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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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专家组

3.3 应急救治医疗队

3.4医疗救援机构

3.5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组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分级响应

4.2现场医疗救援与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4.5应急响应终止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5.4物资储备

5.5救援经费

5.6交通运输保障

5.7其他保障

6医疗救援的公众参与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8附录

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

1总则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能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医疗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明确职责;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设区的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织、协调、部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应急救治医疗队

自治区所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要组建1-2支应急救治医疗队(其中,每个三级甲等医院要组建2支应急救治医疗队),并为应急救治医疗队配备一辆救护车,并规定标准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配备相应的救治物品。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

自治区级不少于100人,设区的市级不少于60人,县级不少于30人。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严格管理,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3.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设区的市中心血站负责组织血源供应,以保证应急救治的用血需要;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录1。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Ⅰ级响应。

同时启动自治区医疗卫生救援Ⅰ级响应。

(2)Ⅰ级响应行动。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配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事件发生地市、县(市),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自治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Ⅱ级响应。

(2)Ⅱ级响应行动。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导下,根据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国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专家进行支援的建议,配合国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救援工作。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自治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Ⅲ级响应。

(2)Ⅲ级响应行动。

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迅速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自治区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启动自治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Ⅳ级响应。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医疗卫生救援与指挥

4.2.1现场组织及指挥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的序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组,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

事件现场首先由最先到达的医务人员中的年资或职称最高的医生担任临时负责人组织指挥抢救。

当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最高级别领导达到后,临时负责人即汇报现场情况,并由主管领导担任现场抢救总指挥,迅速建立现场工作组,成立相应医疗抢救队、现场秩序维护队、事件调查队、后勤保障队等,继续组织抢救。

当地人民政府也应根据事件等级成立属地事件处理指挥部,听取现场工作汇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抢救。

4.2.2现场抢救

(1)现场医疗救援人员须本着“先救命,后治伤;

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快速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2)最先到达现场的救援人员首先对所有伤病人进行检伤分类,并按照国际惯例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的标识牌,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一般扣系在伤病员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措施。

现场临时指挥汇集情况后,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现场伤亡情况,以取得有效的后续救援。

(3)对生命垂危的伤病员要积极给予生命支持抢救,如人工心肺复苏,开放静脉输液通道,包扎、止血、固定等。

(4)将身置危险场所的伤病员尽快移到相对安全的地方,以防进一步损伤。

(5)对因治安、生产安全、流行病等因素产生的突发事件,在积极抢救伤病员的同时,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4.2.3伤病员转送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按照“就急就近分流和专科专治”的原则,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转运。

(2)尽量提供伤病员的性别、年龄、伤情、事件发生时间及已采取过的抢救措施等相关资料,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运,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或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各设区的市可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要,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

各县(市)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相应的急救站,并逐步完善急救网络。

5.3医疗救治基地

根据公共突发事件的类型、多发区域及各医院的综合实力,建立自治区紧急救援医学临床中心、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区域性核辐射救治基地、传染病救治基地、矿难救治基地和海难救治基地。

各基地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应急方案、演练方案和培训方案。

自治区紧急救援医学临床中心:

设在自治区人民医院。

自治区化学中毒救治基地:

设在自治区工人医院。

自治区核辐射救治基地:

设在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自治区矿难救治基地:

设在河池市人民医院。

自治区海难救治基地:

设在北海市人民医院。

自治区传染病救治基地:

设在自治区龙潭医院、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

5.4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动,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广西军区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

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红十字会要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和防病知识,提高群众自救能力,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对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培训。

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          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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