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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廉租房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简言之,廉租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制度。

廉租房制度,是指政府(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保障的对象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即对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保证其住房达到社会最低生活标准。

建立廉租房制度的目的是,构建面向住房弱势群体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

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了日趋严重的贫富分化问题。

中国自从上世纪末开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至今已经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辉煌成就。

但与此同时,社会成员内部的贫富分化日益显著。

我国的基尼系数2006年已经达到了0.496(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据新闻报道2007-2009年间基尼系数也均超过了0.48,城镇当中弱势群体的存在已经是不容否认的事实。

其中有部分家庭在住房制度改革后,无奈接受了原公房实物分配下无房、少房、危房的现实,或者成为被新增住房市场价格歧视的对象,沦为城市中的弱势居住群体。

另外,随着社会的转型,城市打工者、进城民工、城乡结合部土地被征后的农民也是不可忽略的新的住房弱势群体。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刚刚毕业的低收入大学生,由于其自身特殊性而很少被人关注,实质上每年大学毕业生也会形成大量的隐形住房弱势群体。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一再面临房价下行的挑战。

即使房地产市场价格有所下降,普通老百姓仍然无法接受长期在高位徘徊的房价。

这是造成当前房屋空置率居高不下、房屋成交量萎靡不振的主要原因,也是我国迫切需要发展廉租房建设以辅助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的现实依据。

同时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本文研究目的是:

在借鉴我国学者们相关研究成果和国内外典型国家建设廉租房的经验的基础上,再结合我国廉租房在建设中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分析我国廉租房建设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对策。

廉租房制度是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最基本的住房援助,是以最低收入群体的“安居”问题为内容的保障政策。

而廉租房建设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经济增长和改善了民生,以廉租房为主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理应成为扩大内需投资中最应强化的部分。

尤其在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开展廉租房建设,可以提供给地方政府借以运作的项目,并带来土地增值收益,还可扩大就业、发展服务业等。

因此,从长远来看,廉租房建设可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的隐性收益。

中国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适时地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以全面建立小康社会为目标,逐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完善的廉租住房制度,有助于帮助穷人由“安居”而“安心”,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好事,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廉租房建设既有社会公共福利又有住房社会保障性质。

(三)文献综述

从1998年首次提出建设廉租房至今已有十几载,随着廉租房建设的稳步发展,廉租房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渐在运行中暴露。

因此健全廉租房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廉租房建设稳定的必然要求。

学者们对建设廉租房的学术研究也越来越多,都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建设廉租房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的一些相关建议。

康宇、殷松涛(2009),汪洁(2009),朱记军、杨易、程殊(2007),刘文海(2006),汤腊梅(2001)等认为地方政府职能缺位,房源紧张,建设资金短缺,相关运作管理不善是建设廉租房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要明确地方职责,落实目标责任制;利用购置空房、政府新建、接受捐赠等方式保证房源供给;拓展融资渠道保障资金来源,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等建议。

汪洁(2009)还提出改善住房保障的核心是大规模的廉租房建设。

陈文殊(2006)、宇文静(2007)、马君昭(2007)认为,政府必须作为住房保障体系构建的主体。

余期江、庄浩(2004)认为廉租房制度建设滞后的重要原因是政府职能缺位。

冯科(2007)认为市场化下的廉租房建设应该在市场调节下发挥政府的干预作用。

卢有杰(2004)提出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必备的先决条件和利弊各不相同。

各地政府应根据本地现在的具体情况选择住房保障方式,还应根据本地财政收入的盈余短缺和可用空置房屋的多寡分布及时调整两种保障方式所占的比例。

他认为,各地政府能否履行住房保障职责的关键在于我国行政、固定资产投资、官员选拔、任用和考核,以及其他有关的制度改革和健全的进展和成败。

刘颖(2004)认为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这两种补贴政策的经济效应存在较大差异,前一种方式不但能够短期内明显增加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福利,有利于快速解决贫困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而且有利于减少土地的非法开发行为和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后一种方式既节约政府成本,又能避免私人住房市场因政府的过多干预而窒息。

