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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也有大片土地归公社占有,由公社农民使用,农民通过公社乃至州的管理机构向法老缴纳租税并为国家服役。

在古罗马,从“王政”时代起,由于铁器工具的普遍使用,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迅速发展,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商品交换也有了初步发展,财富积累不断增加。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古罗马在“王政”时代后期就有了赋税。

古罗马最早开征的税收被称为“Portoria”,它实际上是对通过其海港和桥梁等的货物征收的一种关税。

在“共和”时代,古罗马平民的人数超过贵族,其工商业多由平民经营,税收的很大一部分来自平民。

进入“帝国”时期后,古罗马的税收制度进一步发展,固定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土地税、人头税、贡赋和关税等,不固定征收的税种的数量也比较多,具体包括遗产税、释奴税、营业税、商品税、拍卖税、售奴税、公民税和贩卖税等。

在众多的古罗马皇帝中,奥古斯都(Augustus)被认为在税收问题上最具战略眼光,一些沿用至今的税种都是在其统治时期首次开征的。

例如,为了给退役的军人提供退职金,奥古斯都开征了税率为5%的遗产税,所有的遗产都要缴税,但留给子女和配偶的遗产免税;

英国和荷兰等国后来开征的遗产税,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奥古斯都时期的经验。

奥古斯都统治时期,古罗马还开征了销售税,税率分为两档,买卖奴隶适用4%的税率,其他的交易适用1%的税率。

根据《史记》中“自虞、夏时,贡赋备矣”的记载,中国的税收产生于夏代。

中国早期的税收与夏、商、周时期的田赋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

在夏代,中国开始实行“井田制”。

在“井田制”下,土地由国王所有,但国王并不直接经营土地,而是将大部分土地赐给诸侯作为他们的俸禄,诸侯们要从这些“公田”的收获物中拿出一部分,以“贡”的形式缴纳给国王作为财政收入。

到了商代,“贡”法演变为“助”法,“助”也是一种与井田制联系在一起的力役课税制度,即“借民力而耕之”,助耕公田上的收获物要上缴其中的一部分,成为国王的租税收入。

到了周代,土地课征制度由“助”法进一步演变为“彻”法,开始打破井田内“公”和“私”的界限,将全部的公田分给平民耕种,收获农产品后,彻取一定的数额交给王室。

国家以“贡”“助”“彻”等形式取得土地收获物,在一定意义上说已经具有了税收的某些特征,但其中也包含有租的成分。

“贡”“助”“彻”虽然可以说是中国税收的雏形,但由于它们具有租税不分的性质,所以还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税收。

到了春秋时代,生产力得到进一步的提高,私田迅速扩张,作为奴隶制经济基础的井田制开始瓦解。

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宣布实行“初税亩”,不论公田和私田,一律按田亩课征田赋。

“初税亩”首次承认了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表明中国的税收已基本脱离租税不分的雏形阶段,从而初步确立了完全意义上的税收制度。

专栏1-1“税”字的由来

据考证,汉语中的“税”字在殷墟甲骨文和商周金文中都没有出现,它最早见于孔子所修编年史《春秋》一书中关于“初税亩”的记载。

“税”由“禾”与“兑”两个字组成,其中“禾”泛指农产品,而“兑”有送达的意思。

可见,“税”的字面含义就是社会成员向政府缴纳一部分农产品或者说是政府从社会成员那里取得一部分农产品。

在中国古代税收发展历程中,“税”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名称,如“赋”“租”“捐”“课”“调”“算”“庸”“粮”“榷布”等。

有的情形下,“税”字还经常与“赋”“租”“捐”等字连用,形成“赋税”“租税”“税捐”等词语。

直到今天,中国港台地区仍在使用“赋税”和“租税”等表述。

虽然在中国古代既有“税”字,又有“收”字,但却从未将两者连缀成词。

1916年,贾士毅在《民国财政史》一书中首次使用“税收”一词,此后“税收”一词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并为人们普遍接受。

资料来源:

马国强.税收学原理[M].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

14-16,有改动。

1.1.2税收与社会公共需要

人类包括税收在内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从“需要”(Wants)开始的。

根据需要主体的不同,人类的需要可以区分为私人个别需要和社会公共需要两个部分。

每一种需要的存在,都必然与满足这种需要的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

需要的性质不同,满足需要活动的形式也就不同。

与人类需要被区分为私人个别需要与社会公共需要相对应的,是整个满足人类需要的活动也被分为私人事务与社会公共事务两部分。

私人个别需要(PrivateWants)具体包括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生存需要主要表现为劳动力的再生产。

