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8471999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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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压燃式发动机

  采用压燃原理工作的发动机(如:

柴油机)。

3.3 冷起动装置

  通过其工作临时增加发动机供油量和用于辅助发动机起动的装置。

3.4 不透光度仪

  附录G规定的,用于连续测量车辆排气的光吸收系数的仪器。

3.5 最高额定转速

  调速器所允许的全负荷最高转速。

3.6 最低额定转速

  

(1)发动机下列三种转速中的最高者:

45%最高额定转速;

1000r/min;

怠速控制器允许的最低转速。

  

(2)或制造厂要求的更低转速。

第Ⅰ部分:

压燃式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4 仅适用于第Ⅰ部分的定义 

  在本标准第Ⅰ部分中:

4.1 压燃式发动机的型式认证试验

  就排气中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对压燃式发动机进行的型式认证试验。

4.2 发动机型式

  在附录A规定的那些基本特征方面无差异(7.2和7.3中允许更改的除外)、安装在机动车上的同一类压燃式发动机。

4.3 待认证机型的代表发动机

  在该机型中发出最大净功率的发动机。

5 试验分类

5.1 试验分型式认证试验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

5.2 型式认证试验,制造厂应提交一台该厂生产的有代表性的发动机,进行第6章规定的试验。

5.3 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从已经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成批生产的发动机中任意抽取一台,进行第8章规定的试验。

6 型式认证试验及技术要求

6.1 总则

  凡是可能影响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部件,在设计、制造及装配方面,均应保证发动机在正常使用中,尽管受到可能遭遇的振动时,仍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6.2 关于冷起动装置的技术要求

6.2.1 冷起动装置在设计和结构方面,应保证在发动机正常运转时,该装置不再起作用。

6.2.2 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上述6.2.1的规定不再适用。

6.2.2.1 当按附录C规定的规程测量时,冷起动装置起作用,而发动机在稳定转速下所排气体的光吸收系数在附录F规定的限值以内。

6.2.2.2 若保持冷起动装置起作用,则会造成发动机在恰当的时间内停机。

6.2.3 在进行认证试验时,若有必要,车辆中任何与冷起动系统有关的零部件也可采用模拟法。

6.3 关于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技术要求

6.3.1 提交认证的发动机的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应按附录C和附录D所述方法测定。

6.3.2 提交认证发动机的功率,应在C3.1.5规定的允差范围内。

6.3.3 按附录C所述方法测得的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值,应不超过附录F规定的限值。

6.3.4 如果制造厂提出要求,对于7.2、7.3所允许的已认证发动机的变型,应进行附录C和附录D所述的附加试验,以得到自由加速试验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值。

6.3.4.1 如果发动机制造厂希望在比7.3允许的扭矩和(或)转速更小的范围内测量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量,那么机型的认证仅适用于限定的扭矩和转速范围。

6.3.4.2 如果以后制造厂希望将发动机的认证扩展到7.3所承认的全部扭矩/转速范围,则应另外提交一台发动机进行试验,以便确定未进行试验的那部分负荷/转速范围内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量。

6.3.5 如果为了满足扭矩和转速范围内某些部分的要求,必须附加一些技术要求,这些要求应以附录A的格式提出,并附在提交的文件中。

6.3.6 完成型式认证的发动机的自由加速试验光吸收系数值,可根据该发动机的额定转速和扭矩,从按附录D的方法建立的矩阵数值中适当选取。

6.3.7 对于装有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发动机,其自由加速试验测得的光吸收系数值,应不超过附录F规定的,在稳定转速试验中测得的最大光吸收系数对应的名义流量所规定的限值,再加0.5m-1。

6.4 允许使用等效测量仪器,但是如果使用附录G规定之外的仪器,则该仪器对该发动机的等效性应予以证实。

7 机型更改和认证扩展

7.1 在某型范围内的某一发动机,在附录A所列特性方面的每次列改的细节应以附录A的格式说明。

在7.2和7.3的限制范围内,可做出以下判断:

7.1.1 认为所作的更改不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因而在通常情况下该发动机仍符合要求,或

7.1.2 要求负责进行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供进一步的试验报告。

7.2 在本标准中,就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而言,发动机的更改可分类如下:

  

(1)需要重新认证,并需要重新进行试验的更改;

  

(2)需要重新认证,但无需重新试验的更改;

