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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我项目部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总则:

1.1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安全”的原则,使我项目部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1.2本制度规定从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1.3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2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1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批准颁发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具体职责为:

2.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1.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主管,负责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1.3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通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2.1.4亲自参加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以严肃处理。

2.1.5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2.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企业必须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本项目部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安全管理科兼管,其职责如下:

2.2.1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2.2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2.2.3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2.2.4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2.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2.6经常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2.2.7经常听取各部门、安全技术人员、劳动者、工会代表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2.2.8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2.2.9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3技术管理部的职责:

2.3.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充分利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2.3.2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2.3.3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2.4(兼)职职业卫生主管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4.1协助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我项目部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4.2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2.4.3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管理档案。

2.4.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2.4.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2.4.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2.4.8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2.5工作场所负责人、负责人职责:

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2.5.1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5.2组织对本工作场所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2.5.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2.5.4定期检查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对作业场所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项目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采取措施。

2.5.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2.5.6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2.5.7对本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人力资源科与已进、新进项目部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的防治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合同中写明。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组织宣传科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措施。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教育培训科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通风区、信息监测中心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安全管理科和工会备案,由工会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安全管理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3.1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3.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

4安全管理科填报经项目部领导审阅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安全管理科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项目部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改变,安全管理科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我项目部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安全管理科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安全管理科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安全管理科严格执行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控制、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发挥我项目部新闻媒体宣传作用。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等媒体,发挥项目部区宣传栏和文艺团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全项目部员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参与和支持,为加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营造浓厚的氛围。

每年5月份周密策划《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职业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抓好对各机组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由教育培训科举办职业卫生培训班,要求项目部负责人、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管理人员和职工参加。

通过学习培训,使各机组明确职业病防治的法定义务,提高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各单位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督促各机组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安全管理科监督检查各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将《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连队、班组和每一个职工。

各机组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让职工知情、知法,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安全管理科负责全项目部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4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下列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1产品名称、型号;

4.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5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6各机组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从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配备、购买、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松林油库改扩建工程项目部。

1.3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我项目部为从业人员配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1.4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1.5安全管理科对全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6供应科对项目部的劳保用品安全性负责。

2劳动防护用品

2.1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类型:

2.1.1防护帽、防护衣裤、防护口罩、面罩;

2.1.2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围裙;

2.1.3耳塞、耳罩等;

2.2供应科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自检,

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2.3三无产品不得纳入采购。

2.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必须要有记录。

2.5劳保用品必须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领。

3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3.1人力资源科应当按照《煤项目部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2经营管理科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各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3供应科不得采购和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4供应科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3.5供应科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3.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监督管理

4.1安全管理科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2安全管理科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进行查处:

4.2.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4.2.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4.2.3配发无煤安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4.2.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2.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2.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4.2.7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4.3安全管理科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

4.4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项目部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管理科对职工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上报项目部委会处理。

4.5各单位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

安全管理科对生产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我项目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3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5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6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

1总 则

1.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1.2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2.1一般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1.2.2重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1.2.3特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1.3安全管理科协助对本项目部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1.4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1.4.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1.4.2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1.4.3组织事故调查;

1.4.4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1.4.5结案存档。

1.5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2事故报告

2.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科和项目部有关部门报告。

2.2安全管理科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2.2.1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上级部门报告;

2.2.2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安全监察局报告。

2.2.3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2.2.4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项目部统一对外公布。

2.2.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3事故处理

3.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3.1.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1.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1.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3.1.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3.1.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3.1.6配合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3.1.7落实项目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3.2安全管理科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2.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3.2.2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2.3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3.2.4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3.3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当协助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3.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4.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3.4.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4.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3.5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3.6分析事故责任;

3.7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3.8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3.9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5安全管理科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6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7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项目部属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安全管理科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型企业本质安全型10分考核;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管理科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五型企业本质安全型5分考核。

8.1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8.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8.3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我项目部安全管理科根据项目部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2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进项目部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3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我项目部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项目部安全管理科报告,安全管理科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各单位要及时向安全管理科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人力资源科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5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6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人力资源科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7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人力资源科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8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人力资源科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9人力资源科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机组及个人。

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10对各机组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人力资源科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

人力资源科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11各机组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2各机组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3安全管理科、人力资源科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14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我项目部人力资源科、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15各机组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安全管理科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我项目部《项目部职业健康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16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管理科。

每年按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7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我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执行。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对劳动者身体及生命财产严重危害的事件。

为确保项目部各单位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能够安全、迅速、有效的排除险情,及时组织救援和调查处理,保证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达到防止次生灾害,减少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伤亡和损失的目的,根据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项目部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职业卫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各种职业病危害危险因素引发或可能引发各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1.4.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1.4.3坚持统一指挥的原则。

1.4.4坚持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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