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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一、 工程会议制度

  

(一)图纸施工审查及技术交底会   

  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部门参加图纸施工审查及技术交底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发给各有关单位;监理部成员、施工单位项目部成员要求全部参加会议。

  

(二)工程例会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总监主持召开工程例会。

工程例会参加单位及人员包括:

总监及有关监理人员、业主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质检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工地例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各施工单位在例会前,应按照监理部要求编制计划,报监理、建设单位备案;

  2.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当下达的工程计划未完成时,相关施工单位应对未完成计划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说明,并提出相应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对项目资料的齐全、完整情况进行检查;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

  二、 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规定

  

(一)工程变更程序:

一般工程变更由提议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三方协商一致后,分别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认可,由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重大工程变更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

项目管理人员要从严控制设计图纸的变更,避免发生决算超预算现象及施工单位谋取不合理利益。

  

(二)《工程变更单》填写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要求,做到表述准确、图示规范,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必要的附件等内容。

  (三)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造价调整,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执行。

  三、 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

  

(一)各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工程计划、实际完成情况及工程合同规定,计算和申请月度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付款额应与月度实际完成并经计量确认的工程量相一致,且最终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比例。

  

(二)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实行申请制度,由各施工单位按当月实际完成并经计量的工程量,根据合同条款编制《月度工程量报审表》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当月25日前报监理部。

监理部审核后转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最终审定后支付工程进度款。

  (三)月度工程进度款支付材料:

  1.本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具体包括合同工程量、当月完成量、累计完成量等。

监理单位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并符审核意见;

  2.项目资料情况检查表。

由监理公司对项目部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进行检查,并确认。

凡企业应具备的工程资料未跟上施工进度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

  3.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需暂扣进度款时,由监理部提出扣款额度,报建设单位审定后实施;

  4.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时,当月进度款停拨;

  5.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项目经理、总监、现场代表、建设管理部门审核人、技术负责人、财务部门审核人、项目法定代表人等签字,方可支付工程款。

四、工程进度管理制度

(一)各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实现工期目标。

(二)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及时报监理审批。

审核内容主要为是否符合合同工期目标,施工人员、技术、机具是否满足,进度计划保证措施是否得当。

(三)项目经理是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及时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并组织劳力进场施工,并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四)项目部应建立全面反映工程进度状况的工程日志、工程实际与计划进度对比图,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及时采取进度调整措施。

(五)施工进度管理必须以保证施工质量为前提,坚决杜绝以抢赶工期为由,放松或牺牲工程质量的现象发生。

(六)项目部每2天组织召开例会,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以及劳务分包相关人员必须参加,研究分析影响进度的主要原因,制定相应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方执行。

(七)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由于分包单位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的惩罚措施,并严格按合同约定给予处罚。

(八)项目部要提前编制材料供应计划,严格按照材料供应计划控制材料进场时间,并考虑施工强度和供货周期。

(九)监理单位要及时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深入一线,掌握一手资料,提出合理化建议,检查、督促进度计划的实施。

(十)建设单位要积极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界条件,减少外界因素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五、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1.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2.在项目划分工作程序: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3.在施工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规定: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核定、质是监督机构核备(定)。

4.外观质量评定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管理运行单位组成外观质量评定组评定,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二)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施工质量评定表(以下简称质评表)填表基本规定:

质评表表尾都是要签名盖章的,单元工程质评定表的表尾只签名,施工单位由负责终验的人员签字。

如果该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单元(工序)工程表尾由分包施工单位的终验人员填写分包单位全称,并签字,监理单位,由负责该项目的监理人员复核质量等级并签字,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设代、项目法人现场代表要签名,表尾所有签字人员,必须由本人按照身份证上的姓名签字,不得使用化名,也不得由其他人代为签名(签名时应填写填表日期)。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签名人员要审查是否是施工单位的终验人员,项目法人要对监理单位签名人员审查是否有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质量监督站要抽查表尾签名人员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4.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5.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利行业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六、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

(一)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三)项目法人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六)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七、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一)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三)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四)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五)监理单位应根据《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

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

八、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一)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二)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三)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五)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六)设计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设代组,要参加项目法人组织的项目划分研究,参加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单元工程的联合验收,参加外观质量评定,参加质量事故及缺陷的检查、原因分析等质量工作。

九、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一)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二)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三)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

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负责。

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的认可。

(四)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五)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六)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七)《验评规程》4施工质量检验规定:

1、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

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3、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4、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

5、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6、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

7、工程中如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尚未涉及的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及报批。

8、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10、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1、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不合格,不得使用。

(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做,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

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八)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及数量全面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水利部颁发的《质评定表》。

十、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规定

(一)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二)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十一、工程保修制度

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部分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二、工程验收的基本规定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三)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四)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五)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六)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三、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

(一)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四、法人验收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政府验收

(一)验收主持单位

1、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2)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3)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3、政府验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二)专项验收

  1、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

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2、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阶段验收

  1、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2、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3、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

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4、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5、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四)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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