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教育试题库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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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教育试题库3

判断题

1、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凡是违反规章制度的,都必须对其做出严肃处理。

(√)

4、金融机构对违反规章制度人员的罚款,实际是一种内部的经济责任追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意义上的罚款。

(√)

5、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

7、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

8、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

9、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

10、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

11、银监局应将农村合作银行作为单独一类机构,每季将法人数据及汇总数据上报银监会。

(√)

12、银监分局应每半年度撰写单个法人风险监测报告,每年度撰写单个法人监管报告;辖内农村合作银行3家(含)以上的,银监局应每半年度撰写综合风险监测报告,每年度撰写综合监管报告。

(√)

13、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冻结、扣划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

(√)

14、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

(√)

17、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19、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

20、合同虽未成立,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21、《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

23、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不明确的,除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外,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24、2007年以前,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对农村合作银行综合评级,农村合作银行应达到A级以上,对综合评价A级以下的,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参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影子评价。

(√)

25、从2007年开始,对农村合作银行按商业银行评级办法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级处于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按一行一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

26、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27、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居间人是中介服务人。

(√)

28、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

30、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

3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32、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

33、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

(√)

3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

35、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

36、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

3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

39、破产企业的管理人由法院指定,但根据债权人的有理申请,可以更换。

(√)

40、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

41、《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

43、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多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

44、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由委托人授权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46、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为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

47、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49、一旦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履行债务。

(√)

5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60、单位提供担保要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

64、客户预留个人名章遗失,须由开户单位公函或原申请开户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办理印鉴挂失手续。

(√)

66、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

67、现金银行汇票丧失,应由失票人通知出票行办理挂失止付。

(√)

71、各种空白的票据凭证不得挂失止付。

(√)

7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

76、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

78、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79、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1、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8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

8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

84、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是银行安全乃至整个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证,也是衡量一家银行和一个国家的银行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因此,必须保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

85、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

86、资本充足程度直接决定银行的最终清偿能力和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

(√)

8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

88、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及报送的及时性是进行有效非现场监管的前提条件。

(√)

8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的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

9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向被检查机构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

91、当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现场检查。

(√)

9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

95、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

96、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发行金融债券业务。

(√)

97、商业银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结汇、售汇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

98、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

99、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100、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

101、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

10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

103、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业务。

(√)

106、商业银行经依法批准可以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业务。

(√)

108、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

110、商业银行下级机构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经上级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同意,总行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同意。

(√)

111、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应当将审计任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

1

11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期满,借款人以此抵押申请贷款,商业银行不应受理。

(√)

116、海关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款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

117、监察机关有权冻结单位存款账户。

(√)

118、商业银行可以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

119、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

120、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及资金头寸状况在规定浮动限度内确定贷款利率。

(√)

122、商业银行应当对现金收付、资金划转、账户资料变更、密码更改、挂失、解挂等柜台业务,建立复核制度,确保交易的记录完整和可追溯。

(√)

126、在保证贷款合同中,若未经保证人同意,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协商提高了利率,则保证人对提高部分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128、甲农信社与乙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购料,而实际用于贷新还旧,丙不知贷新还旧事宜,而提供了保证责任,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

130、公路桥梁或公路渡口的收费权做质押申请贷款是合法的。

(√)

131、对已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付款的,商业银行应承担恶意或过失付款责任。

(√)

133、明知是公款而为其办理个人名义储蓄存款,存款合同可撤销。

(√)

134、甲商业银行办理乙单位汇票质押贷款,双方签有汇票质押协议,但质押人未在汇票上背书“质押”字样,该质押无效。

(√)

135、商业银行对发现的伪造、变造的存单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

136、存单记载的内容与底卡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以存单为准。

(√)

137、商业银行对存款人持有的存单是否有效持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持有人持有的存单无效。

(√)

139、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140、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或商业秘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41、单位或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对直接主管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

142、城乡信用社办理存、贷款和结算业务,要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执行。

(√)

143、商业银行无故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造成客户财产损害的,应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及其他民事责任。

(√)

147、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新业务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

148、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许可,以颁发金融许可证为许可方式。

(√)

149、商业银行办理代理业务,应当设立专户核算代理资金,完善代理资金的拨付、回收、核对等手续,防止代理资金被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

