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若干制度.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703992 上传时间:2023-05-09 格式:DOCX 页数:38 大小:90.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综治若干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综治若干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综治若干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综治若干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综治若干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综治若干制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8页
综治若干制度.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8页
综治若干制度.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8页
综治若干制度.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8页
综治若干制度.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8页
综治若干制度.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8页
综治若干制度.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8页
综治若干制度.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8页
综治若干制度.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8页
综治若干制度.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8页
综治若干制度.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8页
综治若干制度.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8页
综治若干制度.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8页
综治若干制度.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8页
综治若干制度.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8页
亲,该文档总共3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综治若干制度.docx

《综治若干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综治若干制度.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综治若干制度.docx

综治若干制度

 

*工商综治发[2011]7号

关于印发***2011年度综治工作

若干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区局2011年度综治工作的若干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

综合治理若干制度通知

抄送:

区综治委、市局综治办

***综治办2011年4月16日印发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将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实绩与政绩考核、奖惩和晋职晋级直接挂钩的专项制度。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主要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局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分管责任;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股室(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落实责任。

第五条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重要工作任务之一,综治工作列入年度述职报告。

局综治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对股室(单位)综治工作进行考核。

在研究干部任用、晋职、晋级时,将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

单位内部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无安全事故、重大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职工群众有安全感。

第二章责任

第七条局党组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综治部门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决策,作出具体安排,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实施、层层落实;

(二)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整体规划中,做到年有计划、季有安排、月有部署;定期分析治安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三)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使本单位、本部门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四)必须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把各种不安定的因素和重大治安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加强领导,配备专兼职干部,并从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第八条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以及局党组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决策和措施性意见;

(二)认真协助局党组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全力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三)在股室(单位)内部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做到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检查,奖惩兑现,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四)切实抓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组织实施督查工作(一年不少于八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

宣传好人好事,倡导“见义勇为”,鼓励干部职工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股室(单位)其他干部职工,负有参与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在工作中如遇到重大综治问题应及时参与解决。

第十条局党组在考察任用领导干部和领导干部晋职、晋级、提拔使用时,应听取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意见,将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局监察室对严重失职或渎职,导致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一票否决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纪检、监察部门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考核

第十二条对单位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与实绩的考核,由局综治办会同组织人事、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负责,每年结合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在作年度述职报告时,必须对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如实作出自我鉴定,各级综治办须健全完善本单位、本部门综治基础档案工作,有关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的考评情况应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察干部的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和实绩标准:

(一)能力标准:

1、熟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创造性贯彻执行;

2、对责任区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底数清、情况明,控防措施得力,能及时预防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发生;

3、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将各种隐患和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4、及时发现并整治本单位、本部门的突出治安问题,迅速改变治安面貌。

(二)实绩标准:

1、真抓实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和齐抓共管的局面,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带头遵纪守法,以模范行为带领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2、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通过人力、物力、技术防范手段,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达到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的目的;

3、积极开展“和谐单位”、“文明单位”和“平安单位”创建活动,保持政治、社会稳定,治安状况良好,职工安全感增强,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五条对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的领导干部职工,应给予表扬;有突出贡献的,由本单位综治办推荐,报局综治领导小组批准,给予相应奖励。

(一)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真抓实管的;

(二)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保质保量地完成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目标的;

(三)对违法犯罪行为敢抓敢管,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四)积极疏导,调解各类民事纠纷,避免械斗、重大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发生,成绩显著的;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单位采纳,社会效果显著的;

(六)荣获全国、全省综治工作先进个人的;

(七)本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创“四无”单位、成绩显著的;

(八)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十六条根据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地给予物质奖励。

奖励由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提出,局党组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对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领导干部,其股室(单位)主要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由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执行,不检查督促落实,致使本单位、本部门治安秩序严重混乱,影响政治稳定,社会安定,造成恶劣影响或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重视,机构制度不健全,干部经费不落实,没有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致使本单位、本部门综治工作无人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内部治安混乱,刑事案件和治安事件上升,群众缺乏安全感的;

