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沟煤矿队干管理规范和职工行为规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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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工作面必须按措施施工,不得改变施工程序;

24、耙矸机停机时,必须摘掉回头滑轮,取下操作手把,从电源开关上切断电源;

25、耙矸机使用时,在耙斗行程之间及耙斗前6m范围内,严禁站人或进行其它工作;

26、机电设备安装要按规定组织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

27、井下使用电、气焊、射钉枪、冲击钻、电锯不得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

28、斜巷运输要严格执行人员“三固定”;

29、超长、超宽、大型物件装运必须有专人负责,并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0、未经批准不得串联通风;

31、井下严禁无计划停、开局部通风机;

32、局部通风机停风时必须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工作面;

3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通风系统;

34、扩散通风不得超过6m;

35、停风巷道要设栅栏和警示牌;

瓦斯或二氧化碳达到3%时,要进行封闭。

第二节入井行为规范

1、自觉遵守下井制度,认真组织和参加班前会;

2、精神饱满,着装整齐,配戴齐全完好的安全装备及常用工具,随身携带个人相关有效证件下井;

3、协助安监员、工作人员维护乘车秩序,按照规定路线行走;

4、进入工作现场后,认真检查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按照“小隐患不过班,大隐患不过天”的要求,加强检查指导,积极落实处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5、认真组织现场生产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动态达标。

施工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时,必须盯在现场指挥处理,不得擅自离开施工作业现场;

6、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杜绝违章指挥现象,对于发现的违章违纪现象必须立即制止,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7、上级领导到现场检查工作时,要主动陪同领导检查现场工作,自觉向领导汇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安全注意事项;

8、各单位值班人员必须清楚本班下井人数、人员分布范围及所从事的具体工作;

9、按照任务落实限时复命制的要求,矿领导、副总、机关科室领导、生产会、早会、晚会等安排给基层单位或部门的工作任务,上级给下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向安排人汇报完成处理情况;

10、全矿所有干部必须做到令行禁止,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无条件的服从,杜绝推诿扯皮、讲价还价等不良现象;

11、对于现场干部工人出现“三违”熟视无睹、不闻不问、不加制止的安监人员、管理人员,与“三违”责任者一并处罚。

 

第三节地面行为规范

1、着装整洁卫生并佩带出入证。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注意公共卫生。

在矿区域行走时不嬉戏打闹;

2、严格执行值班制度,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值班的,要严格执行请消假制度,值班期间严禁喝酒、空岗和脱岗;

3、值班期间,严格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科室下达的各类工作任务,杜绝推诿扯皮等失职渎职行为。

及时处置期间发生的一切事务,实事求是的回答上级领导、机关科室提出的有关问题,严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4、参加会议或主持召开会议,要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

参与外事接待时,要统一着装,仪表大方,言行得体;

5、加强区队制度建设,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制度已经出台,必须严格按规章制度规定办事,捍卫制度的严肃性;

6、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动员全体职工全身心的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7、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杜绝违法乱纪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第二章员工操作行为规范

第一节公共部分

1、岗位工严禁脱岗、窜岗、不现场对手交接班;

2、在岗严禁喝酒、吸烟;

3、在井下不准拆卸矿灯;

4、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带烟、火或酒后入井;

5、井下严禁戴电子表;

6、不准擅自将火药、雷管等火工品带上井;

7、上岗人员从事的岗位必须与所持证相符;

8、入井必须戴安全帽,携带矿灯、自救器;

9、岗位人员调换岗位要按规定培训上岗;

10、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看报;

11、井下严禁脱靴子、关闭矿灯,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

12、井下要正确使用矿灯,不准背后甩灯,灯绳打结等;

13、“三违”人员严禁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

14、大巷行走时必须躲避电机车;

15、巷道积水超过长5m,深0.2m时,现场必须进行及时排水;

16、井下电器设备处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17、井下临时停车地点要使用临时阻车器;

18、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硐室口及前方有人时必须吹哨警示;

19、不要站在马路上买饭、购物,要在规定停车地点上下车及按行走路线穿越马路;

20、骑车出入矿大门口要下车;

21、井上、井下严禁打架;

22、地面材料库或工具房内严禁吸烟;

