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要注意的程序问题深圳仲裁委员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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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要注意的程序问题深圳仲裁委员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一人庭的仲裁员它需要双方共同选,所以当事人一方想选定哪个仲裁员是很困难的。

目前在仲裁中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主要就体现在三人庭上,这样申请人可以选一名仲裁员,被申请人也可以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称为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实践中也很难共同选,所以首席是指定的居多。

第二种渠道是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一人仲裁庭的仲裁员一般都是主任指定的较多,三人仲裁庭中的首席仲裁员一般也是指定。

深仲新聘仲裁员指定的话会先指定担任边裁,在至少在做了三个案件的边裁以后才有机会单独办案。

(二)仲裁员接受案件需要考量的因素

1、时间因素:

首先有没有时间办案?

不能因为本职工作忙就把案件积压在手里。

我们要求接受案件后要尽快安排开庭,不能尽快开庭的,首次安排开庭的时间最迟不能晚于组庭后一个月,而且开庭时间一旦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是否能够在审限内结案,比如我们金融案件结案时间是组庭后1个月,简易案件2个月,普通案件4个月。

当然审结时间越早越好。

但是如果工作忙说明情况可以拒绝。

2、专业因素:

仲裁的特点是专家办案,这就要求仲裁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接受案件要考量所办案件是不是自己所熟悉和擅长的领域。

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也是因为相信仲裁员有这样的能力来断定他们的是非。

特别是准备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如果对案子不熟悉,不能胜任,不能勉为其难。

3、回避因素:

比如事先为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让当事人有可能对仲裁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需要仲裁员主动提出回避。

3、仲裁委的受案类型:

法律规定仲裁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俗地说,就是仲裁经济类案件。

排除这几种:

劳动争议我们不仲裁,行政争议我们不仲裁,涉及身份关系的比如婚姻案件我们不仲裁,侵权案件我们不仲裁,其他财产权益都可以仲裁。

因此,仲裁的事项你可以说他窄,因为与法院所管辖的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种类型的案件不同,仲裁它仅涉及民商事,同时你也可以说它非常的宽泛,因为它涉

不受标的额的限制,不管你是北京的公司、上海的公司,还是境外的公司,都可以到深圳仲裁委员会来仲裁。

唯一的条件就是要有双方将纠纷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

没有这样一个协议,仲裁庭是没有权利裁案子的。

所以说,仲裁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这也是仲裁与诉讼的区别所在。

因此要审查合同中有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三)对仲裁请求的审查

看仲裁请求是否明确的、可执行?

比如要求对方承担保全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和损失。

其他相关费用是指是什么费用?

要明确。

看各项仲裁请求是否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

经常见到这样的条款:

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这里的合同争议包括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涵盖了合同效力、转让、违约、赔偿、解除等。

但有些请求属于从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的内容,而从合同和补充合同没有仲裁条款,那这样的请求就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仲裁庭无权裁决。

即使裁了也可能会被撤销。

(四)对证据的审查

第一对证据要熟悉,以便可以把握庭审。

第二对证据要提炼,以便能够引导庭审。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往往是多方面的,有时候当事人的一个纷争持续了好几年,你要查清该有多复杂,一个上午的庭审根本就不够,我们要查的是什么?

是与仲裁请求有关的法律事实,因此我们的任务是从证据中提炼出哪些能够证明仲裁请求?

哪些是对抗了仲裁请求?

哪些证据相互矛盾需要开庭中进一步质证?

哪些还需要当事人来补充?

做到心中有数。

至于其他的证据,可以灵活掌握,因为每个证据的证明力是不一样的。

(五)查找法律适用

对于一方主张的权利,首先看有无合同约定?

如果有,再看这个约定是不是否合法?

原则是有约定按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看是否有法律规定?

有就按法律规定。

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是否有行业惯例或者交易习惯?

如果都没有,那就准备开庭询问了。

(六)最后归纳争议焦点,准备庭审提纲。

四、开庭审理

(一)查明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

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一方当事人没到庭,怎么办?

只要进行了合法通知,申请人不到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但这种情况很少。

大部分是被申请人不到庭,这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可以缺席开庭。

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也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除了当事人和代理人以外,还有其他人要参加庭审,但是没有授权委托书,怎么办?