(三)对不安定因素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非法游行,聚众闹事,纠纷械斗,停工、停课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治安的;

(四)因本股室(单位)领导失职,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存在重大治安、火险隐患,经有关部门提出警告、整改建议,仍拒不整改或工作不力的;

(六)因内部治安管理混乱,防范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发生贪污、盗窃、诈骗等重大刑事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股室(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犯罪比例上升的;

(八)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九)出现其他重大问题、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作出处理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监督实施,并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实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查究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维护好本系统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例、条规,经研究,决定在本系统实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查究制。

责任追究制的对象为:

各单位及其责任人和负责人。

现就实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查究的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维稳工作

1、末按要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维稳信息网络,或形同虚设、无所作为的,导致发生影响稳定的事件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说因同一原因发生2起以上的,予以限期整改。

2、维稳信息报告不及时,按要求应实行每周一报情况而未完全落实,一月内缺报、漏报2次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一季内因此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予以限期整改。

3、对责任单位未建立健全维稳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处置联动机制的予以限期整改。

4、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未落实,排查报表报送不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六个月内因受到2次以上(含2次,下同)通报批评的,予以限期整改;2次限期整改仍未落实的予以黄牌警告。

5、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或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末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因同一原因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予以限期整改;经2次限期整改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领导的有关责任。

6、因信息不灵,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20人以上重特大群体性矛盾纠纷事件的,予以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相关责任;经2次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干部的相关责任。

7、所有关于维稳的工作,在6个月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责令限期整改。

经2次限期整改仍未有效改进工作的,予以黄牌警告。

二、“610"工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l、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一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法轮功”干部,或其他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非法活动案件的;

2、发生“法轮功"非法活动滋事情况,或其他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非法活动案件,未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情况,瞒报、漏报、缺报的;

3、未按要求落实“法轮功"干部回访监控措施,回访考察月报表报送不及时的;

4、未按所制定的“法轮功”重点干部教育转化三年规划目标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教育转化工作任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限期整改:

1、6个月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2、因回访监控措施落实不力,导致出现“法轮功”干部失控的;

3、因防范措施不力,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出现“法轮功”干部非法活动案件,或其他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非法活动案件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有关领导及干部的相关责任。

1、半年内经过2次限期整改,仍未能及时有效改进工作

2、因制度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力,导致出现“法轮功”人

员,或其他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在当地聚众滋事闹事,造成较大影响的;

3、因回访监控不力,导致发生“法轮功"干部进京滋事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并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干部的相关责任:

1、年度内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

2、因防范不力,导致出现“法轮功"干部较大规模的聚众滋事闹事,或其他那教组织和有害气功组织做大成势,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造成极恶劣影响的;

3、因回访监控措施不力,发生“法轮功"干部集体性进京滋事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信访工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1、发生群众越级上访,通知接访不到位的;

2、末及时办结上级机关、领导交办、转办信访事项的;

3、迟报、漏报、瞒报不稳定事项,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限期整改,主要负责人向县党组写出书面检查,并追究分管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1、因处置不当,同一事件群众赴县局集访达5次,或在6个月内20人以上的群众赴县局集访达5次的;

2、因信息未掌握,或处置不当,发生群众越级赴县委、县政府集体上访,影响较大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1)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大规模集体上访的信息苗头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以致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2)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解决而不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拒不查处,或编报虚假材料欺骗领导机关的;

(4)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对重要信访问题处理决定的。

(5)利用职权循私舞弊,收受被调查人或信访人钱物的;

(6)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7)扣压、隐匿、篡改信访材料,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的;

(8)本年度被列为全系统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1、年度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黄牌警告的;

2、连续2年被列为全系统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

3、对不稳定因素或内部矛盾化解处置不力,导致集体上访、聚众闹事、非法游行、停工等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四)安全生产工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l、对市局有关工作精神执行不力,以致影响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整体进程的;

2、安全生产监管干部未落实的;

3、隐患排查、报告制度执行不力的;

4、对重点危险源安全监控不力的;

5、安全生产宣传面不广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限期整改:

l、未对重点危险源进行监控的;