23、井下施工地点噪音超过规定,施工人员要佩戴耳塞;

24、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个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等情况,凡是作业地点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25、有压力的管路接头必须正规使用“U”型卡;

26、所有岗位人员严禁搭设小铺,严禁躺着或随便乱坐;

27、井下吃饭严禁乱扔生活垃圾;

28、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考勤。

班中无故上井者,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严禁由他人代替考勤或点名不下井;

29、井下严禁乱写标语口号等乱写乱画行为;

严禁盗窃矿井财物,严禁破坏矿井安全宣传标志、警告指示标志等安全生产设备设施。

凡井上下出现安全宣传标志、警告指示标志等设备设施损坏时,责任单位必须主动整改,接到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整改完毕;

30、安全管理中各类“三违”人员严禁骚扰、纠缠、辱骂、威胁、殴打安监人员;

31、安监人员、管理人员、上级领导、外宾进入现场检查指导工作时,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第二节采煤部分

1、采煤后,按要求及时窜梁和打设支柱,煤壁片帮或顶板破碎等引起梁端距过大时,要及时进行挂梁或打设临时支护;

2、支护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应超前支护,在处理局部冒顶时,必须严格按制定安全措施进行施工;

3、支柱初撑力要符合规定,单体支柱要支护有效;

4、采煤工作面老塘侧要按措施规定打设密集柱;

5、工作面或两巷注液枪和高压胶管使用后,必须悬挂好,不能放在底板上,以免被埋、压、砸坏;

6、回撤支柱必须有两人以上操作,并清理好退路,其中一人回柱,一人监护;

7、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必须按规定打压机柱,压柱必须打设牢固;

8、检修机电设备时,必须挂停电牌,并做到谁停电谁送电,方可进行检修;

9、工作面设备必须做到专岗专人管理,非本工种操作人员不得操作;

10、回撤下来的单体柱,要分类码放,支柱必须立放或斜放并采取防倒措施,不能倒放或平放,不能影响行人和运送物料;

11、所有使用皮带和刮板运输机的巷道,人员经常翻越的地方必须安装过桥,安装的过桥必须牢固;

12、单体柱严禁超高使用,底板松软地段必须垫支柱靴。

第三节开拓、掘进部分

1、工作面必须设爆破图表、严格按照施工牌板或按图表打眼、装药;

2、巷道贯通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要填明进度;

3、放炮后待炮烟吹散后,班组长负责进行敲帮问顶,清除浮矸(煤),然后再进行作业;

4、锚杆要按设计要求打注(贴岩面、不松动、角度合格);

5、锚、网喷支护中金属网要按设计要求铺设、绑扎;

6、要按设计要求架棚,喷浆前必须冲洗岩帮;

7、要按规程要求,进行打眼,严禁干打眼;

8、架棚巷道或拱顶要按要求接顶、背实;

9、锚喷巷道要按要求洒水养护,工作面耙矸机使用时,必须安装牢固;

10、耙矸机不准缺护栏、缺腿子、回头滑轮不准挂到棚梁或锚杆上;

11、斜巷使用耙矸机时,必须用地锚和钢丝绳锁牢,夹道器必须上紧;

12、耙矸机照明要正常使用,耙矸机攀橛不准用顶、帮锚杆代替;

13、工作面锚索严禁出现滞后超过规定、锚索不加压或不及时加压;

14、使用锚杆机时,操作人员严禁戴手套操作,衣服、扣子、毛巾等必须扎好;

15、使用锚杆钻机钻眼时,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操作,操作者严禁站在钻机摇臂端的内侧;

16、严禁擅自改变锚杆长度;

17、严禁使用不直的锚杆和钻杆;

18、喷浆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19、工作面风管、水管接头不得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U”型卡穿单腿。

第四节机电部分

1、停电检修作业时,开关要验电、挂牌、闭锁;

2、电气设备严禁失爆,下井电气设备必须作防爆检测;

3、井下电缆要吊挂整齐,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

4、要按规定使用保险丝;

5、井下不准使用灯炮取暖;

6、地面机房、井下机电硐室运转日志、检修记录要填写清楚,不准缺页;

