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检网络舆情危机的应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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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检网络舆情危机的概况

  涉检网络舆情就是“与检察工作相关的网络舆论情况”,具体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涉检相关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民众通过网络对涉检问题和检察工作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信念和价值观。

其中“舆情危机”,是针对某一特殊刺激事件所产生的涉及民众利益较深较广的舆情,在一个相对短时间内生成大量信息,这些信息潮的“潮头”直接扑向事件刺激方(通常是各级检察机关),并在一个社区或更大范围内的民众中掀起范围更大、强度更强的社会反应,最终与事件刺激方或事件本身形成激烈的认识或观点对抗。

  涉检网络舆情危机具有以下特点:

  1.突发性。

涉检网络舆情危机事件的发生常常因某论坛的一个帖子、某网站的一个博客、一则新闻而引起网友的关注,继而上升一些网络媒体的头版头条,其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

内蒙古阿荣旗女检察长开豪车事件就是源于一篇名为《一个贫困县女检察长和她的名车》的帖子,随后被各大网站转载,引起舆论高度的关注。

  2.广泛关注性。

涉检网络舆情危机事件本身由于具有很高的关注度,常常被媒体无限的放大,事件的影响在短时间内爆发式膨胀,引发公众和舆论的激烈评议,这也是网络传播迅速的特点之一。

在“躲猫猫”事件中,腾讯网上一则相关新闻所引发的网民跟帖,就多达35000余条,整个新闻点击量、发帖量当时都高居榜首。

  3.冲突性。

涉检网络舆情危机事件大都指向检察机关不公正的执法手段、违法违纪甚至是腐败现象,受到舆论广泛的指责,负面影响非常严重。

如“躲猫猫”事件,有人评论说:

“象征暴力的看守所,却也幻化为杀人的暴力,以及对真相不顾常识的掩饰”、“躲猫猫”事件“击的不是墙,而是人们的心灵底线”

  4.情绪化。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网上发言缺乏理性,比较感性化和情绪化,很多公众的意见较为盲目。

值得注意的是,情绪化言论很容易得到众人的响应,从而引发有害舆论,具有很强的煽动性和破坏性。

例如,在“1·

17”四川大竹群体性事件中,张某捏造“杨代莉是被三个高官在酒中下药后轮奸致死的”等内容,在网络论坛发布,被广为传播,正是这样的谣言使民众情绪迅速升温,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当前检察机关应对网络舆情危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姿态不够积极,错过应对危机的最佳时机。

由于网络媒体曝光了检察机关的负面形象,所涉单位普遍存在隐瞒、躲避的心理,错失最佳应对时机,往往引起公众和媒体更大的猜测和质疑。

据相关工作经验,社会上的突发事件一经发生,一般2至3小时后就可在网上出现,6小时后就可被多家网站转载,24小时后在网上的跟贴和讨论就可达到高潮,如果不及时引导,会致使大量负面信息乘虚而入。

  2.缺乏应对技巧,处理不恰当。

在危机面前,认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更缺乏应对经验,让许多事情的真相得不到媒体的正面引导,引起不明真相事实的网民在网上高度关注,甚至炒作,从而放大了负面影响。

正如《人民日报》针对湖北石首事件就评论说:

如果在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上缺席、失语、妄语,甚至想要遏止网上的“众声喧哗”,则既不能缓和事态、化解矛盾,也不符合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精神。

  3.敷衍塞责,推脱责任。

危机涉及的单位存在“家丑不可外扬、自身问题尽可能内部解决”的认识误区,相互推诿,生怕承担责任,对公众的质疑表现出不负责任的态度,有网友对“躲猫猫”事件评述说:

“即便公众所表达的愤懑与笃定越来越强烈,但某些基层公权依然在顽固地自恋、自封与自信着”,敷衍推脱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四、如何应对涉检网络舆情危机

  1.树立公关意识,转变应对思路。

中国网络媒体表现出的影响力、社会地位、政治认可度、对重大事件的报道能力都清楚地证明了它们已经成为中国的主流媒体之一。

2004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专门指出:

“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影响……”。

在互联网、移动通信支撑的社会多元表达平台上,政府发声和舆论引导需要比过去更高更强的能力。

在青海玉树地震紧急救援时期,政府一天一场、有时是好几场新闻发布会,主流媒体放开新闻报道,互联网、手机、无线电、卫星通讯等新技术传播媒介也各显神通,保障了灾情和救灾工作的高度透明。