150、银监局对商业银行做的风险评级结论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

151、商业银行发行借记卡,应当按照实名制规定开立账户。

(√)

152、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的处理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系统。

(√)

153、省域数据中心至少实现异地数据实时备份,全国性数据中心实现异地灾备。

(√)

154、银行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并带来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有期徒刑。

(√)

156、银行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保函等资信证明、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要接受刑法的惩处。

(√)

157、伪造、变造支票造成较大损失的,可处以有期徒刑。

(√)

158、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贷款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

161、对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工作的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

(√)

162、要建立约见谈话制度,加强对勤勉尽责情况的监督,增强警示和约束作用。

(√)

163、建立健全有效的非现场监管体系。

有条件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应配备专职非现场监管人员。

(√)

164、要改进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立风险预警体系,逐步完善综合评级办法。

(√)

166、设立农村合作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应低于15%。

(√)

167、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职能与业务经营职能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

168、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该行,供股东查阅。

(√)

169、农村合作银行的董事会成员、行长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

170、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

173、当年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对社员分配红利。

(√)

175、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176、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每年制定本年度岗位轮换计划。

(√)

180、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07年底前,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08年底前达到《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

(√)

18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对重要事项决策要坚持双人控制原则。

(√)

18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审计人员应为具有会计、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且至少配备1名计算机审计人员。

(√)

186、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价单证应贯彻“账证分管”原则,由会计部门管账,出纳部门管证。

(√)

188、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职能与业务经营职能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

193、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大小,对不同种类、期限、担保条件的授信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审批权限应当逐步采用量化风险指标。

(√)

196、商业银行应完善以企业信用评估为基础的授信方法,将表外业务纳入授信额度,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

197、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

(√)

198、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

200、商业银行对每一个法人客户都应确定一个最高授信额度。

(√)

201、商业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

202、商业银行应及时掌握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对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

(√)

203、授信额度一旦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应相对稳定,银行不应随意向上调整额度。

(√)

204、为保证统一授信管理的有效性,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设置专门部门进行管理。

(√)

205、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

208、负有经济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办理调离、免职、辞职等事项前,要进行离任审计。

(√)

210、在同一机构或部门的同一信贷、资金调剂、资金清算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员工,原则上要进行岗位轮换。

(√)

211、承兑是指汇票出票人开户信用社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

2213、对提供100%保证金或对全额或差额部分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承兑业务,应简化手续。

(√)

214、县级联社业务部门必须按照信贷管理的要求对出票人及其担保情况和承兑风险进行调查。

(√)

218、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舅姨、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须按规定亲属回避。

(√)

221、押运必须使用防弹运钞车,坚持双人武装押运,配备随车出纳员,同出同归。

(√)

222、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

223、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

224、禁止农村信用社员工向配偶、子女及亲友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同类贷款的条件。

(√)

226、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比例控制。

(√)

227、能提供100%保证金,全额或差额部分以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229、农村信用社不可以对单一申请人循环签发承兑汇票。

(√)

231、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

233、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

234、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

235、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

237、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

238、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

239、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

245、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或协议,对原借款人所欠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对设立子公司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子公司按所得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和偿还母公司相应的贷款债务。

(√)249、贷款人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应当拒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53、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任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时,如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原授权书及转授权书继续有效。

(√)

25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独立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

258、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系统、透明、文件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定期或当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审和改进。

(√)

261、商业银行内部评价评分标准和评级对应:

一级,90分以上;二级,80—89分;三级,70-79分。

(√)

262、某商业银行支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

(√)

263、银监会可根据需要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价。

(√)

264、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职能应与内部审计职能分离,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受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评价。

(√)

26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

268、某集团公司欲收购某城市商业银行7%的股份,应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269、银行业监管机构应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每年定期对统一法人社进行综合评级,并依照综合评级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

272、经有关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

(√)

273、经有关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外币储蓄存款。

(√)

274、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

275、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应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

276、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

283、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28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

288、一般存款账户只能办理缴存业务,不能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

289、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

29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

29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

294、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

295、《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296、《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

298、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

299、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

301、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

302、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30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

304、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

305、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

306、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

307、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308、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

309、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

310、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

31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

313、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已为收款人。

(√)

31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

315、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

316、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317、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

319、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321、会计人员不能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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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票据、存单等。

(√)

330、存款人不得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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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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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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