仲裁庭要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对方同意的则可参加,对方不同意则不能参加,也不能旁听,只能先退庭。

因为仲裁为当事人保密,仲裁的立案、开庭、裁决都具有私密性,只对当事人和代理人开放,这也是仲裁独有的特点,是与诉讼不同的地方,诉讼是公开审理,仲裁是开庭但不公开审理。

(二)宣布开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宣布庭审纪律。

(三)宣布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并询问当事人对仲裁庭成员是否申请回避?

如果这时当事人要求仲裁员回避怎么办?

仲裁庭应决定暂时休庭,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主任决定不予回避的,继续开庭;

主任决定回避的,要休庭,另外重新组庭。

(四)庭审调查

先由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并陈述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当庭提出变更仲裁请求怎么办?

在首次开庭时,变更仲裁请求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如果对方坚持要求给予答辩期的,仲裁庭要给于答辩期,并宣布休庭,另行开庭。

如果变更的请求增加了标的额的,仲裁庭要通知当事人补交仲裁费用。

如果简易案件增加的标的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仲裁庭应当休庭,独任庭将变更为三人仲裁庭。

2、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并陈述事实和理由。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怎么办?

深仲规则规定:

反请求应在答辩期内提出。

但是经常有当事人当庭提出反请求,深仲规则又规定:

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就是将决定权交给了仲裁庭,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自行决定是否受理开庭时提出的反请求。

3、申请人出示证据并进行说明,被申请人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进行质证。

关于证据的质证要注意,有两种方式:

以“开庭质证”为一般原则,一般情况下,证据应当都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以“书面质证”为补充,有正当理由的仲裁庭可以允许当事人庭后补交证据,但要明确两个期限:

一是补交证据的期限,二是对于补交的证据,可以不再开庭,但一定要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并要给予书面的质证的期限。

没有经过这两种方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

4、仲裁庭围绕审理重点进行必要的提问。

要确保该查的事实都要问到,防止不必要的再次开庭。

仲裁庭提问应当公正、客观,避免倾向性。

特别是一方当事人选择的边裁在向对方发问的时候。

(五)庭审辩论

仲裁庭可以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仲裁请求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当事人在辩论中相互争吵时仲裁庭应及时制止,防止庭审失控,必要时可先休庭。

同时也要尊重当事人,还要保持一个公正性,不能和当事人直接争吵。

(六)调解

为化解矛盾,调解是仲裁审理中的一个必经程序。

但调解要征得当事人同意,要看代理人是否有调解授权。

进入调解后,仲裁程序暂时中止,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观点不得作为以后仲裁庭裁决的依据。

同时也要注意避免强行调解或久调不决。

调解成功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即可以做调解书也可以制作裁决书。

调解不成,仲裁庭可以恢复仲裁程序。

(七)最后陈述。

给予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的机会。

(八)开庭终结。

宣布休庭,当事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宇,仲裁员也应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字。

我们案件一般只开一次庭,如果一次开庭不能够审完的,可以再次安排开庭。

开庭的次数不限。

五、庭后合议

合议中要注意仲裁员的身份,秉持中立立场,当事人选定的边裁不能将自己等同于一方代理人,发表的意见明显丧失公正性。

合议中有不同意见首先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对于争议较大,把握不准的案件,首席仲裁员可以将案件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讨论,专咨委的意见供仲裁庭参考,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是如果仲裁庭不采纳专咨委的一致性意见,仲裁庭需要作出书面说明并进行备案。

六、裁决

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制作。

裁决书最后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公章。

裁决的结果必须对应仲裁请求,或支持,或驳回。

当事人请求什么,裁什么。

不能多,也不能少。

多了叫超裁,会被撤销,少了叫漏裁,需要补正。

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现裁决书中有文字、数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事项,可以要求仲裁庭补正,作一个补正裁决。

我们有专门的审理处,负责对裁决文稿进行核阅,如有不同意见,最后还是尊重仲裁庭独立办案的权利。

裁决书与法院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但是不同的在于法院判决由于涉及到一国的司法主权,它只能在国内执行,不能在它国直接得到执行。

而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145个国家得到强制执行。

也可以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得以强制执行。

如果裁决被不予执行或撤销,当事人需要重新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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