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加的确认依据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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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加的确认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加的确认依据

  唐湘凌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是否实际增加了工程量,应当以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对工程进行了变更及最终双方对工程量的确认为依据,若发包方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出具书面证明工程增加量属实,则发包方不得以业主未予确认而否定承包方施工过程中实际增加的工程量,应当支付相应增加的工程款项。

  2019年3月10日,方城风电公司将南阳方城2325电场工程发包给河南检修公司,2019年3月,河南检修公司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河南四建公司,河南四建公司将该工程交给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承建,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项目部经理为沈建军。

  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将部分工程交于河南爆破公司施工,河南爆破公司项目部经理为杜道永。

  2019年4月23日,河南爆破公司与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签订了爆破工程合同,2019年7月26日工程竣工。

  2019年7月26日,河南四建公司项目部经理沈建军给河南爆破公司项目部经理杜道永出具凭据一张杜道永施工队1020一1940线段及所属内的工程已结束,沈建军,2019726日。

  2019年11月28日,河南四建公司方城风力发电项目部经理沈建军给河南智信爆破公司项目部经理杜道永出具工作量确认书一份,内容为二标段1—5风机建筑施工中,由于实际需要,将道路向山体内移动另外,设计自然高程与实际高程之间也有较大误差,造成工作量增加如下石方爆破19873立方米,路面碎石铺填4692平方米。

  沈建军签字。

  20191128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河南爆破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增加工程量款81525010元的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河南爆破公司请求河南四建公司支付合同外所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81525010元,根据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及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经计算后得出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为81525010元。

  因其现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已经得到沈建军的签字认可,该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应予确认,因此,河南爆破公司要求河南四建公司支付该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抗辩需要由业主确认的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河南爆破公司确实已根据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的要求,实际进行了施工,增加了工程量,不能因为业主未予确认而否定原告施工过程中实际增加的工程量,但对于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根据双方签订的爆破工程合同的约定,单价应以业主发包价的百分之九十计算。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应当对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沈建军本人称其签订的工作量确认书是受到河南爆破公司项目部经理杜道永胁迫签订的理由,原审法院认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沈建军本人、河南四建公司及其南阳分公司,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沈建军本人所述的理由,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争议增加的工程量是否真实,在于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与河南爆破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对工程进行了变更及最终双方对工程量的确认为依据。

  2019年7月6日工程竣工后,河南四建公司方城风力发电项目部经理沈建军以书面形式确认河南爆破公司所属合同内的工程结束,尔后,又于2019年11月28日,又给河南爆破公司出具工作量确认书一份,并说明由于实际需要,将道路向山体内移动,另外,设计自然高程与实际高程之间也有较大误差,造成工程量增加如下,石方爆破开挖19873立方米,路面碎石铺填4692平方米,虽然沈建军在庭审中抗辩该工作量确认书属受胁迫所致,但没有举证受胁迫的有关证据,且在此之后也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补救,现河南爆破公司依此主张权利时,抗辩受胁迫所致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

  据此,河南爆破公司主张增加工程量请求,理由正当,原审法院支持该请求正确,法院予以维持。

  二、案件来源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南管民终字第41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南民商终字第111号

  三、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0日,方城风电公司将南阳方城2325电场工程发包给河南检修公司,工程总价款为合同价8990000元,该价格为河南检修公司完成合同所要求的所有工作的全部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综合单价保持不变。

  该合同约定不得转包。

  河南检修公司是承包人,其项目部经理先后为杨建林、李建支。

  2019年3月,河南检修公司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河南四建公司,其工程名称、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与方城风电公司、河南检修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完全相同,其合同价款暂定总价为842元。

  该价格为河南四建公司完成合同所要求的所有工作的全部价格不含建筑营业税,如无调整,在合同有效期内保持固定不变。

  该合同约定不得分包。

  河南四建公司将该工程交给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承建,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项目部经理为沈建军。

  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将部分工程交于河南爆破公司施工,河南爆破公司项目部经理为杜道永。

  2019年4月23日,河南爆破公司与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签订了爆破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方城风电项目部,乙方河南智信爆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根据甲方所承包的中电投方城风电厂二标段施工要求,需对二标段风机基础,路基的山体实施爆破开挖和修筑。

  经过招标决定,由河南智信爆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部分工程实施爆破开挖,为确保安全、质量、进度,明确双方责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矿山开采安全施工条例》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制定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条款如下一、工程内容,对中电投方城风电厂二标段部分风机基础,路基基础实施爆破开挖和修筑。

