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解纷状况的启示与公平裁决的困扰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5775754 上传时间:2023-05-0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2.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合同解纷状况的启示与公平裁决的困扰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我国合同解纷状况的启示与公平裁决的困扰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我国合同解纷状况的启示与公平裁决的困扰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我国合同解纷状况的启示与公平裁决的困扰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我国合同解纷状况的启示与公平裁决的困扰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我国合同解纷状况的启示与公平裁决的困扰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页
我国合同解纷状况的启示与公平裁决的困扰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页
我国合同解纷状况的启示与公平裁决的困扰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我国合同解纷状况的启示与公平裁决的困扰文档格式.docx

《我国合同解纷状况的启示与公平裁决的困扰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合同解纷状况的启示与公平裁决的困扰文档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我国合同解纷状况的启示与公平裁决的困扰文档格式.docx

  这里所使用的解纷是指通过各种形式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简称。

我国的解纷状况与世界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1.解纷机构的多元化和官方性。

经济主管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仲裁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各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都被法律赋予了解纷的职能,从而形成解纷机构的多元化格局。

一旦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接受或请求某一机构进行解决,平息他们之间的纷争。

然而,这些机构都具有官方性,民间的中间解纷组织实际上还未出现,在法律上也未加肯定。

  2.解纷方式的多元化。

由于传统文化的潜在作用和商品经济发展的直接要求,形成了体现传统文化中“和为贵”和以责任模糊为特征的和解、调解的方式,与反映商品经济中责任细化和利害分明的判决、裁决方式共存的多元化格局。

  3.调解方式独占鳌头。

调解这种再现中国传统文化并被人们称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解纷方式以其古色古香而被广泛采用,不仅有主管部门的调解、仲裁部门的调解,还有人民法院的调解。

“着重调解”和“先行调解”的法律规定使我国现阶段经济合同纠纷中的大多数由调解解决结案。

据我们对收集的2000余个合同案例的统计分析,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受理的合同纠纷,其中约90%以调解结案。

  4.司法机构在准备不足的情况下担当解纷攻坚战的主力军。

从建国初到文革前的“只裁不审”制度,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只能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使司法机关无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职能;

旧的产品经济体制下零星飘散的一点合同纠纷也基本上由行政机关加以干预解决。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蜂涌而至的合同纠纷,使得原有的解纷机构和解纷方式难以适应,合同纠纷解决的事实彻底清楚和责任彻底明确的硬性要求,推动着具有刚性特点的司法判决解纷方式的出台。

人民法院在经验、理论、人员“三缺乏”的条件下,无备而战,筑起了维护新经济秩序的一道基本防线。

在不到八年的时间里。

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已多达70万件,占法院和仲裁机构受理合同纠纷案件总和的87%.

  5.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解纷时间逐渐缩短。

这里所称的解纷时间是指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从受案到结案的时间。

通过对1416例经济合同纠纷随机统计,同期受案与同期结案,比例在逐渐上升:

1979年以前为34%,1979年至11982年7月以为51%;

1982年7月至1983年为67%:

1984年为75%,1985年为77%:

1986年为84%,这一倾向说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解纷能力和水平在逐步提高,意味着由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解纷的预期成本的降低。

  6.经济合同纠纷日趋技术化和专业化。

交易活动的日趋科学化和技术化使经济合同也日趋技术化和专业化。

从对产权风险转移的简单确定和价金支付的法律裁判发展到产品质量的技术检验和是非责任的技术鉴定,以至技术专利的卷入、质量标准的量化和联运方式的广泛采用,使得由此产生的合同纠纷的解决日趋困难。

  三、解纷方式的演变与原因

  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的最终结案方式,有调解、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三种。

