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业考核工作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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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业考核工作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第九条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由任课教师于考试前填写《取消课程考试资格审查表》(一式二份),经开课学院负责人签字后,由开课学院教学秘书在教务系统中进行“取消考试资格”设置。

《审查表》一份交给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另一份由开课学院教学秘书存档。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如擅自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任课教师不予阅卷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具体情况,给予该生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任课教师根据学校的考试要求及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可对其所授课程采用不同的考核方式,如闭卷考试、开卷考试、上机考试、口试等。

涉及多名任课教师的课程考核方式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任课教师共同讨论决定,同一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及试题应相同。

任课教师拟采用的课程考核方式须经开课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方可执行。

如任课教师变更考核方式,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开课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一条考试命题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准,重点考查学生对课程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同时要有适当难度的综合运用和分析试题,以考查学生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试卷的题量应控制在正常情况下普通学生100分钟内完成,优秀学生完成该试题时间应不少于80分钟;

试卷的难易程度应适中,考试成绩体现为以平均分为中轴呈正态分布,考试成绩的优秀率(90分及以上为优秀)原则上不超过20%;

(三)校定必修课由开课学院(部)采用试题库方式命题,选修课由开课学院(部)组织教师命题。

考试均采用A、B两份试卷制,A、B两卷难易程度应相当,试卷内容允许最多有30%的重复。

开课学院(部)须向教务处提交附有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的考试试卷,经教务处审核后,由开课学院(部)教学秘书负责试卷的印制工作;

(四)考试命题教师、考试题目审核教师和学院(部)教研室主任在考试命题环节中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填写《试卷审核表》,严格执行学校对考试命题保密和质量的要求。

第十二条试题库管理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校定必修课必须建立试题库,非校定必修课是否建立试题库及如何确定试题等,由各开课学院(部)确定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二)校定必修课试题库统一由开课学院(部)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该课程任课教师讨论命题范围及标准,并集体命题,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课程试题库的题量应不少于该课程每次考试所需题量的40倍。

在建立试题库过程中,出题人、提交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人以及审题人应分别为不同教师;

(三)校定必修课试题库建立工作一经完成,由开课学院(部)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负责该课程试题库的管理,并应向教务处提交全套校定必修课试题库的试卷样张及电子文档。

任何人未经教务处批准或同意,不能随意调用、查看或修改试题库的试题。

同时,教务处也应指定专人负责校定必修课试题库的管理工作。

如需要修正、改动或撤换试题库中的试题,应由开课学院(部)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开课学院(部)的院长(主任)签字,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修正、改动或撤换试题;

(四)每学期校定必修课的考试,试题由开课学院(部)教研室主任或教学秘书在试题库中随机抽取,报教务处审核确认。

试题印刷前后由开课学院(部)教学秘书负责管理,并应同时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

试题库中试题抽取使用后,开课学院(部)教研室主任要及时组织该课程所有任课教师集体命题以补充新的试题,确保试题库中题量不少于该课程每次考试所需题量的40倍。

已被抽取并使用的试题,原则上两年内不允许再次使用。

第十三条试卷管理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每学期考试的试卷确定及审核后,所有必修课的期末考试、校定必修课的补考、缓考、重考的试卷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非校定必修课的补考、缓考、重考和选修课考试的试卷由开课学院(部)负责管理。

教务处工作管理人员、各开课学院(部)教师及教学秘书应做好试卷的保管及保密工作;

(二)考试结束后,评阅完毕的试卷,于开学后两周内封装好,由各开课学院(部)保存至学生毕业后5年。

第五章考试安排及考场管理

第十四条考试时间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校历和各年级的教学计划安排,由教务处确定各年级期末考试时间;

选修课程的随堂考试原则上在期末考试前完成,具体考试时间可由开课学院(部)确定;

(二)所有必修课期末考试和校定必修课补考、缓考、重考的考试安排日程表将于考试前一周挂在教务处网站上;

