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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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医疗卫生保障

5.6转移安置保障

5.7治安保障

5.8物资保障

5.9资金保障

5.10技术保障

5.11科普宣教、培训与演练

6善后工作

6.1善后处理

6.2调查与评估

6.3恢复和重建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防御台风(以下简称防台风)工作,促进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提高防台风灾害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影响和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防御台风预案编制导则》、《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本级预防和应急处置全区范围内的台风灾害,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造成的影响及其引发的衍生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协作、上下贯通、多方参与,建立反应迅速、有序高效的指挥协调机制,着力减轻灾害风险,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1)组织海上作业船只回港避风、人员上岸避险。

(2)组织容易受风暴潮影响区域的群众安全转移,保障滨海旅游、近海养殖等受台风影响人员的安全。

(3)组织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低洼易洪易涝区、危旧房等危险区域的群众安全转移。

(4)保障水库(水电站)、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安全。

(5)保障高层建筑工地、临时建筑物、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防台风安全。

(6)保障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的防汛防台风安全。

(7)保障尾矿坝工程安全和采矿(石)场人员安全。

(8)组织学校(含幼儿园)师生转移避险,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2.1自治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根据台风灾害应对工作的需要,设立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承担全区防御台风的组织应对和指导协调工作。

2.1.2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挥长: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指挥长:

自治区分管水利工作的副主席

自治区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席(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和水利工作的副秘书长

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

自治区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

广西军区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农垦局、广电局、林业局、粮食和储备局、海洋局、水文中心,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中国人民解放军95072部队,广西消防救援总队,自治区气象局,自治区红十字会,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广西海事局,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中国大唐广西分公司,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

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办)设在自治区应急厅,防汛办主任由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1.3专家组

专家组由防汛办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遴选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主要为应对台风灾害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决策意见或建议。

2.2市县组织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台风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3.1预防

3.1.1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

加强防台风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台风避险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好防台风思想准备。

健全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两个坚持、三个转变”要求,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防台风应急管理机制。

(2)工程准备。

加快海堤等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防洪减灾能力,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

加快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

加强防洪工程和防台风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3)预案准备。

督促指导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修订完善防台风预案,按预案要求做好充分准备。

(4)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

按照定点储备和定向储备相结合,统一调度、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防汛物资储备原则,督促全区各级各部门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物资,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资情况,确保一旦需要能调得出、用得上。

按照专群结合、军民联防的原则,加强防汛防台风抢险队伍的建设,加强培训演练,确保一旦需要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5)通信及监测准备。

加强防汛指挥系统工程建设,强化运行维护管理,提升防汛信息服务保障和科技支撑能力。

加强气象、水文以及山洪灾害的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和管护,加强雨情、水情、工情测报站网建设;

加强跨部门业务协同,完善互联互通共享机制,确保测得到、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快。

(6)督查检查。

建立健全防台风工作督查检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

加强对防台风准备工作、防御工作落实等方面的督查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应急、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通信管理、海事、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在汛前加强对水利设施、市政设施、学校、地质灾害隐患点、滨海旅游、道路、通信设施、搜救设施、锚地、电力设施、尾矿坝等防台风工作的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农业农村、海洋、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和船只等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

3.1.2防台风巡查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常态化和防台风期间的防御巡查制度,组织开展行业内防台风巡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水利部门应建立水库(水电站)、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的巡查登记制度,落实常态化巡查与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各地建立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低洼易涝区等重点区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登记制度,督促落实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

教育部门应开展对学校(含幼儿园)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应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汛防台风巡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应开展对公路、航道和渡口、码头以及在建交通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开展对旅游景区(点)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应急部门应开展对尾矿坝、采矿(石)场等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应开展对渔业养殖、捕捞行业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海事部门应开展对交通运输船舶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3.2监测与报告

气象部门做好台风监测和预报预警;

海洋部门做好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

水文部门做好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水利部门做好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状况、山洪灾害的监测;

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警。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监测和会商结果报告指挥部,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

3.3预警

气象部门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确定台风预警范围和等级,及时发布台风预警。

台风预警根据台风逼近时间和强度由高到低划分为4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台风红色预警,表示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超强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区;

台风橙色预警,表示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区;

台风黄色预警,表示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区;

台风蓝色预警,表示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区。

同时,气象部门根据降雨时间和雨量,发布暴雨预警;

海洋部门根据受台风影响情况,发布风暴潮预警和海浪预警;