劳动力再生产的主体是个人或由个人组成的生活单位,其客体主要是吃、穿、住、用、行等方面的生活资料。

发展需要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物质资料的再生产。

物质资料再生产的主体是生产组织,其客体是获取生活资料所必需的各种生产要素。

私人事务是满足私人个别需要的社会活动,具体包括生活资料的生产和生产要素的供给两个方面。

生产生活资料的目的,是满足家庭对生活资料的需要,家庭消费生活资料,以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同时为厂商提供生产要素;

供给生产要素的目的,是满足厂商对生产要素的需要;

厂商利用各种生产要素来完成生产资料的再生产,同时为家庭提供生活资料。

一般来说,私人事务的执行者为家庭(Household)或厂商(Firm)。

相对于私人个别需要而存在的社会公共需要(PublicWants),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或以整个社会为单位而产生的需要,它的主体既不是社会中的某个人,也不是社会中某个集团,而是社会成员整体。

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社会公共需要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即便是在利益严重对立的社会也是如此。

社会公共需要与社会成员生产生活的共同外部条件密切相关,主要包括由不同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产生的需要、由同一社会共同体内部不同个人或集团之间的矛盾冲突产生的需要、由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共同的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产生的需要以及由人的自身发展所产生的需要等。

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活动,社会公共事务的内容是由社会公共需要决定的,它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保卫社会和平,以解决不同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为社会提供和平的环境;

二是维持社会秩序,以解决同一社会共同体内部不同个人或集团之间的矛盾冲突,为社会提供安定的秩序;

三是兴建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以解决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矛盾,为社会生产和生活提供便利的设施和良好的环境;

四是举办各种公共事业,以保护并促进人类自身的发展。

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客体一般是不能被划分成若干份额的,更不能划归某一主体所占有而排斥其他主体的同时享用。

社会公共需要与人类社会具有同样悠久的历史,但是受生产力水平低下等因素的制约,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社会公共需要并没有从当时的社会总需要中明确分离出来。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公共需要才逐步在时间上具有了连续性,在数量上具有了稳定性,在范围上具有了广泛性,从而成为一种经常性的需要。

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形下,社会公共需要与私人个别需要才完全区别开来,并取得独立形态。

与社会公共需要一样,独立形态社会公共事务的产生,也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

在早期,社会公共需要较为简单,社会公共事务是由全体或部分社会成员兼职承担的,如部落间发生战争就由社会成员组成军队,并且战争所需的武器和粮食也都由参战的社会成员自己准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需要的外延逐步扩张,与此同时,社会公共事务也日渐复杂。

这样,由社会成员兼职承担社会公共事务,已难以满足人类发展的需要。

于是,原来由社会成员兼职执行的社会公共事务,开始改由一部分社会成员专职执行,这部分社会成员也因此分化出来,不再直接从事物质生产活动。

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政府”应运而生,它实际上是社会公共事务由社会成员兼职执行向由相关组织和机构专职执行演变的产物。

社会公共事务的专职执行机构不直接从事物质生产活动,但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会消耗一定的物质财富,因而它必然要在分配中占有一定份额的社会产品以补偿其消耗。

税收就是与政府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有着本质联系的一种产品分配形式,它是在原始社会末期的社会公共事务执行者发展演变为政府的过程中,为满足政府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而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般形式中逐渐分化并独立出来的。

税收与社会公共需要之间存在本质联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有社会公共需要,就必然产生税收。

事实上,税收的产生和存在是由经常化的社会公共需要、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独立经济利益主体的存在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决定的。

作为一种分配形式,税收必须有被分配的对象。

如果一个社会不能生产出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以及在数量上具有稳定性的物质财富,那么税收分配的基础就是不稳固的。

而物质财富达到广泛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又是以一定程度的经济发展为基本前提,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才能为税收提供坚实的基础。

私有制的出现,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另一个重要条件。

只有在出现私有财产制度以后,才会产生私有财产权利与社会公共需要之间的对立。

政府必须通过强制性的税收课征,才能将属于私人所有的社会产品中的一部分转由政府支配,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如果社会成员或经济组织不具有独立的利益,那么他们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就不具有排他性,满足其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与社会公共需要混合在一起,因而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分配的税收。