孙炳耀(2004)提出随着住房保障的发展,房租补贴的资格条件应当放宽。

统计学通常按人口五等分划分出高收入、中上收入、中等收入、中下收入、低收入家庭。

他认为房租补贴应当逐渐扩大到占人口20%的低收入家庭,甚至扩大到中下收入家庭。

为解决福利悖论,可以考虑采取反向递减补贴方式,最低收入家庭给予全额补贴,收入略高的家庭,补贴标准相应降低,依次递减。

邱冬阳(2003)针对城镇住房弱势群体而展开探讨,在分析其现有住房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得出了推行廉租房制度的结论。

剖析了试点中的廉租房制度存在制度、资金、对象、数量、信息等方面的不规范,提出制定助人自助的救助战略;达到强弱“共生发展”的认识高度;形成稳定规范的保障资金来源;共同发挥存量、增量房源的有效作用;建立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的廉租房管理体制;建立从廉租房申请到监控的一整套制度;采取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廉租方式;完善廉租房配套政策,健全住房保障等对策。

总之,学者们在建设廉租房方面的研究取得了颇多成果,但总体看来,论述较全面的不够细致,文章详细的又欠缺系统性,且理论研究居多。

近年来,国家政府几乎每年都有关于廉租房的政策出台,也就是说我国廉租房的建设尚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

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度所暴露的问题侧重不同,实际运行中也会出现新的不足之处。

本文鉴于学者们研究的基础,先了解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发展历程,并叙述现阶段廉租房建设总体情况,再具体分析我国建设廉租房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内外成功经验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二、我国建设廉租房的现状

(一)我国廉租房制度发展进程

在1998年我国正式提出了建立廉租房的社会保障体系构想,廉租房制度开始起步。

1999年建设部出台《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提出由政府实施住房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但是到2002年,35个大中型城市中只有不到一半有了廉租房建设实施方案,进展并不十分迅速。

2004年3月我国在《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并正式颁布实施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005年,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做出了普遍、详尽以及更为明确的规定。

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针对房地产调控提出了著名的“国六条”,且将城镇廉租房制度建设置于一个更为显著的位置。

之后中央政府在相关会议和相关部委文件中也多次强调廉租房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建设,特别是解决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6年8月1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中国建设部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至此,我国廉租房制度进入深化和完善过程之中。

2007年8月2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廉租住房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为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和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或提供廉租住房。

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开始实施。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廉租房体系建设又一次成为中央及地方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

2008年12月17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中明确提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争取用3年时间,解决近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中央继续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投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

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

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加快推进医药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住房等民生领域改革,改善居民支出预期和消费意愿。

在中央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的廉租房建设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

2010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再次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

另提出四大措施之一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增加房源供给,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积极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

地方各级政府都要增加这方面投入。

同时,要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至今,我国廉租房制度进入稳步推进,不断完善阶段。

纵观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发展历程,刚开始几年基本上是中央政府有想法有政策,有长远目标整体规划,但廉租房制度的构建还是处于理想的理论状态,而很多地方政府则是有看法有对策,有短期目标自家规划,对不健全的廉租房制度是听之任之,并不响应。

但随后几年,迫于房地产市场的几轮火爆,商品房价格一路暴涨,且涨势稳定居高不下长期在高位徘徊,住房难的问题才被重新重视,正式列入保民生的队伍之中。

从2004到2010年几乎每年国家政府都会发布相关廉租房的政策,多次强调廉租房建设的紧迫性以及构建保障性住房的重要性,并且也在不断健全廉租房制度。

在中央政府的三令五申及强大法律制度压迫下,那些地方政府才由消极应付转为实施部署。

目前我国廉租房制度在法律位阶上仍处于规章或指导性意见的层次,涉及廉租房的全国性文件只有《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