水文部门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发布洪水预警。

按台风影响的程度和防御工作的紧要程度,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

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会商分析结果决定。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领导同意。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委托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指挥长同意。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指挥长同意。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4.1.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蓝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区。

(2)响应行动。

①防汛办负责人主持召开应急、水利、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研究台风的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提出防御工作意见。

②指挥部领导或防汛办负责人主持召开视频会,部署防御工作;

防汛办增加值班人员,防汛办带班负责人驻守值班,组织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汛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台风、汛情预测分析;

防汛办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报告重要防汛信息,并通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支援抢险救灾准备。

③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及通信管理、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组建防台风工作组和专家组,并根据防御工作需要提前派出。

气象、海洋、水文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响应,做好台风、风暴潮、海浪和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通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并向社会发布。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防台风准备,迅速组织开展出海作业渔船回港、船上人员和渔排上养殖人员上岸避风避险等工作,所有海上作业渔船必须全部回港避风,船上人员必须全部上岸避险,做到船只100%回港,人员100%上岸;

对拒不听从劝告,拒绝上岸或提前返回船上的人员,会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力量采取强制撤离措施;

组织做好农作物抢收以及高杆经济作物的防风加固等工作。

水利部门部署做好洪水及风暴潮各项防御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部署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教育部门做好受台风影响地区学校(含幼儿园)的防台风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防台风工作。

应急、粮食和储备部门做好转移安置群众所需生活用品、食品的准备工作。

⑪海事部门及时向交通运输船舶发出防台风预警信息,加强水上交通秩序维护。

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排查并掌握在建工地、低洼易涝地区、居住危旧房屋等区域人员的情况,部署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督促责任单位对高空作业、塔吊、大型广告牌等落实防台风加固安全措施;

做好高空建筑设施的防台风安全防范工作。

⑬应急部门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矿山企业做好防御台风准备工作,督促指导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防汛防台风工作。

⑭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准备工作。

⑮宣传部门做好防台风宣传工作,广播电视台滚动播出最新台风信息。

⑯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企业按规定发布应急短信。

⑰电力部门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检查维护,负责保障防台风抢险用电,储备有多套备用发电机组电源供应急使用。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要求,迅速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

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24小时内报送指挥部。

4.1.2Ⅲ级应急响应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区。

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①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委托防汛办负责人主持召开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会商会,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

防汛办发出防御通知,向有关市、县(市、区)部署防台风工作,及时将防台风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防汛办负责人驻守值班,加强值班力量,将风情、雨情、水情、潮情等信息及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防台风重点地区;

防汛办视情况调运抢险物资、派出工作组支援地方抢险,加强与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沟通和联系,必要时请求支援。

②气象、海洋、水文部门加强台风、风暴潮、海浪和水情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③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及通信管理、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防御区域和已经发生灾害或险情的市、县(市、区),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防台风工作。

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做好防台风抢险准备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必须准确收集和掌握海上作业渔船回港、船上人员和渔排上养殖人员上岸避险情况;

按照指挥部规定的时限,将渔船回港、船上人员和渔排上养殖人员上岸避险情况统计上报指挥部。

水利部门做好水库(水电站)、堤防等水利工程的防洪监控工作,安排足够值班人员,加密监测巡查次数,发现问题要迅速报告和进行应急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预警,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安全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

文化和旅游部门适时关闭滨海及受台风影响区域旅游景区(点),向社会公告关闭信息,并采取措施安全疏散在景区内的游客。

教育部门做好学校(含幼儿园)危漏校舍应急加固和师生的安全防范工作,部署受台风影响地区的学校(含幼儿园)适时停课;

落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台风对高考、中考的影响,确保考生安全。

海事部门加强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值班巡查,及时协调和组织开展对出险船只、人员的救援。

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落实各项防台风措施,对临时建筑物、建筑设备以及园林树木进行加固防护;

做好城市内涝防范工作,派出人员对低洼地区进行巡查,对可能受内涝严重影响地带的群众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⑫应急部门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矿山企业做好防御台风工作,督促指导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防汛防台风工作,在台风暴雨影响前有计划停止生产并撤出危险区域全部人员;

组织开展对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及时收集灾情信息,并定期报送指挥部。

⑬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信保障,按指挥部要求每天至少发送2次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提供的防台风最新信息。

