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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监督检查销售方面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债权的形成及回收是否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有无内外勾结、损公肥私、侵占企业利益现象。

第十二条对重点工程、技改项目、新建和改建工程等投资项目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投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是否按招标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进行了招投标,是否按照设计及工期要求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对施工质量、进度实施了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否对竣工工程进行了严格的验收和结算审核。

第十三条对企业改制、破产重组、重大改革举措的实施过程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改革方案的制定、资产评估、资产重组、政策性破产、人员分流安置等能否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稳定。

第十四条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是否落实,相关资金是否专款专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对工资奖金(含各种单项奖励)分配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是否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工资政策,工资奖金分配是否公开、公正,是否存在截留工资、奖金和侵占职工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选拔任用干部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是否坚持了规定的原则和标准;

是否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有无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问题。

第十七条对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效能监察。

主要监督检查是否健全了职代会制度,落实了职代会各项职权;

是否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鉴定、管理、兑现集体合同;

是否健全和实施了厂务公开制度。

第十八条对上级统一安排和领导交办及监察范围的其它事项进行效能监察。

第三节效能监察的程序、方法

第十九条效能监察包括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效能监察实施分为事前防范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和事后改进性监察。

第二十条效能监察工作程序为:

选题立项,制定计划;

查清问题,找出原因;

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提出建议,改进管理。

(一)选题立项。

纪检监察部门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和薄弱环节、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和领导交办的任务,选出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填写立项报告。

经领导批准后立项,通知被监察单位,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查清问题。

纪检监察部门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立项项目进行效能监察,通过查阅账目、记录、文件、制度和找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及时向领导汇报。

(三)落实责任。

在查清问题的基础上,要分清责任,找出直接责任者或主要领导责任者,按照责任大小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四)提出建议。

对发现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填写《监察建议书》,经领导批准后,向监察对象下达《监察决定书》。

监察对象在接到《监察决定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执行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在10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经纪检监察部门重新研究决定,报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监察对象,监察对象必须执行,并报执行结果。

(五)终结报告。

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完成后,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督促监察对象落实整改措施,写出终结报告,经领导审批后,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立项的依据、查明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原因、责任、处理意见,整改管理的措施等。

(六)立卷归档。

卷内材料包括:

效能监察立项报告;

效能监察立项表;

效能监察方案;

监察过程中收集的有关资料;

《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及执行情况;

有关人员的奖惩决定;

终结报告;

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节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效能监察工作。

总经理任组长,纪委书记、总经济师任副组长;

成员有纪检监察、人事企管、财务、设备、供应、保卫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效能监察工作的安排部署、立项报告、监察方案的审批,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督促监察建议、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效能监察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效能监察,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检查指导各单位效能监察工作。

第二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和分工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认真检查监察对象在管理中的问题,帮助制定改进的措施,保证监察决定的执行,完成所负责的效能监察任务。

第二十五条对于干扰阻挠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和不执行监察决定的监察对象,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节奖惩

第二十六条效能监察必须贯彻奖励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效能监察的结果作为对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使用和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对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决策,改革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对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使公司和职工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的;

对廉洁勤政成绩突出的;

对坚持原则,敢于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的,挽回经济损失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监察对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贻误工作,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对分管工作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失职渎职的;

对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效能监察奖励按公司绩效考核责任书规定兑现。

第六节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股份公司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章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强化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加大监督考核力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工程项目的计划、立项、预算、勘察、设计、设备材料供应、施工、监理、验收、审计、结算等全过程,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改造、装饰、修缮、拆除等。

本细则不适用于日常检修、零星维修和更换填充材料等项目。

第二节项目监督

第四条公司成立监督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督。

公司监管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纪检监察部门,由纪委统一领导。

第五条集团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及检查工作。

第六条集团工程审计、安全环保、消防、财务、工程管理等部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责,负责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及标后施工、资金结算、安评验收、环评验收等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节监管程序及操作规则

第八条公司内部能施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向车间下发施工任务通知单,同时将通知单的复印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对需要办理其他施工手续的,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相关手续报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公司确实没有能力承接的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委需要招标的由公司委托具有相应招标资质的机构组织。

参加人员为:

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必要时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具体操作规则如下:

(一)施工项目经批准后,按核准的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二)参加投标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三)评标结束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将招标过程资料,报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材料和施工质量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聘请专业工程监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期间,如发生施工合同范围之外工程量增减的签证,签证复印件由项目管理部门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如发生预算外开支,必须实行施工负责人、甲方代表、项目管理部门领导会签制度,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竣工时,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参加人员必须在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单上签字。

