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县和平小学教师常规管理办法讨论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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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办法由校长领导督促,由教导主任具体管理实施,全体教师对教导主任负责,教导主任对校长负责。
第五条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教师有行使监督的权力,教师对管理人员显失公平的处理,可以书面形式到校长处报告,校长经调查认为处理失当的,教导主任应组织校行政成员重新研究处理方法。
第六条管理人员在实施扣分时,应将扣分情况登记于《绥江县和平小学教师常规管理扣分记录表》,并通知当事人知晓,报校长审批。
第七条本办法每期末对扣分进行汇总一次,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会仪镇中心学校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教导主任因特殊原因不在岗位时,由值周教师具体执行,值周教师执行本办法的要求参照教导主任相关规定,值周教师对校长负责。
第九条半期累计扣分满十五分以上(包括十五分)的教师,不得参与下半期的一切评优选先活动。
第三章考勤
第一条教师应严格按照绥江县教育局、会仪镇中心学校文件要求,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教师应于八时三十分到达学校并签字,值周教师应于八时十分到达学校并签字;
教师离校时间为十五时三十分,值周教师离校时间为十五时五十分。
第二条学校因开会、活动等特殊原因未能按正常秩序上课时,教师以校长通知到校离校时间为准;
周五教师离校时间为十五时,值周教师离校时间为十五时二十分。
第三条教师因事因病不能坚持上班时,应提前一天向教导处提交请假条,请假条必须经校长审批后方可请假。
第四条教师因事因病需推迟上班或提前下班的,参照本章第三条的规定执行,计事假一节。
第五条对于不假不到的教师,视为旷工处理,学校必须当日内通知当事人,书面上报会仪中心学校,一次扣分5分,对于口头请假和请霸王假的教师,视为旷工半个工作日处理,一次扣分3分。
第六条对于未按本章第四条规定办理手续而迟到或早退的教师,计事假二节,一次扣分1分。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的,视为公假,不予扣分:
1、因学生生病由主任安排执行护送任务的;
2、因工作需要由校长安排执行特殊公务的;
3、因上级通知参加会议的;
第八条学校按照绥江县教育局、会仪镇中心学校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召开民主生活会、行政工作会、教师会、业务交流会和其它会议,学校需要开会时,应提前一日或于当日九时三十分以前写出书面通知,明确开会时间和地点。
教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参照本章第四条之规定办理手续,教导处计事假一节,不扣分。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而迟到或早退的教师,计事假二节,一次扣分1分。
第九条教师开会时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对于违反会议纪律的教师,会议组织人员应责令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教师,应计事假一节,同时扣分1至2分。
第十条学校根据自身实际召开全体师生校会,全体教师必须随班就站,直至校会结束。
教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校会的,应向教导处提交请假条,经校长审批后方可请假,不计考勤。
对于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席的教师,将计事假一节,一次扣分1分。
校会时负责放音响的教师视为参加,不予扣分。
第十一条学校于每天第四节组织大课间体育活动,做课间操,三至六年级教师必须随班就站,直至解散。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教师,应向教导处提交请假条,经校长审批后方可请假,不计考勤。
课间操时负责放音响的教师视为参加,不予扣分。
第十二条教师必须严格按时上下课,课前2分钟鸣预备铃,教师应在上课铃响之前进入教室,下课铃响之前,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教室,因特殊原因确需离开教室的,不得超过2分钟。
对于上课铃响5分钟后(包括5分钟)进入教室的教师,计事假一节,一次扣分2分。
对于下课铃响5分钟后宣布下课的教师,学校应责令其改正,不扣分,并将情况记录于《绥江县和平小学教师常规管理扣分记录表》上,对于第二次以上出现上述情况的教师,扣1分。
第十三条本章第十二条所指特殊情况包括:
教师解手、拿教具、校长和主任接听教育局和中心校电话、接待家长和其它公认的特殊事项。
第四章教学日常工作
第一条教师应于期初(末)按教导处要求拟定工作计划(总结),对于缺交、迟交、未按要求交的教师,一次扣分2分。
第二条学校和教导处有权就学校的工作作出安排和布署,教师应按照要求上交相应材料,对于缺交、迟交、未按要求交的教师,一次扣分2分。
第三条教师应于课前认真备好课,写出教案,教导处有权随时对教师备课情况进行检查。
对于未按时间提交检查的教师,一次扣3分;
对于备课进度少于上课进度的教师,以该教师实际上课进度计,少一个课时扣1分。
第四条教师应上好每一堂课,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原则上不得调课、挪课。
第五条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作业,不得错改、代改。
对批改作业不认真的教师,教导处应责令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影响恶劣(家长反映强烈、上级领导点名批评)的教师,一次扣分2分。
第六条教师应认真进行培优转差工作,关注差生,关爱差生。
教师不得歧视差生,遗弃差生。
对于教师因歧视差生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一次扣分2分。
第五章安全
第一条教师应认真上好安全课,组织学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使学生增强各种安全意识和知识,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校园活动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森林防火安全、家庭用电安全、防艾禁毒安全、反邪教安全、防洪防震安全等。
第二条教师对学生进行的安全教育,应及时作好笔记,在专用安全笔记上,每天都应有进行教育的痕迹和内容。
每期班主任对学生进行的安全专题培训教育应不少于十五次,期末学校应对各班主任的安全专用笔记进行检查,少一次扣1分。