⑭宣传部门继续做好防台风抗台风宣传工作,广播电视台滚动播出最新台风信息。

4.1.3Ⅱ级应急响应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区。

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①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县(市、区)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防台风工作紧急视频会商会,研究和部署全区防台风工作;

根据会商结果,指挥部加强防台风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必要时由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指挥,就进一步加强防台风救灾工作进行紧急部署,视情况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根据需要,气象、水利、海洋、通信管理、电力、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部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进驻防汛办联合办公,广泛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投入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并派出由厅级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或专家组,视情况到重灾区实行分片分类指导,随时调动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科学有效抢险救灾。

必要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部署,由自治区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抢险救灾。

②防汛办及时将防台风各类信息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台风影响地区,并通过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实时滚动播报台风信息,播报汛情公告。

③气象部门加密预报,必要时每小时向指挥部报送一次台风信息;

水文部门做好江河、水库(水电站)水情的监测预报;

海洋、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风暴潮、海浪的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风暴潮信息,切实做好海上作业渔船进港避风和船上人员上岸避险工作,并将防御情况上报指挥部。

水利部门严密监视水库(水电站)、河海堤防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做好水库(水电站)防洪调度工作,发现问题要迅速报告和进行应急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严密监视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及时处置突发险情和灾情。

海事部门加强防台风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值班巡查,及时协调和组织开展对出险船只、人员的救援。

交通运输部门向公路、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管理运行单位发出预警信息,并适时实施关闭,及时清除阻碍交通障碍物。

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协助转移受台风威胁的群众。

应急部门做好灾区救灾救助工作,同时每日向指挥部报送最新灾情信息。

财政部门及时安排必要的抢险救灾资金。

⑪电力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一旦出现停电事故,全力投入抢险,尽快恢复通电。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大面积供电用户因灾停电超过12小时的,应将原因及预计恢复通电时间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

⑫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根据指挥部的请求和防台风工作需要,参与地方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其中,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12小时内报送指挥部。

4.1.4Ⅰ级应急响应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超强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区。

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①指挥部根据防台风工作需要可依法宣布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

指挥部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和指挥决策,指挥部每天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动态信息;

适时组织召开防台风抢险救灾新闻发布会,发布汛情公告;

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作为灾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抢险救灾;

报请自治区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抢险救灾。

指挥部指挥长坐镇防汛办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分析会商会;

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管理、海洋、公安等部门和单位进驻防汛办联合开展工作;

全力做好抢险队伍、物资的调度工作,随时调动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抢险救灾。

②气象、海洋、水文部门主要领导带班值守,加强、加密对受灾地区天气、雨情、水情等的预测预报,实行每小时滚动预报。

③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等抢险救灾队伍全力投入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受强台风或超强台风影响地区,适时实行停工、停市、停课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首要任务,全力投入抗台风抢险救灾,同时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指挥部。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一般性风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重大险情、灾情,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实,随后补报详情。

突发重要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须采用电话或当面报告等时效性较强的方式报告,并辅以其他书面方式报告。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台风灾害、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方面的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进一步核实灾情。

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重要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后,应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指挥部接到特大、重大的风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

4.3抢险救援

台风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的处置,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出现台风灾害或因其引发的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险情和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的请求,指挥部提供抢险物资、人员和技术支援,必要时按程序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4.4新闻发布

按照国家防汛新闻发布制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做好台风灾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全区汛情及防台风动态等信息应经指挥部领导审核后发布;

涉及台风灾情的,由防汛办校核。

指挥部要建立信息发布平台,达到新闻发布条件的,应构建媒体直播间,确保汛期灾情权威发布。

4.5响应结束

当台风登陆后强度减弱、中途转向或已过境,不再对我区造成较大影响,防汛办及时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由指挥部宣布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5.1通信保障

堤防及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当台风影响我区时,通信管理部门协调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防台风期间通信保障工作。

发生灾害后,通信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通信设施修复工作,必要时,调用应急通信设备,为现场指挥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指挥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通信设备(如卫星电话),避免灾区通信设施因受损严重而导致信息中断,不能及时研判灾情、会商分析。

5.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风的义务。

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是防台风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

防台风抢险队伍包括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群测群防及劳动力保障;

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调动:

自治区防汛机动抢险队由防汛办负责调动。

各市如需要其他市级防汛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持,由需要调用抢险队的市级防汛指挥机构向防汛办提出申请,防汛办协调调动。

部队参加抢险的调动:

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指挥部组织的抢险救灾行动需要部队参加的,由指挥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部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应通过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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