这三种解纷方式在我国不同的经济体制模式下的运用,其所占的比重是不断变化的,尤其是在近十年中,这种变化更反映着经济秩序的演进过程。

利益细化、责任明确的要求和我国传统的解纷方式对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的不适应,是推动我国解纷方式演变的主动因,通过对1416例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受理结案合同纠纷的统计分析,勾画出各解纷方式绪案的变化曲线:

1979年以前,调解占%,仲裁裁决占%,法院判决占15%;

1979至1982年7月,调解占%,仲裁裁决占%;

法院判决占16%,1982年7月至1983年,调解占%.仲裁裁决占%,法院判决占%;

1984年,调解占%,仲裁裁决占%,法院判决占%:

1985年,调解占%,仲裁裁决占%,法院判决占%;

1986年至1987年,调解占%,仲裁裁决占%.法院判决占%.这是一组极有意义的数字。

法院和仲裁机构运用调解方式结案比例逐渐下降和运用判决、裁决方式结案比例渐趋上升的变化,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和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演进。

在产品经济体制下的利益不分和责任模糊使责任的承担与富有弹性的调解方式大体相适应,并为纠纷当事人所接受。

随着经济利益不断细化和责任不断明确,纠纷当事人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切而使其越来越难于接受“和稀泥”式的调解方式,具有刚性

  效果的判决方式则越来越受到纠纷当事人的欢迎。

  法院和仲裁机构调解方式结案比例下降和判决、裁决结案比例上升还与我国的多重调解制度相关联。

请求仲裁机构予以裁决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是调和多次而调解未成的案件,即经过了纠纷当事人的多次协商和主管部门多次调解未成的“硬骨头”。

既然纠纷双方已经撕下了温情脉脉的面纱,便坚定了其一见分晓的决心,因而,只有具有终局效力和强制执行力的判决才能结束其诉争。

  故意违约比例的上升也反映出纠纷当事人选择解纷方式的心理。

因一方的无知或过失引起的合同纠纷容易得到另一方的谅解和宽容,调解结案自然易于实现。

违约方的故意坑蒙拐骗,激起了受害方的愤慨,而违约方又往往为其故意违约百般寻找开脱责任的托辞和借口,纠纷双方的激烈冲突要求具有刚性的判决方式来明辨是非,划清责任。

  四、解纷方式的评判

  和解、调解、裁决、判决构成了解纷方式的多元化格局。

对其各自的理论功能和实际效用,需要进行理论的评判和实际的把握。

  和解,也就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私了”的解纷方式,在实际中被纠纷当事人广泛地运用着。

和解方式的广泛运用除中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思想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外,大家宁愿忍一忍,尽量息事宁人,能不去法院就尽量不去法院。

和解私了,往往是双方都作出让步,节省时间,又不伤感情,不影响以后的合作,这种解纷方式的低成本无疑是纠纷当事人考虑的更重要因素。

在市场发育程度还较低的现实经济环境中,寻找新的交易伙伴的困难迫使他们放弃起诉的意图,以牺牲眼前的直接利益的代价来换取将来更大的预期利益。

另一方面,对经济仲裁和诉讼的相关法律制度与知识的缺乏了解和由此引起的怯惧心里反过来强化了和解方式的运用。

  调解方式结案比例独占鳖头格局的形成,除法律规定调解为仲裁机构和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的必经程序的作用和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外,同样也不能低估调解方式具有较低成本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等长处。

与裁决和判决相比,调解方式无论对于纠纷当事人还是对于解纷机构来说都具有节时省力之优点,能够避免旷日费时和附带其他费用的诉讼代价,能使纠纷双力尽快地以全部身心投入到新的交易活动中去。

然而,调解的理论功能并不等于其实际效用。

虽然调解方式在我国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中颇具效益,但出于“调解第一”和“必须调解”理论和制度的支配和实际中存在的把调解率高低作为评先进和晋级增资条件的因素,使调解的性质变异,其功能大为减损。

  变异之一:

硬性调解。

这种调解以牺牲纠纷当事人的利益和不顾当事人的意愿为代价。

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则进行威胁,采取拖延战术,迫使当事人就范。

例如,1985年1月,某供销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购销200吨精干麻合同,每吨单价7800元,货款总计为156万元。

合同规定了产品质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并规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合同总额2%偿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需方于2月5日向供方预付货款4万元,并派人员前往检验。

检验后,因需方代表无款提货,遂出具“购到精干麻100吨,欠款75万元,暂不提货”的便条后返回。

3月7日需方再次派员前往验货,因货物质量与合同标准不符,需方拒收,引起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

此次纠纷系双方违约所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双方各自应承担此次纠纷的一半责任。

最后主持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供方退回需方预付货款4万元,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诉讼费各负一半。

此案之调解协议存在明显的失当:

首先,没有明确责任,采取各打五十板的做法;

其次,调解后对合同约定的2%的违约金没有提及。

这种调解显然模糊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利益。

  变异之二:

普遍存在的“和稀泥”方式。

无论哪种解纷方式,都是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为功能的。

然而,“和稀泥”的调解方式以是非不清、责任不明为代价,使受害方难以得到补救,对违约方不能给以惩处,牺牲了法律的威严。

  仲裁作为介于调解和判决的中间解纷方式,兼顾着两者的优点,即一定限度内的尊草纠纷当事人的意愿和具有较高程度的裁决约束力。

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里,仲裁作为非常重要的解纷方式活跃在解纷的舞台上。

我国仲裁发展大致可分成三个时期:

50建国初到“文革”前的“只裁不审”时期,“文革”期间的基本消灭时期和三中全会以后的又裁又审时期。

目前,仲裁对合同纠纷的解决作用与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极不相称,以1986年为例,全国各级法院人均结案数为15件,而全国各级仲裁机构的人均结案数则为4件。

  法院判决的解纷方式具有最高的解纷硬度,法院受理案件的成倍增长和判决方式结案比例的上升适应着商品经济模式下合同纠纷的内在要求,同时也反映了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在不到八年时间里的巨大成就和所进行的开拓性的努力。

判决方式的终局效力和执行能力吸引着人们对这一方式的选择,可以预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增长和判决方式结案的上升的趋势还会持续下去。

  五、公平裁决的困扰

  对合同纠纷的公平裁决是保证契约按规则运行的最后屏障。

在我国新秩序形成过程中,公平裁决尤为重要,它不仅在于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重要的在于促使新秩序的形成,加速市场化的进程,增强人们对改革和市场以及法律的信心。

  公平裁决仰赖于裁决机关的公正地位、裁决能力、裁决素质和裁决所根据的法律的完备与协调等多种因素。

然而,在目前状况下,公平裁决存在着由许多消极因素的困扰。

  困扰之一:

裁决机关独立地位的难以保证和人们对裁决机关公正性的信任缺乏。

由于裁决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不是独立裁判,尤其是对地方政府的依附,使它们难以不受干扰地对合同纠纷进行公平的裁决,各种外来附加因素的干扰、威胁和利诱,也使得裁决的结果难显公平。

一旦涉及到对本地的合同纠纷的处理会损及本地的经济利益或声誉时,其权力集团或利益集团就会以求情乃至威胁等各种手段,来影响裁决机关的裁决。

从一定意义上讲,裁决机关的硬性调解和调解中的“和稀泥”方式的采用,是对各种势力的退却和妥协的表现,这种退却和妥协的结果,必然使裁决的质量降低,导致人们对其公正性缺乏信任。

  困扰之二;

解纷机构的承受能力与日益增多的合同纠纷的尖锐矛盾。

据1986年统计,当年工商合同违约纠纷4000万份,如果其中有10%表现为合同纠纷,则有400万起合同纠纷。

如果这400万起合同纠纷涌向裁决机构,落在万解纷人员的身上,则平均每人一年需受理140起合同纠纷。

如果再加上二审案件和裁决以后又诉至法院的案件,则平均每人需承担的解纷任务会更大。

而且,大量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尚未计入。

繁重的解纷任务与有限的承受能力造成了今天普遍存在的“告状难”的局面,同时,也影响了对合同纠纷的公平裁决。

  困扰之三:

解纷人员素质的普偏偏低和经验的严重不足。

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面前,解纷人员和广大公众一样,处在一个学习和摸索

  的阶段。

但是,商品经济的发展把解纷人员推上了教练员和裁判员的双重“宝座”,尽管解纷人员尽了很大努力,还是一时难以弥补自身能力、经验与所扮角色要求的差距。

1986年司法解纷人员人均受案15件和仲裁解纷人员人均受案4件的事实反映出解纷人员能力的欠缺。

大多数不合规格的判决书和仲裁书反映了其素质的普遍偏低,相当数量的裁决和判决的严重失实和法律错误是客观的存在。

  困扰之四:

合同纠纷的日趋技术化与民间仲裁和行业仲裁的空白的尖锐矛盾。

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行业仲裁和民间仲裁以其雄厚的技术力量充当公正的裁判者,法国巴黎商会、苏黎士仲裁委员会和斯德哥尔摩仲裁委员会以其享有的声望而深得合同纠纷当事人的信任。

他们作为解纷的中间组织解决了大量的合同纠纷,梳理了经济关系。

而在我国,合同纠纷日趋技术化使得很多解纷人员“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跟不上日益更新的知识,从专利技术的使用,到质量标准,到联营合资,到不动产交易,使普通解纷人员对其艰深的专业知识望洋兴叹。

我国行业仲裁和民间仲裁机构的空白严重地与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

如何使行业仲裁和民间仲裁组织在商品经济的洪流面前应运而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任务。

  其困扰之五:

律师业务的开展不够和律师地位的低微。

公平裁决的重要保障之一就是律师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成为真正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卫士和代表,而现在的事实是,撇开我们的律师的素质和非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不论,仅举美国60万律师和我国现有的约2万律师的人数比较就足见我国律师业务开展之不够,专业律师和行业律师的发展还处于空白阶段,律师在法庭上公正辩护和诚恳意见难以被采纳。

律师地位的低微使我国刚刚兴起的律师队伍大批转行,留下者也带有人微言轻的低落情绪。

应该肯定律师在维护公平裁决进程中所做的努力,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在带有浓厚的“官本位”或“权力本位”意识的我国,律师作为当事人的利益的代表和公平裁决的卫士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困扰之六:

法规体系的自身冲突和立法严重落后于商品经济的实际发展。

公平裁决的首要标志就是纠纷的解决切实依据法律的公正天平并以此为唯一尺度,法出多门的可怕结果-法规体系的自身冲突使解纷机构和解纷人员陷入无所适从的状态。

法条本身的过于原则和拙劣的通俗化,又为一些解纷人员的营私舞弊留下了缺口,立法严重落后于商品经济的实际发展,使大量新出现的合同纠纷的解决无法可依,解纷人员只能按照良心和自身的价值尺度加以处理。

立法的前瞻性与法律稳定之间的关系、立法与社会背景的关系、立法价值取向的突破以适应于飞速发展的商品经济的实际,是摆在整个法学界面前既棘手又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注释」

  此处的“解纷”是作者杜撰的一个词,其意为纠纷解决。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是附设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也大多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所以通过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纠纷还是行政解决途径,不像国外的仲裁机构是完全民间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是非官方的,但一则它不仅仅调解合同纠纷,二则更主要的是它的调解书不具有终局效力,所以其意义就合同纠纷解决而言是极为有限的。

  此处的调解包括法院的调解和仲裁机构的调解。

  律师工作者是一个概念比较模糊的词,其中未经法律培训、没有法律教育背景却滥竽充数的大有人在。

  北京大学法学院·

刘凯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