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同婚姻合法化研究本科毕业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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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同婚姻合法化研究本科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

 

题目同性婚姻合法化研究

 

摘要

伴随社会的快速发展,现实中的许多现象正游离法律之外等待法律的规制与认可。

“同性婚姻”是这诸多现象之一,而近年来学术界对同性婚姻入法却各说其词,各持观点。

目前国外已有一些国家将其合法化,但在我国提案还没有通过。

鉴于我国目前同性恋的历史及现状,同性婚姻入法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可行性,并借鉴西方已有法律的规定来制定我国相关法律,以更好的保护同性恋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同性恋;同性行为;同性婚姻;同性伴侣关系

 

Abstract

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thesociety,therearemanyphenomenadissociatingoutsidethelawtowaitforlegalregulationandrecognition,“homosexualmarriage”isoneofthephenomena,whileinrecentyearstheacademiccommunityhelddifferentopinionsaboutthesame-sexmarriageintolaw.Currentlytherearesomeforeigncountrieslegalizeit,butinourcountrytheproposalhasnotyetpassed.Inconsiderationofourhistoryandcurrentstatusofhomosexuality,same-sexmarriageintolawisnecessaryandhasitsfeasibility,learnfromthelawexistedintheWestcanuseforreferencetodevelopChina'srelevantlawstobetterprotect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gaythisgroup.

Keywords:

Gay;Homosexualbehavior;Gaymarriage;Partnerrelationship

目录

引言··············································1

第一章同性婚姻的概述·································2

1.1婚姻的概念···································2

1.2同性婚姻的概念······························2

1.3同性婚姻与传统婚姻的区别····························3

1.4同性婚姻与事实婚姻的区别····························3

第二章同性婚姻的发展及现状···························4

2.1中国古代关于同性婚姻的相关事例及规定················4

2.2西方古代关于同性婚姻的记载··························5

2.3目前西方国家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现状··················7

2.4目前国内关于同性婚姻的相关现状···············8

第三章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0

3.1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必要性··························10

3.2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行性·························12

第四章同性婚姻合法化对我国的影响······················14

第五章我国同性婚姻立法模式及立法建议················15

5.1西方国家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15

5.2我国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的建议·······················16

5.3我过同性婚姻立法在内容规定上的建议················17

结束语···············································18

致谢辞·············································19

参考文献··········································20

引言

同性恋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与人之间日益频繁的交流,同性恋也渐渐脱去了那种神秘的面纱。

如今同性恋现象遍布世界各地。

出于传统文化及伦理道德方面的考虑,世界各地对于同性恋现象有着不同的看法。

我国自古就讲究儒家的所谓正统思想,同性恋在我国曾一度被歧视被贬低被耻笑,而同性恋婚姻更是天方夜谭,是道德所不允许的,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任何支持同性婚姻的铭文。

后来随着国家的发展进步人们已经渐渐意识到了,同性恋仅仅是众多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简单取向,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渐渐给予了理解与宽容的态度,这可以说是社会文明的一大标志。

虽说国家对待同性恋的态度有了一定的宽容,但是与某些国家比还有些明显的差别,同性婚姻并不适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从某些方面考虑,当前阶段同性婚姻得不到正常婚姻所能得到的法律保护,也就是说现实中一对同性恋举行结婚仪式并公开同居所建立的关系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婚姻关系,同时他们之间的共有财产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者,他们相互之间是否有相互继承权利,是否可以领养小孩以及是否有相互代理权限法律都没作规定,遇到现实纠纷也不好判决。

所以同性婚姻在我国合法化将是法律上的一大进步,能更好的的维护同性恋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本文以同性婚姻合法为切入点,全面阐述我国和国外同性恋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同时结合国外同性婚姻相关立法,深刻分析我国同性婚姻入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借鉴其他学者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为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提出一些思考性建议。

 

第一章同性婚姻的概述

在今天同性恋,异性恋和双性恋是被认为不同类型的“性取向”,同性恋的性取向是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倾向与行为。

学术界普遍把它定义为“持久的对某一特定性别成员在性爱,感情或幻觉上的吸引”。

任何有同性性倾向的人在现在都可以叫做同性恋。

他们之间的民事结合便是“同性婚姻”。

在我国法律上对其没有任何规定,然而在现实中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其进行研究,同时也有人大代表在一直不断努力向人大提交相关法案,为同性婚姻在我国合法化做出不懈的努力。

