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简答题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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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简答题2

1..FOB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日期或期间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买方所派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代替。

2.FOB买方义务

(1)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交货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买方所派船只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派船与装运的关系

  按照FOB条件达成交易,买方有租船订舱、安排船只到装运港接运货物的义务;卖方则要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备妥,并在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所派的船只。

派船义务和装运义务之间存在着依存关系,应该说,买方的派船义务对于卖方的装运义务而言,是其先决条件,或者说前提条件。

这是因为FOB条件下,卖方不是将货物交到码头上,而是要交到买方所派的船上。

如果买方不能履行其派船的义务,卖方自然无法履行其装运的义务。

为了避免在实际操作上的脱节,导致货等船或者船等货,就需要交易双方对有关派船和装运的细节问题进行认真协商,并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

4.CFR卖方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约定的货物装上船,运往指定目的港,并及时通知买方。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以及合同规定的运输单据和其他相关凭证。

5.CFR买方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接收运输单据并支付价款。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关于装船通知的特殊重要性

  在采用CFR术语成交时,由于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分别由卖方和买方负责订立,为了使买方能及时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要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根据惯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由于卖方漏发通知,导致买方漏保,对由此产生的后果,卖方不能摆脱责任。

7.CIF卖方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和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负责提供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商业发票和保险单,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8.CIF买方义务

  

(1)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2)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收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上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9.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卖方义务

(1)负责将货物按规定的期限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所指派的船边。

  

(2)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承担出口清关的费用。

  (3)承担自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由买方船边为止的风险和费用。

10.FAS买方义务

  

(1)接收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收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由船边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11.FAS应注意的问题

  1.FAS术语项下,船边通常是指船舶装卸设备的吊货机或岸上装卸索具可触及的范围。

  2.当装货港口拥挤或大船无法靠近时,卖方征得买方同意可将交货条件改为“驳船上交货”(FreeonLighter),此时,卖方的责任仅在货物越过驳船船舷时为止,驳船费用及其风险可由买方承担。

  3.在FAS术语项下,当买方没有及时向卖方发出关于装运船舶、装运地以及交货时间等通知,或所指定的船舶没有按时抵达装运港时,或船舶按时抵达却无法完成装货工作或提前停止装货时,在货物完成特定化后,风险和费用可提前转移。

  4.《2010通则》中的FAS术语与《l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的FAS术语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别。

按照美国术语的解释,FAS的全称是FreeAlongSide,是指货交各种运输工具的旁边,包括陆运在内均适用。

因此,对美国出口时则需要在FAS之后加上“Vessel”字样才表示《2010通则》中FAS的含义。

十二.FCA即货交承运人FCA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已经出口海关的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完成交货。

卖方义务主要有: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并自负费用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

13.FCA买方义务主要有

1.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4.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4.卖方的交货地点适用“管装不管运,管运不管卸”的原则。

1.如果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派来的运输工具,不必负责货物的运输工作;

2.如果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之外,则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指定的交货地点,但无须负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责任。

3.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交货地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地点可以选择,则选择权归卖方所有。

15.CPT即运费付至卖方的基本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2.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

3.必须自负费用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惯常路线、按习惯方式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或其他合适的具体地点;

4.必须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16.CPT买方的基本义务有: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17.在使用CPT时应注意与CFR术语的区别。

相同点:

1.两者都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支付有关运费;

2.并办理出口手续,提交有关单据;

3.都是货交承运人,风险即转移,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4.都属于装运合同.

区别:

首先,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CFR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属港口到港口的运输;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属于门至门的运输。

其次,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CFR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货物上船为界,CPT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限。

第三,提交的单据不同。

CFR提供的是海运提单,属于物权凭证,可以转让,可以出售;CPT通常提供的是联运单据,只是交接货物的凭证,不能转让,不能出售。

从发展趋势来看,CPT有取代CFR的趋势。

18.CIP即运费、保险费付至卖方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此外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和为买方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货运保险,买方则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卖方的基本义务有:

1.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的其他证件;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订立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4.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

5.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6.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19.CIP买方的基本义务有: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十.CIP时应注意与CIF术语的区别

首先,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CIF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海运、内河航运);而CIP却适合任何运输方式。

第二,保险的类别不同。

按CIF术语成交,需要办理的保险是从港到港的水上货运保险,而按CIP术语成交时,卖方在出口国的约定地点向承运人交货,承担的是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运输,所以需要办理的保险是全程货运保险。

