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5754082 上传时间:2023-05-05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30.9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3页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3页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3页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3页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3页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3页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3页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3页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3页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3页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3页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3页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3页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3页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3页
亲,该文档总共2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儿童玩具部分Word格式.docx

(C)100ppm——除(D)(E)规定的情况外,在本法案颁布3年后,(B)小段中所规定的限量值300ppm变更为100ppm,即产品的任何部位含铅量都不得超过100ppm,否则将被视为危险物质予以禁止。

如果某个产品或某类产品由于技术原因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限量值时,委员会在充分分析儿童产品中铅含量对公共健康安全的影响后,举行听证会决定是否对上述产品予以豁免。

(D)其它限量值——如(C)小段所述情况,委员会如果裁定某个产品或某类产品由于技术原因无法满足100ppm的限量时,委员会应以法规的形式为该产品设立其它的限量值,该限量值应为技术所能达到的最低限量,且应小于300ppm。

在本法案颁布3年后,(B)小段中所规定的限量值“300ppm”变更为该限量值。

(E)定期审查及计划安排——委员会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科学技术水平定期对(C)(D)中设立的限量值进行审查,如果可行则应继续降低相关的限量值,直至技术条件无法完成为止,修改后的限量值一经公布应即时生效,应至少每5年对上述限量值审查一次。

(b)特殊材料、产品、零部件的豁免规定

(1)特殊产品及材料——委员会在经过科学的分析研究之后,认为某个产品或材料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以法规的形式作出该产品或材料豁免执行(a)的决定:

(A)产品或材料在正常使用、因儿童误吞、口含、折断和其它活动所导致的误用以及正常老化的情况下,产品或材料中所含的铅不会被人体吸收。

(B)产品或材料不会对公共健康与安全造成其它方面的影响。

(2)特殊零部件的豁免

(A)一般情况——儿童产品的某个零部件在正常使用、可预见用途及误用时不会与儿童发生接触,经过委员会确认后即可豁免执行(a)中所设立的限量值。

本小段所指的不会与儿童发生接触是指,产品对该零部件进行了遮盖或包装,使之在正常使用、可预见用途及误用(包括由于儿童误吞、口含、折断和其它活动导致的误用)时无法与人体接触。

(B)进度安排——本法案颁布1年之内,委员会应法规的形式制定一个判断哪些产品零部件及哪类零部件不会与人体接触的指南文件。

(C)上述指南文件的执行——制定出(B)中所述的指南文件后,委员会应根据(A)中所列的要求审查产品零部件是否能与人体接触。

(3)无效的保护措施——产品外部的油漆、布料和电镀层等都视为无效的保护措施,因为这些措施在产品正常使用、可预见用途和误用时无法阻止产品中的铅与人体接触。

(4)电子部件——由于技术原因,产品中的电子部件,包括使用的电池等,无法达到(a)中规定的限量值时,委员会应采取以下措施来防止铅与人体接触:

(A)禁止或降低产品中含铅的电子部件,对该类电子部件加装保护装置,防止铅与儿童及人体接触。

(B)制定电子部件完全符合(a)中规定限量值的时间表,委员会确认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完全符合(a)中规定限量值的情况除外。

(5)定期审查——委员会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科学技术水平定期对本小节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第一次颁布相关要求后至少每5年审查一次,并根据当时的科技水平制定更为严厉的限制要求和更低的限量值。

(c)关于执行ASTMF963标准的规定——本委员会颁布的与本节相关的所有法案(包括消费产品安全法案的相关部分、其它与本节相关并由本委员会实施的法案),如果在内容上与标准ASTMF963不一致,应以法规为准。

(d)技术可行性的定义——在执行限量值时要考虑技术的可行性,在满足下列要求时,即可认为产品在执行该限量值时,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1)市场上同类产品能够执行该限量值;

(2)市场上存在能够使该产品满足限量要求的技术,或者通过其它途径可以获得该技术;

(3)由于产业战略或策略的不断发展,某限量值开始生效时,企业通过发展改良能够满足限量要求;

(4)通过改革或改造能够达到限量要求。

(e)未通过表决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下列情况制定的规定,在没有通过表决之前不影响本节其它规定和限量的正常执行,同时该类规定也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

