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docx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docx(3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工地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21]11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是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最高荣誉奖,其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水平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达到我省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考评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开展,由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择优推荐后进行考评。
“省安全文明工地”考评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倡导绿色施工方法,推行标准化作业,实施科学管理,减少能源消耗,提高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水平。
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为单体工程和群体工程两个类别。
其中,单体工程分为示范工地和优良工地两个等级;群体工程为“省安全文明小区”,其单体工程享有“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同等荣誉。
第七条“省安全文明工地”考评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考评。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规模情况、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等因素确定。
每年考评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示范工地150个,优良工地400个。
第二章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范围:
(一)示范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8000m2以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1500万元以上;
(二)优良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5000m2以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600万元以上;
(三)安全文明小区,应为开发建设的城市居民小区或其他群体建筑,本期开工工程总建筑面积80000m2以上,且不少于6个单位工程。
(四)造价及面积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第九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条件:
(一)凡申报的在建工程项目,其总包及分包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现场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三)在施工全过程中未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未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施工投诉以及其他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事件;
(四)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符合相关要求;
(五)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六)施工现场及工程形象进度应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分项考核条件的要求;
(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相关要求。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拟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单独制定创优实施方案和措施。
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提交《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和《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小区申报表》,由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初审同意,向省建筑安全协会推荐。
第四章复查验收
第十一条复查验收工作由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按照各市推荐项目名单,采取统一复查验收和随机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统一复查;随机抽查根据各地申报和工程进度情况确定。
省建筑安全协会对“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文明小区”全部进行复查验收;对“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进行抽查验收,不少于总量的30%。
第十三条复查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听取申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汇报;
(二)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省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复查;
(三)对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施工现场有关人员进行提问,考核其对施工安全知识的熟知和掌握情况;
(四)对复查验收的工程项目现场反馈情况;
(五)汇总复查验收情况。
第十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复查验收专家组由3至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专家由具有中高级职称,从事建筑安全管理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专家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1)和有关规定,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
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
省安全文明小区,其中10%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个)得分在90分以上,其余单体工程最低得分在80分以上。
第五章评审表彰
第十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工作由省建筑安全协会成立的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委7-9人,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及有关领导组成。
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复查验收组的汇报,通过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票数在2/3以上有效。
第十八条对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并将名单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后公布。
各市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应将此作为省级奖励予以评审加分,在市场信用体系中记入诚信行为记录,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工程项目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激励制度,对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从“省安全文明工地”获评的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评价。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和伪造“省安全文明工地”文件和证书。
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主动接受评审单位和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复查验收专家和评委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检查工作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省外工程由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
2021—09—0517:
49:
4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浏览次数:
0文字大小:
【大】【中】【小】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各盟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内蒙古.。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申报评选,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图集》(DBJ03-33—2021)(以下简称《图集》)及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第二章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申报条件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管理条件:
(一)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健全,工程项目部和工程监理部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符合管理规定,并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10个检查分项评分,其中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得分不低于该项分值的85%,其余8个分项至少具备5个检查分项;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主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评分,其中安全检查汇总表、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三宝"“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可分别参照附表一至附表四进行打分,市政公用工程9个检查分项中,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得分不低于该项分值的85%,其余7个分项至少具备3个以上检查分项。
(三)工程项目办理了安全监督手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落实到位,拟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应取得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现场有企业定期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和上级安全检查记录,整改有回复。
(五)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建筑起重机械未进行产权备案、使用登记的;安装(拆卸)单位无资质进行安装(拆卸)的;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未审批的,需要专家论证而未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不符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验收的;
3、施工现场被监管部门下达两次(含两次)以上全面停工整改的;国家和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下达停工整改的;
4、分包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现场条件:
(一)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条件:
1、单体工程建筑面积5000㎡以上;
2、群体工程建筑面积15000㎡以上。
(二)市政公用工程现场条件:
1、城市道路、管道铺设、垃圾处理、河道整治、公交场站、供气供热、市政标志性构筑物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作量在700万元以上的;
2、城市桥梁、净配水厂、污水收集、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作量在2100万元以上的。
(三)申报工程必须是一份标书、一份合同和一个总承包企业。
(四)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且符合《图集》标准;城区内占道施工的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还应设置符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警示、指示标志;施工现场的醒目处要张挂“争创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字牌.