立法层次低,保障力度较弱,稳定性也较差。

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廉租房制度体系不完善,有效供给严重滞后,难以切实发挥对低收入阶层住房需求的全面保障作用。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因此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现制度存在的问题,鉴于我国廉租房建设底子薄,经验少,实践不足,我国廉租房制度的不断改进、完善必然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二)我国廉租房建设的现状

2009年出台的《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提出:

从总体上看,我国廉租房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08年底全国还有74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亟需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计划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201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出台,其中提到: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显而易见,解决这1540万户的住房困难,将主要通过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方式,兼顾经济适用住房(因为低收入家庭一般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

从廉租房开工建设来看,近年我国廉租房建设亦呈现飞速增长之势。

1999年至2005年全国廉租住房新开工量仅为2.5万套左右。

2008年开工建设、购买廉租住房63万套,2009年1-11月全国廉租住房新开工量达到158.4万套,远超2009年以前的历年累计数量。

与此同时,2009年1-11月我国还通过购买、改建等方式筹集廉租房26.6万套。

截止至2009年11月我国通过新建、购置廉租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廉租住房273万套左右,实物配租比例由2006年的14.1%提高至48.3%。

按相关规划,2010年将新建保障性住房300万套,棚户区改造280万套。

同时,廉租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贴标准也有较大幅度提高。

西部地区由2009年的400元/平方米提高到了500元/平方米;中部地区由300元/平方米提高到了400元/平方米。

青海、西藏的部分贫困地区补贴标准提高到了800元/平方米。

从廉租房的资金投入与发放补贴来看,近年我国廉租房资金投入与租赁补贴发放明显加大。

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用于廉租住房制度的资金为70.8亿元。

其中财政预算安排资金32.1亿元。

2007年全国各地财政大幅度增加了财政资金安排,据初步统计,计划安排廉租住房资金79.4亿元。

2008年中国廉租住房建设共投入354亿元,是2007年投入资金的3.7倍,发放租赁补贴249万户。

其中实物廉租房建设投入286亿元,发放租赁补贴68亿元。

截至2009年11月租赁住房补贴户数达到292万户,其中2009年新增租赁补贴80万户。

2010年拟安排保障性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632亿元,比2009年增加81亿元。

另外,在政策方面国家政府也积极为廉租房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2009年国家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也对房地产市场消费采取了鼓励性政策。

2010年这一政策调整为保障房加大而对商品房投资、投机购买需求进行限制。

然而随着廉租房建设的飞速发展,管理机制、房源供给、资金来源等诸多问题也暴露出来。

三、我国建设廉租房存在的问题

我国廉租房的建设起步较晚,且由于种种原因,廉租房建设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体系中的进展一直较为缓慢。

关于廉租住房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制度建设不细致,只有大致的框架,缺乏程序性、引导性政策,廉租住房制度在覆盖范围、保障方式、房源供给、资金筹措、退出机制等许多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改进,应使其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避免在实施过程中“走样”。

(一)廉租房申请条件苛刻

申请廉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年满40周岁;第二,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低于7平方米;第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第四,申请人至少连续吃低保6个月以上;第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非农业常住户口”,仅此条件就使得很大一部分无能力购房的人群与廉租房无缘,户口限制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

这一限制首先忽视了城市建设的奠基者——农民工。

大量流动的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他们自身收入不仅没有稳定保障,而且储蓄严重有限,购买住房能力严重不足。

廉租房申请中的户口限制使得政府所谓的“住有所居”对他们而言,遥遥无期,可望而不可即。

农民工居住条件大都比较差,仅凭城镇户口这样一个符号就将这个庞大的城市建设群体排除在保障体系之外,无疑加剧了城乡二元体制的不公平,也体现了社会的不公平。

其次,这一限制将很多刚就业的人群拒之于门外,特别是在户籍限制较为严格的大中城市,户口问题严重制约了人才的流动,有损城市发展的和谐氛围。

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几乎没有任何的储蓄,工作收入虽有一定保障,也就是即期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未来收入预期较高,虽然如此,但是距离购买个人住房只怕也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很明显也存在着短期住房困难的问题。