  其中包括如下内容山体爆破、石方开挖、路面的平整清理、修坡、边沟、局部护理基础,路基碎石层铺设压实风机基础、安装平台爆破清理及平整、铺设碎石层,最终达到甲方要求。

  二、工程地点方城县二郎庙乡后林村。

  三、承包方式保安全、保质量、保工期、包工人、包材料、包机械、工期从2019年3月15日开始。

  四、工程造价人民币石方爆破每立方22元,34000立方米,748000元;土石方圆填每立方米18元,9461立方米,170298元;边沟爆破每米35元,919米,32165元;路面碎石铺填每平方米18元,10392平方米,187056元;安装平台碎石铺填每平方米40元,3711平方米,148450元。

  合同总额1285969元。

  五、工程量变更,现场增加工作,其工程量以业主认可量为准,单价以业主发包价的90%计算。

  六、付款办法第一次完成工程量1万立方米结算,以后每完成15万立方米结算一次。

  工程竣工后,经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付完最后工程款。

  ……甲方沈建军签字加盖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方城风力发电项目部公章,乙方河南智信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杜道永签字。

  合同签订后,河南爆破公司即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始施工,施工段为02—1940。

  该工程中护坡和边沟系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施工,其余施工项目均为河南爆破公司施工。

  2019年7月26日工程竣工。

  2019年7月26日,河南四建公司项目部经理沈建军给河南爆破公司项目部经理杜道永出具凭据一张杜道永施工队1020一1940线段及所属内的工程已结束,沈建军,2019726日。

  2019年11月28日,河南四建公司方城风力发电项目部经理沈建军给河南智信爆破公司项目部经理杜道永出具工作量确认书一份,内容为二标段1—5风机建筑施工中,由于实际需要,将道路向山体内移动另外,设计自然高程与实际高程之间也有较大误差,造成工作量增加如下石方爆破19873立方米,路面碎石铺填4692平方米。

  沈建军签字。

  20191128日。

  2019年12月21日,沈建军向河南爆破公司出具一份委托书中电投河南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今委托贵公司将我公司方城

  风电项目部工程款代付给智信爆破有限公司杜道永工程队,代付金额按我公司与智信爆破有限公司杜道永工程队签订合同款额已支付肆拾肆万元整。

  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由我公司承担。

  沈建军加盖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方城风力发电项目部公章,2019年12月21日。

  随后,河南智信爆破公司持该委托书追要工程款未果,双方发生纠纷,河南智信爆破公司诉至原审法院。

  整个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情况为方城风电公司将南阳方城2325电场工程承包给河南检修公司的总价款为8990000元,且该价格为不变价格。

  截止2019年11月26日,方城风电公司仅支付河南检修公司工程款7130000元,余款1860000元,尚未支付。

  河南检修公司将全部工程转包给河南四建公司的合同价款为8420000元,截止2019年11月26日,河南检修公司仅支付给河南四建公司工程款681359528元,余款160640472元,尚未支付。

  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付款给河南爆破公司570000元。

  经河南兴河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河南四建公司所承建的2325风电场1#一12#风机及场内道路工程的审计,河南兴河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基建施工预决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

  2019年11月29日,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项目部经理沈建军在该表上签字确认。

  随后,河南检修公司项目部经理李建支也予以签字确认,并得到方城风电公司的认可。

  该决算表显示预算金额为778866662元,审减金额为6002474元,定案金额为772864187元。

  取消项目为碎石铺填,工程款为3674860元;2、现浇混凝土钢筋工程款为11461283元3、级配碎石底基层厚200,工程款为59459870元4、泥结碎石路面厚200,工程款为58363751元。

  以上工程款共计132959708元。

  其他工程项目经河南兴河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核减情况为1、扣除石砌体中小毛石材料价格项目扣减为5643571元;2、风机基础挖土方项目扣减408元;3、风机基础挖石方项目扣减为4021元;4、箱变基础挖土方项目扣减为148元;5、箱变基础挖石方项目扣减为077元;6、混凝土垫层项目扣减为23182元;7、混凝土垫层项目扣减10014元;8、砖基础项目扣减155049元;9、利用土石回填项目扣减65059元;10、风机基础及箱变基础接地项目扣减1009045元。

  以上共计扣减6002474元。

  另查明,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系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在南阳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