信息开放的结果极大地振奋了民族精神,增强了社会凝聚力,也提高了政府的威望,加深了政府和人民的血肉联系。

对于涉检网络舆情危机,同样要转变、恢复检察机关和民众已被损害的公共关系,这就需要检察机关树立公关意识,克服消极躲避的的情绪。

  2.及时公布事实真相。

事实胜于雄辩,谣言止于真象,及时公布案件的真相、处理过程及结果,不给谣言可乘之机。

省级检察院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有法律素养、有公共关系经验、有应变能力的发言人,准确、明晰、及时、有针对性地回应公众疑问,做到遵循法律、听取民意、正确引导、有效化解。

在事实真相没有公布之前,公众都是用揣测、猜疑的心理看待事件,有时候会发表盲目的批评意见,所以及时、真诚的公布信息,是应对涉检网络舆情危机事件的前提条件。

特别是面对一些社会重大事件,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报道务求客观、真实、全面、公允,避免偏听偏信,避免信息不对称,避免误导社会视听。

 3.建立网络舆情危机应对制度。

首先,应当制定一整套危机预警机制,包括危机的发现、报告、备案制度。

其次。

应当建立危机处理预案。

可将事件分为一般严重(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级重大(Ⅰ级)等四级,作为网络舆情的级别划分的参考,危机发生之后,相关部门必须迅速行动以来,给予高度的关注,及时启动危机应对预案,有效的处理危机事件。

要真诚面对群众和媒体,信任是建立在熟悉的基础上,让群众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有过错的诚恳致歉,有利于达成信任关系,获得理解,形成合力。

邓玉姣刺死官员案宣判后,新华社播发了独家专访,由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先生对该案进行法律解读,通过对公众广泛关注的几个问题的深入剖析,阐明邓玉娇为什么被免于刑事处罚,在第一时间内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消除各种错误的观点和认识,起到了很好的定分止争的作用。

  4.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以正面舆论引导公众意见。

检察机关应当加大网络宣传力度,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用正面宣传挤压各种噪音、杂音的生存空间,用正面声音消解各种错误观点的不良影响。

其中要注意区分几种不同性质的舆论:

一是普通群众对法治进程中的重大事件和热点问题的正常关注,对解决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合理诉求,要加强疏导和引导,有针对性地宣传中央的有关政策,多做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

二是集中于社会阴暗面、腐败案件、突发事件等各种负面的、偏激的言论,我们要迅速地对曲解的事实进行澄清,对偏激的言论进行循循善诱的引导。

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以显示检察机关在惩处违法违纪现象的坚强决心,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五、结语

  涉检网络舆情危机事件也反映出了这种问题解决方式背后隐含的危机。

国内方面,在当前社会矛盾凸现、利益冲突错综复杂、利益调整机制尚未完全到位的大背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非常重要。

在国外方面,国外媒体常常通过互联网报道中国的负面新闻,在国际舆论上给中国制造压力,国外的反华势力也借机大肆炒作和渲染,对我国的国际形象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网络舆情危机必须迅速加以应对,既出于维护国内社会稳定的目的,也是保护我国国家安全的需要。

  注释:

  南方周末与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主办的“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

  由石首事件看政府如何应对群体事件.人民日报.2009年6年24日.

殷凤斌.涉法群体性事件处置中检察机关不可缺位——从服务大局建设和谐社会角度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建设.法学.2009(12).

如何处置涉检网络舆情

  网络舆情的兴起已成为社会舆论发展的新趋势,网络舆情不同于现实社会舆论,超越地域性及不可控制性是网络舆论的基本特点。

网络舆论又具有极强的号召力,因此夸大其词和过分渲染就成了网络舆论不可回避的两大特点。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妥善处置涉检网络舆情。

  ■建立信息发布及新闻媒体沟通机制

  网上舆论并不都是出自理性的认识,不少盲目及武断的观点在网上随处可见。

  首先,检察机关应对网络舆情要建立正确权威的信息发布平台,可以是检察新闻发言人制度,也可以是检察信息通报制度,总之要保证公众有顺畅的渠道了解检察机关检务信息和执法办案的工作情况。

