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3-4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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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概述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理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第四节重整与和解第五节破产清算,第三章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二、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章破产法,

(二)我国破产法的构成普通规范特殊规范(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四)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第三章破产法,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界限列举主义概括主义二、破产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申请,第三章破产法,三、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债务人异议权裁定受理期限申请人对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上诉权,第三章破产法,(三)受理的法律效果对债务人的约束对债权人的约束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约束管理人的权利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第三章破产法,(四)管理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

管理人所受的监督管理人的职责,第三章破产法,(五)债务人财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确定债务人财产的起始时间,债务人财产即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第三章破产法,(六)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费用,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三章破产法,共益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三章破产法,(七)债权申报可申报的债权不必申报的债权,第三章破产法,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会议

(一)概念全体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二)组成有表决权的成员无表决权的成员,第三章破产法,(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核查债权监督权通过和解协议决定债务人营业并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通过重整计划,第三章破产法,(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决议规则可由人民法院裁定的决议事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二、债权人委员会,第三章破产法,第四节重整与和解一、重整

(一)重整的申请和重整期间

(二)重整计划二、和解

(一)概念

(二)过程(三)和解协议,第三章破产法,(四)和解的效力(五)和解的终结,第三章破产法,第五节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

(一)概念和基本特征法院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做出的法律上的认定。

(二)法律效力,第三章破产法,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一)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后,债务人财产转为破产财产。

(二)变价(三)分配三、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三章破产法,四、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六节合同责任,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广义:

劳动法、行政法、民法上的合同狭义:

债权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意)。

第四章合同法,二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合同当事人(缔约人)客体:

标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给付行为。

内容:

合同债权:

请求权合同债务:

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

第四章合同法,三、合同的分类

(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五)主合同与从合同(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七)利己合同与利他合同(八)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九)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案例1:

李某欲办一家食品加工厂,2004年6月从王某处购得一套机器,价值3万元。

双方约定,李某在收到王某交付的机器后3个月内付款,为保证王某的债权得以实现,双方以李某一处房产为标的物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8月,李某发现在签订机器买卖合同时王某存在欺诈行为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了该买卖合同。

王某认为李某撤销买卖合同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实现抵押权,以弥补损失。

问:

王某的请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1)王某的请求不合理。

(2)李某与王某签订的购买机器的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

由于王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李某请求撤销买卖合同是合法的。

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

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变更或,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依具体情况相应地可能发生变更、随同转让或者消灭的效果;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终止,从合同便失去存在的意义,原则上应当归于消灭。

故在本案中,王某的请求不合理。

第四章合同法,三、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

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

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四合同法的法律地位合同法属民法之债权法,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与债权法:

从属关系合同法与物权法:

动态vs静态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

创造财富vs保护财富,同属债权法合同法与人身权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

前者保护的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五合同法的立法模式以合同法总则为指导,以合同法分则为具体表现,总分结合、抽象与具体结合的立法模式。

(一)总则合同运行的一般规则,规定本国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分则是关于各种有名合同的规定。

(三)关系总则对分则具有指导性分则的优先适用性,六我国合同法的发展1978年后:

1981:

经济合同法1985:

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

技术合同法1986:

民法通则统一合同法的制定:

1999.3.15合同法,第四章合同法,七、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平等、公平原则(三)诚实和信用原则(四)公序良俗原则,案例2:

甲煤矿公司长期以某价格从乙机电公司购买某品牌和型号的直流电动机,双方合作愉快,从未发生合同纠纷。

2002年3月15日,甲煤矿公司与乙机电公司又签订了一份电机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机电公司于4月15日前向甲煤矿公司供应20千瓦电机20台,甲煤矿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向乙机电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机电公司四处寻找货源,至4月14日甲煤矿公司所需电机仍无着落。

乙机电公司负责人发现合同中未写明须,交付直流电动机,尽管其明知甲煤矿公司一直购买的是直流电动机,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便向甲煤矿公司交付了20台20千瓦交流电动机。

10日后,甲煤矿公司发现乙机电公司交付的不是自己需要的直流电动机,要求乙机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乙机电公司称因合同条款不明造成自己误解,损失应由双方共同分担。

问:

乙机电公司的履行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中的哪种原则?