  方城风电公司2325风电场1#一2#风机及场内道路工程已于2019年1月22日投入使用。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河南四建公司及其南阳分公司是否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且方城风电公司与河南检修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包,河南检修公司与河南四建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不得分包,因此,河南检修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河南四建公司的合同无效;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河南爆破公司的合同也属无效。

  因该工程方城风电公司已投入使用,故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应当按照河南爆破公司的实际工作量及双方约定的计算方法向河南爆破公司支付工程款。

  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是河南四建公司在南阳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河南四建公司承担。

  河南爆破公司请求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河南爆破公司要求河南四建公司支付该合同约定内的工程款1285969元,河南四建公司已付570000元,下欠715969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河南爆破公司请求河南四建公司支付合同外所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81525010元,根据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及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经计算后得出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为81525010元。

  因其现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已经得到沈建军的签字认可,该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应予确认,因此,河南爆破公司要求河南四建公司支付该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河南四建公司抗辩河南爆破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的约定不符的理由,由于河南四建公司及南阳分公司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抗辫理由不予采信。

  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抗辩需要由业主确认的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河南爆破公司确实已根据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的要求,实际进行了施工,增加了工程量,不能因为业主未予确认而否定原告施工过程中实际增加的工程量,但对于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根据双方签订的爆破工程合同的约定,单价应以业主发包价的百分之九十计算。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应当对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沈建军本人称其签订的工作量确认书是受到河南爆破公司项目部经理杜道永胁迫签订的理由,原审法院认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沈建军本人、河南四建公司及其南阳分公司,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沈建军本人所述的理由,不予采纳。

  二、关于方城风电公司委托河南兴河造价咨询有公司审计的决算中关于取消项目和核减项目的结论是否对河南爆破公司有约束力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方城风电项目是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对该工程进行决算并予以审计。

  该决算表是在河南兴河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项目经理沈建军和河南检修公司项目经理李建支参加下做出的,对于方城风电公司、河南四建公司及其分公司、河南检修公司具有约束力。

  但是,合同具有相对性,河南四建公司南阳分公司与河南爆破公司签订的合同决定了河南四建公司南阳分公司与河南爆破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处理双方的纠纷。

  故该决算审计对河南爆破公司无约束力。

  三、关于方城风电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方城计电公司作为南阳方城2325电场工程的业主,将该工程发包河南检修公司,河南检修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河南四建公司,河南四建公司将该工程交给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承建,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承包给河南爆破公司施工,河南爆破公司是该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因此,方城风电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河南爆破公司承担责任。

  四、关于河南检修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河南检修公司以总价款8990000的价格承建南阳方城2325电场工程后,将全部工程以8420000元的价款转包给河南四建公司,但保留了对工程的管理权和工程款的结算权,因此,在工程施工及工程款结算中,河南检修公司行使着发包人的权利,应当与发包人即方城风电公司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故河南检修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河南爆破公司承担责任。

  河南爆破公司请求河南检修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一、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智信爆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53121910元,并自2019年7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款付清之日。

  二、被告中电投河南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电投南阳方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河南省智信爆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智信爆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

  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令河南检修公司与河南四建公司;河南四建公司南阳分公司与河南爆破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为无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2、河南四建公司、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河南爆破公司对合同内应支付的款项1285969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3、本案所争主要是河南爆破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增加工程量款81525010元的问题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争议增加的工程量是否真实,在于河南四建南阳分公司与河南爆破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对工程进行了变更及最终双方对工程量的确认为依据。

  2019年7月6日工程竣工后,河南四建公司方城风力发电项目部经理沈建军以书面形式确认河南爆破公司所属合同内的工程结束,尔后,又于2019年11月28日,又给河南爆破公司出具工作量确认书一份,并说明由于实际需要,将道路向山体内移动,另外,设计自然高程与实际高程之间也有较大误差,造成工程量增加如下,石方爆破开挖19873立方米,路面碎石铺填4692平方米,虽然沈建军在庭审中抗辩该工作量确认书属受胁迫所致,但没有举证受胁迫的有关证据,且在此之后也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补救,现河南爆破公司依此主张权利时,抗辩受胁迫所致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

  据此,河南爆破公司主张增加工程量请求,理由正当,原审法院支持该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河南检修公司,方城风电公司在本案所诉中不是合同相对人,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令河南检修公司,方城风电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河南爆破公司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河南四建公司上诉称,河南检修公司、方城风电公司应对河南爆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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