·1.1婚姻的概念

婚姻在传统上是男女两性依一定的法律、道德风俗和宗教礼仪的规定建立起来的夫妻关系。

目前在我国是指婚姻双方即男女双方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而建立起来的夫妻关系。

我国目前不承认道德风俗、宗教礼仪的婚姻方式,且也只承认94年以前的事实婚姻。

·1.2同性婚姻的概念

同性婚姻在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对其作任何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可见婚姻双方主体必须是一男一女,明确的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

因此对同性婚姻概念,在我国法律上,也没有统一权威的界定,基本上都是一些学者和同性恋者参照西方国家对同性婚姻所作的学术解释和习惯解释。

美国通用版的韦氏词典对婚姻界定为:

“婚姻是指经双方同意下的一男一女缔结的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夫妻关系,婚姻也指相同性别的两个人依照传统婚姻的形式缔结的民事伴侣关系。

”该词典对婚姻后半部分的解释就是同性婚姻的概念,然而在我国学术界,同性婚姻是指双方男女同性依一定的形式结合,形成的同性伴侣关系,这一婚姻在我国是不受承认的,仅仅是学术界的观点。

·1.3同性婚姻与传统婚姻的区别

同性婚姻和传统婚姻虽然都是婚姻,但他们在我国婚姻上却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概念的不同。

一个是法律概念,一个是学术概念。

(上已说明,不再赘述)

(2)合法性不同。

在我国《婚姻法》只承认男女异性之间的传统婚姻关系,不承认同性之间的同性婚姻伴侣关系。

因此传统婚姻在我国受法律保护,而同性婚姻却不受法律保护。

(3)结婚双方主体不同。

传统婚姻双方主体是男女异性,而同性婚姻的双方主体是同性即同性恋者。

(4)受规范的约束不同。

传统婚姻受我国婚姻法的规范,而同性婚姻不受法律规范,它受道德评价,因为它与现行的道德价值观不协调,因此受到现实中不同的评论。

·1.4同性婚姻与现实婚姻的区别

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同性恋选择在一起共同生活,公开举行结婚仪式。

然而这与法律上的事实婚姻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两点不同

(1)法律的认可不同。

《婚姻法》规定只承认94年以前的事实婚姻,之后的事实婚姻必须登记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然而《婚姻法》对同性婚姻没有规定,但从其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也不承认同性婚姻。

(2)结婚双方主体不同。

事实婚姻也是传统婚姻的一种,,其主体仍是男女双方异性的结合,而同性婚姻却与传统婚姻相悖,其主体是男女同性之间的结合,即同性恋之间的结合。

 

第二章同性婚姻的发展和研究现状

同性恋现象是人类历史上各种不同文化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无论是高度发达的科技时代,还是饮毛茹血的原始社会都可以看见它的身影。

同性伴侣关系也随着同性恋现象发展而发展,且关于它们的研究也越来越多。

·2.1中国古代关于同性婚姻的相关事例及规定

同性恋现象是人类历史上各种不同文化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无论是高度发达的科技时代,还是饮毛茹血的原始社会都可以看见它的身影。

在我国同样是如此,在历代的朝代里对同性恋有禁止过,同样也有放宽过,然而放宽时期多余禁止时期。

甚至在我国古代的一些朝代里流传了一些著名的同性恋典故。

“余桃”、“龙阳”、“断袖”便是最著名三个典故。

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韩非子的《说难篇》中记载着一篇“弥子瑕分桃的故事”,弥子瑕与卫国国王卫灵公一起游果园,弥子瑕摘下一个桃子吃发现很甜,就将吃剩下的一半给卫灵公吃,卫灵公没有生气反而很高兴把剩余的吃完,还说弥子瑕很疼爱寡人,明明自己喜欢吃却要留给寡人吃。

这个故事听起来没什么特别,只是感觉两个男人如此对话确实肉麻,试想在古代,君王的地位是何等尊贵,敢把自己吃剩下的桃子给君王吃,安律应属“大不敬”,然而君王却不以为然,可见他们之间的关系非同一般。

《战国策·魏策》也有同性恋的记载即“龙阳”的典故,龙阳君与魏王有这样一段对话,让人听了不得不有所感叹。

龙阳君说“我刚开始钓到鱼时特别高兴,可钓得多了,就想把前面钓的鱼丢弃了。

于是我联想到今天我还可以服侍于大王的身边,为大王整理枕头或床席什么的,并因为大王的宠幸而过上有头有脸的生活。

可天下那么大,美人就像鱼那么多,而他们听说我被大王宠幸了,肯定也会提起裤腿争相献媚于大王。

到了那时我肯定就会像我先前钓到的那些鱼那样,有着同样被弃的命运。

想到这儿,我又怎么能不哭呢?