7、设备必须按规定检查、检修,检查记录必须齐全,设备不得带病运转;

8、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

9、检修机电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悬挂停送电标志,并设专人看管电源;

10、不得人为造成矿灯瞎灯;

11、气割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需按规定放置;

12、电器设备入井前须经过验收;

13、综合保护、过电流保护、漏电保护等不得甩掉不用;

14、要按规定办理停送电手续、杜绝无计划停电;

15、刮板机、皮带机联轴节、易熔塞,不准其它材料代替;

16、井口信号装置与绞车房控制回路要闭锁;

17、井底或井口安全门与信号控制回路必须闭锁;

18、操作配电设备,要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19、所有使用的机电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必须装设防护罩或栏杆;

20、不得私自使用电炉;

21、高空作业要按规定佩戴保险带;

22、井下绞车、耙矸机、刮板机、胶带运输机、喷浆机等设备使用结束后,电源开关打零位并闭锁;

23、绞车、耙矸机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锈蚀严重要及时更换;

24、胶带接头有拉脱现象,处理要及时;

25、胶带松紧合理,接头牢固,清扫器正常使用;

26、井下水泵窝内的电动潜水泵必须吊挂,所有水泵必须加设防护罩;

27、工作面风水管路要避免跑风、跑水现象。

第五节运输部分

1、人力推车时,一人只准推一辆车,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同向推进间距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2、把口工必须对入井人员进行检身;

3、乘车人员要服从管理、排队乘车、不得拥挤打闹;

4、提升、下放大件必须有措施,并按措施执行;

5、严禁扒乘电机车、矿车(跟车工除外);

6、用电机车运送人员或矿车时必须采用正向拉车方式运送;

7、电机车在车场倒车时,必须挂链环,车数不准超过规定;

8、电机车必须完好,否则不准运行。

用电机车运送火药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

9、电机车拉矿车,必须使用链环,车数不准超过规定;

10、机车司机离开机车时,必须停电、将钥匙拿下并随身携带;

11、机车接近巷道口、弯道处、道岔口及前方有障碍物时,必须提前减速,并发出警号;

12、矿车掉道,严禁用电车顶拉矿车上道;

13、按规定开电机车,避免出现电机车掉道、电机车与电机车相撞或电机车与矿车相撞;

14、斜巷要按规定安装和使用“一坡三挡”;

15、斜巷提升声光信号必须完好,方能作业;

16、斜巷提升严禁超负荷运行;

17、上、下山斜巷提升要挂保险绳,按规定拉、放挡车器的,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要采取安全措施;

18、绞车压柱不得松动或缺少压柱;

19、绞车必须按规定打好基础或打好“四压两戗”,绞车“四压两戗”必须连锁;

20、绞车必须使用保险绳、鸡心环(对拉绞车除外);

21、钢丝绳不得出现打死弯、压扁现象;

22、斜巷运输,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23、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三链环和插销挂车;

24、严禁放飞车;

绞车钢丝绳严禁全部放完,至少保留3圈;

25、主要上、下山巷道、上、下变坡点、绞车房内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灯,并保证常明;

26、人车必须按规定停开,不得随意停开车;

27、乘座人车必须服从管理;

28、人车运行时,司乘人员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探出车外;

29、在架空线下行走,严禁肩上扛长度超过300mm的工具;

30、平板车要按规定使用插销,插销要有闭锁;

31、在人车运行前,电机车司机和跟车工必须认真检查防护链,然后发出开车警号;

32、刮板机机头、机尾,必须打好压柱并固定可靠;

33、皮带托辊不得缺少;

34、皮带上需设过桥位置必须设过桥;

35、严禁在刮板机、皮带上行走;

36、严禁跳皮带、乘坐皮带;

37、井下小绞车司机必须设专人持证上岗;

38、绞车检查记录本要齐全,不得缺页、缺项;

39、正常生产过程中,严禁用喊话、晃灯、敲管子等方法传递信号;

40、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上,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41、车场反向阻车器与主道之间不准存车;

42、机动车应配备灭火器;

43、机车不得交给无证者驾驶;

44、酒后严禁驾车;

45、严禁机车带病运行。

第六节一通三防部分

1、工作面应杜绝无风、微风和循环风作业;