非校定必修课补考、缓考、重考的考试安排日程表将于考试前一周挂在开课学院(部)的网站上,届时学生可自行查询。

因学生未及时查询教务处或开课学院(部)网站上的考试安排日程而导致未参加课程考试,其后果由学生自负;

(三)课程考试的时间均为100分钟。

考试时间的具体安排确定后,非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擅自变动。

第十五条组织考试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教务处统一安排所有必修课期末考试和校定必修课补考、缓考、重考的考试时间和地点,并将考试的时间、地点安排发至各教学单位。

监考教师由开课学院(部)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指派;

(二)各开课学院(部)统一安排非校定必修课补考、缓考、重考的考试时间和地点,并将考试的时间和地点安排上报教务处。

监考教师由开课学院(部)指派。

第十六条监考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监考人员的人数视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而定。

监考人员的人数与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原则上按照1:

30的比例确定。

每个考场监考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二)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监考人员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应于考前至少1天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协调,另外指派监考人员,并上报教务处。

监考人员无故不参加监考的,学校将进行通报,并视其情节,按教学事故转人事处处理。

第六章考试纪律

第十七条考场纪律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参加考试的学生(以下简称考生)应提前了解考试课程、时间和地点的安排,准时到达考场,迟到20分钟的,取消其考试资格。

考生在开考后30分钟内或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二)考生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不准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不准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和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

不得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等;

(三)考生必须按学校的要求携带附有本人照片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准考证、身份证、校园一卡通等参加考试。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离校的学生,可在学校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以进修生身份向教务处提出重修考试申请,申请获得批准后,凭重修证和准考证入场考试。

任何无有效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四)考生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的指挥,并按指定的考场和座位号就座,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查验。

不听监考人员指挥,经批评劝阻后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五)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在试卷发放前,除允许携带的证件或文具外,应将书包、书籍、笔记、记录、具有储存和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手机等通讯工具及带有资料存储和传播功能的用具以及其他与考试相关的物品交放到监考人员指定或允许的地方;

(六)考生不得自带草稿纸进入考场,只能使用统一发放的草稿纸或在试卷背面演算,草稿纸要在规定的位置写上学号、姓名和班级,并在考试结束后随试卷一起提交,不得带出考场或自行处理;

(七)考生不得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如试卷因装订不牢散开或试卷有问题时,应及时举手报告,由监考人员处理;

试卷只能放在自己正前方的桌面上,除试卷翻页时可将试卷拿离桌面外,不得将试卷拿离桌面,更不得将试卷举高查看;

(八)试卷发放后,考生应首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按要求认真填写考号或学号、姓名、班级等信息,考生只能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答卷;

(九)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除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或试题本身等问题可以举手询问外,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在考试过程中不得擅自交换考试座位;

不得说话、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不得传纸条、对答案、偷看或抄袭他人试卷等;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借用他人文具等;

(十)考生只能领取一份试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凡逾期交卷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考生严禁将试卷带出考场;

不得委托他人代交试卷;

(十一)需提前交卷的考生,应将试卷反扣在课桌上,举手示意,得到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并不得在考场或考场周围逗留、交谈。

考试结束,在场考生应立即停笔,将试卷倒扣在课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并清点无误后,方可依次离开考场。

第十八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违纪处理:

(一)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安排与管理,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嬉戏、打闹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二)分发试卷前,未按考场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记录、具有储存和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手机等通讯工具及带有资料存储和传播功能的用具以及其他与考试相关的物品交放到监考人员指定或允许的地方,且不听从监考人员劝告的;

(三)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四)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擅自调换座位的;

(五)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六)考试过程中说话、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七)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借用他人文具的;

(八)故意多领、多答试卷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考号或学号、姓名、班级等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考试过程中将答完的试卷正面放置于靠近临近的考生或者后排的考生可视范围内,客观上为其他考生作弊提供方便的;

