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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坠落、伤害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处作业系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高处作业的级别按其作业高度分为四级。

一级高处作业,指作业高度在2-5米的作业;

二级高处作业,指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的作业;

三级高处作业,指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的作业;

特级高处作业,指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的作业。

第四条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

特殊高处作业按GTB3608-83标准,划分为8个类别,即强风高处作业、异温高处作业、雪天高处作业、雨天高处作业、夜间高处作业、带电高处作业、悬空高处作业、抢救高处作业。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避免特殊高处作业,如必须实施特殊高处作业,必须报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专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有切实可行救助预案方可实施。

第六条一般高处作业应按级别报相关部门及领导同意后予以实施。

一级高处作业,应报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方可实施;

二级高处作业,应报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报安全环保部批准,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方可实施;

三级高处作业(含特级高处作业),应报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在专业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方可实施作业。

第七条为保障高处作业的安全可靠,高处作业的负责人及操作者,应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和清理,必要时应在可能坠落范围(可按GB3608-83要求确定)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八条登高用梯子、升降板、安全带、专用工具等,应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周期和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使用者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可靠有效。

第九条高处作业场所人员应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防护服等),实施安全作业的人员,应系安全带,并有防坠落工具、工件的措施。

第十条高处作业场所应设有安全标志、围栏,防止伤及他人。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并应明确安全监护人。

第十二条高处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杂物、拆除架子、围栏(路障)、标志、恢复场地、道路安全状况。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追究责任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五、危险作业审批办法

第一条总则

1、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消除隐患,减少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的危险作业,是指一旦发生事故对操作者、尤其对其他人员和周围的设备(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或危害的作业。

3、公司内凡进行任何形式的危险作业,必须根据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条危险作业的范围

1、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

2、禁火区域内需动用明火的作业、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3、有触电危险的带电作业;

4、进入缺氧或中毒危险区域的作业;

5、有危险的建、构筑物的撤除工程;

6、在轻质屋面上(如石棉瓦、玻璃钢瓦、木屑板等)的作业;

7、一般作业因条件变化而转化为有危险的作业(如冲模安全性降低、设备带故障运行等);

8、几个单位联合进行的大型安装、调运、检修工程(如大型设备吊装、转运等);

9、因其他情况造成需要组织抢修的特别危险的作业(如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架空线路断路、短路等事故);

10、符合危险作业定义的其他危险作业。

第三条危险作业审批原则

1、危险作业审批应坚持具备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安全法规和操作规程、制度要求进行审批。

2、突然发生来不及审批的危险作业,由作业现场负责人采取紧急安全防范措施后,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部门报告,然后进行审批。

3、已审批的危险作业在执行中如有新的危险隐患发生,应立即向执行任务的单位领导和审批部门报告,并采取新的防范措施后方能继续作业。

4、日常进行的频繁危险作业(如水、电、气等动力设备的抢修;

建筑施工的高处作业等),如有相应管理制度,可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一)审批办法

(二)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不得随意或违章作业;

(三)危险作业前,必须召开事前作业会议,制定工作内容落实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和一旦发生事故的救急预案等;

(四)凡因生产工作需要,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单位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五)凡是连续多班作业的危险作业项目,作业单位应严格建立安全交接班制度,并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

第五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七、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做好两个以上生产作业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各种交叉作业。

包括:

生产区域内基础建设施工、动火焊接作业、设备设施维护检修作业、起重机械和专用机械的交叉作业以及其他作业许可中规定的不相容作业。

相对独立的基础建设施工中的交叉作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交叉作业管理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作业各方在同一区域作业,应相互理解,相互配合,共同解决问题。

第四条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应尽量避免交叉作业,在无法避免交叉作业时,应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

双方在交叉作业或发生相互干扰时,应根据该作业面的具体情况共同商讨制定安全措施,明确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因施工需要进入其他单位生产区域作业的,应提前与相关单位进行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作业。

第六条相关方和各作业单位应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作业实施过程中及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公司内存在相关方进行的交叉作业,均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承包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所有交叉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所在作业单位的现场管理要求。

第九条双方应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条在同一区域的作业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统一指挥和安全管理,严防因施工指令不明确所导致的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章交叉作业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主管部门是相关方在公司内进行施工作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方作业进行统一指挥和安全管理;

对在生产区域内进行的基础建设和设备的大、中修作业进行审核;

协调、解决各作业方的问题。

第十二条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涉及在危险区域场所内进行动火、施工和设备设施维修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各类交叉作业进行监管;

及时纠正各作业方的安全隐患,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作业单位在危险区域动火施工的审核;

动火单位应向消防管理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经消防管理部门现场检查,采取防范措施,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二级动火);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生产期间必须动火时,动火单位应向消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现场检查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责任人审批,采取防范措施,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办理动火证,动火单位方可动火(一级动火)。