专栏1-2短命的“无税王朝”

崇祯年间,为了抵御辽东清兵、镇压农民起义和训练新兵,明廷按田亩先后加征“辽饷”“剿饷”“练饷”,税收负担超过了常赋的一倍多。

而当时天灾不断、粮食连年歉收,再加上地方官吏的私加暗派、提前预征,使得农民叫苦不迭,对繁重的赋税和劳役深恶痛绝,也导致农民起义此起彼伏。

贫苦百姓出身的起义军领袖李自成,亲眼看见了重赋带给劳动人民的种种苦难,敏锐地捕捉到了普通民众最质朴的需求,在听取了牛金星、宋献策和李岩等底层知识分子的意见后提出了“均田免粮”的口号。

“均田”就是夺取地主豪绅的土地分给农民,而“免粮”则意味着起义军不课征任何赋税。

一句看似朴素的口号,却迎合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产生了巨大的政治影响力。

在各地民众“杀牛羊、备酒浆、开了城门迎闯王、闯王来了不纳粮”的欢呼声中,李自成领导的起义大军浩浩荡荡地杀入北京,一举推翻了明朝的统治。

李自成的“大顺政权”建立后,起义军的规模发展到近百万人。

政权运转需要钱,军队维持需要钱,封赏将士也需要钱,然而在“均田免粮”的旗帜下,这些钱不能通过向普通民众征税获得,于是李自成采取了“追赃助饷”的政策。

“追赃助饷”政策的核心就是通过抄没明朝官员、宗室、富豪的粮食和资财的方式来满足军需和政权的开支。

为确保“追赃助饷”的顺利进行,李自成在“户政府”下设立“摧饷司”,专管其事;

又在“刑政府”下设立“此饷镇抚司”,配合刑追。

李自成的“追赃助饷”政策,最初使得从重税下挣脱出来的百姓喜笑开颜。

但是,以打土豪、吃大户、斗地主为主要特征的劫掠之策却不具有可持续性,日久天长难免劫掠无门。

这种情况在攻占北京后尤为严重,虽然征得钱财无数,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大顺政权”的财政需要,于是矛头不仅指向全部官绅,也不可避免地波及广大普通商民。

过于激烈的劫掠行为、过大的打击面,迅速激化了社会矛盾,引起了社会的动荡不安,而李自成对此没有采取任何调解措施,结果遭到了报应。

后来当李自成的军队受挫于山海关,在清军的追赶下撤离北京时,京城百姓已对其“恨入骨髓矣”,纷纷拿出床桌等物,“窒塞巷口,或以白梃从小巷突出,击其下马,立杀之”。

李自成撤离北京回西安后,不得不下令全面停止“追赃助饷”,以期稳定后方。

尽管后来李自成又逐步实行按亩征税来满足财政需求,但为时已晚,在清朝八旗军队的乘胜追击之下,农民起义军惨遭失败。

在“均田免粮”政策的麻痹和掩盖下,起义军的税制体系长期处于真空状态,以至于粮饷不保、赈济无力。

李自成最初在采纳“均田免粮”口号时可能压根就没想过攻占紫禁城之后他的大顺政权靠什么维持的问题。

难道那么大一堆国家机器、那么大一群文臣武将都跟着他喝西北风?

历史已经表明,一个无税的朝廷,必定是一个没有根基的短命朝廷。

如果说崇祯皇帝死于横征暴敛,那么李自成就死于免税劫掠。

走极端的税收政策,最终使大顺政权和大明王朝走向殊途同归的败亡之路,这是一出“成也税收、败也税收”的悲剧。

从短命的“无税王朝”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因为赋税和财政供给制度是一个政权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保障。

根据

1.1.3人类文明的演进与税收的发展

在人类文明的演进过程中,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进程和文化建设等诸多方面都各不相同,由此决定了各个文明时期税收的观念、发展形态和制度安排都存在较大的差别。

原始文明时期,有原始文明的税收形式;

农业文明时期,有农业文明的税收形态;

工业文明时期,有工业文明的税收特色。

伴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不仅税收的名称、形态和具体的征收形式发生了变化,而且税收制度及其在社会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发生了变化;