(十一)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十二)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十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或要求,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及诚信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分发试卷后,在课桌内、课桌上、座位旁、试卷下面、准考证上、文具盒内等处以及考生身上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纸条、记录、手机等物品,或考生身体上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别人的试题答案或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三)抢夺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以威胁、胁迫等方式要求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随身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或者具有储存和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设备的;

(五)在考试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查阅或查看考试相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六)故意藏匿、销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私自带出考场外,或交卷后趁监考人员不备修改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八)在试卷、答卷、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或涂改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信息的;

(九)直接或间接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十)在阅卷、评分期间,尾随、纠缠、威胁阅卷评分教师要求增加分值,干扰评卷工作的;

(十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题卡答案雷同的;

(十三)在考试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协助下实施作弊行为,事后被查实的;

(十四)考试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试卷或答案,或者考试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或修改考试成绩的;

(十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或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或参与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如手机、微型耳机、掌上电脑等)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考试纪律,听从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的指令,任何违反考场、考试纪律的行为,应按照《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考、巡视职责

第二十二条监考人员必须是学校在岗的教职员工,每位在岗的教职员工都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监考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对待监考工作,坚持原则,严格履行监考职责。

具体要求如下:

(一)监考人员应按时参加监考工作会议,认真学习考场规则等相关规定,做好一切监考准备工作;

(二)监考人员应按要求提前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至少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

大学外语四、六级等其他考试应按其具体规定的时间执行;

(三)监考人员应为人师表,进入考场应衣着整洁得体;

(四)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监考标牌,严格按照监考人员工作程序操作;

(五)监考人员应按要求组织考生在考生名单上签到,并引导考生按准考证的座位号就座,认真核对考生有效证件、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并仔细复查考生名单,对名单之外的学生应拒绝其参加考试;

(六)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认真宣读《考场规则》,除了考试允许携带的必要证件或文具外,应督促和监督考生将其他用品(手机、资料、书包等)存放在指定或远离考生座位的地方,禁止考生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考生不得自带草稿纸;

(七)监考人员应按考试规定的时间分发试卷(如有考场指令,则按照指令执行),不得提前或延迟分发试卷。

分发试卷前要认真清点试卷份数。

所有考试均必须按时收回试卷,收回的试卷数量与分发的试卷数量必须一致;

(八)监考人员监考时应在考场内适时走动巡视,不得坐着监考,监考人员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严禁聊天、看报、看书、批改作业或评阅试卷等;

(九)监考人员监考时应将手机关闭,严禁在监考期间查看或使用手机;

(十)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做任何提示性解释,如考生对试卷分发错误、试题字迹模糊等提出问题,监考人员可给予答复。

如有其他疑问,监考人员应咨询考务组;

(十一)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考生的任何作弊倾向和行为应及时警告制止,不得视而不见;

(十二)对于已作弊的考生,须两名监考人员同时在场确认,收缴其违纪、作弊证据材料,立即停止其考试,将其带至考务组处理。

考务组责令违纪、作弊考生写出书面检查并填写《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登记表》(以下简称《违纪处理登记表》),如作弊考生拒绝在《违纪处理登记表》上签字,应由确认考生作弊的至少两名监考人员写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监考人员须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违纪处理登记表》原件、作弊相关材料、考生试卷等交至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后转交学生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时,应要求考生把试卷倒扣在桌面上,不得离开座位,监考人员收完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否则一旦发现考卷缺失,其责任由监考人员承担;

(十四)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特别是对考生缺考、违纪、作弊的主要情节要作出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考场记录单》由所有监考人员签字后,送交考务组。

第二十四条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监考时间、地点或监考人员的,须在考试前至少1天征得学院(部)教学秘书同意,经院长(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监考违纪处理:

(一)未按要求时间到达考场的;

(二)允许无有效证件的考生参加考试的;

(三)因玩忽职守,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监考不认真、不尽责,对考生作弊视而不见的;

(五)提示或暗示考生,帮助其答题的;

(六)利用监考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帮助或条件的;

