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课堂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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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课堂笔记

第一章  安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基本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法学基础知识和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1.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2.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3.熟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

基本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对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所构建的基本法律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和安全生产义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的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总  则

1.掌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2.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3.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4.了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5.熟悉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6.了解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7.熟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8.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9.熟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掌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

2.熟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3.掌握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4.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规定;

5.掌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

6.熟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

7.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的规定;

8.了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9.熟悉有关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特殊规定;

10.了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

11.掌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12.了解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13.熟悉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

14.掌握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15.掌握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16.掌握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17.掌握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18.掌握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19.熟悉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20.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21.掌握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22.掌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23.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24.掌握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

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掌握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2.掌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第四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2.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3.了解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4.了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监察的规定;

5.了解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6.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7.掌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的规定。

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了解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2.掌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的特殊规定;

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

4.熟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1.了解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2.熟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3.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4.掌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5.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熟悉民事赔偿责任强制执行的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基本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对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等规定;对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有关内容的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熟悉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2.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3.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4.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

5.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了解行政处罚的原则;

2.掌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3.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4.了解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5.了解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6.熟悉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2.熟悉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3.了解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掌握职业病的涵义及其范围;

2.掌握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

3.熟悉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

4.熟悉对职业病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5.掌握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6.熟悉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了解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2.了解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

3.熟悉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

4.掌握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熟悉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

2.掌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熟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

2.掌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

基本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了解现行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2.熟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3.熟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4.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5.了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6.掌握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熟悉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2.了解勘察和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3.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4.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了解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2.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过程中安全管理的规定;

3.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掌握特种设备的涵义和范围;

2.熟悉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

3.掌握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4.掌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规定;

5.了解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熟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2.掌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3.掌握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六节  工伤保险条例

   1.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2.熟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

   3.熟悉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第七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了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

   2.掌握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种类;

   3.熟悉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

   4.了解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

   基本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与安全生产法有关的配套部门规章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基本要求;

   2.熟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规定;

   3.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规定;

   4.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的规定。

   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1.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基本要求;

   2.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规定;

   3.熟悉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的规定;

   4.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注册的规定;

   5.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的规定;

   6.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7.掌握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适用范围;

   2.熟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规定;

   3.熟悉行政处罚的种类;

   4.了解行政处罚的程序;

   5.掌握行政处罚的适用;  

   6.了解行政处罚的执行。

考试说明

   一、考试性质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是由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的考试,该考试每年在全国范围内举行一次,该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

 期),参加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考试方式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方式为闭卷考试,在答题卡或试卷上作答。

 

   三、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四科,分别是: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四、考试题型

   前三个科目的考试题型为客观题,分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要求从备选项中选择一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作为答案。

“多项选择题”的每题备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选项,选错、漏选均不得分。

在全部选择题中,有70个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5个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

   第三科目《安全生产技术》试卷由1组必答题和3组选答题组成,必答题为本科目通用部分内容;3组选答题为本科目的专业部分内容,即“矿山安全技术”、“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

考生须完成必答题(占分值的80%)的内容和任意1组选答题(占分值的20%)的内容。

   第四科目《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的题型为主观题,即根据所给出的案例内容,回答所提出的问题,答案写在试卷上。

考试内容根据考试大纲包含“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控制措施案例分析”和“应急预案案例分析”的内容,同时本科目考试内容覆盖前三科的知识,综合性较强。

   四个科目每科试卷总分均为100分。

   五、考试时间

   2005年考试于9月10日和9月11日两天进行,每个半天考一个科目,全部四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考试样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粉尘检测是以科学的方法对生产环境空气中粉尘的含量及其物理化学性状进行测定、分析和检查的工作。

下列方法中用来测量粉尘分散度的方法是

 (    )o

   A.滤膜测尘法    B.焦磷酸质量法

   C  光散射法    D.红外分光分析法

   (答案:

C)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每题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错选、少选均不得分)

在无法通过计划来实现本质安全时,要使用安全装置来消除危险。

设置安全装置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

   A.安全装置的的强度

   B.将危险部位消失在视线之外

   C.考虑人的疲劳因素

   D.安全装置对机器的影响

   E.工作平台的位置及高度

   (答案:

ACDE)