涉及外部整体验收的工程项目,要做好与上级部门协调配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承接后,施工单位不得转包,一经发现有转包者,由监管小组负责调查处理,取消该承包单位施工资格。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要严格掌握施工进度款的拨付,手续不全者不予付款。

第十五条改造、修缮等技改技措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商定实施方案,涉及招标的项目,严格按照招标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章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购销行为和管理程序,杜绝经济活动中的不廉洁行为和违规违纪现象,切实有效维护企业利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监督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促进和加强管理,促进干部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廉洁从业的指导思想,切实发挥控制、监督、约束作用。

第三条监督工作在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统一领导下进行,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与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搞好协调配合,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履行各自的监督职能,形成整体合力。

公司成立物资采购及产品销售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全面负责采购及销售监管方面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监管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纪检监察部门。

监管小组在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的监督管理范围包括:

年度综合计划中大宗原燃材料的专项计划,其它材料采购计划,设备、备品备件采购计划,产品销售计划,以及上述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节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大宗原燃材料及其它材料采购的业务主办单位为供应部门;

设备、备品备件采购的业务主办单位为设备部门;

产品销售的业务主办单位为销售部门。

第六条原燃材料的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和供应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分别负责;

其它材料和设备、备品备件的质量检验由采购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条基建工程所用材料,根据合同,由工程建设单位或采购部门进行采购。

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采购单位和人员办理相关采购业务必须按细则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使用单位对大宗原燃材料、其它材料和设备、备品备件采购中的质量、价格等问题有建议权直至否决权。

行使否决权时须经监管小组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并报公司领导班子批准。

第十条本细则所指大宗原燃材料主要为原盐、石灰石、白煤、焦炭、液氨、电石浆渣等。

第十一条订货合同草签后,由供应部门领导进行审查。

将供方盖章的合同送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

供应部门要将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抄送质量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材料进厂的质量检验、数量确认和货款结算按如下规则办理:

(一)质量监督部门要按合同规定对购入的大宗原燃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出具《质量检验单》。

(二)对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供应部门要严格按合同条款进行扣罚,并将处理情况向纪检监察等部门反馈。

(三)数量检验和入库由供应和仓储部门共同负责。

供应部门须提供《过磅单》等数量检验票据和铁路运输票据及《质量检验单》办理入库,否则保管员不予办理。

(四)在办理结算时,供应部门要向财务部门出具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盖章的报账笺,相关合同、票据及审批资料,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合同总价款在30万元以下的其它材料,由采购部门、使用维修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负责。

具体规定如下:

(一)采购员按照公司批准的月采购计划,会同计划员根据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供货方的资信、质量、价格、交货期、运杂费等情况,向三个以上单位进行书面询价,并填写《询价记录表》。

(二)采购员将我方未盖章的合同及相关资料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合同审查。

(三)货款结算:

采购员凭正式合同、发票和入库单等资料及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的相关手续,到财务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合同总价款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其它材料采购,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办理。

采购员将我方未盖章的合同及相关资料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合同审查。

办理结算手续时,采购部门要事先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备案,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其它物品的采购,由采购部门按照其它材料采购的操作原则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合同总价款在10万元以下的设备、备品备件采购,由设备部门、使用维修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负责。

(一)采购部门根据三家以上的报价,择优确定生产厂家,洽谈制作合同初稿。

必要时由采购人员、使用维修单位人员前往生产厂家进行技术考察和合同洽谈。

(二)采购人员将合同初稿、全部报价书、技术咨询或考察资料报有关领导审批签字,然后送纪检监察部门审查盖章。

采购员凭有关人员和领导签字的相关手续,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备案后到财务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合同总价款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备品备件采购,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办理。

办理结算手续时,采购单位要事先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备案,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国外进口备件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零星固定资产的购置,由经办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设备、备品备件采购的原则和规定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产品销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销售部门按月份将经过审核批准的产品销售计划和最低限价明细表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每季度末对销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重点监督最低限价的执行情况和有无违反购销比价管理规定问题。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部门对抵账物资和易货贸易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重点监察价格执行情况、有无因失职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对物流运输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对销售部门领导干部和业务人员执行销售工作制度以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出具监察报告或监察决定,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四节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实施后,各单位的相关业务活动必须按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对违反本规定者要追究经济责任、党纪政纪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涉及购销业务的审批权限,按公司关于审批事项的管理规定办理。

货款结算按有关金融、财经的法律、政策、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细则限制。

本细则的未尽事宜可在施行中逐步补充完善。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章废旧物资处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增强对废旧物资回收、销售等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切实有效维护企业利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维修、大修、更新改造过程中,拆除更换的各种废旧金属、工器具、机电产品、废弃包装物以及生产中不能继续使用的原材物料和工业垃圾等所有废旧物资,以及报废的各类固定资产及抵账物资,一律纳入本细则监管范围。