(七)发现考生作弊隐瞒不报,或阻止其他监考人员上报考生作弊情况的;

(八)擅自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等考试有关资料带出考场,或者将其传递给他人的;

(九)丢失或损坏试卷,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监考时收回试卷不完整,造成考生成绩无法确定的;

(十)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者考试原始记录材料的;

(十一)随堂考试时,未向开课学院(部)申请指派监考人员,或自行找其他人员监考的;

(十二)监考中存在明显失职行为,且不接受考试巡视人员监督,或不听从考试巡视人员改正建议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认定为监考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监考违纪或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考前泄漏试题或答案的,均属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按《北京工商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和学院的考试领导小组应组织巡视人员进行考场巡视。

巡视人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检查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考场环境是否整洁;

(二)检查主考单位是否将试卷、草稿纸等准备齐全,有无差错;

(三)检查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位且认真负责,有无失职行为,一旦发现有失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四)检查考生是否按要求就座,证件是否齐全,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有无作弊现象;

(五)记录巡视情况并向考试领导小组汇报,对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二十八条成绩评定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教师阅卷评分时,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成绩评定,校定必修课应实行流水式阅卷评分;

非校定必修课试卷评阅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安排;

(二)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应根据考核的形式、类型及课程特点,做到过程考核与期末考核并重,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

(三)学校课程考核原则上一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修读外校课程的成绩若为等级制的,须换算为学校的百分制。

(四)实验课的成绩评定应按照《北京工商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五)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及生产实习等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中的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和撰写的实习报告质量,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具体要求按照《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六)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应根据《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执行;

(七)体育课的成绩评定应根据学生的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要求按照《北京工商大学体育成绩综合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教务处批准,可由体育与艺术教学部安排其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

考核及格的,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体育保健课”字样;

(八)其他实践性课程、第二课堂素质教育专项课程的成绩评定应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课内外作业、测验、实验和实习报告及实际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九)学生因生理缺陷、伤病或其他健康原因,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批后,可以申请暂缓参加或免修军事训练,该免修军事训练申请审批通过后,其军事训练成绩按60分记。

第二十九条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要求和标准对试卷进行阅卷评分。

阅卷评分后,应采用加分法,将每题得分填写到试卷得分框内,并计算成绩总分。

第三十条考试阅卷评分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进行试卷分析,填写《试卷分析表》。

试卷分析结果应对命题的难度、区分度、优秀率(90分及以上为优秀,原则上不超过20%)等是否合理予以体现。

第三十一条教师应认真填写成绩登记表,考试成绩须于本科目考试结束之日起一周内在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完毕。

第三十二条阅卷评分教师和教研室主任在考试阅卷评分环节中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执行考试阅卷评分的标准要求,共同填写《考试阅卷审核表》。

第三十三条学生对本人课程成绩有异议的,可在下学期开学后4周内,向开课学院(部)提交书面的成绩复查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开课学院(部)将在收到学生成绩复查申请后的两周内进行复查,并及时将复查结果告知学生。

第九章缓考、补考与重考

第三十四条缓考、补考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生因伤、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考前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和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其缓考;

缓考安排在该门课程考核完毕后的下学期初,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的不再予以补考。

缓考不及格的学生可通过参加学校后续组织的重考来获取相应课程的学分;

(二)补考安排在课程期末考核完毕后的下学期初。

补考仍不及格的,可参加学校后续组织的重考来获取相应课程的学分;

(三)被取消期末考试资格或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可参加学校后续组织的重考来获取相应课程的学分;

(四)选修课一律不安排缓考、补考和重考。

第三十五条重考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生未参加必修课的缓考、补考,或被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该必修课程缓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该必修课程必须进行重考。

重考不限次数、不收取费用;

(二)重考课程一律通过学生在学校教务系统中报名获得重考资格;

未经教务系统报名成功的,学校对其不予安排重考;

申请重考的课程应为在重考学期开设的,并与原课程编码、考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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