第三条班主任教师应制定各种有效措施,严防课内和课间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于没有制定本班安全措施的班主任教师,期末扣2分。
第四条值周教师应较之其他教师提前二十分钟到校,校会做好安全教育,课间做好安全监控,早上做好安全晨检,及时做好安全记录,放学做好清场工作。
值周教师进行的安全教育,应有相应材料记录存档,对于没有进行清场便离校的值周教师,除按第三章第六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扣分2分。
本条所指清场是放学后没有补课在校园里玩耍的学生。
补课学生由负责补课的教师清场,对于没有进行清场的补课教师,参照值周教师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学校实行安全事故首闻首办制。
教师发现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和报告,首闻教师无法处理的,交由值周教师处理,值周教师无法处理的,交由校长处理。
对于发现安全事故而不闻不问的教师,一次扣分2分。
第六条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后,处理教师和所属班级班主任教师都应做好调查处理笔录,并报告学校、联系家长。
第七条校长和教导主任有权安排教师负责受伤学生的护送就医工作,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和拒绝。
学校安排对学生的护送工作原则上由班主任教师二人以上进行,若班主任教师因其它工作任务不能送医的,安排副班主任教师,副班主任教师因其它工作任务不能送医的,安排其它教师。
第八条处理家长调解工作时,教师应心平气和,耐心解释,不得和家长吵闹。
因教师态度粗暴造成家校纠纷的,视为师德失范处理。
第九条教师应积极学习各项法律法规,依法施教,文明施教,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会仪中心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扣分5分。
第十条教师在上课时发生的学生突发疾病事故,该课时执教教师应及时报告并作紧急处理。
因教师疏忽不报或处理不力造成学生严重后果的,一次扣2分。
第六章卫生
第一条教师应加强对学生进行卫生教育,上好卫生课,教给学生基本常用的卫生常识,并将进行教育的内容在班务工作笔记上作好记录。
教师对学生进行的卫生教育半期不得少于十次,期末教导处凭教师的的班务工作笔记进行检查,少一次扣1分。
第二条教师应督促学生认真打扫班级卫生和校园卫生,对于教室和场地严重脏乱差的班级教师,一次扣1分。
第三条教师应督促学生放学关好门窗,对于放学不关门或窗的班级,一次扣该班班主任1分。
第四条教师值周实行上不清下不接。
教师值周时应做好卫生督促工作,督促学生打扫好两室卫生,对于没有保持办公室和电教室卫生的值周教师,责令其重新值周一周,并扣值周教师每人1分。
第五条教师应以身作则,保持个人卫生。
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
对于乱扔垃圾的教师,一次扣1分。
第六条值周教师应坚持每天第一节上课前认真作好全校卫生检查工作,避免搞形式、走过场和不公正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值周教师卫生检查工作开展不到位视为玩忽职守,一次扣1分。
受到上级领导批评的值周教师,一次扣2分。
第七条教师应注重自身形象,着装得体。
不穿拖鞋、奇装、背心、短裤(裙)进入教室。
出现上述情况的教师,学校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教师,一次扣2分。
第八条教师及其家属不得在学校或学校周边设置零食销售摊点。
对于私自在学校及其周边设置零食摊点而造成家长强烈意见或引发严重恶性事件的教师,学校按绥江县教育局相关文件追究其责任,给予处分,并一次扣3分。
第七章师德师风
第一条教师应加强师德修养,树立良好师风。
以自身师德师风形象来影响和教育学生,给社会、家长以良好的形象。
不得出现师德失范事件,出现师德失范的教师,视情况一次扣1至5分,并按上级相关要求处理。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师德失范:
1、教师间发生打架、粗话吵架的;
2、教师和家长发生吵架、斗殴的;
3、教师辱骂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4、教师参与赌博,造成恶劣影响的;
5、教师考试、阅卷作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受到党纪、正纪处分的;
7、教师不讲原则,与领导无理取闹的;
8、教师不完成指令性任务,不服从分工安排,经责令不改的;
9、教师参与非法聚会、上访、议论,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受到上级领导点名批评的;
10、其它给学校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视为师德失范事件:
1、教师因工作发生文明争执,未造成教师间私人矛盾的;
2、教师因学校安排的工作确实难以完成,和领导商量调换的;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恶性事故,教师并无过错的;
4、其它公认不应视为师德失范的事件。
第八章部门职责
第一条学校各部门应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学校工作。
既要做到分工明确,又要做到互相协同,当某个部门推动其工作需其它部门配合和支持时,其它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不闻不问。
第二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应明确职责,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面对工作,以严谨的态度制定综合发展规划,并有计划有步骤地付诸实施。
各部门负责人对校长负责。
第三条对各部门负责人开展工作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学校应进行批评,多方批评不改进的,一次扣2分。
因学校硬件实施条件不具备和其它不可抗力而影响工作开展的,不扣分。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经全校教师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后生效。
第二条本办法一经生效必须严格执行,对于干扰、破坏本办法的行为,视为师德失范处理。
第三条管理人员的扣分结果应长期公示,确保高度透明和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提交会仪镇中心学校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生效后,直至校长更换后失效。
第六条和平小学学校行政拥有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绥江县和平小学
2008年8月25日
报:
会仪镇中心学校
送:
会仪镇中心学校刘校长、吴副校长
发:
和平小学教导处、和平小学全体教职工