2、通风巷道不得设置障碍影响通风;

3、砌筑风墙或临时打封闭时,必须对区域内的设备、车辆、物料等进行清理。

严禁将设备、车辆、物料等堵在里面;

4、过风门要随手关风门;

5、两道风门严禁同时打开;

6、风门要连锁,连锁要起作用;

7、风门前后5米不许停放车辆和存放杂物;

8、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安设风电闭锁;

9、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挂责任管理牌,牌板填写内容要符合实际;

10、局部通风机不得循环风;

11、局部通风机应有专人负责;

12、井下5.5kw以上(对旋风机和低噪风机除外)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有消音器,高压部位有衬垫,有整流器和风罩;

13、风筒距工作面不得超过规定;

14、拐弯巷道要使用风筒弯头;

15、风筒漏风维修工要及时发现、处理漏风现象;

16、不得随意掐断、扎破风筒;

17、风筒不得拖地,吊挂要合格;

18、异径风筒要使用过渡节;

19、放炮、运输、喷浆等工作不得损坏风筒;

20、巷道贯通后要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21、瓦斯检查员不得空班、漏检、假检;

22、瓦斯检查员要带瓦检手册;

23、瓦检手册、牌板、瓦斯日报表要三对照;

24、每一次放炮瓦斯检查员要在现场,放炮员不得在“一炮三检”记录上代替瓦检员签字;

25、瓦斯牌板、局部风机管理牌板填写内容不得随意擦掉或涂改;

26、采掘工作面瓦斯探头吊挂要符合规定;

27、工作面瓦斯探头到期要及时进行校验或更换;

28、安全监测仪器(表)在用的必须完好,准确,可靠;

29、井下监测探头或断电仪出现故障后维修要及时;

30、施工单位瓦斯探头要管理到位,不得造成瓦斯探头损坏或不起作用;

31、跟班队长、班组长、流动电钳工要佩戴便携仪;

32、要按规定测风、测粉尘;

33、要按规定检查密闭;

34、洒水管路要按规定设置支管和阀门;

35、巷道内积尘超过规定时,要及时冲尘;

36、净化水幕要正常使用;

37、净化水幕要按规定距离设置;

38、净化水幕雾化效果要好;

39、净化水幕要有责任管理牌;

40、检修后易燃物品要及时回收升井;

41、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要足额配备灭火器材和沙箱;

42、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43、主要通风机房水柱计压差不得超过100Pa,有问题及时汇报给调度室和生产技术科;

44、木工房内的锯末、刨花当天要清理干。

第七节火工品管理、爆破部分

1、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要按《规程》规定填装炮泥;

3、采掘工作面严禁放明炮、糊炮;

4、非放炮员不得加引药;

5、携带矿灯不得进入井下火药库,闲杂人员不得在火药库逗留;

6、当班剩余的火药、雷管必须交回火药库;

7、发爆器钥匙放炮员要随身携带;

8、不具备放炮条件,不得威逼或诱惑放炮员违章放炮;

9、要按规定设警戒,警戒员不得擅离职守;

10、火药与雷管和其它物品不得混装;

11、不得私存雷管、火药;

12、要把火药、雷管分开存放;

13、要按规定领退火药、雷管;

14、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规定严禁放炮;

15、放炮不得崩倒棚子、柱子;

16、无措施严禁放炮;

17、处理瞎炮要按《规程》规定的程序处理;

18、放炮后瞎炮要及时处理,向现场人员及接班人员交清楚,并作标记;

19、要按规定运送火药、雷管;

20、雷管编号要清,不得漏编、错编,不编号;

21、要按规定发放、保管火药、雷管;

22、煤、岩巷放炮警戒距离要达到规定要求;

23、放炮员必须最后一个离开放炮地点,并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前必须发出放炮警号。

24、放炮崩倒的支架、棚子要及时修复;

25、放炮不得崩坏耙矸机、刮板机,不得崩坏风筒水泵等设备;

26、放炮员不得私自将放炮器、雷管交别人代管、代交;

27、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放炮后只有在工作面炮烟吹散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28、停风时不得放炮;

29、火药、雷管箱必须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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