由于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一般来讲,CIP的保险范围要大于CIF的范围。

第三,使用的运输单据不同。

使用CIF术语,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的清洁提单;而在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其涉及的运输单据范围要大于CIF。

从发展趋势来看,CIP有取代CIF的趋势。

二十一.使用DAT时应注意:

首先要根据卖方义务选用合适的术语。

由于卖方要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卸下、交由买方处置之前的风险和费用,其后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如果买卖双方试图要求卖方承担货物由该运输终端运输和搬运至另一地点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当使用DAP或者DDP术语。

此外,对于出口方来说,存在着相对风险责任大、业务环节多、贸易情况较为复杂、交货时间难以掌控的特点。

因此,选用这一术语要求出口方必须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完备的风险管理。

二十二.在使用DDP时,应注意的是,DDP术语是到达合同,卖方需要将货物交至指定目的地。

如果该目的地是在买方所在国国内,卖方需要考虑货物运入买方所在国的难度。

此外,卖方也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是由于卖方承担在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之前的风险,卖方为了自身利益有必要订立保险合同,以避免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而带来损失。

二十三.国际商品作价的原则

  1.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作价

  2.结合销售目的国、地区的市场价格作价

  3.结合购销意图

二十四.影响国际商品价格的因素

1.商品的质量和档次

2.使用的贸易术语

3.季节性需求的变化

4.产品的生命周期

5.成交数量

6.供求关系

7.交货条件

此外,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市场销售习惯和消费者的爱好等因素,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价格。

二十五.规定价格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1)做好市场调研,合理确定商品价格,防止定价偏高或偏低。

  

(2)价格条款中涉及的计量单位、计价货币、装卸地等要书写规范、正确。

  (3)恰当选择贸易术语,明确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争取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以免遭受汇率波动的风险,必要时可加订保值条款。

  (5)灵活运用不同的作价方法,避免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

  (6)参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注意佣金和折扣的合理运用。

  (7)如果交货品质和数量存在机动幅度或包装费另计等情况时,应一并订明机动部分的作价和包装费计价的具体办法

二十六.计价货币的选择原则:

  1.尽量使用国际上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如美元、欧元等。

  2.出口采用硬币计价较有利,进口采用软币计价较有利。

  3.若采用不利货币,可根据该货币今后的变动幅度,相应调整报价。

  4.若采用不利货币,也可争取订立有关的货币保值条款,如黄金条款或汇率波动的价格调整条款。

二十七.列明商品品名的意义

第一,从法律角度看,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从进出口业务角度看,品名的规定是买卖双方交易的物资内容,是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

二十八.构成买卖中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被卖方所占有的;

(2)必须是合法的

(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

二十九.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1)商品的品名必须做到内容明确、具体,应能确切地反映商品的用途、性能和特点,切忌空泛、笼统或含糊。

(2)商品的品名必须实事求是,切实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被列入,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3)为了避免误解,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称呼。

对于一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

(4)如果某种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那么在确定品名时,必须注意有关国家的海关税则和进口限制的有关规定,尽量选择有利于降低关税和方便进口的名称。

三十.商品的品质,亦称商品的质量,是指商品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是商品适合一定用途、满足用户需要的各种特性。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二)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三十一.采用凭样品买卖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2)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

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时,就不宜采用此法。

  (3)采用凭样品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

三十二.品质增减价条款可以有下列几种不同的规定方法:

(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根据交货时的实际品质,按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2)只规定交货幅度的下限,对低于合同规定而不超出一定范围者,给予扣价;对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予增价。

(3)在上述第二种规定方法的基础上,在机动幅度范围内,按低劣的程度,采用不同的扣价办法。

三十三.关于数量机动幅度方法

1.合同中明确、具体地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

2.在交易数量前加上“约”字

3.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三十四.商品包装的重要性

1.绝大多数商品只有通过适当的包装,才能进入流通领域进行销售,以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

2.包装对保护商品、美化商品、宣传商品、提高售价以及对商品的贮藏、运输、销售、使用,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3.包装本身还是货物说明的组成部分。

三十五.对运输包装的要求

(1)必须适应商品的特性;

(2)必须适应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3)必须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

(4)要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用,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进行操作,以免使货物遭受损失。

三十六.对销售包装的要求

(1)便于陈列展销,以吸引顾客和供消费者选购;

(2)便于识别商品,以便消费者了解、看货成交;