(1)由于技术原因所做出的延迟限量值生效时间及使用替代限量值的规定;

(2)小节(b)中涉及的关于特殊产品和材料豁免的规定及指南文件;

(3)委员会做出的关于法案修订的申请以及法案、规定、标准、禁令的豁免规定。

(f)更加严厉的含铅涂料禁令

(1)一般情况——本法案颁布1年之际,委员会应对法规(16C.F.R.1301.1)第(a)小节中的限量值进行修订,由原来的“0.06%”改为现在的“0.009%”。

(2)定期审查和降低限量值——委员会在对法规6C.F.R.1301.1作出第一次修改之后,至少每5年再对该法规进行一次审查,并根据当时的技术条件继续降低涂料中铅的限量值。

(3)甄别少量涂料样品中铅含量的方法——为了提高法规1303.116条中规定的限量值的执行效率,当涂料样品的质量小于10mg,或涂料面积小于1cm2时,委员会将使用X射线荧光技术或其它方法进行测量。

对上述样品进行测量时,所使用的测量方法的最大误差不得超过2μg。

(4)关于检测涂料中铅含量方法的规定

(A)研究——按照本法案的要求对法规1303第16条中涂料含铅量的限量进行修改之后,儿童产品及家具产品中涂料含铅量需要进行符合性检测,委员会在本法案颁布1年之内,应对X射线荧光技术及其它方法在检测涂料含铅量的效率、准确度及可靠性方面进行评估。

(B)规定——如果(A)中所述的研究结果显示,X射线荧光技术及其它方法在测量涂料中铅含量时所表现的效率、准确度及可靠性等满足了委员会在制定法案时所设定的理论值,委员会将颁布规定允许这些方法用于法规1303第16条规定的限量检测。

委员会在颁布任何规定之前,都必须确认检测方法的效率、准确度及可靠性达到了预期的理论值。

(5)定期审查——委员会在完成(4)(A)中所述的研究之后,应至少每5年对这些检查方法进行1次审查,及时对检测方法进行改进,使之成为保护儿童健康最有效的方法。

委员会应鼓励发展效率、准确度及可靠性更高、检测下限更低的检测方法。

(6)限量值的效力——第(3)段中提及的检测方法、经委员会确认的检测方法、根据第(4)段要求颁布的规定、根据第(5)段要求建立的检测方法都不能改变法规1303第16条中设立的限量值。

(7)解释——本小节的规定不影响委员会的权威性,同时也不限制其它人使用其它检测方法作为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测试的甄选方法。

(g)视为FHSA框架下的法规——第(a)小节中的禁令、根据第(a)(b)小节颁布的规定、法规1303.1第16条(按本法案第(f)

(1)或

(2)项要求修订后)以及其后的各项规定均可视为是联邦危险物质法案(FHSA)框架下的法规。

第102条对某些儿童产品的强制第三方检测(此条是针对《消费品安全法》英文原版“第14节:

产品认证和标签”的修改)

(a)强制性和第三方检测

(1)符合性说明

(A)修订——第14(a)第

(1)段(15U.S.C.2063(a))修改为以下内容:

(1)符合性证书——除第

(2)(3)段规定的情况外,受本消费品安全法案及类似法案、禁令、标准管理的生产商及销售、储存、分销(及加贴商标的企

业)的进口商都必须获得该产品的符合性证书,该证书:

(A)在检测或抽检的基础上能够证明该产品符合所有规定、禁令、标准及法规的要求;

(B)列明了该产品所能够满足的规定、禁令、标准及法规的名称。

(B)生效日期——对(A)小段做出的修订在本法案颁布90天后生效。

(2)第三方检测要求——法规(15U.S.C.2063

(2))第14

(2)的序号改为第14(4),内容随后作出修订,同时在该条前面插入以下内容:

(2)第三方检测要求——根据第(3)段中设立的生效日期,受本法案管理的儿童产品在进口之前,制造商(包括加贴商标的企业)应:

(A)向具备第(3)段所规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儿童产品样品进行法规符合性检测;