(五)施工现场防护用钢管必须除锈、刷漆,外涂安全警示色漆;钢管、扣件、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应有检测合格报告;脚手架必须用密目网全封闭。
(六)悬挑脚手架采用型钢悬挑梁;塔吊卸料平台、电梯井防护栅栏、楼层防护门为工具式、定型化的。
(七)施工现场总配电箱至分配电箱线路采用五芯电缆敷设,保护线必须连续敷设到设备;建筑物内配电线路应按照《图集》规范架空敷设。
(八)施工现场机械设备防护符合《图集》要求;塔吊有安全监控记录系统。
(九)办公室、宿舍、食堂、餐厅及厕所等临时用房,采用装配式阻燃彩钢板房;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十)验评时,房屋建筑工程形象进度达到结构施工的60%以上.
(十一)验评时,市政公用工程完成建安工作量的70%以上。
(十二)房屋建筑工程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应达到《图集》全部内容要求,全现场实施视频监控;市政公用工程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应达到《图集》相应内容要求。
第三章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凡创建自治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示范工地的,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将创建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措施报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企业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报审表》一式三份,由盟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本年度7月15日-8月15日期间上报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
逾期未报的,不再受理。
第七条自治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全数现场验评;自治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按盟市上报总数的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抽验,其余由盟市全数验评,并按自治区现场抽验合格率等比率确定。
第八条经自治区验评的施工现场,盟市安全监督机构要继续对该工程进行跟踪检查,并随时接受自治区安排的复查.在申报期间或综合审定后,施工现场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人员与财产损失的,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九条申报材料要有施工全过程的影像(反映JGJ59—99检查标准内容的照片和光盘)和相关资料。
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按规定时间上报自治区。
第十条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示范工地每年评审一次。
自治区组成自治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施工现场抽验结果和盟市上报的材料进行综合审定,综合得分80分以上为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国家建筑安全生产检查中,凡被评为合格工程的,均视为自治区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
第四章奖励
第十二条审定的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示范工地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授予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或标准化工地荣誉称号,发给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荣誉证书、奖牌与奖杯(示范工地).
第十三条获得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示范工地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在工程招投标、企业晋级及评选自治区安全生产先进和国家级安全生产先进时给予优先考虑.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企业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授予荣誉称号后,该施工现场放松安全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内建建〔2007〕118号)同时废止。
附表:
一、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二、基坑(槽)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
三、安全防护检查评分表
四、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
附表一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程名称
建安工作量(万元)
工程类型
总计得分(满分分值为100分)
项目名称及分值
安全管理(满分分值为10分)
文明施工(满分分值为20分)
施工用电(满分分值为10分)
基坑(槽)支护与模板工程(满分分值为
10分)
脚手架(满分分值为10分)
安全防护(满分分值为10分)
塔吊与物料提升机(满分分值为10分)
起重吊装(满分分值为10分)
施工机具(满分分值为10分
检查单位
检查负责人
项目总监
项目经理
附表二
基坑(槽)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
序
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
分数
扣减
分数
实得
分数
1
保证项目
施工方案
基础施工无支护方案或未经审批的,扣20分;基坑深度超过5m无专项支护设计或未经专家论证的,扣20分;方案针对性差不能指导施工的,扣12-15分;
20
2
坑壁支护
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扣10分;特殊支护的做法不符合设计方案的扣5—8分;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未采取措施调整的,扣6分;
10
3
临边防护
深度超过2m的基坑(槽)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扣10分;路面检查井口无防护措施的,每处扣3分;临边及其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坑槽临边及检查井口未采取警示标志,夜间未设警示灯的,扣10分;
10
4
排水措施
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扣10分;对降水影响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扣10分;
10
5
坑边荷载
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设计规定的,扣10分;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的,扣10分;
10
小计
60
6
一
般
项目
土方开挖
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未经验收的,扣5分;挖土机作业时有人员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内的,扣6分;作业机具位置不牢、不安全的,扣10分;司机无证作业的,扣10分;未按规定程序挖土或超挖的,扣10分;
10
7
基坑支护
变形监测
未按规定进行基坑(槽)支护变形监测的,扣10分;未按规定对毗邻建筑物和重要管线及道路进行沉降观测的,扣10分;
10
8
上下通道