  (3)可能需要重新试验,但无需重新认证的更改;

  (4)不需要补充试验和重新认证的更改。

  上述

(1)、

(2)、(3)及(4)的类别都标在附录A中相应特征的每一行上。

7.3 不属于7.2中的那些类别,除非该发动机同时满足下述条件,否则将自动要求重新进行认证和试验,即按类别

(1)处理:

  最高额定转速在认证试验发动机最高额定转速的75%~100%;

  最低额定转速不小于认证试验发动机的最低额定转速;

  额定扭矩在认证试验转速下是认证试验发动机额定扭矩的70%~100%;

  稳态下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值不大于认证试验中测得值的1.1倍,且不超过附录F中规定的限值;

  排气背压不大于型式认证试验发动机的背压;

  排气系统容积差别不超过40%;

  进气阻力不大于型式认证试验发动机的进气阻力;

  新组合的飞轮和变速器的惯性矩与已认证飞轮和变速器的惯性矩之差在±

15%范围内。

  注:

认证试验发动机均指4.3中定义的“待认证机型的代表发动机”。

7.4 如果制造厂要求在本标准第Ⅰ部分7.3允许范围内降低发动机的额定扭矩和额定转速,也应在D2.2规定的转速范围内进行试验,这时将发动机重新调整,以获得90%、80%及70%的全功率。

  若发动机是降低转速的,则D2.2定义的最小转速应按最低最大功率转速计算导出。

  若制造厂希望在本际准第Ⅰ部分7.3允许的扭矩和/或转速更小的范围内测定排气可见污染物,则该机型的认证将只适用于这个扭矩和/或转速范围。

7.5 对于这些更改,必须按照6.3.1测定自由加速试验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值,除非其光吸收系数值可以从6.3.4已进行的试验中确定。

8 生产一致性检查

8.1 发动机与型式认证批准机型的一致性验证,应依据附录B中填写的各项内容。

并在下列条件下进行验证试验:

8.1.1 应将一台未经磨合的发动机按附录D进行自由加速试验。

如果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超过该发动机型式认证时或说明文件中标明的数值再加0.5m-1,则可认为该发动机与认证批准的机型一致。

否则该发动机应进行附录C规定的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

其排放水平不应超过附录F规定的限值。

8.1.2 根据制造厂要求,可以采用商品燃油代替基准燃油。

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使用基准燃油。

第Ⅱ部分:

安装型式认证已批准的

压燃式发动机在车辆上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9 仅适用于第Ⅱ部分的定义

  在本标准第Ⅱ部分中:

9.1 车辆型式认证试验

  型式认证已批准的发动机安装在车辆上,在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方面,对某一车型进行的认证试验。

9.2 车型

  在附录A规定的那些车辆和发动机基本特征方面无差异的同一类机动车。

10 试验分类

10.1 试验分型式认证试验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

10.2 型式认证试验,制造厂应提交一辆该厂生产的有代表性的车辆,进行第11章规定的试验。

10.3 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从已经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成批生产的车辆中任意抽取一辆,进行第13章规定的试验。

11 型式认证试验和技术要求

11.1 总则

  安装在车辆上的发动机应是已按本标准第Ⅰ部分认证批准的机型,凡是可能影响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部件,在设计、制造及装配方面,均应保证发动机在正常使用中,尽管受到可能遭遇的振动时,仍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1.2 关于冷起动装置的技术要求

11.2.1 冷起动装置在设计和结构方面,应保证在发动机正常运转时,该装置不再起作用。

11.2.2 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11.2.1的规定不再适用。

11.2.2.1 当按附录C的规程测量时,冷起动装置起作用,而发动机在稳定转速下所排气体的光吸收系数在附录F规定的限值以内。

11.2.2.2 若保持冷起动装置起作用,则会造成发动机在恰当的时间内停机。

11.3 安装

11.3.1 发动机的安装应符合与发动机的型式认证有关的下列限制方面:

  进气阻力应不超过型式认证批准发动机的进气阻力;

  排气背压应不超过型式认证批准发动机的排气背压;

  排气系统容积变化在型式认证批准发动机的±

40%范围内;

  飞轮和变速器组合的惯性矩,与型式认证批准发动机的飞轮和变速器组合的惯性矩之差,在±

15%范围内。

12 车型更改和认证扩展

12.1 车型在附录A中特性方面的每次更改,均可做出以下判断:

12.1.1 认为所作的更改不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因而在通常情况下该车辆仍符合要求,或

12.1.2 要求负责进行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供进一步的试验报告。

13 生产一致性检查

13.1 车辆与已经过型式认证车型的一致性验证,应依据附录B中填写的各项内容。

13.1.1 应将一辆其发动机未经磨合的车辆,按附录D进行自由加速试验。

如果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超过型式认证时或说明文件中标明的数值再加0.5m-1,则可认为该车辆与型式认证的车型一致。

否则该发动机应进行附录C规定的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其可见污染物排放水平不应超过附录F规定的限值。

13.1.2 根据制造厂要求,可以采用商品燃油代替基准燃油。

第Ⅲ部分:

装有未单独进行认证的

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

14 仅适用于第Ⅲ部分的定义

  在本标准的第Ⅲ部分中:

14.1 车辆型式认证试验

  就未单独进行认证的发动机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对某一车型进行的认证试验。

14.2 车型

15 试验分类

15.1 试验分型式认证试验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

15.2 型式认证试验,制造厂应提交一辆该厂生产的有代表性的车辆,进行第16章规定的试验。

15.3 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从已经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成批生产的车辆中任意抽取一辆,进行第18章规定的试验。

16 型式认证试验和技术要求

16.1 总则

  凡是可能影响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的部件,在设计、制造及装配方面,均应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中,尽管受到可能遭遇的振动时,仍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6.2 关于冷起动装置的技术要求

16.2.1 冷起动装置在设计和结构方面,应保证在发动机正常运转时,该装置不再起作用。

16.2.2 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16.2.1的规定不再适用。

16.2.2.1 当按附录C规定的规程测量时,冷起动装置起作用,而发动机在稳定转速下所排气体的光吸收系数在附录下规定的限值以内。

16.2.2.2 若保持冷起动装置起作用,则会造成发动机在恰当的时间内停机。

16.3 关于排气中可见污染物排放的技术要求

16.3.1 提交认证的发动机的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应按附录C和附录D所述的、分别对应于稳定转速和自由加速试验的两种方法测定。

16.3.2 按附录C所述方法测得的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值,应不超过附录F规定的限值。

16.3.3 对于装有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发动机,其自由加速试验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值,应不超过附录F规定的,在稳定转速试验中测得的最大光吸收系数对应的名义流量所规定的限值再加0.5m-1。

16.3.4 允许使用等效测量仪器,但是如果使用附录G规定之外的仪器,则该仪器对该发动机的等效性应予证实。

17 车型更改和认证扩展

17.1 车型或部件在附录A中特性方面的每次更改,均可做出以下判断:

17.1.1 认为所作的更改不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因而该车辆仍符合要求,或

17.1.2 要求负责进行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供进一步的试验报告。

18 生产一致性检查

18.1 车辆与型式认证批准车型的一致性验证,应依据附录B中填写的各项内容。

18.1.1 应将一台未经磨合的车辆按附录D进行自由加速试验。

如果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超过该车型型式认证时或说明文件中标明的数值再加0.5m-1,则可认为车辆与认证批准的车型一致。

否则该车辆的发动机应进行附录C规定的全负荷稳定转速试验。

18.1.2 根据制造厂要求,可以采用商品燃油代替基准燃油。

19 执行日期

19.1 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9.2 本标准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车辆和发动机的基本特征和与进行试验有关的资料1)2)

A0 车辆概况

A0.1 制造厂:

 

A0.2 车型:

A0.3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A0.4 发动机型式:

A1 发动机概况 

A1.1 制造厂:

                 

(2)

A1.2 商标:

                 (4)

A1.3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2)

A1.4 机型(一种或多种):

          

(1)

A1.5 工作循环:

四冲程/二冲程/其他3)         

(1)

A1.6 缸径:

mm                

(1)

A1.7 行程:

A1.8 气缸容积:

cm3              

(1)

A1.9 气缸数、气缸排列形式和发火顺序:

    

(1)

A1.10 燃烧系统:

概况 

             

(1)

A1.11 燃烧室和活塞顶部图 

           (3)

A1.12 压缩比4):

               (3)

A1.13 进排气道的最小截面积4):

         (3)

A2 冷却系统;

液冷/凤冷3)

