十一、其它约定:

本项目在施工期间,乙方需承担每个月2.5万元的甲方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的工资。

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甲方要求乙方持续停工超过15天,并且甲方要求乙方现场人员及设备原地待命,从第16天开始,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根据乙方每天现场待命人员的数量给予办理签证。

每人每天的费用补偿标准将按工程所在地定额及相关政府文件的规定计取,如无相关定额或文件的,则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每人每天的补偿标准。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壹贰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与传真:

电话与传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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