与此同时,税收由最初的不完备阶段发展到成熟阶段。

原始文明阶段,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物质财富极度匮乏。

这一时期人类公共资源的积累主要来自基于崇拜的纳贡、建立在武力基础上的战利品以及基于集体活动的劳役,这三种形式可以说是原始形态的税收。

进入农业文明后,农业成为社会财富最主要的来源,此时的税收主要依托于土地和农业,并且始终受到农业生产有限性的制约,在税制结构上主要以农业税收为主,而且税收的征收也多以“包税制”(TaxFarming)等简单的形式为主。

进入工业文明后,工业以及由工业化衍生出的发达的商业和服务业,突破了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束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从而取代农业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主要支柱。

这一时期的经济实现了长期增长,税收的规模持续扩大,税收的征管方式也日趋复杂化。

除名称、存在形态和征管方式等方面的变化外,税收的确立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就确立方式而言,税收经历了从“自由贡献”到“请求援助”,再从“专制课征”到“立宪协赞”这样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1.自由贡献阶段

在人类从氏族社会步入奴隶社会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国王或君主因公产收入难以满足不断扩大的财政支出需求,便开始依赖于社会成员和被征服部落自由贡献的劳力和物品。

由于此时的国家是由原始部落联盟演变而来的,中央集权制度还没有形成,所以其收入中有一部分来自社会成员和被征服部落的自由贡献是很自然的。

“自由贡献”表明这是一种“由下敬上”的关系。

在这种“由下敬上”的关系中,社会成员贡献何物、贡献多少以及何时贡献,都具有较大的自发性和随意性,并不十分严格。

正因如此,这时的税收在人们的观念中包含有馈赠的意思。

在欧洲,古拉丁语中的“Donum”和英语中的“Benevolence”都曾用来表示税收,它们的本意就是“自愿献纳”。

中国夏代的“贡”,其字面意思就是将产品献给国王或君主。

自由贡献阶段的税收还处于税收的萌芽阶段,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

2.请求援助阶段

随着奴隶制国家王室费用和军事费用的急剧增加,仅靠公产收入和社会成员的自由贡纳已难以满足财政支出需求。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税收从最初的自由贡献阶段发展到请求援助阶段。

请求援助阶段也被称为“税收承诺阶段”,每当国王或君主遭遇紧急事故或发生临时的财政需要时,便向社会成员提出请求,社会成员承诺之后,便将税款分摊下去,然后把筹集上来的资财交给国王或君主。

此时的税收不再是完全自发的“由下敬上”,而是先由上对下提出请求,再由下对上给予援助;

下对上援助什么、援助多少以及何时援助,也不再是完全随意的,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

在欧洲,拉丁语中的“Precarium”和“Adjutorium”,英语中的“Aid”,“Subsidy”和“Contribution”以及德语中的“Bede”都曾表示过税收,它们的本意都是“请求援助”或“给予资助”。

中国商代的“助”,也是一种援助性质的收入形式。

请求援助阶段的税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有税收的一些性质,但还不是很完备的征税方式。

3.专制课征阶段

到了奴隶社会末期和封建社会初期,各国陆续建立起中央集权制度和常备军制度,王权得到极度扩张,军费开支也不断膨胀。

为了应对不断增长的财政支出需求,国王或君主开始实行专制课税,一方面废除了往日的税收承诺制度,使纳税成为社会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另一方面为了笼络贵族和僧侣阶层,赋予他们享有税收豁免的特权。

相对于自由贡献和请求援助而言,专制课征的税收是单纯的“由上取下”。

至于取什么、取多少和何时取,完全取决于至高无上的专制权。

在欧洲,英语中的“Impost”和“Rato”,法语中的“Impot”和“Taxe”以及德语中的“Abgabe”,也都表示过税收,它们的本意均为“强制课征”。

中国历史上,周代的赋税称为“彻”。

学术界虽对“彻”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但一般都认为“彻”中含有强制的意思。

进入专制课征阶段,是税收从不成熟形态走向成熟形态的标志。

4.立宪协赞阶段

封建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私有财产权的发展,税收在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并最终成为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

于是,税收成了私有财产权固定和经常性的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成员建立相应的制度对封建君主随意征税的行为进行适当约束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

新兴资产阶级力量的不断壮大,逐步改变了纳税人与专制君主之间的力量对比,并最终导致约束或限制封建君主征税权(TaxRaisingPower)的财政立宪制度的确立。

“财政立宪”是在宪法中确立财政收支法定的原则,并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以确保纳税人及其代表控制政府财政收支活动的一种制度安排。