2、未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

3、因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够,以致存在大量安全生产隐患的:

4、未建立事故处置预案或紧急求援队伍的;

5、6个月内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1、不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情况或隐瞒安全生产事故的;

2、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没有有效防范措施,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检查,或对安全隐患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3、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4、发生一次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5、经2次限期整改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改力度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l、年度内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t

2、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上级安全监管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后,仍无有效措施或整改不力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5、发生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消防安全工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1、未设立义务消防员队伍的;

2、未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限期整改:

1、每月未按要求研究部署一次消防工作的;

2、未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3、每月未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排查的;

4、重大节目、重点时期、重大活动期间未开展消防安全

排查的;

5、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力度不大,导致一般火灾事故的;

6、未按有关规定,加强消防自救建设的。

(三)因工作不到位,导致较大火灾事故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干部责任。

(四)因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本单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予以一票否决,并对相关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划分

1、对无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和纯居民的影响社会稳定行为由管辖地街办承担责任;

2、对各单位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事项,由该单位承担责任;

3、对出现的信访、消防、安全、治安、非典和“法轮功"

干部非法活动等影响稳定的事项,将按“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清主次责任。

七、其他事项

1、对以上未涉及的有关维护社会稳定,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照执行予以责任查究;

2、对所有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在年度内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将实行“一票否决”;

3、责任查究的程序和处罚措施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参照执行;

4、有关对责任查究工作的具体事项解释,由我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执行。

5、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维护治安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和《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一票否决权制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同经济责任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将治安责任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效益挂钩,同评选文明单位、综合性先进单位挂钩的专项否决制度。

    第三条一票否决权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应在全面推行目标管理,签订综合治理责任状,组织检查考证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行使。

    第四条一票否决的对象是: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目标管理未达标的单位及其责任人。

    第五条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凡没有达到当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年度目标,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干部不到位,造成本地区、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非法游行、停工、停产、停课和宗族械斗、聚众闹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治安的;

    (三)因本单位领导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因管理不严格、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又不认真查处和改进工作的;

    (五)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六)因教育管理工作薄弱,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否决: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贯做得较好,虽也发生一些刑事案件,但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能及时上报,积极改进工作的;

    

(二)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后,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第七条区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要给予批评,挂牌警告,限期改进,并在调查考核的基础上提出是否否决的建议。

    区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应在充分考虑乡(镇、街道)意见并核实情况的基础上,行使否决权。

    第八条各单位在评选荣誉称号、晋级晋职时,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适用条件纳入考核标准。

各单位的初评方案应经被考评单位、个人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应在年度检查考核的基础上,与评先晋升工作同步进行。

遇特殊情况,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行使,但必须报请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凡有第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单位,当年一律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包括“文明单位”、“年度先进单位”等。

其首要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晋级晋职;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行使否决权的机构应在作出决定后的十日内,将否决决定书送交被否决单位、个人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褒扬在维护社会治安中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见义勇为干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江西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干部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我局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凡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行为的个人予以奖励,其中3人以上、有组织的可按集体予以奖励。

  第五条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中光荣牺牲或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报省局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记特等功,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奖励3万元至5万元。

  

(二)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功绩显著、有重大贡献的,报省局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记一等功,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奖励2万元至3万元。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事迹显著、有重要贡献的,报市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记二等功,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报区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记三等功,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集体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团结协作,英勇顽强,贡献卓著,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报省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英雄集体”荣誉称号,记集体一等功,颁发牌匾,奖励4万元至6万元。

  

(二)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团结协作,英勇奋战,贡献显著,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市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模范集体”荣誉称号,记集体二等功,颁发牌匾和奖金。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团结协作,英勇斗争,贡献突出,在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的,报区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模范集体”荣誉称号,记集体三等功,颁发牌匾和奖金。

  第七条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集体和个人的金额,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区局应对本系统的见义勇为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九条与文化、新闻、出版等单位加强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本系统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集体和个人的事迹。

  第十条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牺牲的干部,报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负伤的干部,在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职工,经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