”魏王听了很惊讶说““唉,宝贝儿,你错了啊,你既然有这种想法,为什么不早告诉我呢?

”回朝后颁发了这样一条圣谕:

“以后谁再敢给我介绍美人一律灭族。

”可见他们同性之间的感情是多么的深厚,不比古代君王与娉妃之间的感情浅。

《汉书》同样也有记载,“断袖”典故就是出自此书。

汉代君王汉衰帝因董贤容貌秀丽而宠幸他,甚至曾想把汉室江山交付与他,有一次一起午睡过后,哀帝起身时发现自己的袖子被还在熟睡的董贤压在身下,哀帝怕打扰了董贤的好梦,不忍叫醒他,便将长袖割断得以起身。

这便是“断袖”的由来。

因不忍把心上人吵醒而把自己的袖子割掉,可见他是何等的关心体贴。

若身边是女子还可理解,但是是两个男人,恐怕我们就难以体会其间的真爱。

然而在中国古代,并非只有春秋战国时期有同性恋的存在和记载,其他朝代也有,同时对同性恋的称谓也有所不同。

像《商书·伊训》中对同性恋的记载也许是最早的,它指出世有“三风十愆”,说“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

”三风中有“乱风”,而“乱风”中包括“四愆”,其中的一愆是“比顽童”,即玩男童,搞同性恋。

《战国策·秦策》中又有这么一段记载,晋献公“欲伐虞,而惮宫之奇存。

苟息曰:

《周书》有言,美男破志。

乃遗之美男,教之恶宫之奇,宫之奇以谏而不听,遂亡;因而伐虞,遂取之”。

而《周书》中说的是“美男破志,美女破居,武之毁也”,其意思是“美男”和“美女”都可能成为国破家亡的祸根。

自汉代以后出现“男风”,从宫廷贵人后到民间都有所记载,一直延续民国时期,明清时期的同性行为更是达到高潮,明代官员喜好男色,甚至出现了“男妓”,这些“男妓”多半是为朝廷官员所宠幸。

清代中叶后禁止京官狎妓,然而清代的“同性恋之风”在顺治时就已成气候,一直延及乾隆时期趋于极盛。

中国古代关于同性恋的记载还有很多,但是关于同性恋相关的法律条文却没有见过,虽然同性行为多见,但都是私密不公开的,偶尔有公开的,但受社会评论较多。

有些君王和朝臣私养男宠参与朝政,也有的颁布圣谕如魏王,但大多还是受道德规制,道德的评价,然而在古代同性恋并未受到歧视,也未受到推崇,不过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古代大多数同性恋都是达官贵人、贵族等上层人士。

他们甚至认为同性之间的性爱是更纯洁的,道义上不受到谴责。

对于下层平民老百姓,他们玩不起,养不起,甚至经不起道德评论的压力。

·2.2西方古代关于同性婚姻的记载

  在西方古代关于同性恋的发展,走了一段曲折的路,由开始的盛行到中世纪的宗教社会的一些国家遏制再到近现代一些国家的明确予以法律化。

但同性行为也是一直未间断过,西方关于同性恋也是历史渊远。

在4000年以前,古埃及人把男性之间的性行为看作神圣地事情,在古埃及的后宫,每一个女人都有一个亲密的同性朋友。

古印度也有类似的情况。

据记载,在古代的美索布达米亚,也有大量同性恋现象存在,并有许多男妓专门为同性恋者服务。

在巴比仅供参考的神庙,男妓聚集在特殊的妓院中,由教会实行监督,由主教负责管理。

在玛雅文明中,记载了“青春期的同性恋”现象,有专家认为,玛雅文明属于喜爱同性恋甚于异性恋的文明。

在玛雅男孩在结婚之前,父母通常会给他安排一个男性玩伴(男奴),以满足他的需求。

玛雅人还认为,成人之间的同性恋是天性使然,难以改变,因而对同性恋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在古希腊,希腊人反同性恋视为"高等教育"的一个分支。