建立顺畅规范的新闻渠道沟通机制,检察机关就保证了正确信息的流通性,在最短时间内使猜疑和虚构的事实不至于大面积散播,形成虚假的舆论导向。

即时性和常态化应该是检察信息发布的先决要素,要保证在第一时间,以规范的常态化形式将检察信息发布出去。

  其次,应对网络舆情要建立与权威报刊、电视以及网络媒体的联系平台。

这种联系机制可以分为常态化联系及突发事件联系两种。

常态化联系和突发事件状态下联系都是为了使权威媒体了解事件真相,及时对事件作出客观报道,杜绝小道消息和杜撰新闻占据舆论空间。

笔者认为,与权威媒体的联系平台不宜涉及面过宽,突出主要权威媒体即可,但也不能局限于单一种类媒体,要保证各类权威媒体报道的舆论导引效应。

  ■建立检察机关网上舆情研判机制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能只埋头于机关内部事务,而应同时关注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及自身形象的社会反映,尤其是网上舆情的反应。

必须建立起检察机关内部的网上舆情分析与研判机构,由网络专业人员组成一支对网上舆论导向实时评判的队伍,根据当前的政治形势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研究判断网上舆情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及队伍建设的评价和反应。

评判机构应定期向领导机构提供网上舆情监测报告,为领导机构决策和防范网上舆情风暴提供材料和依据。

网络舆情评判也应分为常态化监测和异常检测两种情形:

常态化监测以定期报告的形式反映到决策机构,异常化监测以及时报告的形式提醒领导决策。

笔者认为,网上舆情监测与研判不可能涉及所有网络信息,应集中于主要网络社区与论坛,重在发现信息的来源和研判可能带来的影响,为及时作出应对措施提供全面的参考。

  ■建立检察机关网络舆情引导和应对机制

  检察机关应对纷繁复杂的网络舆情,必须关注社会热点,注重信息公布的客观性与真实性,澄清猜测和谎言构造的网络舆论氛围。

  首先,以检察信息网为平台,引导网络舆论发展方向。

检察机关应以客观诚恳的态度对待网民要求披露的检察信息,网民的认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网络舆论的导向,虽然一些网民“仇官”心态较严重,但检察机关以客观诚恳的态度还是能与广大网民达成对事物见解的共识。

检察信息网在保障国家秘密和案件秘密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公布真实客观的检察动态,围绕舆论关注焦点,放弃遮遮掩掩的习惯做法,营造平易真实的网络舆论氛围。

  其次,检察机关建立网上舆情答疑机制。

网上舆情的泛滥都是由诸多网上质疑堆砌而成,检察机关必须关注社会焦点,注重释放社会及广大网民对检察事务的质疑,尤其是涉及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及自身形象的疑惑,要保证及时客观的信息沟通,防止检察机关陷入质疑的漩涡之中。

网络质疑堆砌成汹涌的网络舆情后再着手应对,不但应对手段实施困难,应对处置的效果也不一定很明显。

“防微杜渐”应该说是应对网络舆情的基本指导思想,任何预见性的、防患于未然的应对之策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应。

围绕检察工作和检察实务的网络答疑除了客观及时性,还应注意答疑的技巧及如何回避工作秘密的泄露。

具体操作中,可以通过检察信息网,也可以在权威论坛开辟检察论坛,围绕社会质疑一一答复,防止官员式模棱两可的答复,注重以平和的态度及客观的精神释放网络舆论的疑惑。

涉检网络舆情的研判与应对机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我国社会逐步进入一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表达民情、畅通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

作为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无可争议地成为网络舆情关注相对集中的部位,涉检网络舆情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

正是由于涉检网络舆情的大量存在,使得检察机关不可避免地面临诸多严峻的考验和挑战。

因此,如何研判与应对涉检网络舆情,成为新形势考量各级检察机关领导人政治智慧和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准。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定义、类型、特征。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定义

  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介传播方式,对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面对日趋复杂的网络舆情,尤其是涉检网络舆情,如何加强研判与应对机制,是新时期检察机关面临的新的课题。

为了总结经验,提高涉检网络舆情研判能力,逐步提升对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水平,笔者对涉检网络舆情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

对涉检网络舆情的界定,可将其先分拆开来,再组合观察。

“舆”是舆论,包括态度、观点、意见等;

