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范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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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范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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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范本Word格式.docx

号)、《关于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若干意见》(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年号文)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特许经营事宜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仅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

1.加盟费:

是乙方为加入甲方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并获得甲方特许经营权而一次性交纳的资格认可费用。

2.特许权使用费:

乙方为行使甲方赋予的特许经营权,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本合同2.2条,有偿使用商标、管理规范、培训等资源,并按照一定标准向甲方定期支付的费用。

3.保证金:

甲方为确保乙方认真完全地履行本合同,向乙方收取的一定费用。

4.商标:

是指甲方可授权他人许可使用的“中国石化+”注册商标和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营业象征。

5.油品:

本合同所称油品仅指汽油、煤油、柴油和润滑油。

6.整改通知:

是指甲方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或补救其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不规范行为的通知。

7.统一标识:

包括商标标识及特许标牌。

特许标牌是指由一级特许人统一制作并编号的,明确加油站特许资格的标牌。

第二条特许经营的宗旨、内容、范围和期限

1.特许经营的宗旨:

自愿、公平、诚信、规范、互利共赢。

2.特许经营权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授权乙方的加油站,使用“中国石化+”及“”注册商标、企业形象(CI)系统、经营管理模式、经营技术、服务标准、专业培训程序等知识产权,开展加油站经营业务。

乙方的

加油站加入甲方加油站特许经营体系,成为甲方的特许经营加油站,加油站编号为。

3.特许经营的范围:

仅限于油品零售业务。

4.特许经营的期限为3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

5.特许经营的内容:

在坚持“统一标识名称、统一油品配送、统一油品质量、统一油品价格、统一服务规范”原则的基础上,甲方许可乙方按照《中国石化加油站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加油站督查管理办法》使用甲方的经营管理规范、服务标准、专业培训体系等知识产权在本合同项下加油站开展油品经营,乙方应维护甲方特许经营体系的整体形象和利益。

6.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特许加油站之外使用特许内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7.本合同当事双方是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承包、雇佣关系;

乙方不具有代表甲方或为甲方代行任何经营行为的权利。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加油站的油品质量、计量、价格、服务、消防安全、站容站貌及经营活动等进行监督指导,并随时进行检查,调阅有关经营业务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油品进、销、存报表等资料;

对不符合甲方经营管理规范要求的,甲方可以下达书面整改通知,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有权向特许加油站指定发货地点和油品配送单位。

(3)有权向乙方收取特许经营费。

(4)对提供乙方使用的营运手册、培训资料等书面资料拥有版权。

(5)为满足加油站特许经营体系下经营运作的新要求或不同需要,有权修改营运手册、管理办法、督查办法等文件的有关内容,并有权要求乙方作相应调整。

2.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申报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以及年度审核所需的证明材料,并提供成品油市场信息和有关技术咨询服务。

(2)本合同签订生效,并收取乙方特许经营费后,应为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营运手册一套。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根据乙方需求提供特许加油站站长、计量员、记账员、加油员等人员的有偿培训;

培训具体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严格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供货量、供货价格,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成品油;

在油品供应紧张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对乙方供货量按甲方自营站扣减同比例供应,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5)应提供特许加油站的形象设计标准,安装费用由乙方支付。

(6)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特许加油站的经营信息,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3.乙方的权利

(1)有权获得甲方商标、经营管理模式等本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2)有权获得甲方的相关培训和业务指导。

(3)有权获得本合同约定价格的油品及配送服务,并得到甲方的经营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4)有权按照甲方的经营规范自主经营。

(5)有权参与甲方提供的促销活动。

(6)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超越本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4.乙方的义务

(1)在提出特许经营申请时应向甲方出示开办加油站所需的资质证照,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以及规划、土地、计量、消防、税务、环保等相关方面的有效批准文件,乙方应将上述证照的有效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甲方留存。

(2)遵守甲方统一的经营标准和形象设计标准,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对本合同项下加油站进行“中国石化+”及“”注册商标、标识的安装施工,并承担相关费用。

将甲方提供的特许标牌悬挂在本合同项下加油站的显著位置,并确保在合同期内,本合同项下加油站内建筑物、包装、设备及其他营业的一切物品处于完好和清洁状态,并符合甲方要求。

(3)按照《中国石化特许加油站营运手册》等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甲方片区经理(ME)的日常督查管理。

(4)销售由甲方或甲方授权配送企业供应的油品,不得销售第三方油品(包括润滑油);

保证所销售的油品与甲方或甲方授权配送企业供应的油品质量相符,不在油品中掺杂使假;

保证油品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缺斤短两;