(3)便于携带和使用,为消费者提供方便;

(4)要有艺术吸引力,以便吸引顾客、提高售价和扩大销路。

三十七.该标准运输标志减少到只包括四个因素:

(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2)参考号,如运单号码、订单号码或发票号码;(3)目的地;(4)件数号码。

三十八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交易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有时也包括包装费用等内容。

对合同中的包装条款的订立应慎重,并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包装的要求应当明确具体

(二)应订明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

(三)明确由何方提供运输标志

三十九.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在固定的航线上和港口间按照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

(1)“四固定”,即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固定和费率的相对固定。

(2)不规定货物的装卸时间。

由于班轮须按船期表规定的时间到港和离港,运价内已包括装卸费用,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在班轮运输业务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豁免均以船公司按照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内法规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4)由于班轮公司派出的船舶一般技术性能好,设备齐全,质量较好。

船员技术水平较高,且班轮公司在班轮停靠的港口一般都有自己的专用码头,仓库和装卸设备,因此可以提供较高的运输质量。

班轮承运人一般采取码头仓库交接货物的做法,并负责办理货物的装卸作业和全部费用。

手续简便,为货方提供了诸多便利。

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四十.定程租船又称航次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提供船舶,在指定港口之间进行一个或数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

定程租船有以下特点:

  

(1)船舶的经营管理由船方负责。

  

(2)规定一定的航线和装运的货物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装卸港口。

  (3)船方除对船舶航行、驾驶、管理负责外,还应对货物运输负责。

  (4)在多数情况下,运费按所运货物的数量计算。

  (5)规定一定的装卸期限或装卸率,并计算滞期费、速遣费。

  (6)船舶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定程租船合同为准。

四十一.定期租船简称期租船。

它是由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运输。

期租的时间可长可短,从几个月到若干年,有的甚至用到船报废为止。

  期租船有以下特点:

  

(1)租赁期间,船舶的经营管理由租船人负责。

在期租条件下,由船东负担的船舶营运费用,只有船员工资、给养、船舶维修保养、船壳机器保险;其他日常开支,如船用燃料、港口使用费、港口代理费、捐税,以及装货、理舱、平舱、卸货等费用都由租船人承担。

  

(2)不规定船舶航线和装卸港口,只规定船舶航行区域。

  (3)除特别规定外,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

  (4)不规定装卸期限或装卸率,不计算滞期费、速遣费。

  (5)租金按租期每月每吨若干金额计算。

  (6)船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期租船合同为准。

四十二.铁路运输的特点

  

(1)铁路运输的准确性和连续性强。

铁路运输几乎不受气候影响,一年四季可以不分昼夜地进行定期、有规律、准确的运转。

  

(2)铁路运输速度比较快。

铁路货运速度远远高于海上运输。

  (3)运输量比较大。

铁路一列货物列车的运量远远高于航空运输和汽车运输。

  (4)铁路运输成本较低。

铁路的运输费用比汽车的运输费用要低很多。

  (5)铁路运输安全可靠,风险远比海上运输小。

缺点:

铁路建设初期投资大,建设工期长,工程艰巨复杂,需要好用大量原材料且占用土地面积大。

四十三.航空运输的特点

  1.运输速度快

  2.不受地面条件影响

  3.安全准确,可以节约包装、保险、利息等费用

局限性:

1.航空运输运量较小,不适用运输大件货物或大批货物,

2.航空运输成本高于其他运输方式,因而运费较高

3.飞机飞行易受气候条件的影响

四十四.1.国际多式联运:

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的交付货物的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2.国际多式联运的构成条件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

  

(2)必须是国际间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3)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四十五.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主要有:

  1.规定明确、具体的装运时间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3.规定近期装运术语

四十六.在买卖合同中,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

  2.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以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或目的港。

  3.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的办法。

四十七.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指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到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证明货物已由其接收或装船的收据

  3.物权凭证

四十八.保险的特征

(一)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二)商品性:

保险体现了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

(三)互助性: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

(四)契约性: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

四十九.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补偿原则

(四)代位追偿原则

(五)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五十.共同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必须具有下列特点: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地发生的。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4)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五十一.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货运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五十二.出口商在投保时对保险险别的选择,通常要对以下几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1)货物的种类、性质和特点;

  

(2)货物的包装情况;

  (3)货物的运输情况,包括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等;

  (4)发生在港口和装卸过程中的损耗情况等;

  (5)目的地的政治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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