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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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药品、医用耗材(包括一次性卫生材料、一次性骨科材料、检验试剂等)、医疗器械、后勤物资设备、基建及维修工程等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规范其购销行为,确保购进物品或实施项目质量上乘、价格适中、服务良好、监督到位,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采购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招标采购纪律,实行项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另文下发)、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与各归口管理部门、招标办应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操作、接受监督,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议价等不同的采购方式,以自行公开招标为主,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公司负责招标。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成立院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人员由院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等组成。

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简称“招标办”),由医学、药学、设备管理、基建工程、财会及审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招标办作为全院招标采购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在院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招标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招标办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或议标)及评标工作。

自行公开招标采购我院所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项目。

第五条招标办受理我院内部有关科室按招标规定范围提交的项目申请,组织招投标、开标和评审工作,公布中标结果,与投标人拟定合同,建立招标档案,定期将档案移交院档案室保管。

第三章招标范围及程序

第六条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后勤物资设备以及基建项目、维修工程等各类高值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招标范围及程序如下:

(一)药品类:

1.普药采购:

对于纳入医保和新农合目录、临床应用普遍、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西药、中成药品种,参照省政府《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挂网品种、产地、规格、剂型、价格等每月按计划采购。

其中价格较高容易加重患者经济负担的药物,可单独议价采购(具体品种由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确定,报招标办组织议价采购)。

2.中药饮片、医用耗材采购:

由药剂科负责列出采购目录、以往供应商等(检验试剂由检验科负责),于每年3月上旬报招标办统一进行询价、比价,确定中标企业、中标价格等,签订采购合同,1年度内根据此价格购进。

如遇价格大幅波动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安排招标。

3.新药采购:

凡属省挂网品种,并已纳入医保、新农合目录的新药,由临床科室首先对其药理作用、临床疗效、不良反应、价格等进行咨询论证,填写《新药采购供应申请审批单》(到药剂科领取),经2名以上临床医师及科主任分别签字后报药剂科,由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每季度审核一次,审核时,首先由临床科室医师或科主任对采购该药的必要性进行说明,然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参加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购进。

经确定购进的新药,由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于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新药采购供应申请审批单》、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决议、确定采购新药品种、规格、剂型、生产企业等相关资料报招标办,由招标办负责在当月20日前完成询价、比价、议价等程序,确定采购价格并经院长批准后,将新药生产企业、中标企业、规格、剂型、价格等报药剂科,药剂科负责制定采购计划,按程序购进。

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购进的新药价格必须低于省挂网价的80%,高于此价格原则上不得购进,如高于此价格的药品,临床确有需要,需经院长和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批准后方可购进。

凡不属省挂网品种,或未纳入医保、新农合目录的药品原则上不得购进,如临床确有需要,需经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分管领导、院长逐级审批后,由招标办按以上程序购进。

4.新医用耗材采购:

如因临床计划开展新业务而需购进新医用耗材,由所在科室填写《新医用耗材采购申请审批单》(到药剂科领取),分别经申请人、科主任等3人以上签字后报药剂科,由药剂科负责每月进行汇总,次月5日前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招标办按程序采购。

鉴于医用耗材未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必须经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比价等方式购进,严禁未经过采购程序直接购进使用。

5.急需药品、医用耗材采购:

临床急需的药品、医用耗材等,为不影响病人治疗,可根据急事急办的原则,由临床科室填写《急需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供应申请审批单》(到药剂科领取),临床医师、科主任签字报药剂科,经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招标办负责以电话询价比价方式采购(电话询价不少于3家企业,并将询价情况做好记录)。

急需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办法仅针对特定病人,需在申请审批单上注明患者姓名、住院号等信息,采购数量不得突破该病人用量,且用完后,如需再行购进,必须重新进行审批,程序同上。

急需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情况,由药剂科负责每月进行汇总,下月5日前分别报纪委、院长。

(二)医疗器械、设备类:

1.单台金额大于1万元的医疗器械;单品种年用量大于3万元的设备;单台次年维修保修费大于1万元的医疗设备;单台次及批量大于3万元的医学信息系统及软硬件设备等,均需要公开招标。