“情”是情绪,也有学者认为“情”是指“情况”。

网络舆情就是公众通过网络表达的、在网上传播的各种态度、观点、意见和情绪的总和。

就涉检网络舆情而言,应该是指众多网民通过互联网对涉及检察机关的事件、行为、问题等发表言论,可能或已经对检察工作或检察形象产生重大影响,并进而形成具有一定倾向性的意见的汇总。

一般来说,这种倾向性意见多是网络上的负面新闻或不利言论。

检察机关一旦受到网络舆论的极大关注,也往往是因为一些负面新闻或不利言论,这也正是我们要重视涉检网络舆情的防范和处置的原因之一。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类型

 鉴于检察制度的中国特色,笔者倾向于将涉检网络舆情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涉及检察权的网络舆情。

比如“躲猫猫”事件,就涉及到检察权运作中的监所检察;

一类是涉及检察官的网络舆情。

这类舆情更多与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相关,而不涉及检察权在司法程序中的运作。

如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检察院检察官上班玩游戏事件

  (三)涉检网络舆情的特征

  涉检网络舆情与一般意义的网络舆情具有很多共通性,如涉及面广、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强、突发性,又如交互性,web2.0时代强化了网络的交互功能,在舆情传播上表现为网民与网民之间的互动、网民与当事方之间的互动、网络媒体与平面媒体之间的互动,等等。

还有群聚性、放大性,网络能迅速集聚有相同情绪或相同观点的人,进而放大某种声音。

而拥有不同观点的人基于“沉默的螺旋”理论,通常会选择不参与或更谨慎的参与,这会使得网络舆情越来越偏向于某种“网上主流”观点。

情绪化也是网络舆情的一大表征。

通常,对某一事件反应较网络滞后的平面媒体,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这种情绪化。

  同时涉检网络舆情也有一些自己的特点:

  1、对象的特定性。

涉检网络舆情的关注点是检察人员、检察机关或者与检察机关相关的业务活动,包括检察机关对某一个受关注案件是否立案、侦查,或者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批捕、是否提起公诉等。

  2、网民对涉检案件、事件相对于一般舆情所涉及的信息敏感度更高。

这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在我国,检察机关不仅是履行侦查职能和控诉职能的司法机关,同时还担负法律监督职责。

其地位相对于一般国家机关,更具有特殊性。

另外,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尤其是包括贪污贿赂型犯罪,在当前反腐形势严峻的背景下,这些涉检案件比一般的案件更加容易引起大众的关注。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凡是涉及权力因素的事件,往往容易形成网络舆情甚至网络群体性事件,涉检更是如此。

  3、持续时间相对较长。

从实践来看,一般的网络事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的视线或者注意力有可能转移或者减弱,但是,正如以上所提及的,由于涉检网络舆情对象的特殊性,舆情对涉检案件的关注往往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减弱。

网民对相关事件的关注一直要持续到事情处理结束,甚至在处理之后还要持续一段时间。

从涉检网络舆情的内容和性质上看,有正面的和负面的,但往往是以负面的为主。

这与网络本身的特点紧密关联。

网络受控制的程度较低,人们往往借助它揭露阴暗或发泄不满情绪。

从对象上考察,如果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是事件直接的当事人,则更容易被网络关注。

而与检察机关相关的业务活动,往往被关注较少。

这可能与检察机关的业务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有一定的关系。

  大多数案件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法院最后裁决,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或者支持公诉工作处在“中间环节”,人们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公安机关或法院。

另外,有很多案件形成网络舆情之后,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地作出处理,而这些处理结果从网络的反馈来看,有些网民还是比较满意的。

如“躲猫猫”事件的最终成功处置,可成为舆论、传统媒体、新煤体与国家有关部门(省委宣传部、高检)合力“追求真相”的标志性事件。

  二、涉检网络舆情危机应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上对涉检网络舆情重视不够。

从近年来一些检察机关对网络舆情危机的处置情况来看,各地应对网络舆情危机的水平参差不齐。

有的检察机关用传统的思维方式看待网络舆情问题,不愿花费精力和时间去了解网络舆情的特点和规律,问题出来后由于没有应对措施,往往导致一些小问题引爆大热点;

有的检察机关对网络舆情危机的影响力估计不足,对网络舆情听之任之,采取回避的方式,结果导致事件无法收拾;

还有检察机关对网络舆情反映的问题,企图通过一些技巧来掩盖公众对事实的了解,进一步引发网民对司法公正的猜疑,造成检察机关在舆论上的被动。

  

