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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次实现我国全部海岛现场调查

根据《海岛名称管理办法》,海岛管理司研究制定了名称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设置、成果编制、安全工作等多个指导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推进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工作。

在各级海洋部门和技术承担单位的共同努力之下,共调查海域海岛地理实体2万余个,首次实现了我国全部海岛的现场调查,获取了大量珍贵的海岛第一手资料,普查整体登岛率达到80%;

完成了所有海岛的命名、更名、注销等名称标准化处理,首批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的标准名称,完成了1660块海岛名称标志的设置工作。

(四)、4000个海岛实现三维可视化管理

为了对海岛的生态及对海岛非法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海岛管理司经过近三年

的时间,建立了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形成了覆盖面积达4万多平方公里的全国海岛数据库,实现了全部海岛以二维平面遥感数据为基础的可视化管理,实现了4000个海岛基于高精度遥感影像的三维可视化管理,开发完成了海岛触摸展示系统。

海岛监视监测系统正在为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发挥保障和服务功能。

二、我国海岛面临问题

(一)、海岛生态破坏严重

我国海岛大多处于海陆相互作用的敏感地带,生产生活环境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土壤贫瘠,淡水资源缺乏,大部分有居民海岛上的垃圾和污水都没有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严重破坏了海岛生态环境。

(二)、海岛基础设施落后

海岛远离大陆,交通不便,开发成本高、见效慢,人才流失严重。

同时,海岛地区生产生活基础薄弱,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落后,产业结构单一,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不足,抵御灾害的设施和能力差,这些问题在边远海岛上更加突出。

(三)、海岛开发利用秩序混乱

长期以来,一些无居民海岛始终处于无序无度开发状态,个别单位和个人随意占有、使用、买卖和出让海岛,不仅造成国有资源性资产流失,而且使海岛资源没有得到科学合理和有效的利用。

由于普遍存在开发方式粗放、开发层次低、缺乏监管等问题,致使海岛资源遭受破坏和浪费。

三、我国海岛治理措施

(一)、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海岛在海洋经济发展中的价值和地位

海岛是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平台,捍卫国家权益、保障国防安全的战略前沿;

海岛是海洋开发向深海发展的重要基地,海岛大多拥有深水岸线,靠近国际航线,是建设深水港口的宝贵资源;

海岛是新一轮海洋经济发展的孵化地,必将在我国深海旅游、高档休闲度假区等领域大放光彩,并将形成以海岛为依托的海洋第二经济带。

(二)、发展海岛经济要以规划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海岛经济与陆上经济一样,要做好整体布局与规划,突出当地特色产业。

由于海岛地域分布、自然成因、外部环境不同,资源禀赋差异较大,海岛功能呈现多样化特性。

开发利用海岛资源,要根据不同海岛特点,按照功能用途的不同,实施差异化开发利用政策,最大程度地提高海岛资源利用价值,形成特色优势产业链。

(三)、发展海岛经济要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在我国,个别海岛虽然进行了开发,但却没有成功,很大原因在于海岛开发成本较高,企业和个人难以承受。

在国外海岛开发成功的案例中,都离不开政府前期的大量投入,由政府投资解决海岛基础设施问题。

最近,针对如何扶持边远海岛发展问题,国家海洋局正在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争取国家能够出台一些支持边远海岛发展的政策,帮助海岛改善基础设施,培育特色产业。

(四)、要坚持保护优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海岛大多生态脆弱,极易受到破坏,在海岛的开发上必须要坚持保护优先,大力倡导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理念,鼓励在海岛开发建设中采用环保的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开展垃圾、污水处理与回收技术研究,提高海岛资源利用

效率,避免粗放型、掠夺性开发。

今后,海岛管理司将从政策和资金上支持建立若干海岛可再生能源利用与生态建设实验基地。

(五)、要完善配套能力,构建基础设施网络

要促进海岛经济发展,必须加快海岛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要完善海岛交通布局。

经调研发现,许多海岛的码头和渡船非常破旧,村民往返都困难,何谈发展。

二是加快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陆岛联网供电工程,不断改善通讯、导航、气象等设施。

(六)、充分利用国家专项资金,开展海岛整治修复

从20XX年开始,国家从中央海域使用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海岛整治修复保护工作。

海岛整治修复保护资金主要用于海岛垃圾污水处理、改扩建码头、沙滩岸线整治、植被修复、景观维护等,目的是保护海岛生态环境,改善海岛地区人居环境,提升海岛开发利用价值。

两年来,中央财政共批复5亿元用于25个海岛的生态环境整治修复保护,此项工作今后还将继续下去。

四、结束语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已越来越成为国际关注的一(:

年全国海岛管理工作要点)个焦点。

发展海洋经济和建设海洋变得日趋重要,利用海洋资源也成为了我国新的经济发展的重点。

作为海洋社会的一个横断面,海岛的地位和作用日趋增强,海岛开发也悄然兴起。

但由于海岛所具有的隔绝性和基础薄弱等原因,我国的海岛开发利用目前还落后于其他一些发达的海洋国家,因此,科学开发海岛,促进海岛发展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参考文献:

1.中国海岛网

2.国家海洋局网

3.中国海洋信息网

篇二:

解读《20XX年海岛管理公报》

海岛政策法规建设取得丰硕成果

20XX年出台的《海岛保护法》配套制度

初步建立海岛保护规划体系

20XX年,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取得显著进展,初步建立了以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和县市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单岛规划)3个层次构成的海岛规划体系。

为加强对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技术指导,印发了《关于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若干意见》和《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规定了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技术方法等。

举办了两期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培训班,19家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共120余人次参加了培训。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已获国务院批复。

浙江、广东、广西批准实施了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福建省海岛保护规划》已报省政府审批,其他沿海各省(区、市)也启动了规划编制工作。

继续开展生态修复试点工作

20XX年,国家继续开展生态修复试点工作。

烟台市小黑山岛海藻场生态修复、威海市刘公岛植被修复、舟山市桥梁山岛三维柔性边坡修复、台州市竹峙岛废弃物分级减量化处理、珠海市东澳岛海岸线综合整治、珠海市外伶仃岛沙滩修复都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开展海岛生态修复提供了实践经验。

20XX年度中央财政海域使用金支持的海岛整治修复项目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韭山渔山列岛、佘山岛等项目即将进入验收阶段。

20XX年度,国家批准了辽宁菊花岛等20个海岛整治修复项目,资金总额4亿元,主要开展垃圾污水处理、码头改建、岸线修复、岛体加固等工作。

在城洲岛和唐山湾三岛建立了海岛生态建设实验基地与国家级海岛开发利用示范基地。

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不断深入

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不断深入。

4月12日,国家海洋局联合辽宁、山东、江苏等八省(区)海洋与渔业厅(局),向社会公布了首批176个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

无居民海岛使用确权登记工作全面启动。

浙江、广东、海南被确认为全国无居民海岛使用确权审批试点单位;

沿海各省启动了《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用岛活动的确权登记工作;

全国首个《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颁发给浙江宁波龙港实业有限公司。

象山县大洋屿岛成为全国首个以市场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的海岛。

截至20XX年底,全国共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4本,征收海岛使用金2.6亿元。

“扶持边远海岛发展”是“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海洋局在对辽宁、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省部分边远海岛实地调研基础上,拟定了《扶持边远海岛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全面推进海域海岛地名普查工作

20XX年全国海域海岛地名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根据《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了名称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设置、成果编制、安全工作等多个指导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推进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工作。

20XX年,共完成16914个地理实体的现场调查。

截至20XX年底,普查工作的外业调查基本完成,首次实现了我国全部海岛的现场调查,获取了有史以来最准确的海岛第一手资料,普查整体登岛率达到80%。

完成了所有海岛的命名、更名、注销等名称标准化处理,完成了

1660块海岛名称标志的设置工作。

完成了《中国海域海岛标准名录》和《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数据集》两项成果的编制工作。

正式成立海岛管理机构

20XX年,国家正式成立专门的海岛管理机构——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司,负责拟订海岛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编制并实施海岛保护规划,承担海岛使用的论证评估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登记和使用金征收等工作,承担海岛名称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海岛综合调查和监视监测工作。

海南、浙江舟山等地海洋主管部门成立了独立的海岛管理机构。

其他各地海洋主管部门的海岛管理机构日趋完善。

山东省成立了海岛规划与保护研究中心,广东省成立了海岛开发与保护战略研究中心。

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建设全面完成

国家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建设全面完成。

印发了《国家海岛监视监测系统总体实施方案》,构建了海岛监视监测业务体系。

完成了所有海岛航空遥感数据的处理和入库,实施了2851个海岛的航空监视监测和45个领海基点的地面监视监测,实现了4000个海岛的三维可视化管理。

建设完成了国家海岛监视监测数据库和应用系统,初步实现海岛信息综合分析对比。

我国首个综合性海岛门户网站——中国海岛网已建设完成并上线试运行。

初步搭建海岛执法工作制度框架

20XX年,为全面履行海岛执法职责,中国海监开展海岛定期巡查执法工作。

经统计,20XX年共开展海岛执法检查20826次,检查海岛10679个,发现违法行为67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件,罚款72.42万元并全部收缴。

印发了《中国海监海岛定期巡查工作规则》《关

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等9项规范性文件,初步搭建海岛执法工作制度框架。

篇三:

20XX我国海岛的保护与管理

20XX我国海岛的保护与管理——以海岛立法完善为视角

海岛/物权/保护/管理/立法

内容提要:

本文结合我国物权法的实施,分析了以海岛使用权为核心的海岛权属问题;

论证了我国以特殊用途海岛为标志的海岛分类保护与管理制度;

并对我国海岛现行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我国在海岛权属关系、海岛用途管理与级别保护以及海岛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待于在海岛立法中予以完善。

海岛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非常特殊的区域,既是海域的特殊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海洋资源类型,具有很高的资源、生态、经济和军事价值,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由于海岛具有独立、封闭、生态系统脆弱、土地资源有限等特点,且其分布范围广,地区跨度大,海岛利用的要求因岛而异,因此,针对海岛的保护与管理制度既不同于陆地资源,甚至也有别于海域。

多年来我国在海岛保护与管理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特别是《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使海岛保护与管理有章可循,《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也为海岛保护与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然而,我国海岛保护与管理仍有不足之处,有待于在海岛立法中予以完善。

一、清晰的海岛权属关系是海岛保护与管理的前提条件

关于我国海岛的权属问题,由于在我国宪法与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文字表述,因此,人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认识都较为混乱。

有的地方认为其毗邻海域中的海岛属于本地所有,天经地义,甚至由当地土地部门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这种错误的确权不仅侵害了国家的海岛所有权制度,而且混淆了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的权利属性;

还有的地方认为公民个人可以成为岛主,海岛可以由个人来行使所有权。

虽然有一些学者原则性地说明了海岛的权属问题,但争议仍然较大。

1.有关海岛权属关系的《宪法》与《物权法》依据

海岛的权属关系其实从现行宪法的规定中还是可以合理推导出来的。

我国现行宪法虽然没有对海岛权属做出直接的规定,但对自然资源权属问题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海岛及其资源。

从我国《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对自然资源权属问题的规定是较为清楚的,即没有明确规定私人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二是集体所有。

[3]宪法条文除了对矿藏、水流、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权利属性做了明确规定之外,对于未列明的其他自然资源即“等自然资源”,均应归于国家所有。

[4]

我国《物权法》涉及海岛的规定与我国宪法的规定完全一致。

海岛属于海域的组成部分,物权法第46条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这种所有属于专有,即不能为其他主体所享有。

物权法第48条和第58条规定的可以为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不包括海域及海岛。

集体和个人对海域及海岛可以拥有的物权在物权法第122条中做出了规定: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由于有居民海岛既包括土地资源,又包括森林、山岭、滩涂、草原、荒地等资源类型。

因此,理论上与实践中都很难把有居民海岛视为一种独立的资源种类。

依据上文对我国宪法与物权法规定的分析,我们可以合理得知,有居民海岛存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具体而言:

(1)对于有居民海岛中的土地资源,存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国家对有居民海岛土地资源的所有权,需要有一个“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前提条件,其他的均为集体所有;

(2)有居民海岛上的森林、山岭、滩涂、草原、荒地等资源,也包

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但集体所有需要有一个“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前提条件,其他的均为国家所有。

(3)对于有居民海岛其他未予明确的资源,完全应当包含在宪法“等自然资源”的范围中,属于国家所有。

对于无居民海岛而言,国家应该是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的唯一权利主体,这既合法又合理。

一方面,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推出:

无居民海岛只能归入宪法未予明确的其他自然资源,即“等自然资源”之列,归于国家所有。

另一方面,因为无居民海岛一般距离大陆较远,其地理位置决定其所有权不宜由管辖能力较差的集体组织来行使。

同时,无居民海岛的利用特点是投入大,回报低,缺乏对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诱因,这也决定了无居民海岛不适合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更有甚者,无居民海岛往往事关国家重大的政治、经济和国防利益,对无居民海岛的利用将会受到大量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的限制。

因此,实行对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有利于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对无居民海岛进行统一规划和长远建设。

何况,确定无居民海岛归属国家所有,并不会影响对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利用。

故此,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制度是一种比集体所有权制度更为合理的制度选择。

虽然我国《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宣布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5]但其效力层次较低,说服力不足,本文认为,我国今后的海岛基本法必须对此予以明确宣示。

2.海岛使用权的分类及其特殊性

海岛使用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海岛进行使用并收益的权利,其权能包括对海岛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

与海岛的分类相适应,海岛使用权可分为有居民海岛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海岛使用权因为类型的不同,与陆地上的土地使用权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有居民海岛使用权包括对海岛土地的用益权,在海岛上进行耕作、畜牧的永佃权,在海岛上兴建建筑物、工作物或种植植物而使用海岛的地上权,这些权利在民法上可归属于用益物权。