(1)乙机电公司的履行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根据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从字面意思来看,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善意行事,诚实守信,不对他人造成损害。

就其内涵来说,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

作为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规范在私人领域进行活动的人的最基本行为模式的同时,也课加了私人活动中的一项最一般的、最广泛的义务。

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如果私法体系、制度上存在缺漏、模糊之处,以至于对当事人的活动无法进行评价和规制时,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最基本的行为要求,可以用来填补这种不足,使当事人的行为得到恰当的评价和规范。

(3)具体到本案之中,甲煤矿公司与乙机电公司签订的买卖电动机的合同的确存在漏洞,但因双方当事人有长期的业务往来,而且甲煤矿公司一直以某价格从乙机电公司购买某品牌和型号的直流电动机,乙机电公司也明知甲煤矿公司一直购买的是直流电动机,只是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便向甲煤矿公司交付了20台20千瓦交流电动机,这是违反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概述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客观存在。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存在双方当事人、当事人须对合同的最基本内容达成合意。

2、特殊成立要件要式合同:

合同须采取特定形式实践合同:

交付标的物,二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盘、出盘、报价)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确定)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

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邀请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

要约邀请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因而不具有法律意义,对行为人不具法律约束力。

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是否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是否表明愿意承受要约拘束的意图要约的内容是否具有合同成立的的主要条款合同法列明的常见的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合同法未列举的一些典型行为的性质:

商品标价陈列:

一般可认为是要约悬赏广告:

要约,(三)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生效的时间即要约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我国采“到达主义”。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案例3:

甲商贸公司因圣诞节将临,急需一批圣诞老人布娃娃,遂向乙玩具厂、丙玩具厂发出函电,称:

“我公司急需圣诞老人布娃娃100箱,如贵厂有货,请速回函,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两家玩具厂在受到函电后,都向甲商贸公司回复了函电,称备有现货,且告知了该布娃娃的价格。

但乙玩具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甲商贸公司送去所需圣诞老人布娃娃100箱。

在该批布娃娃100箱到达,之前,甲商贸公司认为丙玩具厂价格合理,因此,向丙玩具厂发出函电,称:

“我公司愿购买贵厂圣诞老人布娃娃100箱,请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第二天,乙玩具厂布娃娃送到,甲商贸公司称已决定购买丙玩具厂货物,故不接受乙玩具厂货物。

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

甲商贸公司与乙玩具厂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为什么?

(1)甲商贸公司与乙玩具厂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2)本案涉及合同订立的程序问题。

按照合同法第13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14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15条规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25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具体到本案中,甲商贸公司向乙玩具厂、丙玩具厂发出函电,因该函电的内容未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故在性质上应为要约邀请。

乙玩具厂、丙玩具厂向甲商贸公司发出函电,称备有现货,且告知了该布娃娃的价格,因该函电内容明确具体,在性质上属于要约。

甲商贸公司认为丙玩具厂价格合理,因此,第二次向丙玩具厂发出函电,要求其发货,在性质上属于承诺。

因此,甲商贸公司与丙玩具厂之间符合合同订立的程序,买卖合同成立。

但甲商贸公司与乙玩具厂之间,因甲商贸公司未对乙玩具厂的要约作出承诺,故买卖合同不成立,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

案例4:

2001年3月30日中午,朱某在T市某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价值80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个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

李某在发现后将该公文包捡起并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该公文包带走。

4月4日朱某在T市报纸上刊登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

当晚,李某在得知该寻包启事后,即与朱某取得联系。

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但在给付酬金的问题上发生争执。

朱某称,丢失公文包后,考虑到只有在明确酬金具体数额的情况下才能与拾包者取得联系,因而在寻包启事中才提出给付酬金15000元,这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故拒绝给付酬金。

李某称朱某在报纸上刊登的寻包启事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属于要约,自己在启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归还行为,属于承诺,故有权请求报酬。

后因双方分歧较大,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李某是否有权获得酬金?

为什么?