A2.1 液冷系统的特征

A2.1.1 液体性质:

               (3)

A2.1.2 循环泵:

概况或制造厂及型式3) 

      (3)

A2.1.3 散热器/风扇系统:

A2.1.4 传动比3) 

                (3)

A2.1.5 出口处最高温度4):

A2.2 风冷系统特性

A2.2.1 风机系统:

特性或制造厂及型式 

A2.2.2 传动比3):

A2.2.3 温度调节系统:

有/无3)简要描述 

     (3)

A2.2.4 气道:

A2.2.5 特证位置处最高温度5):

℃       (3)

A3 进气系统和燃油供给系统

A3.1 进气系统

A3.1.1 描述进气系统及其附录(加热装置、进气消音器、空气滤清器等)并提供示意图,如果在车辆上或试验台架上进行的试验使用由车辆制造厂提供的完整系统,则应说明厂家及型式。

               (3)

A3.1.2 特证位置(规定的测量位置)处允许的最大进气阻力4)5):

    kPa                           (3)

A3.2 增压器:

有/无3)                 

(1)

A3.2.1 增压器系统概况 

             (3)

A3.2.2 特性或制造厂及型式 

A3.2.3 进气中冷器出口处最高温度4)5):

℃    (3)

A3.3 喷射系统

A3.3.1 低压部分

A3.3.1.1 燃油供给

A3.3.1.2 压力特征或制造厂及型式 

        (3)

A3.3.2 高压部分

A3.3.2.1 喷射系统概况 

A3.3.2.1.1 喷油泵:

概况或制造厂及型式 

A3.3.2.1.2 最大供油量状态下发动机转速 

r/min时每循环供油量mm3,或供油特性曲线3)4)5) 

              (3)

  说明测量方法:

在发动机上/在油泵试验台上3)

  如果使用增压压力控制装置,则需说明供油特性以及增压压力与发动机转速的关系。

A3.3.2.1.3 静态喷油正时4)5) 

          (3)

A3.3.2.1.4 自动喷油提前范围4):

A3.3.3 高压喷油管

A3.3.3.1 长度4)5):

mm             (3)

A3.3.3.2 内径4)5):

A3.3.4 喷油器

A3.3.4.1 制造厂:

A3.3.4.2 型式:

A3.3.4.3 开启压力4):

MPa           (3)

A3.3.5 调速器

A3.3.5.1 调速器系统概况或制造厂及型式

A3.3.5.2 全负荷下开始减油的转速4)5):

r/min(最高额定转速)(3)

A3.3.5.3 最高无负荷转速4)5):

r/min      (3)

A3.3.5.4 怠速转速4)5):

r/min          (3)

A3.4 冷起动系统

  概况或制造厂及型式 

A3.5 附加消烟装置(如果有,且未包含在别的项目中)

  特性概况:

A4 气阀正时

 气阀最大升程及以上止点为基淮的开启、关闭角度(名义值)4)5)  (3)

A5 排气系统3)

A5.1 如试验中使用了发动机或车辆制造厂提供的整套排气装置,该排气装置的概况 

,最大净功率时的背压及测量位置 

kpa    (3)

  标明排气系统的有效容积4)5) 

cm3        (3)

A5.2 若使用试验台架装备,说明最大净功率时背压及测量位置 

kPa(3)

cm3

A6 润滑系统

A6.1 系统概况 

                 (3)

A6.2 循环泵:

有/无3)

A6.3 机油冷却器:

A6.4 与燃油混合:

是/否3)

  (润滑油/燃油之比) 

            (3)

A7 由发动机驱动的其他辅件

A7.1 除风扇外,发动机在台架上运转所必须的辅件特性描述,或制造厂及型式                            (3)

A7.1.1 发电机/交流发电机:

有/无3)           (4)

A7.1.2 其他3)                      (3)

A7.2 在车辆上进行试验时参与工作的附加辅件,说明其特性,或制造厂及型式                            (4)

A7.3 变速器

  空档时飞轮及变速器总成的惯性矩5) 

       (3)

  或对于扭矩变送器,其概况,制造厂及型式 

    (3)

A8 发动机性能(制造厂申报的)

A8.1 怠速转速4):

r/min            (3)

A8.2 最高额定转速4):

r/min          (3)

A8.3 最低额定转速4):

A8.4 发动机在台架上的最大净扭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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