第十五条各生产单位领导负责对本单位一般性维护检修和禁火区域外动火(三级动火)的作业进行审批;

并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对相关方和在本单位区域内施工的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八、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起重作业司索、吊运、装卸全过程的生产安全,防止起重吊装发生意外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过程。

第三条吊装设备指从事起重机械(即行车、葫芦)、叉车、汽车吊等吊装设备。

第四条吊装作业人员指从事吊装设备操作及配合吊装作业的人员,如司机、司索、信号指挥等。

第五条试吊指吊起重物离地面约50㎝时停车检查,对起重机械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物件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稳妥可靠后,低高度、短行程、平稳慢速吊装作业过程。

第二章吊装作业分级

第七条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1、吊装作业的重量大于80吨,为一级吊装作业;

2、吊装作业的重量40吨(不含40吨)~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3、吊装作业的重量40吨及其以下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第八条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的级别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2、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3、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第三章基本安全要求

第九条作业前按吊装作业级别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落实相关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十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教育培训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吊装作业人员应熟悉吊装指挥信号,正确佩戴劳保护具,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严禁无证或酒后吊装。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应熟悉吊装设备及工具的基本结构、性能和操作特点,掌握日常维护保养方法。

第十二条使用的吊装设备应为经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在有效期内,无故障的完好吊装设备。

第十三条吊装工具符合公司《起重机械索具及吊具安全管理办法》要求。

第十四条吊装作业安全措施未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章作业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吊装作业前,应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应对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和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保证其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流动式起重机械,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并挂上停车制动器。

第十七条在起吊、转运作业过程中,吊装设备操作者负责现场吊转全过程的安全指挥,复杂吊装应有专人指挥,其他人员必须服从;

操作者应监督挂钩人员的工作;

若挂钩人员有两人及两人以上,应指定一人做信号发令指挥;

若指挥信号不明或有其他人员违章指挥(危险情况发生时的停车要求除外),应落实或纠正后再吊装转运。

第十八条吊装作业,必须按规定负荷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捆绑吊物应牢固,挂钩或叉铲应稳妥,确认无关人员远离吊物或设备,经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常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接近额定载荷时,应先检查制动器,再经试吊正常后,方可平稳起吊。

第十九条原则上专用吊具起吊专用物件,严禁任意混用吊具。

允许同类吊具中载重大的吊具替代载重小的吊具。

第二十条司索人员应准确掌握起吊物件的重心,吊位要正确,吊钩中心应垂直通过物件重心(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吊物件应绑扎平稳和牢固,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上,绳、链、带不应有打结或扭劲的情况。

禁止在物件上堆放和悬挂其它物品。

第二十一条吊装绳、链、带经过有棱角的快口处或特别光滑处应加衬垫,防止绳子受伤或打滑。

绑挂时,两根绳、链、带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90度,以免受力过大。

第二十二条绑扎长、大物件时,地面操作人员应站在不会被重物倾斜、翻倒或倾落时砸伤的位置作业。

第二十三条严禁用手抓吊钩升降,以防起重系统突然失灵发生事故。

工件起吊前,挂钩人员的手脚必须离开钢丝绳与工件的夹角部位,以防钢丝绳拉直时夹伤手脚。

第二十四条行车开车前要检查轨道上、地面上和运行范围内是否有人或障碍物。

起钩、落放、动大小车前必须鸣铃。

运行中靠近其它起重机械、吊物接近地面人员时,也应给以断续的铃声。

第二十五条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升降,悬吊重物下方严禁通行和工作,严禁在吊装停留悬空的吊物上生产作业,不准在吊运作业过程中进行吊装设备检修与维护,严禁工作中长时间或工作完毕后将吊物停放在吊装设备上。

第二十六条设备操作者吊运时要做到“稳、准、安全、合理”,起吊物件时要轻起轻放,禁止猛起、急落。

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匀,不得突然变速或突然开倒车,以免引起重物在空中摆动,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高速下降。

起吊时应以慢速把钢丝绳拉紧,然后再用正常速度起吊,起吊大件不准用快速。

吊起平移跨障碍物时,物件底部至少要高出所跨障碍物0.5米以上。

第二十七条认真执行“十不吊”,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吊装作业:

a)吊物重量不明、超负荷,埋在地下或固定在地面上、设备上的物件不吊;

b)指挥信号、手势不明确,戴手套指挥(手心、手背不易辨别),光线暗淡、视线不良不吊;

c)起吊重物的下面或上面有人,吊物需从人和设备的上方通过不吊;

d)歪拉斜吊不吊;

e)物件有尖锐棱角未垫好不吊;

f)吊绳或附件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用手直接校正已拉紧的钢丝绳死扣或活结不吊;

g)腐朽的或不牢固的包裝箱不吊;

h)被吊运物上有浮物不吊;

i)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吊;

j)吊钩直接挂重物不吊。

第二十八条吊装作业时,不准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执行。

第二十九条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第三十条吊重物行走过程中,人不能在侧面扶持重物并行,应站在端尾部。

