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聘用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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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聘用单位
甲方(聘用单位)
单位名称: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单位地址:
上海市定西路1295号邮政编码:
200050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罗宏杰联系电话:
52412990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一)项执行:
(一)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其中:
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算,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聘任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乙方担任
岗位工作。
(二)、乙方的岗位职责及任务:
(三)、甲方可以根据科研和管理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等,升、降乙方的职务,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四)、发生甲方科研布局调整、内部机构撤并、部门、课题组、项目组解散等情形的,视为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而使乙方无岗位的,乙方应积极主动竞聘其他新的岗位,甲方应为乙方的竞聘行为提供有利条件。
(五)、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科学院、甲方的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聘期考核或年度考核:
1、聘期考核(或年度考核)合格或优秀的,原则上按原聘任岗位级别进行竞聘和续聘。
同级别岗位已无空缺的或乙方未能竞聘上原聘任岗位级别的,则按低级别的岗位进行竞聘和续聘。
2、聘期考核(或年度考核)合格或优秀,并符合更高级别岗位条件的,可根据甲方的统一组织安排,竞聘更高级别的岗位。
3、聘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直接调整乙方岗位或安排乙方离岗参加培训。
乙方不同意甲方调整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三.工作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三)乙方应听从主管人员的指挥和工作安排。
除非乙方能证明该指挥或安排会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外。
(四)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
1、半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五天的。
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2、聚众闹事、在甲方工作场所(含集体宿舍)动手打人或互相斗殴的;
3、违反国家及甲方有关保密的相关规定或甲乙双方签定的保密协议的;
4、贪污、挪用公款或收受贿赂、回扣的;
5、拒绝主管人员的的指挥和工作安排的、情节恶劣的;
6、违规作业,导致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7、法律法规或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有上述第2、3、4、5、6情形的,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情形,甲方可以依据第九节第(六)条的规定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四.保密、知识产权
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另行签订《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协议》,作为本聘用合同的附件,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各类休假等规定。
(三)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六.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
(二)甲方实行以基本工资、分档绩效工资(即岗位津贴)、考核绩效工资(即绩效奖励)为基本框架的“三元”结构分配制度。
1、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市岗位津贴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津补贴,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根据乙方的正常出勤情况,车贴按天计发。
2、分档绩效工资,即岗位津贴,是指甲方以国家人事部的岗位设置体系为基础,根据部门或课题组的绩效评价结果,结合任职年限,分档实施的绩效工资。
乙方的分档绩效工资标准,由其所在的部门或课题组负责人根据其实际工作表现,在甲方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进行核定。
分档绩效工资根据乙方正常出勤情况,可按天计发。
3、考核绩效工资,即绩效奖励,是指甲方根据年终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实施的绩效工资。
乙方的考核绩效工资额由其所在部门或课题组负责人根据乙方的表现、工作能力等来核定。
乙方因各种原因未正常出勤的,未正常出勤期间不能计发考核绩效工资。
(三)因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而离岗培训的,离岗培训期间执行基本工资标准,不能享受分档绩效工资和考核绩效工资。
(四)因甲方科研布局调整、内部机构撤并等原因使乙方无岗位的,甲方可单方面调整乙方岗位,并按新岗位发放乙方工资待遇。
乙方不同意岗位调整的,甲方可依法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如甲方未对乙方岗位进行调整的,在无岗位的2个月内,甲方需保留乙方原工资待遇;超过2个月的,仅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五)乙方的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新的岗位调整工资待遇;
(六)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并缴纳基本住房公积金。
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
七.专项技术培训条款
为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甲方出资支持乙方参加专项技术培训的(包括在职学历培训),甲乙双方必须另行签订《培训协议书》,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协议书的约定处理。
八.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等,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变更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九.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或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或聘用关系(包括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后,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九节第(三)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是实行计划生育的女性,且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婴儿满壹周岁止)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7、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必须至少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解除本聘用合同,如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但对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及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得依据此项规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六)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有本合同第三节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4、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任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由甲方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
在甲方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乙方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工资计算基数为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
(八)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档案转移手续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办理。
符合规定的经济补偿条件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九)乙方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和终止本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和甲方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十.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4、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二)聘用合同期限届满不续签的,不愿续签方应当在合同届满前30日通知对方。
(三)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30日内按国家或甲方规定办妥相关的手续。
档案转移手续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办理。
十一.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完毕。
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聘用合同期满,未续签聘用合同的,视为聘用合同已届满终止。