在军队里同性行为比较多,也正是因为同性恋之间的“同性之爱”,是他们赢得了许多战争的胜利。

此外古希腊还允许同性恋男妓的存在,尤其在雅典更是如此,外国人可以长期包租男妓。

尽管少年卷入卖淫父母要受惩罚,但真正被送上法庭的人极为少见。

在公元前6世纪时,罗马男人也常为漂亮少年付钱。

当时在自由人中还有一种习俗,即为少爷配备一个同龄的奴隶少年,以满足他最初的性欲望。

这与玛雅同性现象相似。

不止在古希腊、古罗马,甚至在更遥远的原始时代也同样有同性行为的现象。

西方中世纪是宗教盛行时期,政教不分,有些宗教反对同性恋,对同性恋的处罚也是非常严重的,有的甚至是处以死刑,而在那些政教分离的国家,出现同性恋得到国家的认可却得不到宗教的认可的特殊现象,但需要指出的事基督教国家认可同性行为,同时认可通信婚姻,但以穆斯林为主的一些宗教,特别是东欧及西亚的一些宗教国家,他们反对同性行为,拒绝承认同性婚姻,并判他们有罪。

信仰伊斯兰的国家如伊朗、毛里塔尼亚、沙特阿拉伯、苏丹和也门,同性恋会被处以死刑。

而尼日利亚及索马里的部分地区亦执行此法。

而鸡奸的惩罚于不同的法律下有不同处理手法,部分人会被处以死刑,而部分人则会被监禁。

在西方近现代社会,特别是近代工业革命以来,西方国家一直热衷工业发展,在这一方面没有引起注意,但同性现象大量存在,随着西方启蒙思想的发展,带动了人们思想的解放,特别是近现代的性自由解放运动让同性恋群体开始渐渐浮现,尽管仍有人歧视他们。

但截止目前为止西方已有20多个国家已经立法,不同程度承认和保护同性恋的合法权益。

 

·2.3目前西方国家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现状

欧洲国家是最早开始寻找到解决同性婚姻方案的国家,在欧洲曾经历了三次同性婚姻的立法浪潮。

在第一次立法浪潮中有丹麦,它把同性婚姻规定为登记伙伴关系,后来又做了修改。

第二次立法浪潮发生在近20年。

有法国、比利时、荷兰以及西班牙的一些地区,这些国家对同性婚姻采用了不同的法律规制模式。

第三次立法浪潮发生在21世纪,随着之前两次浪潮的发展,在这一时期有更多的国家对同性恋做了法律规定。

在这些国家中荷兰调整了98年规定的伙伴关系,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结婚制度适用于所有伙伴关系而不区分他们的性别的国家。

丹麦:

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同居法律地位的欧洲国家。

1989年发起了一项关于建立同性伴侣注册的议案。

并于当年10月1日起生效。

挪威:

继丹麦之后于1993年4月1日通过自己的相应立法,8月1日实施。

  

瑞典:

1994年6月23日通过,1995年元旦实施。

  

冰岛:

1996年6月12日通过,同年6月27日实施。

  

荷兰:

1998年1月1日,荷兰的《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

规定了同性伴侣享有部分异性伴侣婚姻家庭权利,如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但同性伴侣无权收养子女。

实际上是一部“同居法”。

2001年又生效的一项草案规定同性伴侣可领养子女,同时允许同性恋结婚。

比利时:

2001年6月22日,比利时通过了一项法律草案,允许同性结婚使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允许同性婚姻的欧洲国家。

  

西班牙的部分地区:

加泰罗尼亚自治区、阿拉贡省相继通过法案承认同性、异性间同居的法律地位。

  

加拿大是继西班牙之后,世界上第四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

南非也于06年正式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德国:

2000年11月10日通过了有关同性恋者结为生活伴侣的《生活伴侣登记法》,社会上简称为“同性婚姻法”。

 

法国:

2000年1月,法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公民互助契约》,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

  

芬兰:

2001年10月,芬兰国会通过了一部法案,允许同性恋者以伴侣身份登记,该法于2002年3月1起正式生效。

  

除此之外,冰岛、巴西、捷克、斯洛伐克等国也不同程度地保护同性伴侣的法律权利。

目前全球已有15个国家全国性、美国13个州与首都及墨西哥首都均先后承认同性婚姻的权利并准予注册,此外有十九个国家及四个国家内的司法区域承认“民事结合”,在权利与义务上与传统婚姻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不称作“婚姻”;六个国家及一个美国的州承认其他司法区域的同性婚姻,但在本国或本州仍不予登记。

另外,在几十个国家及美国多个州,有关同性婚姻的政治与法律辩论仍在进行中。

亚洲的日本,及美洲的一些其他国家也做了相关规定,这些国家无疑在同性婚姻立法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走在法律的前沿。