保证实际零售价格严格执行所在地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并与甲方当地石油分公司加油站保持同一零售价格,不擅自调整价格。

(5)按规定向甲方报送加油站各种报表。

(6)在加油站内醒目位置悬挂由甲方统一制作并编号的特许站标牌,并在所有加油机上张贴甲方的统一客服投诉电话号码。

(7)如本合同项下加油站发生诉讼、重大纠纷、媒体曝光或其他重大事故,保证在2小时内报告甲方。

如因乙方自身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上述事故(或事件),乙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究责任和追偿的权利。

(8)不擅自对中国石化标识进行改造。

(9)积极响应甲方的培训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加油站经营管理培训。

(10)按本合同规定按时缴纳特许经营费。

(11)不在就本合同项下加油站再与第三方进行有损于甲方的任何形式的合作。

如拟出售、出租、发包本合同项下的加油站或其股份,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

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如未通知甲方的,视为乙方违约。

(12)合法经营,照章纳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自行解决本合同项下加油站因违反国家和中国石化相关规定在经营中发生的任何问题,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四条特许经营费

乙方须在签定本合同当日一次性交纳特许加盟费。

不论本合同期满还是提前解除,加盟费不再返还。

乙方加油站应缴纳特许加盟费

(大写)万元人民币。

2.使用费

乙方须在签定本合同当日向甲方交纳第一笔特许权使用费。

乙方在每年7月1日前,向甲方交纳年度特许权使用费。

使用费为每年(大写)万元人民币。

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当年已收取的使用费不再退还。

乙方须在签定本合同当日内向甲方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为

合同期内,若乙方逾期一个月未缴纳特许权使用费或缴纳不足,或欠缴配送费用,甲方有权以保证金充抵。

甲方向乙方发出冲抵通知,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将保证金补足。

合同期满后,乙方无违约行为,并退还与中国石化相关的所有资料,自行撤除中国石化统一标识后,保证金不计息返还。

4.其他约定的费用:

(1)乙方接受甲方培训时,相关培训费用由乙方负担。

甲方为乙方供货发生的配送费用由乙方承担。

(2)涉及其他费用的,双方另行协商。

第五条油品供应

1.甲方或甲方授权委托第三方向乙方统一配送油品,配送计划纳入甲方二次物流优化系统管理。

2.甲方供应乙方的油品按现款现货方式结算。

3.乙方属于首次加入甲方特许经营的,供货量由甲方参照乙方上年度实际销售量核定;

特许经营超过一年、续签合同的,供货量由甲方按照上年度向乙方实际供货量和社会消费量合理增幅核定。

4.供货价格,由甲方根据当前资源价格情况,在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零售价(含加清净剂价格)基础上按一定幅度倒扣执行。

5.油品供货量、供货价格、配送及结算等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在《中国石化特许经营加油站供油协议》中确定。

协议中必须明确油品供应量、供应价格、供油方式、结算及相关费用、油品质量保证、协议时间等内容,要界定双方违约责任。

第六条合同变更和提前解除

1.本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

2.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改正,乙方超过指定期限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仍存在安全隐患;

(2)虚假提供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报表;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进行促销活动;

(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调整油品零售价格;

(5)损害了甲方或甲方其他特许加油站的商誉、信誉,妨碍了甲方和其他特许加油站经营的。

3.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不诚信合法经营,偷逃税收,掺杂使假,缺斤短两,顾客投诉率高,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查处或媒体曝光,严重影响甲方商誉;

(2)不按规定时限向甲方支付各项特许经营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

(3)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购进第三方油品;

(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出租或出让特许加油站的经营权,或将特许加油站转包给他人经营;

(5)经营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化,影响到特许加油站的经营;

(6)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7)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甲方经营管理手册等知识产权,造成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的;

(8)拒不接受甲方监管,故意隐瞒经营情况的。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返还保证金:

(1)甲方丧失商标权等特许知识产权;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甲方废止特许经营事业;

(3)甲方申请解散,或被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

(4)甲方无法满足乙方经营所需的油品。

第七条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归还甲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商业秘密资料及其他文件文本,并从建筑物、其他设备、用品上撤除所有与甲方有关的商标文字、标识、服务标志等一切营业象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后,乙方不得再继续使用甲方商标、商号、标识等知识产权,不得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标、服务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不发生有损于甲方其他特许加油站利益或甲方商誉的行为。

3.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并完成7.1条款,且保证金未冲抵乙方其他欠缴费用,甲方应将保证金不计息返还乙方。

第八条保密

1.本合同所涉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营运手册、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监督考评及督查管理办法、价格信息、经营指导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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