十二.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都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不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强行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甲方有权采取保护自身权益的措施:
1、要求赔偿因乙方强行解除聘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2、收回所有属于甲方的财产和技术资料;
3、乙方由甲方出资培训的,应向甲方赔偿教育培训费,以不高于培训后每服务满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当事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四.附则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本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聘用合同的附件,与本聘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应当熟知甲方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
(二)本聘用合同首部所记载的乙方的家庭地址将被视为用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或法律文书等有效的通信地址,乙方的家庭地址发生变更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甲方给予乙方所有书面通知等,乙方应当签收;乙方拒绝签收的,甲方按本聘用合同首部所记载的乙方的家庭地址邮寄或快递的,视为甲方已经送达。
(四)本聘用合同的所有附属协议,均在聘用合同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其附属协议当然的随之失效。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和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
甲方:
乙方:
(签字)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盖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保密协议
甲方(聘用单位):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乙方(受聘人员):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甲方的保密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等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秘密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实验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标准、管理制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客户名单和联系方式、发展规划、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相关的函电、以及国家和甲方规定的其他秘密。
二、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关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在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内部工作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三、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含按照保密制度甲方其他不应知悉的职工或研究生)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内部工作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在乙方具体工作中,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乙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甲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四、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或退休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内部工作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五、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
国家秘密、技术秘密等秘密的保密期限为从知悉该秘密之日起至该秘密正式公开之日止;内部工作信息的保密期限为从知悉内部工作信息之日起至乙方离职或退休之日起5年内 。
六、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七、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八、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同时接受任何第三方的聘用,包括兼职。
九、 乙方因履行职务原因所形成并持有或保管的甲方一切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任何形式的记录着甲方信息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
十、 乙方因离职、退休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时,或者甲方提出要求返还时,应返还属于甲方的所有财物及信息,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乙方不得复制、泄露、带走任何甲方的财物及信息。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
十、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其上年度年收入5倍的违约金;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先通知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乙方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甲方损失予以赔偿。
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金。
十一、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盖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知识产权协议
甲方(聘用单位):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乙方(受聘人员):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知识产权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在甲方期间和在离开甲方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甲方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以及由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发表学术论文、专利、学位论文等)均属甲方,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将上述成果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公开发表,也不得将上述成果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用于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包括制造、生产、销售、进出口、出版、许可使用等)。
在甲方工作期间,乙方有权享有上述知识产权产生的奖励和报酬。
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该职务知识产权的优先受让权。
二、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或者提供必要的协助,确保甲方取得乙方职务智力劳动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并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发现任何非法使用、侵犯、准备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时,应当立即通知甲方负责人员,情况允许的,乙方还应采取必要措施留存侵权行为证据,防止侵害的扩大。
四、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当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保密职责。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取得、了解、知悉的甲方的知识产权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含甲方其他不应知悉的职工或研究生)。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知识产权谋取利益,不得在任何场合复制、交流或转移含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信息、资料和产品。
五、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同时接受任何第三方的聘用,包括兼职。
不得在离开甲方前抢夺甲方的客户,以及引诱甲方其他员工离职。
六、乙方因离职或退休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时,应将接触到的所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专著、百科全书、辞书、教材、论文、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技术规范、配方、模型、实验测试数据及数据库、标准、管理制度、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和录像、艺术作品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甲方。
七、乙方在被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以及国内外合作、联合培养期间取得的任何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八、乙方违反本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违反国家法律的,甲方将通过有关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甲方:
乙方:
(签字)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盖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