·2.4目前国内关于同性婚姻的相关现状

《凤凰周刊》曾发表了致力于同性恋相关研究的青岛大学教授张北川的调查,据他调查统计“在我国同性恋群体在15岁至65岁的同性恋人数约在3000万,其中男性2000万,女性1000万。

就像左撇子一般约占总人数的11%,在生物学的概念上,不分国家、种族、文化和贫富的差距,同性恋占总人数比例一般都在2%-5%。

”中国法制网记者廉颖婷09年也发表过一组数据“全世界约4%的人终身只有同性性行为;在中国,同性恋者占总人口比例为3%—6%,具体说,是3600万以上。

”由此可见大量已有的研究表明,同性恋者虽然在我国整个人口中比重较小,占少数,但其绝对数量并不小。

曾提案同性婚姻入法的人大代表李银河说“同性恋是一种跨文化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作为一种亚文化(subculture),有它独特的游离于主流文化的特征;同性恋者作为一个亚文化群体,有其独特的行为规范和方式。

”然而对这独特的文化我国没有加以调整。

对同性恋的规定还处于空白时期,既没有规定禁止同性恋也没有规定予以保护。

同时也不承认同性婚姻。

在我国同性恋一直在受传统道德的影响,人们的传统夫妇观念一直影响对同性恋的看法。

早在20年前,人们对于同性恋还是“谈虎色变”,总是带着异样的眼神看待同性恋,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意识的逐步开放,中国社会开始正视同性恋问题。

对同性现象的对待有所改善,中国同性恋经历了非刑事化、非病理化,直到现在逐渐人性化的历程。

主要有以下进步:

1997年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关于“流氓罪”条款。

而在此之前,尽管法律上没有明确同性恋行为就是“流氓罪”,但大部分地方的司法审判是按“流氓罪”来惩罚同性恋行为的。

1991年安徽省发生一起女性同性恋者同居的案件,当地政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认为难以定性,便遂逐层上报至国家公安部。

公安部的答复是:

“什么是同性恋,以及同性恋的责任问题,在目前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也不宜以流氓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公安部的解释,不仅成为日后警方处理此类问题时的参考依据,也表明了中国对同性恋问题的非刑事化态度。

  2000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一起涉及同性恋名誉权案件的终审判决中,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同性恋目前在中国被认为是一种性变态行为,不被公众接受”的判词,从司法审判的角度第一次为同性恋“平反”。

2001年4月,第3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将“同性恋”分为自我认同型和自我不和谐型,前者被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实现了中国同性恋非病理化。

它在中国人正确认识同性恋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引导作用,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在看到同性恋在我国的处境有所改善同时还必须看到“把同性恋写入法律中予以保护,赋予同性婚姻与传统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还需要一个漫长的立法过程。

中国著名社会学家,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银河女士在同性婚姻立法方面一直不懈努力,曾4次向全国人大提交《同性婚姻提案》,历时7年,去年再度提交法案。

虽然由于代表人数不够而没有成为议案,但她的呼吁与行动正引起更多人对同性恋的关注。

对同性婚姻在我国合法化起着推动作用。

 

第三章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同性恋在我国发展历史久远,关于同性恋在我国立法方面却没有任何进步,社会要发展法律要进步,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应顺应时代潮流,根据已有研究表明,同性婚姻入法在我国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3.1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必要性

目前在中国,同性恋虽然人数庞大,但处处遭歧视,没有法律庇护的同性结婚也不为人耻。

与人的常理推断刚好相反,群体庞大却得不到重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导致不断出现的同性婚姻相关的一些纠纷也难以做出合理依据的判决,特别是涉及财产的经济纠纷占据所有同类纠纷的三分之一,如同性恋一方是否有遗产继承资格、能否代理同性伴侣追偿死亡赔偿及代理相关诉讼、双方分手时财产如何划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

现实实践中还出现过婚姻家庭其他纠纷如同性恋能否领养子女以及同性恋引起的抚养费纠纷甚至是否有无民事代理权限纠纷等,任何婚姻家庭纠纷在同性婚姻里都可能出现而且也难以判决。

同时在我国同性婚姻该不该入法也是一直热议的话题,但一直没有统一意见,这对同性婚姻入法道路有一定阻碍影响。

如何减小公众对同性恋的歧视,加深对同性恋的理解?

问题在不断出现,然而解决问题的方法却没有,社会是不会进步的,法律是不会完善的,同性恋者的人权也是难以保障的。

因此同性婚姻入法在我国有其法律和现实的必要性。

具体如下

(1)同性婚姻入法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良好和谐社会秩序的需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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