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574157 上传时间:2023-04-29 格式:DOCX 页数:412 大小:42.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12页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12页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12页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12页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12页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412页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412页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412页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412页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412页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412页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412页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412页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412页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412页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412页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412页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412页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412页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412页
亲,该文档总共41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4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

清远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清远市清新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分档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1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较轻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5m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一般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5m³以上1m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6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7倍的罚款

较重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1m³以上2m³以下或者幼树6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至10倍的罚款

2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较轻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2m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一般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2m³以上6m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4倍的罚款

较重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6m³以上10m³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至5倍的罚款

3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较轻

违法所得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具有此违行为的,根据法释〔2000〕36号的规定,应移交森林公安处理,只有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不需要刑事处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行政处罚。

一般

违法所得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

4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5m³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

一般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5m³以上10m³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上6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的罚款

较重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10m³以上20m³以下或者幼树60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

 

5

 

5

 

 

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较轻

毁坏林木5m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毁坏林木5m³以上10m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较重

毁坏林木10m³以上20m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特别重大

毁坏林木20m³以上的

按较重情形最高幅度处罚,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赔偿损失

6

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较轻

毁坏林木3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依法赔偿损失

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毁坏林木3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较重

毁坏林木100株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7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无证经营、加工的,予以取缔,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此项行政许可审批已暂停实施,违法经营加盗伐、滥伐木材的依照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进行处理

8

擅自开垦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擅自开垦其他林地3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开垦公益林1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8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开垦公益林1亩以上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8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重大

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

按较重情形最高幅度处罚,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

 

 

9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较轻

(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15亩以下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0亩以下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30亩以下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3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罚款

一般

(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15亩以上30亩以下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30亩以上50亩以下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30亩以上5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

较重

(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30亩以上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20亩以上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50亩以上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5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10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较轻

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3亩以上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11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1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3亩以上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12

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较轻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0m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一般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0m³以上15m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较重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5m³以上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至30%的罚款

13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较轻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一般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³以上10m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至30%的罚款

较重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0m³以上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至50%的罚款

14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较轻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5m³以下的

没收运费;

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一般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5m³以上10m³以下的

没收运费;

并处运费1倍至2倍的罚款

较重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10m³元以上的

没收运费;

并处运费2倍至3倍的罚款

15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擅自改变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种面积10亩以下的或其他公益林20亩以下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的罚款

一般

擅自改变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种面积20亩以下的或其他公益林40亩以下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的罚款

较重

擅自改变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种面积20亩以上的或其他公益林40亩以上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的罚款

16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非法猎捕,没有猎获物的

没收猎捕工具;

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猎获物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猎获物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至8倍的罚款

17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植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没有猎获物的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

一般

猎获物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较重

猎获物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18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一般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较重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19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实物价值1万元以下的

没收的实物、违法所得;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实物价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的实物、违法所得;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2倍至4倍的罚款

一般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实物价值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的实物、违法所得;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4倍至6倍的罚款

较重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实物价值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没收的实物、违法所得;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至8倍的罚款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执行

严重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实物价值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的实物、违法所得;

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

 

20

 

20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运动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