此外,有居民海岛使用权还包括取水权、采矿权与狩猎权等准物权。

依此,有居民海岛使用权与陆地上的土地使用权是同一类型的权利。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作为我国自然资源法体系中的一项权利,既具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自然资源权利的共性,又具有一定的区别于其他自然资源权利的特殊性。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与有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内涵不同,其区别体现在:

(1)两者的权源不同。

前者的权源是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而后者的权源是有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

(2)两者使用的主要目的不同。

除了有特殊用途的海岛之外,使用无居民海岛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海岛本身,而在于获得滩涂及附近海域的海产品养殖权;

而对于有居民海岛的使用与对于陆地上自然资源的使用相比,两者并无实质性的差别。

(3)两者的功能及使用价值不同。

与有居民海岛的功能及使用价值相比,无居民海岛不仅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具有经济利益,而且还承担着生态保护、国防安全、领土确定、科学研究等多方面的功能。

无居民海岛的经济价值与其他价值相比处于次要地位,因此,在设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时,经济因素并不是首要衡量和考虑的问题。

国家可以对特殊用岛的使用权人不征收使用金,但应当加强管理和控制,采取申请审批方式。

(4)两者的内容略有差别。

两者虽然都不是单一和简单的权利,而是一系列子权利的集合,如取水权、土地使用权、渔业权等,甚至在观念上和实践中还包含附近海域使用权的内容。

但一般情况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是以整体无居民海岛资源作为客体,包括岛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土壤、砂石、动物、植被、淡水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等,如此更有利于海岛生态的维护。

这方面与有居民海岛使用权存在不同。

因此,海岛法对海岛保护与管理的规定必须考虑海岛使用权的特殊性,并根据其不同的类型制定不同的保护与管理措施。

3.海岛使用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海岛使用权的取得、变更与丧失必须申请登记,便于管理,也有利于交易。

海岛使用权一经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权利登记者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就相同的此项权利再次向有关机关申请登记,即使申请也得不到批准。

而且,信赖此项登记的善意第三人,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即该项登记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要求对海岛使用权实行强行登记制度,即不采自愿原则。

海岛使用权的登记机关是谁?

本文认为,这要结合海岛分类的情况及实际中的做法区别对待。

有居民海岛的使用权登记机关应该与《土地管理法》以及《森林法》、《草原法》等其他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相配套,不宜更改。

如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土地由人民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6]因此,对于有居民海岛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该明确规定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为登记机关,即由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陆地和有居民海岛土地使用权的统一登记发证工作。

但是,有居民海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应该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而对于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登记机关,无疑只能归属于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这既有执法手段、监管成本等的考虑,也是海岛本身的特点以及自然资源行业管理的特点使然。

由于我国无居民海岛的面积小,[7]资源有限,基础设施差且往往远离大陆,因此其本身使用价值不大。

在实践中,单位或个人取得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主要还是也必须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滩涂及其毗邻的海域从事养殖业或从事对海岛生态环境不产生破坏影响的诸如观光休闲等其他经营活动。

并且无居民海岛本身也只能作为一种独立的自然资源类型进行整体利用,而不适宜于把无居民海岛的自然资源进行分解,分别设定使用权。

因此,无居民海岛应该以其整体利用的方式向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权。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重点应是无居民海岛,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制度是其行使监管权的主要方面。

4.海岛使用权期限的划定

关于海岛最长使用期限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文认为,对于有居民海岛,可以参照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如规定有居民海岛居住用地的最长使用期为7年,其他用地可适用4年、5年的标准。

对于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期限,根据《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无居民海岛利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8]这一标准是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有关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制定的,体现海岛开发与海域使用的密切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地方不论海岛利用类别,一律以5年作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期限;

有的地方则按海岛用途划分不同的使用期限。

[9]然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制定的5年期限是否合理尚存异义。

由于海岛生态系统极为脆弱,其生物多样性指数小、稳定性差,极易遭到损害而产生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而海域环境因其自身具有一定程度的自净能力,相对海岛环境来说较为稳定。

因此,比较海域的最长使用期限而制定的无居民海岛最长使用期限缺乏科学依据。

此外,海岛可以进行多种用途的经营使用。

用途不同,海岛的环境污染情况不同,对海岛的生态破坏程度也不一样。

如生态旅游、能源生产等的污染较小,而港口、养殖等的污染较大。

因此,应该针对海岛的用途类别分别制定不同的最长使用期限。

我国《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仅指出海岛使用的最高期限,并未根据项目类别规定使用年限,这是其不足之处,海岛立法可考虑予以纠正。

5.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完善

海岛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与再转让。

单位和个人取得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海岛使用金。

海岛使用金基准价格可以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财政部门制定和发布,其制定依据为海岛价值评估技术标准和规范。

然而,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海岛使用权的转

让费用问题仍是空白,实践中我国各地对海岛使用权价值的确定并无一定的标准,地方在转让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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