第三十一条放置吊物时,要注意地面的平整,根据工件的形状、重量放在合适的垫木或垫铁上,堆放必须稳固、整齐,要有措施能够防止物件歪斜、倾倒、滚动,即使有一定的外力也不应产生位移,尤其是圆柱物体,要放在有固定挡头的垫块上。

吊运物件不得压放在电气线路、管道、安全通道上或其它禁止堆放物品的地方。

第三十二条放置吊物未稳定前,所有人员应在安全区域。

抽拉钢丝绳时人应远离,不准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悬空的情况下工作。

第三十三条吊运重物过程中,若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或遇停电时,必须在悬空吊件的下方地面上拦出危险区,指定专人看守。

第三十四条在吊装作业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异常现象或异常声音时,应立即将吊物稳妥降落安全地带,并停车检查或报告维修检查,排除故障后试运行正常再重新吊运。

第三十五条在吊运过程中,如遇到制动器突然失灵,操作者应迅速发出信号,通知附近人员离开,并立即拉紧急开关停车,若是在降落过程中,起升机构制动器突然失灵应将重物稍微上升后,再降落,再稍微上升,再降落,这样多次反复,选择安全地点将重物安全降落。

第三十六条每班作业完毕,应将空载设备及其部件停放在安全位置,并按下急停开关或操作控制器总开关,切断设备总电源。

做好交接班记录和交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检修吊装设备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并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和设置安全标志。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安全部门提出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密闭空间作业的安全,防止人员进入密闭空间所带来的危害,结合公司的情况,制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单位及外来施工单位进入密闭空间的作业。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密闭空间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自然通风不良,足够容纳一人进入并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的受限空间(如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船舱、地下仓库、储藏室、地窖、谷仓等)。

第四条立即威胁生命或健康的浓度(IDLH)是指在此条件下对生命立即或延迟产生威胁,或能导致永久性健康损害,或影响准入人在无助情况下从密闭空间逃生。

某些物质对人产生一过性的短时影响,甚至很严重,受害人未经医疗救治而感觉正常,但在接触这些物质后12~72小时可能突然产生致命后果,如氟烃类化合物。

第五条无需准入密闭空间是指经持续机械通风和定时监测,能保证在密闭空间内安全作业,不需要办理准入证的密闭空间。

第六条准入密闭空间是指具有包含可能产生危害因素、或包含可能对进入人产生吞没、或因其内部结构易引起进入人落入,产生窒息或迷失、或包含其他严重危害因素等特征的密闭空间。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检查和归口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主管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负责核准密闭空间处作业许可证。

第九条作业部门对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及其安全保护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条凡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

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十一条应在受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二条受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第十三条在受限空间实施临时作业时,应严格遵照本规范要求。

如缺乏必备的检测、防护条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与有关部门联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应对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受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2、进入受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

3、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培训应有记录,培训结束后,应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密闭空间作业安全预防措施:

1、在人员进入前,应先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稀释有毒有害气体或窒息性气体的浓度。

作业期间应继续保持通风,通风时不得使用纯氧。

通风过程中不得中断,如突然停电或通风机停止工作,必须立即退出。

2、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不能单独作业,空间外要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要配备对讲机,随时保持联络。

3、作业人员分组轮流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如感不适,必须立即停止,退出吸取新鲜空气,如情况严重必须送医院治疗。

4、作业要有值班领导、安全员,并配有电工、维修工,随时解决施工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喷漆自动线,喷漆室内焊接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焊接作业前必须对室内的地面,屋顶,墙,设备以及轨道等进行除漆处理,加盖阻燃板,并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作业中出现的明火要及时扑灭,现场必须有防火员进行监护,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喷漆自动线前处理维修作业必须断电停汽,作业时必须派两人协作维修,还要派一人在外面值守,防止送电和送气,从而造成人员伤害。

后处理的烘干通道维修作业,也要断电停气,也要两人协作维修,还要派一人留在外面监护,禁止合闸通电通气,需要照明的使用手提式照明灯或手电筒。

第十八条罐内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做出罐内作业实施方案,进行安全评估,罐内清洗作业必须向罐内通风,排出有毒有害气体。

罐内的照明电压应低于36伏,罐内作业时还要对罐内气体进行置换,清楚易燃易爆气体,才能进行作业,作业时罐外需有人进行安全监护。

第十九条加有盖的窖池内作业,必须对窖池内的其他成分进行检测,并向窖池内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方能进入作业,需照明的,照明电压应低于36伏,窖池外也应有人进行安全监护。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安全部门负责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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