每年3月上旬,各临床、医技等科室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本年度医学装备采购计划,填写《医学装备采购申请审批单》(到设备科领取),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预计经济效益及临床应用前景分析等报设备科,由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设备科、使用科室及相关专家等召开专题会议,经集体讨论同意,并进行充分论证、外出考察,形成会议决议和书面论证报告,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将医学装备采购申请审批单、可行性论证报告、专题会议决议、备选供货企业名录等书面资料报招标办,由招标办负责按程序公开招标采购。

2.达不到上述金额的医疗器械、设备等,均需由招标办按程序进行采购。

审批程序同上,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等方式(不低于3家具备资质的经营企业),较准确地掌握市场价格后购进。

(三)后勤物资、设备类:

1.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万元的后勤物资、大宗家具、办公用品、印刷品、被服,水、电、汽、暖设备及配件,办公电脑、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及其软硬件,油、煤类等,需要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程序:

首先由使用科室根据需要于每年3月上旬提交书面申请(办公用品、印刷品等库管物资由物资仓库提交计划申请),报归口管理部门,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使用科室、归口管理部门等进行充分考察论证,形成书面报告,经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将申请书、可行性论证报告、专题会议决议、备选供货企业目录等报招标办,由招标办负责进行公开招标后购进。

急需物资可单独提出书面申请,审批、采购程序同上。

2.单品种年用量低于2万元的上述后勤物资、设备等,审批程序同上,报请院长批准后,由招标办视情况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或组织3人以上现场采购等方式购进。

(四)基建项目及维修工程类:

经医院批准立项,项目金额大于5万元的各类基建项目及维修工程项目均应参加招标。

其中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的维修、装修项目视情况可委托省、市招标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

招标程序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达不到上述金额的基建、维修工程等,均需由后勤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论证报告,报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由招标办牵头,相关部门参加,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等方式(不低于三家具备资质的企业),确定价格,签订合同后组织实施。

(五)其它项目:

1.万元以上的广告设计、发布及各类劳务技术服务项目。

2.其它由政府特殊规定或院领导批准的招标项目。

对因各种原因无法实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经院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同意,由招标办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集体论证,实行3人以上的集体采购,并按相关程序签订采购(工程)合同,由招标办负责形成工作纪要,连同有关资料一并备案存档。

第七条招标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项目投资计划,项目资金已落实或正在落实中,能确保项目正常实施。

(二)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三)临时、紧急项目有项目说明及有关院领导的审批意见和资金投资预算。

(四)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具有满足项目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图纸、项目预算书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医院组织的招标采购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我院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新闻媒介、信息网络和其他媒介,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发布招标信息,邀请不确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

我院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

直接邀请3个以上(含3个)的供应商,就招标项目进行谈判、协商,以确定中标单位。

(四)询价议价采购:

对于临床急需药品、医用耗材及小额设备、物资、基建维修工程等项目,可组织3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采取询价、议价等方式采购。

第九条招标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凡被批准立项的招标项目申请,应确定招标品种、数量、预算金额等,归口管理部门将项目申请书、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考察报告、专题会议决议、备选供货企业目录等报交招标办登记,招标办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招标安排。

个别急需招标项目,可急事急办,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院长批准后,可及时安排招标(或竞争性谈判价、询价议价)。

(二)招标办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筛选综合实力强的公司参加竞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医院的具体情况,部分项目可委托省、市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三)招标办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合理确定标底价格。

(四)审核投标企业的资质及其产品的合法性,查看证照是否齐全、真实,为符合投标准入条件的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确定合格投标人。

(五)招标办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等资料,发售招标文件可收取工本费。

(六)招标办集体组织投标人查勘现场和进行投标答疑会,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图纸、有关技术资料和勘察现场所提出的疑问,形成书面答疑文件,由招标办负责在2天内分发给所有候选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七)建设施工项目招标,需编制标底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标准,技术经济标准定额以及批准的概算等,并参照市场价格编制,由招标办组织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标底。

(八)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议价等采购模式。

(九)招标办负责组织评标准备工作,开标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评标专家(不少于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在开标评标前保密。

评标委员会中指定人员需由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

(十)评标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投标人有关系的招标及评标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招标工作。