第三条公司成立废旧物资处理工作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全面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所有废旧物资的回收、处置,均由职能部门按照分工权限归口负责,并在监管小组的监督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违者视其情节追究其责任。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按《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2006]9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回收

第五条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由其产生单位负责及时收集,经监管小组及产生单位共同鉴定后,符合废旧物资条件的定期由生产单位交送物资回收部门废料场。

第六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进行登记。

质量、重量等以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化验单、过磅单为准。

第七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要根据品种、等级等重新分类,定置存放,妥善保管。

监管小组定期进行现场检查,严格区分可修、可用和报废的界限,禁止浪费。

第三节销售

第八条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除企业自用部分外,一律由监管小组面向社会公开竞价出售。

第九条废旧物资出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定期将需处理的物资以书面形式报监管小组和主管领导审批。

(二)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报告,组织监管小组成员,集体到现场检查、鉴定物资,对其价值作出初步评估。

(三)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废旧物资处理公告,并组织竞买人的报名工作,公告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竞标,竞标采取暗标形式,所有竞买者投标结束后,由监管小组集体确定标底价,竞买者所报价格,高于标底价的视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中最高价为中标者,并当场宣布中标结果。

(五)竞标结束后,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制作评标报告,经监管小组成员签字后,履行买卖协议签订手续,完成标的物的现场清运和货款结算。

(六)废旧物资买卖协议必须经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否则视为无效协议。

(七)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向竞买者收取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束后,未中标者,当场退还;

中标者,在签订买卖协议,并交纳规定数额的协议保证金后,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中标者拒不签订买卖协议,或签订买卖协议后不履行的,其投标保证金或协议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扣罚。

第十条集团内部从事废旧物资再生利用的有关单位所需废旧物资,由有关部门根据其生产能力确定供应量,按市场价优先供应,多余部分一律对外公开出售。

每月供应量由物资主管部门向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的监装,协助买主到财务部门交纳货款,并索取销售发票。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售出后,买受方须持过磅单、收款证明和主管部门开具的专用出门证,到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出门手续。

其它出门证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出门时,门卫负责检查物资并核对过磅单、收款发票以及纪检监察部盖章的出门证,确认无误方可放行。

每月3日前,保卫部将上月废旧物资出门证统一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节奖惩

第十四条为鼓励废旧物资回收,避免损失浪费,每季度按照废旧物资销售额的5%-10%,对废旧物资产生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一次奖励。

纪检监察部门对奖励款的申报、分配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奖励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废旧物资回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未按规定及时回收、上缴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从每季度的奖励中扣除。

第十六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如发现有渎职或营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惩,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以前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章修旧利废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修旧利废工作的管理,充分提高各种废旧物资的使用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经营管理,增加经济效益,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修旧利废工作在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履行各自的职责,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条公司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纪委书记、设备部部长为副组长,设备部、纪检监察室、人事企管部、财务部、供应部等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的修旧利废工作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全面负责公司各单位修旧利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监管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设备部。

第二节管理范围和职责、权限

第四条管理范围:

公司所属范围内,在生产、检修、设备制作、项目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和正常报废的各种设备、备件和材料等,以及各单位申报的修旧利废项目。

第五条工作职责:

监管小组负责对拟报废和处理的设备、备件、物资、材料等进行鉴定、分类,决定处置方式,并具体负责修旧利废项目审批、成果评审、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六条工作权限:

设备部负责修旧利废项目初审、任务下达等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仓储部门负责已修复设备、备件及可利用物资、材料的验收入库、保管、领用出库等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成本核算及资金结算等工作;

各车间负责修旧利废项目的申报、实施以及待处理物资的收集和现场清理等工作。

第三节监管程序和操作规则

第七条设备部负责召集监管小组成员,对废旧设备、备件和物资、材料等进行现场鉴定。

原则上残值不低于原值的60%,由设备部指定存放地点,并负责安排修理;

可直接再利用的,经分类、挑拣并经小组成员集体估价、过磅后,由仓储部门办理入库手续,设备部填写修旧利废项目成果核定表;

确无使用价值的,按照废旧物资监管办法处理。

第八条可以修复利用的备品、备件等,由设备部负责填写修旧利废项目申请表,经参加现场鉴定的小组成员签字,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备案后,下达修旧利废项目任务单。

车间申报的,由车间自行填写修旧利废项目申请表,报设备部初审后履行上述手续。

第九条对设备部下达的修旧利废项目,承接车间要编制修理方案和计划,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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