同样,城镇户口限制也让大学生颇感无奈,先不说能否获得工作地的城市户口以及获得过程中的艰难,光所谓的常住户口这一要求便拒大学生于千里之外。

这些新就业的“夹心层”群体既无力购买商品房,又不符合申请廉租房的要求,尴尬的住房需求往往会被忽视。

也许有人会说在2009年3月11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闻发布会上,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已经给出解决方案了,即加快公共租赁房的建设。

公租房的产权完全是政府或公共机关所有,而不似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的房主拥有房屋产权。

但它同时又与廉租房有很大的不同,廉租房面向的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住户,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而公租房则是为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即公租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现存保障性住房的一种补充与完善。

还有人说公租房是一种全新的政策性住房体系,将首次面向非京籍人士开放,这样户籍限制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现实中政策的实施真的如其所说吗?

咱姑且不说它能否满足潜在的庞大需求,想法是很好,实际中也积极部署实施了,但最终的直接效用,结果,却并非如其之前的初衷相吻合。

按照国家公布的《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包括已通过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有点晕乎了吧,市住保办政策计划处处长崔少飞表示,与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采取公开摇号配租配售一样,未来公共租赁房也将实行公开的轮候配租制度;和其他政策房相同,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优先配租。

即符合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条件,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的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这一表示清楚明白的说明,所谓的公租房却是优先解决符合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条件的人。

那么敢问公租房最初的目的是什么,最初的保障对象何在,最初的是为谁而生?

政策目的前后迥异,保障对象偷梁换柱,如此的政策如何谈保障,如此迎刃问题如何能解?

值得欣慰的是2010年的政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强调: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

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好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和生活问题,逐步实现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面对潜在的庞大人口数据,以及城市地理条件的限制,这项民生工程只会是任重道远,短期内只怕也是喊喊口号而已,需要国家政府及各族人民共同长期的努力与奋斗。

(二)廉租房的补贴不充分

我国廉租房制度中对廉租房的保障方式有三种:

租赁住房补贴(即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这是针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补贴,涉及范围较小,不稳定。

较下述两种补贴方式更具特殊性,不适合广大廉租租房者,在此不再多说。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己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相比实物配租而言,很明显货币补贴操作简便,易于退出,短期效果明显,政府更可以节省大量实物建设需要投入的土地和资金。

但限于市场上可租赁住房的数量,无法彻底解决居民住房难的问题,且市场租金标准受供求关系影响,有限的补贴也较难租到合适的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较租金补贴,实物配租是由政府提供住房,保障性和稳定性大,覆盖面更广,能从根本上解决租赁房源不足的问题,且能自主控制租金标准,利用租金杠杆有效调节。

但是由政府直接提供住房同样存在房源不足问题,且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土地、人力以及物力等等,周期长短期效用较差。

事实上,只要有充裕的可租赁房源,任何一种补贴以及保障方式都是可行的,利弊是同在的。

鉴于各个地区、城市的具体情况不同,不同时期的现状不同,因而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对症下药。

对于社会可供租赁的房源有限,而政府廉租房房源比较充裕的地区,实物配租便是最佳选择,辅之以租金补贴;对于社会可供租赁的房源比较充裕,而政府廉租房源有限的城市,租金补贴不失为良策,再兼顾实物配租;如果政府廉租房房源和社会可供租赁的房源均比较充裕的,那么二者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就更有保障了。

而在当前阶段,很明显上述情况都不符合。

纵观我国廉租房供给,很明显各方面可供房源都严重不足,总体上廉租房供不应求,很多城市严重到需要摇号决定“房”落谁家。

当然各个城市的具体情况不同,收入差异较大,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选择适合构建本地区廉租房的补贴方式。