(B)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检测评估后,向符合法规要求的产品颁发符合性证书。

制造商和加贴商标的企业应为涉及该产品的每个法规都颁发一个符合性证书,也可以将这几个符合性证书综合到一个证书上,不过该证书应列明该产品满足的各个法规的名称。

(3)第三方检测制度执行的时间表

(A)通用规定——除第(F)小段规定的情况外,从委员会建立并公布从事儿童产品符合性检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开始,90天之后新生产的产品应送给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B)第三方合格评定期限

(i)含铅涂料——在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30天内,委员会应公布从事法规1303第16条符合性评估机构的合格评定标准。

(ii)标准尺寸婴儿床;

非标准尺寸婴儿床;

安抚奶嘴——在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60天内,委员会应公布从事法规1508、1509和1511相关条款符合性评估机构的合格评定标准。

(iii)小零件——在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90天内,委员会应公布从事法规1501相关条款符合性评估机构的合格评定标准。

(iv)儿童金属饰品——在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

120天内,委员会应公布从事该法规101(a)

(2)关于儿童金属饰品符合性评估机构的合格评定标准。

(v)婴儿推车,学步带和背带——在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210天内,委员会应公布从事法规1500.18(a)(6)、1500.86(a)相关条款符合性评估机构的合格评定标准。

(vi)所有其它的儿童产品安全规定——委员会应在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的10个月内尽早公布从事所有其它儿童产品安全规定符合性评估机构的合格评定标准,如果儿童产品安全规定建立或修订了1年或更长时间,这些规定应在90天内生效。

(C)合格评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指定的其它机构进行合格评定。

(D)定期审查——委员会应定期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合格评定标准进行定期审查,并根据当时的条件不断提高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能力要求。

(E)公布合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委员会应在其网站上实时更新通过合格评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名称及该机构所能够从事的符合性评估范围。

(F)范围——在第三方检测机构合格评定的过程中,如果委员会认为在现有机制下通过合格评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数量太少,不能满足当前儿童产品符合性检测需求时,委员会可延长符合性证书的实施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

(G)规章制定——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3年内,委员会在本段的工作程序不受第5章第553条、601至612条规定的限制。

(3)一致性修订——第14(a)(4)(原来的第14(a)

(2))的内容修订如下:

(A)删去“根据本条第

(1)段的要求”,改为“根据第

(1)

(2)(3)段的要求”;

(B)删去“根据第

(1)段的要求”,改为“根据第

(1)

(2)或(3)段的要求”。

(b)其它要求,定义——第14条的末尾加上以下内容:

(d)关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规定

(1)审查——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10个月内,委员会应建立关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审查规范,审查的结果将作为该机构能否继续从事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重要评判依据之一。

(2)符合性,连续检测————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后15个月内,委员会应以法规的形式完成以下工作:

(A)发动制造商和加贴商标的企业按照(a)小节规定申请符合性证书。

(B)起草一系列草案和标准:

(i)建立能够约束儿童产品企业持续送检,且当产品中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或零部件来源发生改变时,企业能够及时送检的标准;

(ii)建立持续符合性检测中样品随机检测的标准;

(iii)建立对已经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符合性检测的儿童产品的核查标准;

(iv)建立保护第三方检测机构免遭制造商或加贴商标的企业不正当干扰的标准。

(e)取消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格

(1)一般情况——委员会通过调查,发现以下情况的,将取消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格:

(A)制造商、加贴商标的企业或政府机构对第三方检测机构造成了外部压力或干预了儿童产品的检测程序;

(B)该第三方检测机构没有按照(d)小节中所描述的草案、标准和要求进行评估。

(2)程序——在撤销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格时,委员会应:

(A)考虑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行为或不作为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包括:

(i)该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伤亡,或可能造成伤亡的风险;

(ii)该行为或不作为只是一种独立事件还是代表了一类情况;

(iii)该机构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以及开始的时间。

(B)或者

(i)永久性或暂时性撤销该机构的第三方检测资质;

(ii)建立恢复其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的标准。

(3)不予配合——当委员会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合格评定调查时,如果该机构不予配合,委员会有权延迟对该机构的合格评定。

(f)定义

(1)儿童产品安全规定——是指本法案或由本委员会实施的类似法案、法规、标准、禁令以及其它法案中关于消费品安全的规定,包括宣布某个消费品为危险产品或物质的禁令。

(2)第三方检测机构

(A)一般情况——第三方检测机构是指,除第(D)小段规定的情况外,不属于制造商和加贴商标的企业拥有、经营、控制的,能够对产品的符合性进行评估的机构。

(B)政府参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满足下列情况时也可以是由政府所有或控制的机构:

(i)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制造商和加贴商标的企业可以选择不受所在地国家控制的政府机构作第三方检测;

(ii)该机构的检测结果不受外界因素影响,包括政府部门;

(iii)在该国所有具备资质的机构中,该机构的检测结果比其它机构的结果更加准确;

(iv)在该国所有具备资质的机构中,该机构的检测结果比其它机构的结果更具权威性;

(v)该机构在检测和结论上不受其它政府部门的影响,当评估结果能够影响产品的分布时,能够保持自己的立场。

(C)关于艺术品和材料的检测与证书——有一个机构(见法规1500.14(b)(8)第16条附录A中的定义,或其它后续法规)在对艺术品和材料进行检测和评估方面能够满足(A)小段规定的要求。

(D)特殊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企业申请,满足下列条件时,委员会可以评定企业所有、经营、控制的机构作为特殊第三方检测机构:

(i)与其它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相比,该机构的检测结果能够更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安全;

(ii)该机构通过制定规章流程达到下面的目的:

(I)该机构的检测结果不受制造商和加贴商标的企业的影响;

(II)该机构一经发现制造商、加贴商标的企业或其它利益方试图操纵检测结果时,能够立即上报委员会;

(III)能够如实地将外界的影响反映给委员会。

(g)关于证书的要求

(1)证书颁发人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每个符合性证书都应注明产品的制造商、加贴商标的企业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

证书还应该包括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地点、产品检测的时间和地点、各方的名称、以及检测报告持有人的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联系信息等。

(2)关于证书的语言要求——证书的内容应简单易懂,所有内容必须用英语表示,可以使用其它语言作为辅助语言。

(3)证书的有效性——证书应与产品相伴使用,产品运输时应将证书帖在产品外面,产品的发行人及分销商都应持有该证书的复印件。

如果需要,该证书的制造商或加贴商标的企业还应提交给委员会一份证书的复印件。

(4)关于进口产品的电子版证书——委员会在与海关专员协商后,可能会出台规定要制造商或加贴商标的企业在产品在到岸至少24小时内向委员会和海关提交一份电子版的证书。

(h)规定的解释——儿童产品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获得证书后,并不意味着该产品不再受相关的安全规定、法规、标准和禁令约束了。

(c)CPSC关于现有规定的考虑——根据消费品安全法案(CPSA)第14(a)(3)的要求,委员会应制定关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合格评定的标准,委员会希望这些标准能够与该法案同时生效,但是委员会又担心这些标准与现在常用的科学技术水平不相匹配。

(d)一致性修订——法规15U.S.C.2063(b)第14(b)项的内容修订如下:

(1)删去“适用本法案关于消费品安全标准的消费品”,改为“适用本法案或委员会执行的类似规定、法规、标准和禁令关于消费品安全规定的任何产品”

(2)删去“或检测方法”,改为“除非委员会以法规的形式要求第三方根据相关规定、法规、标准或禁令对该产品或某一类产品进行检测。

第103节儿童产品的溯源标签(此条也是针对《消费品安全法》英文原版“第14节:

(a)一般情况——法规15U.S.C.2063(a)第14(a)项根据第102条修改完毕后,再在末尾加上以下内容:

(5)消费品安全推进法案(CPSIA)颁布1年后,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应在产品及其包装上加贴特有的标识,该标识能够使:

(A)生产商更容易确定该产品的生产日期、地点、批次信息(包括批次号、流水号及其它识别信息)以及其它能够确定产品来源的信息;

(B)最终消费者能够追溯该产品的制造商、生产日期及地点、批次信息(包括批次号、流水号、及其它识别信息)。

(b)标签信息——法规15U.S.C.2063(c)第14(c)项的第

(2)和(3)段的序号分别改为第(3)和第(4),并在第

(1)段的后面插入下面的内容:

(2)产品的批次信息(包括批次号、流水号、及其它识别信息)。

(c)关于广告、标签和包装的规定——法规15U.S.C.2063第14节的末尾加上下面的内容:

(d)关于广告的规定——产品在不满足消费品安全法规及标准要求之前,不得在广告、标签及包装上提及相关的法规及标准。

第104条耐用保育产品标准和消费者登记(本条款法条编号[15USCA§

2056a]已采录到《消费品安全法》英文原版“第9节:

消费品安全规则的制定程序”)

(a)标题——本节也可以看作是“DannyKeysar婴幼产品安全通报法案”。

(b)安全标准

(1)一般情况——委员会应:

(A)会同消费者、生产商、产品工程师及行业专家代表一起对现行的保育耐用品自愿性安全标准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估。

(B)根据U.S.C.第5条第553节要求,颁布满足下列要求的消费品安全标准:

(i)与现行的自愿性标准同样充分;

(ii)比现行的自愿性标准更为严格,降低产品给安全带来的风险。

(2)时间表——本法案颁布1年内,委员会应开始相关标准的起草工作,

且每6个月至少颁布2种婴幼耐用品及儿童学步产品的安全标准。

各种安全标准的出台顺序应按照委员会设定的优先顺序进行,直至颁布完全部产品类别的安全标准为止。

委员会应对颁布的安全标准进行定期审查,确保这些标准能够提供最高级别的安全保护。

(3)复审——受到上述安全标准影响的人可以利用消费品安全法案第11(g)规定的程序向委员会提交陈情书,申请对上述标准进行复审。

(c)婴儿床

(1)一般情况——生产、销售、合同转让、出租、转租、有偿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婴儿床都违反了消费品安全法案(15U.S.C.2068(a)

(1))第19(a)

(1)的规定。

(2)适用对象——本节的规定适用对象为:

(A)婴儿床的制造商、分销商及合同出售者;

(B)由于职业的原因,对婴儿床具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人,包括托儿所及家庭幼儿园;

(C)合同出售及转让、出租、转租及其它商业行为中涉及到的人;

(D)拥有或经营商业住宿的人(根据联邦火灾预防与控制法案第4节的规定执行,不管该机构是不是由联邦政府所有)。

(3)婴儿床的定义——本小节中,婴儿床包括:

(A)全新的婴儿床及使用过的婴儿床;

(B)标准尺寸婴儿床和非标准尺寸婴儿床;

(C)便携式婴儿床及围栏。

(d)关于消费者登记的规定

(1)规则制定——不用考虑法规第5条第6部分的相关条款及联邦文书精简法案(44U.S.C.3501etseq)的相关规定,本法案颁布1年内,委员会应按照消费品安全法案(15U.S.C.2065(b))的规定颁布一项关于婴幼耐用品及学步产品的安全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A)随产品一起为消费者提供一份已付邮资的消费者登记表;

(B)制造商应保存产品持有人的登记表,包括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及其它联系信息,以提高产品召回的效率;

(C)在婴幼耐用品及学步产品上永久标注制造商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模型的名称及数量、生产的日期等信息。

(2)关于登记表的规定——消费者登记表应满足以下要求:

(A)给消费者填写姓名、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留下空白;

(B)空白应足够大,使记录的信息能够很清楚地辨认出来;

(C)登记表应帖在产品的表面上,这样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能够很容易发现该表;

(D)登记表应包含制造商的名称、模型的名称及编号、生产日期;

(E)应包含一份关于登记表用途的说明,并鼓励消费者完成登记;

(F)为消费者提供网络登记的途径;

(G)应包含一份不会泄露消费者信息的声明。

在颁布本部分的法规时,委员会将提供一份具体的登记表文本格式。

(3)关于档案管理和通报的规定——婴幼耐用产品及学步产品的生产商应对消费者返回的登记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在对产品进行自愿或非自愿召回时利用消费者的登记信息迅速与消费者取得联系。

消费者的登记信息应至少保留6年。

制造商收集到的关于消费者的登记信息不得散布给其它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除产品召回之外的其它用途。

(4)研究——委员会应在适当的时候对现行的登记表进行审查,同时分析该登记表是否可推广应用至其它种类的儿童产品。

本法案颁布4年内,委员会应将上述研究结果上报国会。

(e)其它产品召回通告方法

(1)方法的评估和报告——委员会应:

(A)在根据小节(d)制定的规范颁布2年后,对现行的产品召回通告方法在召回婴幼耐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