税收发展到立宪协赞阶段是财政立宪的核心内容之一,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确立,又是税收进入立宪协赞阶段的主要标志。

税收法定主义(TaxationwithLaw)指的是税收活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范,税收制度的各个构成要素必须并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都不得征税,社会成员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

税收法定主义具体包括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课税程序合法等内容。

虽然税收法定主义强调征税主体依法征税或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但它的意义却不局限于此,其更为重要的价值内涵是强调社会成员在税收活动中能够对政府征税权进行必要的约束和限制。

国家的课税权不再是操之于封建君主,而是操之于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民意机关,是立宪协赞阶段的税收区别于专制课征阶段税收的根本性标志。

进入立宪协赞阶段后,政府课税权的行使必须经过社会公众的认可,政府的税收活动,无论是开征新税、废除旧税,还是调整税率或税收优惠方面的规定,都必须以不违反宪法为原则,并经过民选代议机关的同意。

税收的确立方式从专制课征过渡到立宪协赞,意味着税收步入最高发展阶段。

在这一时期,任何一个阶级或阶层都不再享有豁免税收的特权,征税普遍性原则得到广泛实行;

税收法定原则也使得社会成员的经济行为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从而为近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基础性的条件;

在经济发达国家,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还成为其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石之一,并帮助建立起了有效防止税收负担过重的机制。

专栏1-3“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

税收法定主义起源于英国。

中世纪及更早以前的英国王室一般都遵守“国王生计自理”的财政原则,王室开支和军费开支主要由王室的地产收入、法庭收入和贡金等来支撑,除非发生对外战争,一般不得向臣民征税。

英国进入封建社会后,国家的权力逐步掌握到国王手中,征税权也不例外。

由于战争、王室奢侈等方面的原因,王室的收入难以维持其支出的需要。

为了缓解财政上的紧张局面,国王开始在自有收入之外巧立名目肆意征税,这使得英国民众与国王之间的矛盾逐渐加深,并就课税权与国王展开了斗争。

随着斗争的深入,自视为国民代表的大贵族开始寻求建立未经批准国王不得擅自征税的制度,同时将税收批准权归属于他们可以参加的机构。

通过这一机构,封建贵族和新兴资产阶级形成了对王权强有力的限制。

1214年贵族会议拒绝了诺曼王朝约翰王提出的征税要求,双方关系进一步紧张,并导致了内战的爆发。

在领主、教士和市民的联合压力下,约翰王被迫于次年签署了《大宪章》。

《大宪章》第12章中“除非得到普遍的赞同,否则在王国中既不应征收兵役税,也不应征收协助税”的规定,对国王征税权问题作出了明确的限制。

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非赞同毋纳税”原则。

1225年,英国重新颁布了《大宪章》,并补充了御前会议有权批准赋税的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征税权的归属。

虽然英国早在13世纪就以法律形式确认了“非赞同毋纳税”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并未得到很好的遵守。

后来又经过议会与国王之间长达几个世纪的持续斗争,英国又先后制定了《无承诺不课税法》(1295年)、《权利请愿书》(1628年)和《权利法案》(1689年)等一系列在税收上限制王权的文件,这些文件都无一例外地阐述了“税收课征的合法性来自被课征者的同意”。

直到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尤其是1689年英国国会制定的权利法案重申国王不经国会同意而任意征税即为非法之后,“非赞同毋纳税”的原则才逐步开始真正执行。

至此,税收法定主义在英国最终得以确立,并逐步形成了“无代表不纳税(NoTaxationwithoutRepresentation)”的传统。

税收法定主义在英国得以确立后,也先后被美国、法国及其他大部分国家所接受。

有学者曾对亚、欧、美和大洋洲等111个国家的宪法文本进行考察,其中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的国家占80%以上;

部分国家,如德国、俄罗斯等,虽然没有在宪法中明确税收法定原则,但也在税收基本法中确定了税收法定原则。

张馨.部门预算改革研究[M].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7-20,有改动。

1.2税收的概念

长期以来,人们对“什么是税收”这一看似简单实际非常复杂的问题,作了相当多的探讨。

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以及政府职能等方面的差异,人们对税收的认识各不相同,并且不断地发生着变化。

1.2.1西方社会对税收范畴的界定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西方社会的哲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等都曾站在各自的立场上,用各种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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