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的,扣10分;设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的,扣6分;
10
9
作业环境
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的,扣10分;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扣10分;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的,扣5分;
10
小计
40
检查项目合计
100
附表三
安全防护检查评分表
序
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
分数
扣减
分数
实得
分数
1
安全帽
有一人不戴安全帽的,扣5分;安全帽不符合标准的,每发现一顶扣1分;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有一人扣1分;
15
2
安全网
在建工程外侧未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的,扣10分;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安全网未取得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准用证的,扣6分;
20
3
安全带
高处作业每有一人未系安全带的,扣5分;有一人安全带系挂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安全带不符合标准,每发现一条扣5分;
10
4
楼梯口、通道口防护
每一处无防护措施的,扣10分;每一处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的,扣10分;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扣10分;
12
5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每一处无防护措施的,扣10分;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扣10分;每一处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的,扣10分;
13
6
临边防护
每一处临边无防护的,扣5分;每一处临边防护不严、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10
7
防毒措施
下窨井、污水池、管道等危险场所作业,未采取有效的防毒、防爆措施的,扣15分;从事沥青操作不戴防毒口罩的,扣5分;从事其它有毒有害作业无个人防护措施的,扣5分;
15
8
防尘措施
接触粉尘作业不戴防尘口罩的,扣3分;接触粉尘作业不戴防护眼镜的,扣2分;
5
检查项目合计
100
附表四
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
序
号
检查项目
扣分标准
应得
分数
扣减
分数
实得
分数
1
压路机、摊铺机
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未经检查验收的,扣5分;司机无证上岗作业的,扣5分;操作违反操作规程的,扣3分;机械使用、维修记录资料不全、不准确的,扣2分;
5
2
平刨
平刨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扣5分;无护手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无防护的,各扣5分;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各扣5分;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的,扣3分;使用平刨和园盘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具的,平刨和圆盘锯两项各扣10分;
10
3
圆盘电锯
电锯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扣5分;无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无防护每缺一项的扣5分;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各扣5分;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的,扣3分;
10
4
手持电动工具
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的,扣10分;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的,扣5分;使用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换插头的,扣5分;
10
5
钢筋机械
机械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扣5分;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各扣5分;钢筋冷拉作业区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的,扣5分;传动部位无防护的,扣3分;
10
6
电焊机
电焊机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扣5分;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各扣5分;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防触电装置的,扣5分;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的,扣5分;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的,扣5分;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的,扣3分;电焊机无防雨罩的,扣4分;
10
7
搅拌机
搅拌机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扣5分;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各扣5分;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3分;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的,扣3分;搅拌机无防雨棚和作业台不安全的,扣4分;搅拌机无保险挂钩或挂钩不使用的,扣3分传动部位无防护罩的,扣4分;作业平台不平稳的,扣3分;
10
8
气瓶
各种气瓶无标准色标的,扣5分;气瓶间距小于5m、距明火小于10m又无隔离措施的,各扣5分;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平放的,扣5分;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气瓶无防震圈、防护帽的,每一个扣2分;
10
9
翻斗车
翻斗车未取得准用证的,扣5分;翻斗车制动装置不灵敏的,扣5分;司机无证驾驶的,扣5分;行车载人或违章行驶每发现一次扣5分;
5
10
潜水泵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各扣5分;保护装置不灵敏、使用不合理的,各扣5分;
10
11
打桩机械
打桩机未取得准用证和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扣5分;打桩机无超高限位装置的,扣5分;打桩机行走路线地耐力不符合说明书要求的,扣5分;打桩作业无方案的,扣5分;打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扣5分;
10
检查项目合计
100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本市其他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及其委托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暨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定期公开发布相关工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