对出现问题的招标项目,追究有关领导和评标人员责任。

(十一)在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由招标办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保存情况。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标准和要求,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可靠性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通过评分、投票或评议的方式,对候选投标人进行排序,向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推荐1至3名候选中标人,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

(十二)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候选人名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三)招标办负责发布招标中标公示后,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四)在定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招标办会同使用科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中标人谈判并拟订招标项目合同。

(十五)中标合同不得转让,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十六)招标办负责及时将招标文件、开标评标过程纪要、评标报告、投标书等有关资料编制归档,形成招标档案。

第四章招标原则及要求

第十条投标人申请投标,应提供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证明、企业简历、企业自有资金情况、近几年工作业绩或用户名单等资料。

第十一条合格投标人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是成熟的产品。

未经考验的新产品、试制品不能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对技术性强、价格不透明的招标项目,可在招标前根据招标项目要求成立考察小组,考察小组应由使用部门、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考察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进行竟标。

确需进行单一供货企业采购的要经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否为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是否具有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质。

(三)现有人员、设备情况及财务状况。

(四)现有实施任务。

(五)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设备、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

(六)近3年内是否有质量责任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严重违约、违法情形。

(七)近五年内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均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八)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

(九)出现影响招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因重大变故招标项目取消。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每个标的只能确定一个标底,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评标前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密封保存到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均负有保密责任,标底泄漏的招标无效。

第十七条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投标人在取得投标资格后,为确保信用,必需按规定时间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方可参加投标。

投标落标的,其保证金应于评标结束后5日内无息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5日内无息退回。

对中标后而没有签订合同或履约的,则没收其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10%,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由财务部列入专户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办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招标总则和招标依据。

(三)招标项目的投资规模、性质、资金落实情况、标段划分、设计、监理等。

(四)技术规格。

(五)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六)评标原则、方法和评标标准。

(七)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及资信证明。

(九)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十)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二)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十三)合同格式和主要合同条款。

(十四)需要载明的其他情况。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十九条对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项目,或虽然超过3家,但评标过程中因废标等情况而不足3家的,应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办和项目归口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签订招标项目合同后,如使用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签订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补充合同,如追加金额超过原合同价10%的或项目经招标后短时期内发生同样项目招标的,需经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续标,并报招标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招标办在招标过程中收取的相关费用,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由院财务部统一管理并单独设立账户,作为招标工作经费,招标工作的各项费用开支由此支付。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一)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医院组建评标专家库。

为满足各类招标项目评标的需要,专家库成员包括院内、院外各行业专业人员。

(二)入选为评标专家库的成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水平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工作8年以上;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三)被入选的评标专家应定期接受招标投标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对院内招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在评标过程中由于技术水平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或串通投标单位,有意造成不公平、不公正评标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四)根据招标项目评标的需要,由招标办提出评标组所需专家人员的人数、专业技术要求,在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行业专家。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项目申请科室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代表或招标工作组成员、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委员及从专家库抽取的行业专家组成,行业专家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特殊招标项目或因专家库中该行业专家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经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确定评标专家名单。

(六)招标办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评标活动,负责工程、设备、物资采购项目具体实施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凡与投标单位具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公平评标的人员应回避。

(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须经评标委员会3人以上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招标活动须严格程序,讲求效率。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项目立项和招标内容、方式、方案等审批手续,并同时向招标办提交招标申请。

招标办在接到招标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接受投标报名、进行标前考察、报审候选投标人名单、审批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从招标文件会审签订到开标一般为7至10个工作日。

第五章招标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招标活动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宴请或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二)严禁把项目化整为零,故意规避招标;

(三)与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医院的招标活动;

(四)严禁未经招标或集体讨论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严禁违规操作;

(五)所有参与医院招标活动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六)各投标人在报名的同时与医院签订廉政承诺书(内容另定)。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单位,由招标办提出改进意见,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者,取消其投标资格;如果招标办、招标人员、评标人员违反本办法,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招标投标结果可宣布无效。

第二十八条院纪委应根据院发[2012]32号文规定,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严格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并提交院长(或院长办公会)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内招标采购,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之前与此文不相符合者,以此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院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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