   三、案例分析题

   某小区建筑施工重大伤亡事故原因调查与损失计算。

   1.工程概况

   X X小区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8000万元。

由X 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X 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室内外装饰、外

 脚手架及升降机拆除等工程施工由X 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

该工程于2000年12月25日开工,2001年12月31日主体工程完工,2002年9月2

 日装饰工程完工,2002年9月9日开始拆除外脚手架及施工升降机(外用电梯)。

    2.设备情况

   施工升降机是X X机械工具有限公司生产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以下简称升降机),该升降机经技术鉴定后,于2001年7月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安全认可证,价值300万元。

根据升降机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该升降机的拆卸程序为:

   

(1)将吊笼提升到高处,停放在顶部向下数第三排的横杆上,并用脚手架钢管固定。

   

(2)拆除曳引机和对重笼围栏。

   (3)拆卸对重箱。

   (4)拆卸曳引钢丝绳、吊笼、安全钢丝绳及安全绳坠重。

   (5)切断主电源,拆除电控箱的电源线和控制线等。

   (6)拆卸中间滑轮,对重滑轮和上下滑轮。

   (7)卸天梁、顶横粱、横杆、斜杆、吊笼导轨和对重导轨,立角钢、附墙装置、井架门。

   (8)拆卸曳引机。

   该升降机吊笼防坠装置共有4种:

即悬停系统、防坠安全器、应急防坠和防松、断绳保护装置。

而这4种安全防护装置最终都将通过安全钢丝绳发挥作用。

   3.事故经过

   9月9日下午2时30分左右,机修班组负责人王一带领王二、王三、王四进入施工现场,对升降机进行降层拆卸工作(从十七层降至十五层),王一在一楼看护,其余3人到升降机顶进行拆卸工作。

首先拆去了用于防止吊笼坠落的安全钢丝绳。

3时30分,在执行上述拆卸程序4的时候,曳引机卷筒钢丝绳突然在卷筒处断裂,吊笼坠落至十五层撞到垫设的两根钢管,垫设在十五层上的两根钢管由于无法承受吊笼的冲击而弯曲,与吊笼一起坠落至楼底,吊笼内三人经医院抢救无效,先后死亡。

三人在医院的抢救费5万元,每人抚恤费10万元,公司停工一个月,损失300万元,升降机修复费用100万元。

   问题:

   1.请确定这次事故的事故类别。

   2.请确定这起事故的起因物、致害物。

   

   3.请确定这次事故存在的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

   4.请计算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和直接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

   1.高处坠落。

   2.起因物:

曳引机卷筒钢丝绳(或起重机械);致害物:

吊笼(或起重机械)。

   3.不安全状态:

钢丝绳有缺陷(或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不安全行为:

违规先拆除了安全钢丝绳(或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4.损失工作日:

18000日;直接经济损失:

135万元。

大纲变化情况:

1、增加了第五章内容

2、第四章增加了《工伤保险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部分章节增加了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4.删除了2004年大纲第四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内容。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大纲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法学基础知识和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1.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2.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3.熟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大纲变化情况:

1、    增加了法学基本知识

2、    增加了“2。

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3、    改变了“3。

熟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这点在2004年大纲中属于了解内容。

本讲要点:

1、    法的概念

2、    法的特征

3、    法的分类

内容讲解: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二)法律规范

    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区别:

    

(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

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

    (3)除习惯法之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

其他社会规范则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

    (4)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

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的事或人;不是只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则。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

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

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

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

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

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法律规范这3个组成部分密切联系并不可缺少,既可以把各个部分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法的基础。

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3.意志内容的社会性 

  (四)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3种情况:

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侨居法院地国,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

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

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但在某些问题上,对外国人仍要适用其本国法律;特别是依照国际惯例和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仍适用其本国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的效力

    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

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有特殊规定之外,一般都在全国有效。

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关于时间的效力

    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主要有3种情况:

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如《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

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

    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

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

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出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

如我国《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

    (五)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法律制裁相联系。

法律制裁是指依据法律对违法者采取的惩罚措施。

国家公职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具备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应当承担其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国家依法给予其法律制裁。

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必然结果。

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实行,具有国家强制性。

按照违法的性质、程度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六)法的特征

    法所表现的意志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又不单纯是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它为人们规定一定的行为规则,指示人们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即规定人们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而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

社会规范很多,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规章等。

法与上述社会规范不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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