(二)网络舆情危机处置机制不健全。

目前,对于网络舆情危机的处置还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也不例外。

近年来检察机关网络监督侧重点主要放在收集涉及检察机关的网络舆情上,而在如何应对和处置涉检网络舆情危机方面显得相对薄弱,没有形成系统的对策和措施。

特别是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对涉检网络舆情更未形成化解矛盾、处置舆情危机的应对机制。

  (三)缺乏处置网络舆情危机的方法技巧。

近年来,一些检察机关在处置网络舆情危机时,出现诸多失误,引发群众不满,导致事态升级。

具体而言,包括草率作出结论、信息公开不及时、没有在第一时间和网民直接交流,导致事态逐步升级。

  三、全面、准确、及时掌握涉检网络舆情

  

(一)涉检网络舆情产生的因素

  1、民众缺乏独立的思考和冷静的判断。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到2009年底,我国网民数达到3.62亿。

我国手机网民一年增加1.2亿,手机上网已成为我国互联网用户的新增长点。

我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伴随互联网发展而衍生的网络信息传播平台也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国内外的传媒公司相继开办了官方门户网站供网民浏览与交流,博客、播客等信息发布平台及网络聊天室等交流平台作为互联网的新生力量迅速发展。

心理学家研究表明,“在集体心理中,个人的才智被削弱了,从而他们的个性也被削弱了,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的品质占了上风。

  这种“无意识”往往表现为冲动、易受暗示、轻信、缺乏理性思考等。

它隐藏在网络群体成员内心深处,一旦有合适的土壤就会出来影响他们的情绪和态度。

以网络为依托,民众发表了各种言论与意见。

当某一事件出现了具有吸引力的、引导性的言论时,就会有人跟帖表示赞同。

随着跟帖人数的增加,群体之间不断强化着心理暗示,受到感染的民众往往由于缺乏独立的思考和冷静的判断,容易形成目标基本一致的舆情指向,这种舆情极易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

如巴东邓玉娇案、石首骚乱、新疆“七五”骚乱中,迅速传递事发现场信息。

  2、转型时期社会矛盾不断凸现,公众对公权力部门的不信任。

随着转型时期社会矛盾不断凸现,权力机关或官员行为失范现象不断曝光,如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和贵州习水县漂宿幼女案,许多民众通过自身的感受或者通过其他间接的方式,已经积累了对一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权力部门的不信任。

这种不信任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后果就是,只要在相关事件中涉及到公权力和个人之间的冲突,他们就会对权力公正性产生怀疑,继而公权力机关或相关人员就会被卷入舆论的中心深受质疑。

加之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腐败案件的侦查机关,这也容易引起公众关注。

如果对涉检舆情不重视或者处理不当,后果可能比较严重。

这些因素都要求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网络舆情的重要性。

  3、部分基层检察院对涉检网络舆情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涉检网络舆情不关注。

一些基层检察院对涉检网络舆情这种相对新兴的舆论方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特别是对涉及本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形象的舆情不能引起应有的重视,错误地认为自己地处较偏僻的农村,涉检网络舆情在大城市才流行,而且它是虚拟的东西,应对它是媒体的事,涉检网络舆情与自己无多大关系。

正是因为有这样麻痹的思想和缓慢的行动,以至于出现“贵州瓮安事件”、“杭州富二代闹事飙车案”、南京儿童医院“徐宝宝事件”、“贫困县女检察长被曝开百万车”之类事件的发生后,不能及时应对和处置,造成了很久都难以消除的负面影响。

  

(二)如何全面、准确、及时掌握涉检网络舆情

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和隐密性的特点,在网络上的每一个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对网络事件发表言论、表明态度、参与争辩,这使得网络舆情的传播呈现出载体的多样化,最常见的有网络新闻评论(跟帖、转帖)、BBS论坛、个人博客、播客甚至 微博客、QQ群等,同时,新的传播手段和方式还不断涌现,网络舆情传播表现出“海量、迅猛、不可预料”的特征。

从网络舆情传播特征来看,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应对涉检网络舆情是一项较难完成的任务,从另一方面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身业务能力,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是从更高层次上减少负面信息的关键,所以,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还是要着眼于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但对于涉及本院的舆情,要积极收集,正视问题,理性应对。

至少,在涉及本院网络舆情已经成为众多网民热议的焦点时,检察机关应该掌握相关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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