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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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均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具体如下:

 

(一)管理权限

 

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通省道公路及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2.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且有省补资金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沿海万吨级以上码头及航道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其他水运工程以及市(区、县)立项审批(或核准)的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职能分工负责有关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3.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同时接受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等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属于国家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接受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项目,可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视项目具体情况,委托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施工招投标监管。

 

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订、完善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对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进行备案。

 

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4.依法指导、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处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案件,交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经验。

 

(三)备案程序

 

1.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工程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工程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由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公路项目,招标人应将拟招标事项行文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招标文件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报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水运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直接报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确定,并符合招标人资格标准要求;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标人,是依法提出公路、水运招标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法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向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招标人不具备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宜以类似项目的招标代理业绩、专业人员的类似项目招标代理经验等为择优选取条件;不得以超出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范围或者与项目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资质、业绩、条件等来限制或排斥潜在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二)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三)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四)草拟合同;

 

(五)招标人委托的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等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浙江交通网(免费)以及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各标段规模宜按以下合同额控制:

高速公路4~8亿元,一级公路1.5~4亿元,二级公路3000万元~1.5亿元,跨海通道等特殊项目除外。

公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绿化、房建等其他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港口码头的水工工程原则上按一个标段划分,后方陆域、堆场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沿海航道疏浚工程原则上按一个标段划分;内河航道宜以3000万元~1亿元合同额为一个标段;航运枢纽工程原则上以一座船闸作为一个标段;航标、信息化、绿化、房建等其他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第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工期,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报名时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材料,并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初步审查。

法律法规等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关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被接管或冻结财产等情形;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或申请人)的信用情况挂钩。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设置一定的信用奖惩措施:

 

(一)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允许其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2个标段的投标(或资格预审申请),最多能中1个标段。

 

(二)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履约担保优惠奖励。

 

(三)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应给予提前返还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奖励。

 

(四)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应给予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一定的加分奖励。

加分幅度按以下情形依次递减:

 

1.近三年来投标人(或申请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都为AA级的;

 

2.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近三年来投标人(或申请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都在A级及以上的。

 

(五)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最新信用等级为D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限制其投标;对于最新信用等级为C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给予一定的扣分;对于最新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但未达到本条第(四)款第1、2项规定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不予加(或扣)分。

 

(六)投标人(或申请人)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社会息的,招标人应给予一定的加分奖励。

 

上述信用奖惩涉及加分、扣分的具体分值等事宜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以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结合项目特点来编制。

 

第二十二条应当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其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依法报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经批准后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采用资格预审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五)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潜在投标人及其拟委任项目经理向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有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六)向资格预审通过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七)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八)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包括投标人的投标不良行为),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还应向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拟委任项目经理有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十)确定中标人,将中标结果、评标、中标候选人及其拟委任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行为查询情况、投标人的投标不良行为情况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发出中标书;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等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高速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大型航运枢纽、大型港口码头等宜适当延长时间。

 

第二十五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

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九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一般为90天,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标段工程量清单预算的2%,且最高不宜超过500万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推行无标底招标,评标办法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对于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大型航运枢纽、大型港口码头、机电工程等,可根据有关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房建、绿化等技术简单的附属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具体评标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按标段分别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并以此计算最高投标限价。

 

第三十五条招标用的标段工程量清单预算由招标人或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编制,或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的单位(机构)不得参加受托项目的施工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施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将招标用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报送交通运输造价管理部门审定。

工程量清单预算超出概算相应部分的,招标人应同时将超概原因分析书面报送交通运输造价管理部门。

 

省、市交通运输造价管理部门的预算审定职责分工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的,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7日前将工程量清单预算书面告知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到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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