(1)李某有权获得酬金。

(2)朱某在T市报纸上刊登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悬赏广告。

我国合同法对悬赏广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对完成广告中要求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所承诺的报酬的意思表示。

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英美法认为其为公开的要约;德国民法规定其为单独行为,即认为悬赏广告是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债务,在相对人方面无须,承诺,仅以其一定行为的完成作为停止条件;日本学者认为其为要约行为;我国台湾学者有些认为其为单独行为,有些认为其为要约行为。

我们认为采单独行为说较为妥当,其理由主要有:

若采要约行为说,则无法解释,行为人不知广告而完成特定行为时,何以享有报酬请求权。

从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看,要约行为说显然会将行为能力欠缺者排除在行为人之外,这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广告人在相对人承诺之前可撤回或撤销其要约,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这显然对相对人不利。

要约行为说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存在有效承诺,学说繁杂,难以达成统一结论。

(3)在本案中,无论采要约行为说,还是采单独行为说,李某均有权获得酬金。

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撤回、撤销及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思考:

若要约人预先声明不受要约的约束,这种要约的效力或性质如何?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指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承诺的资格,即享有做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权利。

思考: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表明,如果对方不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拒绝即视为承诺。

那么期限届满如果受要约人不作出拒绝合同是否就视为成立?

4、要约的存续期间即要约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撤回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做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思考:

以对话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要约,是否能够撤回?

2、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做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五)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迟延的承诺包括两种:

因受要约人的原因使承诺逾期或迟到的,一般情况下不产生承诺的效力,视为新的要约。

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的除外。

(主观)非因受要约人的原因而承诺迟到的,一般情况下产生承诺效力。

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

(客观),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承诺的方式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1、一般方式通知:

积极的承诺方式,指受要约人以明示的方式明确表达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默示方式推定:

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从而可根据其作为推断其内在意志。

沉默:

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不作为。

沉默作为一种意思表示不能作扩大解释。

案例5:

甲向乙发出要约,表示向乙购买规格2吨的电炉,履行时间为10月中旬,要求乙方提供运输。

乙发出电报:

有货,规格为1吨,如有异议请在10月1日之前提出,否则10月中旬发货。

后10月中旬甲被火车站通知提货,甲拒收并拒付货款。

双方发生纠纷。

问:

双方合同是否成立?

纠纷应如何处理?

若10月底乙未发货,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甲的请求是否应支持?

合同不成立。

要约对要约人有拘束力,对受要约人的效力仅仅是赋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或资格。

因此要约人在要约中表明,如果对方不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拒绝即视为承诺对受要约人并无约束力。

故此仅有要约而无承诺合同不成立。

合同成立。

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明受要约人可以以沉默作为承诺。

故10月1日受要约人没有表示反对甲方即可认为自己是默示承诺,故此时合同就成立。

合同的履行期限为10月中旬,10月底甲未发货则是义务的不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承诺的生效时间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思考:

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订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适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才知悉了信件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

问该承诺何时生效?

(四)承诺的撤回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注意:

撤回仅仅适用于非对话和非数据电文方式。

承诺可否撤销?

(五)强制缔约中的法定承诺义务强制缔约:

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请求而与之缔约的义务,即对对方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在强制缔约情形中,承诺为受要约人的法定义务。

受要约人承诺无需通知,即沉默视为承诺。

五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是指采用固定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2、特征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重复使用;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注意:

格式合同与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蓝本的区别。

(二)格式条款的规制制度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条款形成)2、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之中,必须遵守特别的要求。

主要是对免责条款提请对方注意以及说明的义务。

(订立)3、具有特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效力)4、特殊的解释规则。

(解释),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案例7:

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的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

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当如何解释该条款的含义?

六合同的形式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口头形式(当面对话、电话联系)

(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默示形式作为的默示:

推定不作为的默示:

沉默,合同欠缺法定或约定形式的法律后果:

一般,法定或约定形式不满足时,合同不成立;一定程度上,承认违反形式要求的合同可以成立。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七、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2、合同书形式:

自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3、确认书形式:

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1、承诺生效地:

承诺采通知形式的:

要约人所在地承诺无需通知的:

做出承诺地2、数据电文:

当事人的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3、合同书:

最后签字或盖章地4、确认书:

签订地,案例8:

北京A公司与上海B公司订立一份书面合同,A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B公司签字盖章。

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案例9:

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销售一批文化用品进行磋商,甲公司在传真中表明如达成协议需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否则不受之前协议的约束。

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批货物的单价、期限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遂于2004年9月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开出的价格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

问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香港公司的损失由谁赔偿?

案例8: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注意:

签字、盖章是选择关系。

签字、盖章行为既可同时同地完成,也可异地完成。

在后一种情形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案例9:

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

因为合同不成立,不可能产生违约责任,同时,甲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并无故意或过失,故也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因此不产生损害赔偿的问题。

思考:

如果甲公司接受香港公司的信用证并发出货物,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10:

甲校因教学需要急需语音设备,遂致函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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