如上海市在补贴方式方面采取了“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对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的老劳模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实物配租;天津市则创新了廉租房的补贴方式,采取出租和出售相结合的方式,实物配租主要针对拆迁户;成都市廉租住房制度模式最大的与众不同,就是针对拆迁中双困户一次性发放5年廉租补贴,鼓励其到市场上购买住房。

就我国总体而言,关于廉租房补贴方式的未来走向,没有统一的看法。

(三)廉租房的房源供给有限

目前,我国的廉租房源主要来自:

腾退的原有公房;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现有公房;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购置或改造的廉租房;社会捐赠;其他渠道筹集的房源。

然而,我国城市中的公有住房多数已在住房改革过程中出售给了个人,能够腾退的并不多。

而现有公房非常有限,不足以满足庞大的需求。

政府单位的出资兴建受到资金不足的约束;政府单位购置只是使用权的转移,并没有改变现有住房的数量;改造住房的数量更是杯水车薪。

社会捐赠的房源数量也是相当有限。

至于其他渠道的廉租房主要是租用的社会房源,随着旧城改造速度加快,符合廉租房标准的住房往往被划入拆迁范围之内,这部分房源的数量也在持续减少。

加上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明显,人口基数大,对廉租房数量的需求严重大于供给,而上述的房屋来源又非常有限且部分还有下降的趋势。

2010年4月12日成都市启动廉租住房申请程序,在全城推出784套廉租房源。

而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就表示,仅武侯区低保户就超过1000户。

2009年12月19日,武汉武昌区经济房摇号现场。

45岁的监督代表蔡红兵女士摇出24套房子的购买者,但自己却没有被摇中。

她很平静地说:

“从2008年开始,我登记六次,都没摇中,我已经习惯了这样的失望。

”2009年,武汉市供应7500套廉租房,比以往历年总和都要多,可相对于众多的无房低保家庭来说,依旧是杯水车薪。

2009年11月30已享受南昌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报名参加廉租房摇号的低保家庭共2255户,实际用于实物配租摇号的房源仅为1867套,远不能满足低收入家庭对廉租房的需求。

我国廉租房建立已有十几年历史,相关保障体系也早已基本确立,为何到现在还存在如此严重的房源不足问题,让人不得不怀疑。

廉租房兴建受约束的官方理由中曾有一条让人很是不解,即可用建设廉租房的土地不足。

众所周知,中央政府有明确声明要保证耕地面积18亿亩的基本方针不变,这是为保证耕地不被过分占用。

而有些地方政府却以此为幌子,声称建设用地不足,没有多余的可建设土地可满足庞大的廉租房用地需要。

据业内专家分析,在许多地方,房地产税费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

且伴随着商品房房价的一再飙升,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也是水涨船高,有的地方甚至能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左右。

而建设廉租房,地方政府不但得不到收益,反而要拿出土地,投入大量资金,使用大量人力、物力。

因此,在没有强有力法律条文约束的前提下,让地方政府放弃眼前丰厚的收益,投入“赔本”的廉租房建设,很明显有难度。

地方政府的种种措辞,其关键在于廉租房建设与城市政府的政绩考核无关,所以一些地方政府才出现建设廉租房积极性不高的情况,担心廉租房建设影响其自身的经济利益。

其实土地不足的并不是主要问题,关键是人。

如果仅仅只是土地不足,那么廉租房建设完全可以向空中发展,即适当提高廉租住房建筑的容积率,充分利用不足的土地资源,以缓解土地不足问题。

有个小国家不是兴建了一栋让整个国家的人民都住进去的建筑。

虽然这在中国是不切实际的,但它不失为一个好的范例。

现在很多城市的容积率都偏低,出门办点事,走路去太远,坐车又太近。

当然也不是无限度的提高,做到既不影响居住质量又有较合适的容积率才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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